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竞选”和“海选”谁与争峰?--—两种选举制度模式对比调查的报告
作者:辛秋水
时间:2004-06-08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有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余应选名额。只要符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选举,都是合法的。本文介绍了1989年在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推行的“组合竞选制”和1992年吉林省梨树县实行的“海选制”两种选举模式的比较研究。
作者单位:(安徽省江淮乡村建设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