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的法治实践
作者:陈弘毅
时间:2010-08-20
根据2007年4月27日的香港报章报道,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在4月中旬的民意调查显示,“市民对中央政府的信任程度,以及对‘一国两制’的信心……创下九二年及九三年有关调查以来的新高。”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中隐含着丰富的法治、宪政、人权、自治和民主的价值内涵。
1997-1999年:初试、碰撞与适应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诞生的法律秩序便立刻受到两个关于如何理解和实施基本法的问题所困扰:关于“临时立法会”的合法性的问题,和关于港人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总括来说,1999年的终审法院“澄清”判词事件和“人大释法”事件可以理解为回归初期,初试基本法的实施,香港和内地两地法制的相互碰撞并开始相互适应的表现。
2000-2002年:权利保障体系的阐明现代的法治和宪政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人权,使人民和公民社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基本法中不少条文,尤其是第3章便是关于人权保障的。1997年基本法生效后,香港的人权保障制度不单以《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为基础,更直接建基于基本法。从1999年年底到200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一系列案例中阐明了回归后香港的新法律秩序的权利保障体系的架构。
2003-2004年:第23条立法的震荡2002年9月,刚成立不久的第二届特区政府推出《实施基本法第23条谘询文件》。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谘询文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讨论,政府在谘询期届满后,对《谘询文件》中的建议作出了调整(基本上是作出从宽的修订),并在2003年2月向立法会提交《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国安条例)。2003年春天,“非典”在香港爆发,整个社会忙于抗疫,国安条例的内容及其在立法会的进程并未受到市民的关注。
为了澄清这些原则应如何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4年4月第二次解释基本法和对选举问题作出相关决定,表明在2007、2008年“双普选”并非适当时机。中央这次行动的法理依据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包括改变现行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的权力,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权属于中央,中央有权全程(包括在启动政改时,而非只在最后的“批准”或“备案”阶段)参与。
2005-2007年:权利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发展第二次释法后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释法。事缘董建华先生于2005年春辞职,关于其继任人的任期问题引起争议。基本法规定特首任期为5年,并无明文规定因上一任特首辞职而选出新特首时新的特首的任期。特区政府与中央磋商后向立法会提出立法修订建议,把因原特首辞职而再选出的新特首的任期规定为前任特首的剩余任期。“反对派”人士反对这个修订草案,更有个别议员向法院提起司法复核之诉,要求法院宣布该草案违宪。特区政府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常委会在4月终于再度释法,确立“剩余任期”之说,理由是负责选举特首的选举委员会的任期也是5年,而且基本法预设了在2007年选出第三届的特首。
2005-2007年作为回归十年法治实践的最后阶段,除了出现第三次释法之外,其主要特征是特区权利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结论
从法治的角度看,我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十年经验可作以下四点总结。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和基本法基础上的自治、法治、人权和自由都得到相当成功的实现。不单是港人本身,即使是国际上也普遍承认,中央政府十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没有干预特区政府的决策或施政。香港的行政执法、独立司法和廉政制度健全,回归前原有的法治传统继续发挥其活力。正如中英《联合声明》所承诺,回归后港人的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的人权和自由继续受到法律和法院的保障。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解释基本法和基本法第23条立法事件确实是回归以来在法制领域引起争议的最重要事件。上文已叙述了这些事件的来龙去脉,从中可以看到,人大释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秩序本身的一部分,三次释法背后都有其理据及其必要性,并非中央权力机关任意行使其权力。香港法院在一般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适用和解释基本法和其他香港法律的权力并没有受到干扰、剥夺或减损。至于第23条立法,其用意并非削减港人原有的人权和自由。
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这十年来积极参与了解释和实施基本法的工作。我在10年前纪念香港回归的一篇文章中曾写道:“在九七过渡后,香港法院在香港法制以至政制中的功能将有增无减……1997年后的香港法院有宽阔的空间去发展香港的法律……香港法院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采取一种中庸之道,一方面勇于坚持它们的独立司法权和敢于发挥它们法定的管辖权,藉以维护法治和权利保障等原则;另一方面,不采取过高的姿态,以避免法院的角色过于政治化。”从香港法院过去十年的重要判例(包括本文没有机会介绍的判例)来看,法院的确在寻找此中庸之道。
第四,回归10年以后,香港和中国内地两地法制的联系仍相当松散,虽然基本法为两地的司法互助提供了基础,但香港和内地的司法互助的密切程度仍低于香港与一些外国的司法互助水平,主要由于两地法制的差距比香港与一些其他国家法制上的差距更大。举例来说,至今为止,香港和内地之间还未有关于刑事逃犯引渡或移交的协议。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两地法院的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两地在2006年7月达成一个适用范围相当有限的协议,准备在2007年立法实施。此外,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为新建的香港深圳西部通道在深圳方口岸实施“一地两检”(即香港的出入境和海关部门官员可在深圳境内的边境地带按香港法律行使职权)提供法律依据,据此香港立法会在2007年4月通过了有关立法,这可视为两地法制衔接面的创新之举。可以期待,两地法制之间的合作在未来将进一步增加。
“一国两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无前例的新事物,也是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终结后的新时代、大时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过去10年的实践,邓小平等上一代中国领导人设计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构想是否行得通,有目共睹。今天,我们可以振奋地说,这10年的实践是成功的,而所有曾为此事业作出过贡献的人士,不分党派,都值得引以为荣。邓小平先生在1984年说:“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凡是中华儿女,不管穿什么服装,不管是什么立场,起码都有中华民族的自豪感。香港人也是有这种民族自豪感的。香港人是能治理好香港的,要有这个自信心。”这10年来,我们便是凭着这样的自豪感和自信心,面对挑战、克服困难,共同建设这个我们心爱的城市、这个幼嫩的特别行政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