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宪政之路
作者:殷啸虎
时间:2009-11-02
当代中国的宪政之路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殷啸虎
中国立宪,自清末以迄,已有百年历史。当下各界围绕中国百年立宪之经验与教训进行反思,其主流是好的,乃是为了寻找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之路。但也有人假宪政之名,欲行西方式多党制和三权分立之实。中国需要超越西方“消极宪政”之局限,寻找一条中国式的“积极宪政”之路。
宪政问题在中国由来已久
宪政(Constitutionalism)通常也称为“立宪政治”或“民主宪政”。它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态,在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最初的含义是以宪法来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的一套制度设计,规范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而近代意义的宪政,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以保护公民利益和自由为目的的权力控制的制度化结构。但对于宪政的具体内涵,中外政治家和学者们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
中国共产党人在民主革命时期,曾高举宪政旗帜,反对国民党政府的独裁和专制。毛泽东在《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对宪政作过一个非常著名的说明:“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后来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共产党人以“人民民主专政”代替了“宪政”,并写入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成为我国的国体。此后“宪政”一词基本上不再提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解放运动的开展,“宪政”问题再度被提出,并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从“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文章来看,自1980年至2009年1月,以“宪政”为关键词的论文共有5000余篇。如果从发表时间来分析,可以发现,不同时期理论界对宪政问题关注的重点不尽相同,体现了循序渐进的特点。
(1)1980-1989年:这一时期发表的有关宪政的论文有100余篇,主要集中于宪政历史的研究,如孙中山等人的宪政思想、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等,兼及一些西方宪政的研究文章;
(2)1992-2000年:这一时期发表的有关宪政的论文有500余篇,主要集中于宪政理论问题的研究,包括宪政的内涵、宪政价值、宪政主义、宪政精神以及宪政与法治的关系等;
(3)2001-2004年:由于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加上2004年修宪,引起了社会各方面对宪政问题的高度关注,因此这一时期发表的有关宪政的论文达1430篇,其中仅2003~2004年发表的论文就有1074篇,主要研究内容集中在宏观的宪政建设方面,包括宪政建设与政治文明的关系、中国如何走向宪政时代等;
(4)2005-2009年1月:这一时期发表的有关宪政的论文有近3000篇,从内容来看,主要集中于具体的宪政制度建设方面,如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的宪政问题、人权(特别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等。
左中右三条道路何去何从
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提出,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有着密切联系。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如何合理配置公共权力资源,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这些也正是宪政所关注的主要问题。理论界对宪政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各种不同观点。从总体上看,大体可以分为左、中、右三种观点。
“左”的观点是从根本上否定宪政的提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学者陈红太、辛岩等人。陈红太认为:用宪政的表述容易造成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从中国政治制度的性质和政治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作为人民民主政治的逻辑起点和核心价值,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也不必然以社会和政府的分离或对立为基础,限制政府权力也不能必然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党和政府是保障与发展个人权利及自由的依靠力量,我们不能在没有充分理论论证和对政治后果做出明确判断之前就认定宪政是中国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辛岩则认为,鼓吹所谓民主宪政和现代宪政主义的真实意图,是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要根本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违宪问题不是靠移植西方的宪政主义所能够解决的,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找到自己解决问题的办法。
“右”的观点则是主张照搬西方宪政经验,以西方宪政模式改造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从根本上建立西方式的民主宪政制度,通过宪政实现政治自由化,最终达到政治民主化,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有代表性的除了曹思源提出的用“人民民主宪政”取代“人民民主专政”外,就是所谓的《08宪章》提出的一系列主张,即以所谓的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分权制衡取代民主集中制;以抽象的“法律至上”取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的有机结合;以绝对的“司法独立”否定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以抽象的“法治”否定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所谓“宪政”,以法律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边界的形式,排斥党的领导;以“联邦共和”改造现行的国家结构形式,甚至提出“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尽管持这种观点和主张的只是极少数人,但由于他们在“宪政”的幌子下,打着自由、民主、平等、共和、人权等冠冕堂皇的旗号,因此其影响是不能忽视的。
“中”的观点认为,宪政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并不是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专利。西方国家政治和经济的发展进化历史,证明了宪政对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积极能动作用。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同样应当继承和借鉴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某些积极因素。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而法治建设的历程也就是宪政建设的历程,并且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进化的规律来看,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建立实质宪政。宪政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同质的、相互促进的。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李林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构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本质特征和社会主义宪政的三个基本要素,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宪政体制。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也认为: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民主政治等概念要在法学上寻找一个基本范畴来概括,最恰当的概念就是“社会主义宪政”。
考察上述关于宪政的三种观点,完全否定宪政并不符合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要求,而完全照搬西方宪政模式改造中国的政治制度则只能使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遭到破坏。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宪政问题,探寻一条中国特色民主宪政建设的道路。
社会主义宪政应当是“积极宪政”
宪政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成果的结晶,在现代社会,具体表现为一种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宪政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因此,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应当充分认识到宪政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认同宪政的基本价值。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来看,在宪政问题上,我们一方面要借鉴西方宪政制度的有益经验和元素,另一方面又不能照抄西方的宪政模式,而是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我们认为应当采取“积极宪政”的模式。
西方近代以来的宪政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消极宪政。这种在消极宪政观影响下的宪政制度虽然在保护个人不受政府任意干预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它在设计理念上往往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对立起来。而积极宪政的特点在于要求政府积极采取行动,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成为他应该成为的人),甚至有所强制也在所不惜。积极宪政的制度设计,是在对政治权力的规范和限制的基础上,达到更高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如何充分发挥政治权力的能动作用,切实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这也是积极宪政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宪政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积极宪政,是一种在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进的宪政。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积极宪政的实质,是在保证对国家权力有效规范和制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能动作用,推进社会经济和人权保障的发展,而不仅仅只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消极的限制。积极宪政的制度设计虽然强调了国家及执政党在推进法治和实现宪政方面的主导作用,但根本目标依然是对公民权利的肯定与保障。因此,它不仅不排斥对政治权力的制约,相反,同样将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作为保证政治权力有效、规范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真正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关宪政的探讨依然会是人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保证权力依法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的侵犯,保证我们国家政治的稳定。对于这一点,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更需要理论上的正确引导。另外,宪政问题所探讨的虽然是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的设计与制度安排问题,但从本质上说,它首先是一个理论问题。而对于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应当允许各种观点的争论和交锋,哪怕是错误的思想。如果不允许必要的争论,反而不利于正确观点的表达。记得2003年在讨论修宪问题时,由于个别学者提出了一些不恰当的观点,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也使得一些正确的观点(这在当时是占绝大多数的)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我们应当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背景中国宪政问题引起关注的直接原因,在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需要建设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每当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正是宪政问题成为社会热点的时期。
十三大政体改革提出与1988年修宪
1988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上,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提出和1988年修宪,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宪政问题的高度关注,在民间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宪政研究会”。但当时由于缺乏理论上对宪政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正确引导,造成了思想上和理论上的混乱,客观上成为导致后来政治风波的一个重要原因。
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2003年修宪
2003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再度引起了社会对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关注,宪政问题也再次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尤其是2003年初中共中央决定修宪,并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理论界将修宪与宪政建设联系起来,试图通过修宪推进中国的宪政。而官方高层也公开对“宪政”进行了肯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2003年11月举办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法制讲座上作的《宪法和宪法修改》的报告中就提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是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他在上海举办的全国人大宪法学习班上作的首场辅导报告,也以《认真学习宪法,增强宪政意识》为题。应当说,这次因修宪引发的对宪政问题的关注主流是好的,但其中也不乏一些比较偏激的观点,如曹思源在青岛会议上提出的“双十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告别专政,拥抱宪政”,建议将宪法中的“人民民主专政”改为“人民民主宪政”,这实际上是涉及到国体的改变问题,从理论上说是错误的。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对这一问题没有能够在理论上进行深入的争论,从而也就未能解决在宪政建设问题上如何正确区分真理与谬误的问题。
十七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中国百年立宪大讨论
2008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指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和方向,特别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又一次引起了理论界对宪政问题的关注;与此同时,一些涉及腐败和侵犯人权的典型案例的曝光,也引发了人们对如何从宪政制度建设入手、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思考。2008年恰逢中国立宪百年,在这期间虽然发生了一些小插曲,但是围绕这一重大历史事件进行反思,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应当说是对宪政问题研究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