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
作者:饶戈平
时间:2010-08-20
“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的政治构想,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领导人为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而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目标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又要保持回归领土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具体适用到香港,它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解决中国恢复行使主权后如何治理香港,在香港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的问题。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不但是香港居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而香港既往的繁荣稳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如何在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稳定所必需的内部和外部条件,解决之道就在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有赖于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这种保障从根本上说就是香港基本法。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制度化、法律化,是香港的宪制性法律,而维护香港社会的持续发展、繁荣稳定则是基本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为达此目标,基本法充分尊重香港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情况,尊重影响香港繁荣稳定的各种要素,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为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做出了制度性保障。
首先,基本法科学规定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合理确立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在确保国家主权的前提下,中央不干预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是根据基本法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这些规定从宪制的高度明确划分了中央和香港的权限,同时又给予香港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发展空间,为确立合理、稳定的中央与特区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次,基本法确立了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政治体制。香港向来是一个地区性经济实体,行政主导是香港的政制传统,业经证明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基本法的规定既优先考虑到了香港政治体制的稳定、高效,又充分兼顾了民主政治在香港的发展,从而为香港的政治稳定提供了宪制性保障。
第三,基本法保留了香港长期以来实行的自由经济体制。回归前香港经济赖以繁荣发展的各项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通法的特点,并不具有系统、集中、成文的法律形式。而香港基本法依照大陆法的传统,以成文法形式对香港经济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对香港既往经济制度的历史性归纳总结,而且还赋予其宪制性法律的崇高地位和高度权威。无疑,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对香港历史和现实的充分尊重,也表明了国家对保留香港资本主义制度的庄严承诺。
第四,基本法保留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基本不变。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不但几乎整体地保留了下来,而且加以扩展,终审权的设立即为一例。法律的价值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共秩序和稳定。香港能够平稳过渡、顺利回归,能够维持回归后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离不开法律的支撑,离不开基本法对香港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的切实保障。
第五,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践表明,经由基本法的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但没有因回归受到限制和损害,而且占香港居民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因香港回归而成为自己国家的主人,得以享有主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可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第六,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原有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制度和政策。基本法确认这些领域的制度和政策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做干预。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表明,由于基本法的这一有效保障,香港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各业各界保持了制度和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保持了充沛活力,共同促进和构建着香港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最后,基本法保持了香港与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和对外交往能力。香港经济的外向型、国际性特点,决定了广泛的国际联系和对外交往能力是促进其繁荣稳定的必要的外部条件,而基本法对于这些条件的充分保障可以说是史无前例的。基本法在确认了香港的主权归属及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之后,专门以第七章授予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中的高度自治权。
藉由上述规定,基本法确认、保留和扩展了香港在国际社会中原有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授予香港特区在一定范围内的缔约权以及参加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的资格与能力,从而以宪制性法律的形式,为香港特区继续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提供了国内法根据,其目的正是为香港经济的继续繁荣与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时至今日,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多达227个,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祖国内地的87个。香港以不同身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有53个,其中包括回归后由中央政府协助参加的7个。共有111个国家向香港派驻了领事机构,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6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1997年外国公司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或地区办事处的数量是2514家,而截至2006年12月已达3845家,十年来增加了53%,充分表明国际社会对香港地位的认同和信心。
对基本法上述七个方面的考察足资证实,一部基本法,就是完整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大法,就是以维护香港的繁荣稳定为宗旨的基本大法。正是基本法全面系统规定了香港特区实行的社会制度,为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一目标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因此,“基本法是香港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这一命题,决不是一句空话,也不是所谓宣传,而是一个基本事实,是一种庄严的国家意志和国家承诺。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基本法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是成功的,的的确确起到了维护香港繁荣稳定的作用。
应该说,基本法为保持香港继续繁荣稳定所作的精心安排被越来越多的香港民众所认同。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2007年4月中旬的调查结果显示,78%的被访市民表明了对“一国两制”的信心,比此前的调查数字大幅提升十个百分点,达到1993年开展此项调查以来的最高比例。表示对香港前途有信心的达81%,上升6%,而表示对中国前途有信心的则高达89%,上升3%。
香港回归后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今日之香港雄踞世界第八大贸易实体和第十一大经济实体,连续12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2004年跻身世界城市竞争力排名第二。香港GDP增长率逐年复苏上升,2004至2006年年均增长7.6%,人均GDP也增至2.72万美元。如果说回归前国际社会对于香港能否保持繁荣稳定还有所怀疑的话,那么今日香港充满活力的发展早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肯定。
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基本法正是这一国策的法律保障。香港回归十年的实践表明,中央不但坚守基本法,严格实施基本法,而且倾国家之力扶助香港发展,始终致力于香港的繁荣稳定。十年的实践也更加凸显出香港的繁荣稳定与基本法息息相关。相信特区政府和民众通过全面总结回归十年的经验,将会更加珍惜和坚守基本法,充分发挥基本法的保障作用,促进香港社会的持续繁荣稳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