根据我院接收访问学者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政治学及相关专业的科研或教学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第二条 申请程序。申请人须在征得本人工作单位同意后,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包括对其政治思想、科研能力的评价)并签字盖章。
接收导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上填写接收意见并签字;接收单位管理部门填写接收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提交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后,报党委会审批。
第三条 培养方式。访问学者的培养实行导师制,导师由本所具有博导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导师根据访问学者的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通过开列书目、吸收访问学者参与课题研究、社会调研、研讨会、辅导论文写作等形式使访问学者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访学期间,访问学者应至少撰写1篇学术论文。访学期间如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访问学者”名义发表学术文章、参加社会或学术活动,需经导师和本所批准。
第四条 日常管理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办公室负责访问学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间,其人事、工资和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访问学者在本所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本所与访问学者及其派出单位共享。
第六条 访问学者在本所工作期间,应向本所缴纳指导和管理费用,半年期费用6000元,一年期费用12000元(均不含食宿费用);其中60%用于教师指导费,40%用于管理费。访学期间,本所不提供住宿,相关安排及费用由访问学者或原单位自行解决。
第七条 访问学者应严格遵守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合作导师,认真完成学习研修任务。对研修态度消极或违纪的访问学者,本所有权取消其研修资格。
第八条 访问学者访学期满,经考核合格,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访问学者证书”。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政治学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