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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社会性规制职能的完善

作者:黄新华 时间:2007-08-07
政府社会性规制是一种政治行为,它是以保障全体公民的安全、健康、卫生和防止公害、保护环境而对社会经济主体各种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政府干预。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转变以GDP为中心,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速度,把注意力转移到解决国民健康、环境保护、社会公平等基本问题上。这些内容都属于政府社会性规制职能的范畴。当前我国日益加剧的环境污染问题,禁而不止的煤矿矿难问题,层出不穷的假酒、假药和有毒食品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我国政府社会性规制职能的缺失和社会性规制能力的不足,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适应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必须健全政府社会性规制的法律体系,合理选择和使用各类规制政策工具,强化健康、安全、环境规制和通过制度创新规制规制者,从而完善我国政府的社会性规制职能。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厦门市,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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