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60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时间:2009-09-0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中国人民追求和探索人民民主的实践成果,是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然而,民主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时期,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中国的民主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中国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形式,不是出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由社会发展的条件和国家民族发展面临的任务所决定的。
一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在追求中国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道路上,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奋勇前行。毛泽东是新中国的缔造者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创立者。1940年,在抗日战争的艰难岁月里,毛泽东向全中国人民庄严宣告:中国共产党的一切奋斗之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具有新政治、新经济、新文化的新中国。这个新的政治,就是充分体现“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新民主主义政治。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召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按照民主原则共商建国大计,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在成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面临的历史任务,逐步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由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新中国民主制度的法律地位。以毛泽东为首的老一辈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初创了当代中国的民主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创造,没有现成经验可循,发展也非一帆风顺。历时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民主政治走了大弯路,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灾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郑重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这一重要论断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到关系社会主义事业成败兴衰的高度来认识,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邓小平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系,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提出,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开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探索。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新的历史条件,继续探索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得到了巩固和充实,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政府民主和司法民主全面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上迈出了新步伐,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速度加快、质量提高、过程公开,人大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加强,中共中央于2005年和2006年连续两年颁布有关加强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文件,促进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性法规。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等重要论断,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全面系统地描绘了我国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蓝图。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一派蓬勃发展的大好局面。
二
经过长期奋斗和反复探索,中国人民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找到了一条适合本国国情和社会发展要求的政治发展道路,从根本上回答和解决了在当代中国如何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这就是,要在中国政治制度的运行中以及一切民主政治实践中,把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实行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要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就是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共产党领导是人民主权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民主不是一个自发过程,人民群众要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其基本前提是组织自己的力量,形成一个代表阶级自觉意识的、能够带领整个阶级前进的政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且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多样性,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必然要求一个能够代表广大人民利益,集中反映和有效体现人民意愿的政治核心,来团结、凝聚和带领人民把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在当代中国,能担当这一任务的惟有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这样一个党,将来自人民群众中各个阶级、阶层的愿望、诉求,根据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据国家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加以综合,转化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党的领导使民主与集中相统一、民主与科学相统一,使经济社会发展既满足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又合乎客观规律。党的领导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实践沿着正确方向,扎实有效地推进。
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的。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等制度形式,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来说,人民群众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人民代表,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同时通过立法听证、行政听证等形式,直接有序地参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实行基层民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实行民主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上,采取法律、舆论等多种手段对党和政府以及干部实施监督。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了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意愿。离开人民当家作主,不受人民监督,党的领导和法治就会偏离正确方向,就会变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体现了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我国,从根本上讲,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法治具有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的特点,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或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是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群众智慧的结晶,法律反映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在当代中国,无论是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都必须在法制范围内进行,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违反法制原则的权力意志和所谓的“民主”,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利与自由造成损害,进而危害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离开了法制,人民的权利就要落空,就没有保证,就会出现混乱,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泛滥。法制与民主的密切结合,实施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依法推行和保障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特色。
历史经验表明,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缺一不可。离开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就会落空,中国就会倒退到一盘散沙、四分五裂的境地。党的领导是人民组织起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离开人民当家作主,不受人民监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会失去方向和意义。离开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会失去有效的途径和可靠的保障。
三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全部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历史事实,充分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优势。这一制度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美好幸福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的民主,能够真正实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资产阶级民主是由金钱与资本主宰的民主,是形式上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在我国,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民主不受资本的操纵,不是少数人的民主,而是最广大人民的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人依法所享有的民主权利,是不受财产、职位、民族和性别差异限制的平等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民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实现形式。国家赋予和保障人民享有各项民主权利,这些权利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人民可以依法选举人民代表,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可以依法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依法享有为制度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参与进步的思想文化创造活动与文化享受的权利,等等。社会主义民主不但比资本主义民主更彻底,而且更全面。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使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和发挥,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得以充分涌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也获得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实现、维护、发展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在西方民主政治制度下,国家政策是各个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多党竞争,轮流坐庄,相互攻讦,强化了利益分歧,导致利益冲突,甚至引发尖锐的社会矛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不是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而是中国各民族人民的政治代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中国共产党能够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和要求,正确地把握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出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到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议会的议员不同,他们不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表,在中国各级立法机关中他们既反映人民群众中各个不同群体的意见和呼声,同时又从全局出发将各种意见集中综合起来,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能够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政党制度,政治协商是中国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通过政治协商,可以广泛反映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要求,可以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使人民内部的局部利益、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根本利益相互协调。
中国是一个处于快速发展中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我国也遇到了世界各国在实现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如地区差别、城乡差别和社会差别扩大等。一个有效的民主制度,具有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各阶层利益和使社会处于基本均衡状态的功能。近年来,党和国家从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针对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使社会发展具有可持续性。中国能够通过自身调整,解决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法解决或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说明中国的政治制度具有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优势。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社会长期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国家政权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国家政策具有明显的连续性。中国民主制度一个直接而明显的优点就是,可以保持国家长期稳定发展。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使新中国成立以来确定的国家建设发展目标,在60年里得到一以贯之的坚持和不断实现;使中国能够集中一切智慧、力量和资源,用于建设和发展,同时将内部的纷争和内耗减少到最低程度;使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具有前瞻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得以长期实施。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说明,世界上并不存在惟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符合中国的国情,保证了人民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身份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执笔: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