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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关于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主要思想
作者:程婧    文章来源:  《学习时报》(2017年2月13日)

  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中,列宁最早使用“党内政治生活”这个概念。他在创建和领导俄国共产党的过程中,就如何开展党内政治生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邓小平曾经评价:“列宁建立了那么一个好的党”。列宁建立的俄国共产党之所以“好”,很大程度上在于党内政治生活开展得好。学习和梳理列宁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主要思想,对于我们领会和把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尊重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列宁十分重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俄共建立初期,在组织软弱、秘密状态的特殊条件下,列宁强调实行严格的集中制,但这个集中制蕴含有非常明显的民主特征。1906年5月,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列宁对其规定的党内集中制所具有的民主性做了如下解释:“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这些阐述表明党员是党的活动的主体,是党内一切事务的参与者、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俄共成为执政党后,随即面临国内外巨大的危机,列宁不得不暂时实行“战斗命令制”的工作方法。危机结束后,迅速转向“工人民主制”,强调党员主体精神的发挥。由于党员的主体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列宁时期的党员都能积极参加党内生活,投身党的建设。

  重视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教育。俄共建党初期,党内曾出现思想混乱、政治动摇的局面。经济派一方面打着“反对正统”“批评自由”的旗号,主张在许多根本问题上修正马克思主义,另一方面又重复马克思的名言“一步实际运动比一打纲领更重要”。针对这种情况,列宁向全党提出恢复理论工作的任务,指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就不会有坚强的社会党。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革命纲领和战略策略的前提,是统一党内思想的基础。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从而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列宁主张通过创办党的理论刊物、翻译和出版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办党校和成立各种研究小组的方式,推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教育。除此之外,他非常重视党员所在党组织的教育功能,认为这是保证党员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的先决条件。

  执政党要“注意提高党员质量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俄共执政后,党内出现了“一心想从执政党党员的地位‘捞到’好处”的人,也有一些党的干部利用职权搞特殊化,逐渐蜕化变质。列宁强调要提高党员质量,纯洁党的队伍。一是严惩违纪党员。对违纪党员“不分上下”进行组织处理;对犯罪党员的惩处严于非党员;对试图给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共产党员罪责的人要开除出党;对包庇行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进行严厉的批判和处分。二是在实践中考察锻炼党员。通过动员党员到前线作战、去参加“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等方式,使“胆小鬼和坏蛋逃到党外去了”。三是依靠群众清党。他把非党群众的意见作为衡量党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指出:“劳动群众非常敏感,很会识别谁是忠诚老实的共产党员”。列宁时期两次清党,党员数量分别减少了1/2、1/4。党员数量减少了,但党的力量和战斗力却大大增强。

  “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是党“应有的纪律”。俄共建党初期,由于机会主义的渗入,党内出现布尔什维克和孟什维克两个派别,党内斗争甚是激烈。列宁在肯定党内斗争给党以力量和生气的同时,多次强调和解释党的纪律。他指出,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包含两个要素:“行动一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是党员应尽的义务;“讨论和批评自由”是党员的民主权利,更是党员的纪律要求。在列宁看来,“没有思想的组织性是毫无意义的”,为了保证党的行动一致是有价值的、是正确的,每一个党员的职责,是“力求使党内关于理论和策略问题的思想斗争尽可能公开、广泛和自由地进行”。所以,“讨论和批评自由”也是一项纪律要求。列宁强调,要正确理解这两个要素的关系:“行动一致”要以“讨论和批评自由”为前提;“讨论和批评自由”只能“在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破坏党已经确定的行动一致。

  用党章规范和协调党内关系。俄共刚成立时,围绕要不要党章,列宁态度鲜明而坚决,“要建立组织,首先要制定章程”,“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针对当时党内存在的“狭隘的小组联系”,列宁指出,党内关系不能靠“朋友关系或盲目的、没有根据的‘信任’来维持”,而必须以章程为基础,“根据我们的纲领、我们的策略、我们党章中某一项正式规定的原则来说明我为什么‘信任’或‘不信任’”。对于党内的分歧和斗争,列宁强调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形式“合法而正当”地表达出来。这些阐述集中到一点,就是党员和党的组织要以党章为依据,以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处理党内的各种关系,参与党内各种事务。

  取缔一切派别集团,禁止一切派别活动。俄共十大之前,党内是有条件地允许派别组织存在的,各个派别的联合,“必须是在共产主义(而不是工团主义)的范围内”。在1920年下半年“关于工会问题”的全党大辩论中,党内派别组织明显超出了理论上的辩论,公开反对党的政治路线,有引起党分裂的危险。针对此状况,列宁在向俄共十大提交的《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草案中提出:党必须团结,取消党内派别,禁止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他指出:派别是政党内思想一致的人结成的联盟,名义上承认统一,实际上各自为政。任何派别活动都是有害的,它不仅会分散党齐心协力工作的精力,而且还会给敌人以可乘之机加紧分裂党的活动,从而达到否定和反对党的领导的目的。他明确指出,批评意见应直接送到党的地方或中央领导机关,而不是送到某个派别集团那里去讨论。

  执政党要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列宁认为,群众是党的力量之源,党执政后,“最严重最可怕的危险之一,就是脱离群众”。为了不使执政党脱离人民群众,他提出了建立最方便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制度,推动俄共八大通过了一项决议,把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共产党员派到“机床和耕犁旁”去工作。革命胜利后,党内存在着狂妄自大的情绪,在认真检讨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错误的同时,列宁教育广大干部,“只有我们正确的表达人民的想法,我们才能管理”,强调党要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政策。针对党内日益蔓延的官僚主义现象,列宁深恶痛绝,主张发动工人党员、农民党员以及非党的工农群众同官僚主义者作斗争,彻底清除可恶的官僚主义者。

  健全党内监督,确保监察机关能“不顾情面”地大胆监督。列宁认为党内监督能够保证党员和干部以优良的品质和最佳的精神状态为党工作。列宁领导俄共自1921年开始设置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察委员会。列宁强调两点:一是监督和执行两个职能相对分开。监察委员会监督党内对于决议的执行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负责执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监察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兼任同级党的委员会的任何职务。二是权力制衡。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出席同级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会议,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检查中央政治局、中央组织局的文件,可以提出不同意见。当监察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可以开联席会议来进行讨论协商。如果联席会议上意见仍然不一致,双方把自己的意见提交各级党的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来进行裁决。

(2017-03-22 15:25: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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