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据基本法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
作者:王振民
时间:2010-08-20
长期以来,政制发展一直是香港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如何处理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本质上不是要不要发展民主,而是要不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的问题。我们认为,严格遵循基本法的规定,才能够妥善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的问题。
基本法规定了政制发展的原则和程序。1990年3月28日,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姬鹏飞主任委员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及其有关文件的说明》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要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要从香港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以保障香港的稳定繁荣为目的。为此,必须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既保持原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又要循序渐进地逐步发展适合香港情况的民主制度。”这些原则和因素既是基本法规定香港政治体制所坚持的方针,也是我们今天讨论、规划香港政制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精神。
有利于“一国两制”的贯彻实施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是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目的是保障“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政策设计的,因此香港政制发展同样要坚持“一国两制”,而不能脱离“一国两制”去发展,政制发展要有利于“一国两制”的实施和强化。
香港政制的发展,既是香港的事情,也是国家的事情,既要考虑到香港本地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利益,不能损害国家的主权和统一,民主发展不能以牺牲“一国”为代价。香港对国家的价值固然在于“两制”,正因为有“两制”,香港才不同于内地任何一个地方,对国家才有特殊的价值,因此一定要保持好“两制”。但是香港对于国家的价值,也在于“一国”,如果没有了“一国”,香港对于国家的价值也将大打折扣。只有“一国”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提升,“两制”尤其香港的那“一制”才能得到较大较快的发展。“一国”的落实,不仅会促进“两制”的落实,而且有利于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香港政制的发展应该既有利于保持“两制”,也要有利于“一国”的提升。“一国”和“两制”应该通过政制发展得到同样的保障和强化,削弱其中任何一个,都不符合“一国两制”的精神。
符合香港的法律地位
香港的法律地位,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整个国家的法律地位,这主要是由基本法所规定的,同时受宪法的规制。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就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从宪法上来看,宪法第31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直接适用特别行政区,除此之外,对于特别行政区有直接意义的宪法制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正是基于这些宪法制度,基本法才一方面赋予特区高度自治权,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体现国家统一和主权的内容,保证中央依据宪法应该享有的权力能够落实。
因此,香港政制发展不能忽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宪法和基本法上的法律地位,不能不考虑中央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应该行使的职权。中央政府对香港政制发展拥有最终决定权,这不仅是基本法规定的,也是国家宪法所要求的。中央政府不仅要对“一国”负责,而且要对“两制”负最高宪制责任,就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国家统一与主权向全国人民负责。
均衡参与,有利于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参考西方各国民主发展的经验,基本法确立了一个社会各界都能够均衡参与的政治架构,是代表性比较全面、各种因素都考虑得到的架构,能够保证香港各界人士平等参与政治活动的民主权利,保障每一个人都有参政议政的机会。我们在讨论政制发展的时候,仍然要以均衡参与为重要的考虑因素,无论富人、中产阶级或者穷人都有参与的机会,发展后的政制要同时保护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利益,都能够从香港稳定繁荣中获得好处。目前,香港的政治体制从整体上是有利于维持特区繁荣稳定、有利于特区资本主义发展的。因此政制发展也必须有利于、而不能损害香港的繁荣稳定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不能以牺牲香港的繁荣稳定为代价。
“循序渐进”和“实际情况”任何一个成熟的民主体制都是逐渐形成的。为此,基本法规定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实现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所有立法会议员的目标。这是政制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
“循序渐进”就是“按照一定的秩序逐渐往前走”。这里的“进”是有方向的,如果方向不正确,那就不是“进”,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南辕北辙。这个方向就是“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既有利于民主发展,又要保障均衡参与,有利于维持特区的繁荣稳定,有利于特区资本主义的发展。什么时候“进”,如何“进”,那要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所谓的“实际情况”,既指香港的社会、经济情况,也指香港的整个政治状况以及香港社会能够接受的程度。同时,我们也不能无视国家和整个国际的大环境。
发展民主是一个科学问题,需要科学理性、耐心细致的讨论,需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就民主进程形成一个基本共识。西方国家发展民主,无不按照本国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进行,几乎用了上百年乃至二三百年的时间才形成今天的状况。当然香港民主的发展不会像西方需要那么长的时间,其速度肯定更快,但是一定要稳妥,方向要正确。
政制发展在程序上也要依法办事
关于香港政制发展的程序,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4月6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政改的启动程序。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完善了政制发展应该遵循的程序。政制发展除了遵循基本法本身外,还必须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解释”和作出的有关“决定”,不能在基本法和“人大释法”之外寻求政制发展的程序。
结论
总之,政制发展,兹事体大。基本法已经解决了香港政治体制的主要问题,大的框架已经具备,中央和特区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已经确立,司法独立,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整个体制是行政主导,这也已经明确。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不存在修改基本法这些规定的问题,这个架构应该保持长期稳定。
今天我们所讨论的政制发展,不是离开基本法确立的这个根本政治架构重新拟定一个全新的体制,不能“突破”基本法来谈政制发展。香港政制的发展一定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和“人大释法”确定的原则、方向和程序,在基本法的轨道上不断推动民主政治向前迈进。这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推动香港民主政治尽快发展的捷径。只要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政治一定会更快更好地不断往前发展,最终实现“双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