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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法律全球化”理念泛滥

时间:2006-04-28
    为了实现与WTO规则的对接,履行中国政府的承诺,从中央到地方,一项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这次法规清理工作很自然地受到了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加入世贸后决不能动摇宪法的权威!”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昌道肯定地说。一段时间以来,以世贸规则为标准清理法规、衡量一切的呼声日高,李昌道委员提醒:“从根本上而言,应以宪法规范、宪法原则来清理法规,来衡量一切。否则,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到挑战。”

    李昌道委员强调:“我们不能在一片WTO声中,使原本就缺乏的宪法权威更加无声无息。”事实上,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履行义务,也不以改变现行宪政体制为限。李昌道委员认为正确的提法应该是:在宪法原则和精神下,按世贸规则的要求修改、废止、制订规范性文件。

    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种新提法——“法律全球化”。不仅有名牌大学教授谈法学教育时提到“法律全球化”理念,更有专业报刊撰文《追随法律全球化的步伐》。对此,李昌道委员深感忧虑。

    他说,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是西方学者提出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而出现的。法律全球化,实质上就是“法律的美国化”。李昌道委员指出,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还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企图建立清一色的“法律王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李昌道委员分析,与经济全球化相适应的国际规则可以分为三类:其规则是合理的,现阶段就可以接受;其规则是合理的,但马上接受有困难,将逐步接受;其规则是不合理的,不仅不能接受,而且要加以反对,通过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去加以修正。

    ——摘自《法制日报》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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