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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与近代中外条约研究
作者:李育民    文章来源:  《红旗文稿》2017/5

  中外条约问题是近代中国的一个基本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是在这一问题上深化历史认识的根本要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66页)可以说,马克思主义所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等各方面的理论,均可纳入史学理论范畴。本文拟从广义视角,就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对近代中外条约所涉主要问题的指导意义,作一探索性考察。

   一、唯物史观与近代中外条约研究 

  在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中,唯物史观无疑对近代中外条约研究具有最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经济是社会历史所有现象的基础,是决定上层建筑的根本因素。恩格斯说,“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是“全部政治历史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7页)同样,在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中,经济因素也是分析国际关系和中外条约问题的基础,为这一研究指出了最基本的路径。

  众所周知,战争是国际关系中的重大事件,也是西方列强强迫中国订立条约的基本原因。列宁在分析战争问题时说,“从马克思主义即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来看,在社会主义者讨论应该怎样评价战争、应该怎样对待战争的时候,基本问题在于这场战争是由于什么引起的,是由哪些阶级准备并操纵的。”而我们看到的,是世界上几个最大的资本主义强国——英国、法国、美国、德国等,“它们几十年来的全部政治就是不断地进行经济竞争,以求统治全世界,扼杀弱小民族,保证势力范围已囊括全世界的本国银行资本获得三倍和十倍的利润。”“这就是了解战争爆发原因的关键”,其他“流行的那种关于战争爆发原因的说法是招摇撞骗,欺人之谈”。因为“他们忘记了金融资本的历史,忘记了这场重新瓜分世界的战争是怎样酿成的历史,却把事情说成是:两个民族原来和睦相处,后来一个进攻,一个就起来自卫。”(《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7、81、85页)列宁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发动战争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障它们的经济利益,从鸦片战争开始,列强发动侵华战争,强行签订不平等条约,无不出于这一目的。

  条约作为国际法的制度,属于法的范畴,同样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而要从物质生活关系来分析。马克思曾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正是从这一角度,马克思分析了西方资产阶级在对华条约问题的立场和态度,他说:“每当亚洲各国的什么地方对输入商品的实际需求与设想的需求——设想的需求大多是根据新市场的大小,那里人口的多寡,以及某些重要的口岸外货销售情况等表面资料推算出来的——不相符时,急于扩大贸易地域的商人们就极易于把自己的失望归咎于野蛮政府所设置的人为障碍的作梗,因此可以用强力清除这些障碍。”正是出于这种“错觉”,“使得英国商人拼命支持每一个许诺以海盗式的侵略强迫野蛮人缔结商约的大臣”。这样一来,“假想中对外贸易从中国当局方面遇到的人为障碍”,“便构成了在商界人士眼中能为对天朝帝国施加的一切暴行辩护的极好借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5—756页)也就是说,正是商人试图向华推销商品,促使他们支持本国政府发动战争以订立商约。

  对资本主义国家订立的国际条约,列宁作了类似的分析,他说:“他们这样做是符合文明国家所全力维护的一切法律的”,“这就是这场战争的起因”,是其“掠夺政策即大银行政策的反映”。也就是说,正是出于经济利益,西方列强不惜以暴力强订条约。而“象条约问题这样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却使得“一切资本家的报纸制造了大量惊人的、闻所未闻的无耻谎言”。资本主义列强通过条约掠夺弱小民族,“它们没有条约是不会去扼杀任何民族的”,而“要想知道这些条约的内容,用不着去翻阅专门的杂志,只要回忆一下经济史和外交史上的一些主要事实就够了”。(《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8、89页)

  列宁进一步剖析了资本利润与战争和条约的关系。他指出:“不管有没有把大量资本投入租让企业,银行总归是银行,不管是在共和国还是在君主国,利润总归是利润。我们的文明的资本目前正在殖民地,在非洲和波斯设立这种美妙的银行,如果哪个野蛮国家不听这种资本的摆布,如果哪些野蛮民族不听我们文明银行的摆布,那我们就要派遣我们的军队象利亚霍夫在波斯那样,象法兰西‘共和国’军队残暴地屠杀非洲人民那样,在那里建立文化、秩序和文明。”而所谓“文化、秩序和文明”,正是通过条约建立的。(《列宁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1页)

  二、民族殖民地理论与近代中外条约研究 

  近代中外条约体系的建立,是西方列强对华进行殖民侵略的产物,其被废弃则是民族解放运动的重要成果。民族和殖民地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欧美殖民主义者对中国等东方国家的侵略,以及中国等东方国家反对殖民侵略的大量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分析这一历史问题的重要理论指南。

  马克思从各个方面对殖民主义作了充分揭露,剖析了其理念和残暴性。马克思引用西方殖民者的言词,披露了他们的荒唐理论:“应该教训中国人尊重英国人,英国人高中国人一等,应该做他们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6页)马克思揭露的这一文明优劣论,正是西方列强用不平等条约奴役中国的依据。按照西方殖民主义者的逻辑,非基督教的中国是一个与他们不在一个文明体系的国家,不能按照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来处理与它的关系。因此,在西方殖民主义者看来,将不平等条约强行施加给中国是理所当然的。

  为了建立对中国和其他弱小国家的统治,西方列强实施了野蛮的殖民暴力。对此,马克思予以充分揭露。他深刻指出:“当我们把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和它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体面的样子,而在殖民地它就丝毫不加掩饰了。”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2页)例如,在鸦片战争中,“当时英国士兵只是为了取乐就犯下了滔天的罪行;他们的狂暴既不是由于受宗教狂热的驱使, 也不是由对傲慢的征服者的仇恨激起的, 更不是由英勇的敌方的顽强抵抗引起的。强奸妇女, 枪挑儿童, 焚烧整个整个的村庄,这些并非由中国官吏而是由英国军官亲笔记载下来的暴行, 完全是恣意的胡作非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 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09页)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广州城的无辜居民和安居乐业的商人惨遭屠杀, 他们的住宅被炮火夷为平地, 人权横遭侵犯, 这一切都是在‘中国人的挑衅行为危及英国人的生命和财产’这种荒唐的借口下发生的!” (同上书,第177页)显然,这是非正义的殖民侵略,与此前的中外矛盾完全不同。 正是通过这样的殖民暴行,西方列强在中国等东方国家建立了不平等的条约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揭示出这一时代非正义的强权政治,正是这一不平等关系形成的国际环境。

  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民族殖民地理论的基本原理,说明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及其不平等条约关系的产生;那么,列宁、斯大林则将这一理论发展成为完整的体系,为民族解放运动和解除不平等条约压迫,提供了思想理论武器。

  以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为转折,列宁在新的时代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殖民地理论。他指出,“1914—1918年的帝国主义战争,在一切民族和全世界被压迫阶级面前,特别清楚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词句的虚伪性”。“国际联盟和协约国战后的全部政策更清楚更尖锐地揭露了这个真理,并且到处加强先进国无产阶级和殖民地附属国的一切劳动群众的革命斗争,从而使所谓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各民族能够和平共处和一律平等的市侩民族幻想更快地破产”。(《列宁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654—655页)列宁揭露了帝国主义时代的国际秩序的本质,他将世界划分为压迫民族和被压迫民族,提出民族自决等原则,否定了殖民主义的合理性,开启了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和废除不平等条约斗争的序幕。

  正是十月革命后苏俄的兴起,世界政治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关系亦出现了转折。帝国主义“安然剥削和压迫殖民地和附属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列宁斯大林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41—242页)在苏俄革命和列宁的民族殖民地理论的鼓舞下,中国反对不平等条约的斗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中国共产党首先以政党的名义提出废约主张,孙中山在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实行国共合作,明确提出了反帝废约的政治纲领。他郑重宣布:“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2页) 

  三、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说与近代中外条约研究 

  作为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关系,条约与国际法有着密切关系,尤须从这一视角进行理论分析。马克思主义中有关国际法的学说亦非常丰富,对近代中外条约中的理论问题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同时,马克思从各个角度对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作了评论,也为我们提供了剖析问题的具体方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论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揭露西方国际法的狭隘和偏颇。近代国际法产生于欧洲,从一开始便局限于欧美范围。由于这一局限,在传统国际法时代,既提出了国家主权等进步原则,又对东方弱小民族和国家实行一系列的反动性规则。马克思当时便敏锐地看到这一实质,曾作了不同程度的披露。例如,马克思曾指出,“外国列强干预苏丹和他的基督教臣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权利将成为欧洲国际法的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95页)。他又说:“问题直截了当就是这样:结成一个新的神圣同盟, 以便把当年神圣同盟认为它自己有义务干涉欧洲各国内政所依据的原则应用于美洲国家。沙多勃利昂在复辟时期曾经为西班牙和法国的波旁王朝拟定了第一个这样的计划, 这个计划被坎宁和那位坚决反对欧洲干涉美洲国家内政的美国总统门罗挫败了。从那个时候起, 美利坚联邦就始终把门罗主义看作一个国际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8页)

  二是倡导国际道义。针对西方资产阶级政府在国际关系中唯利是图,毫无信义,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倡导国际道义,主张将此作为国家之间的准则。马克思说,“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 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 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 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7页)列宁谈到应该接受什么样的条款时亦说,“有各种各样的条款, 各个强盗政府不仅签订了关于抢劫的协定, 而且在这些协定中, 还包括一些经济协定以及其他各种关于善邻关系的条款。”“我们拒绝一切关于抢劫和暴力的条款, 但是我们乐于接受一切善邻关系和经济协定的条款, 这种条款我们决不能拒绝。” (《列宁论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77页)

  三是主张国家主权、国家平等和世界和平等国际原则。例如,马克思说,“根据国际法,任何一种条款,如果内容是规定一个独立国家授予外国政府干涉它自己在国际关系上的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马克思恩格斯论殖民主义》,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32页)恩格斯说,“国际合作只有在平等者之间才有可能”,“民族独立是一切国际合作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2页)恩格斯将国家独立作为国际和平的基本条件。他指出,“要保障国际和平,首先就必须消除一切可以避免的民族摩擦,每个民族都必须获得独立, 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63页)。这些论说发展了国际法的进步理论,是研究国际关系和条约问题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对近代中外条约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揭露了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强权政治。马克思指出,《南京条约》“像新近与中国订立的条约一样,也是在炮口下强加给对方的对华条约”。(《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他还引用西方媒体的言论,阐析这一性质:“显然,赋予我国公使以去北京或驻留北京之权的条款,确确实实是强加给中国政府的”。(同上书,第94页)

  二是分析中国并未违约,英国发动战争的借口是虚构和欺诈的。针对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国重启战火,马克思指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即使天津条约规定允许英国公使可以直接前往北京,中国政府反抗英国舰队强行驶入白河,是否就违反了这个用海盗式战争强加于它的条约呢?”“就算是中国人必须接纳英国的和平公使入京,他们抵抗英国人的武装远征队也是完全有理的。中国人这样做,并不是违背条约,而是挫败入侵。”(同上书,第86—87页)关于英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借口,马克思引用林德赫斯特勋爵的话指出:全权代表约翰·包令“自己承认船籍登记证是无效的,那艘划艇没有权利挂英国国旗”。他当时说,“该船是不受保护的,不过中国人并不知道这一点。看在上帝的面上,千万不要透露给他们”。实际上,约翰·包令和英方“知道中国人并没有犯下任何违背条约的罪过”,却隐瞒真相,“坚持要求赔偿并且要求以特定的形式送回被捕者”。“以往有过比这更恶劣更可耻的行为吗?”有一位英国政府官员提出过比这“更欺诈”“更虚伪的口实”的吗?(同上书,第25页)

  三是充分揭露西方世界的各种谎言和违背国际法的行径。围绕中国是否违约这一问题,马克思说,自英国人在华采取军事行动之后,“英国政府报纸和一部分美国报刊就连篇累牍地对中国人进行了大量的斥责,它们大肆攻击中国人违背条约的义务、侮辱英国的国旗、羞辱旅居中国的外国人,如此等等。”然而,“除了‘亚罗号’划艇事件以外,它们举不出一个明确的罪名,举不出一件事实来证实这些指责。而且就连这个事件的实情也被议会中的花言巧语歪曲得面目全非,以致使那些真正想弄清这个问题真相的人深受其误。”(同上书,第45页)倒是英国在破坏国际法,马克思说:“大家都知道,在战争状态中,一切现行条约都停止生效。如果英国人在远征白河的时候同中国人是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不言而喻,他们既不能援用1843年的条约,也不能援用其他任何条约。”因此,“帕麦斯顿在对中国人的关系上把战争的所有国际法准则破坏无遗。”(同上书,第109—110页)而英国报纸对于在华外国人在英国庇护下,“每天所干的破坏条约的可恶行为真是讳莫如深!”比如,非法的鸦片贸易,年年靠摧残人命和败坏道德来填满英国国库的事情;外国人经常贿赂中国下级官吏,使得中国政府失去进出口税的合法收入的事情;买卖中国人到秘鲁、古巴等地作契约华工,去当牛马不如的奴隶,且频遭暴行以至被杀害的事情,等等,“一点也听不到”。(同上书,第47页)

  马克思将条约内容与国际法相关规定结合起来,并运用各种资料,深入揭露了英国等西方国家在条约问题上的所作所为。这些分析不仅进一步具体阐述了西方列强的本质和不平等条约的性质,而且也给我们研究近代中外条约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深刻启示。

  (作者: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2017-03-10 10:33: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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