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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营利行为

作者:徐波 万厦 邹和平 时间:2004-12-21
[文摘]:腐败现象怎么判定,古今中外有若干具体定义,但其中,我们以为尤以公共舆论为基础的定义(即作为热点问题而存在)在当前中国更为适用,这一定义可表述为:当大多数公民的意见认为某一行为是腐败时,那就是腐败的。进而,美国政治学者海登海默对腐败的看法是,政治行为的腐败性是由公众与政治上层或公共官员对某一特定行为和判断的相互作用决定的,并形象地把腐败分为三种颜色,即“黑色”腐败、“白色”腐败和“灰色”腐败。倘若公共官员与公众双方都认为某一行为是腐败并希望得到制约,即是“黑色腐败”;某一类的政治行为有可能在公共官员与公众看来都是腐败的,但双方都觉得是没有严重到要对它采取惩罚措施,即是“白色腐败”;而在这两者之间的腐败行为是最难界定也是最难发觉的行为形式,并对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政治制度,最具破坏性,在公共官员与公众之间,一方认为这种行为应受到惩罚,而另一方则不希望如此,这就是“灰色腐败”1。本文所要论述的政府营利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其实质就是一种“灰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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