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性与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宋时全
时间:2010-08-12
中共十六大提出,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而把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到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提出和构建是我国党和政府所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是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众多不和谐因素提出的。而这些不和谐因素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以来国家自主性的相对削弱有着重大的关系。因此,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浪潮中,国家自主性的虚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国家自主性的内涵及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对于国家自主性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对于国家的论述。他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这个实体性的统一是绝对的不受推动的自身的目的”[1](P253)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对国家的论述已经涉及到了国家自主性问题。但是他的论证角度主要是从精神和伦理的视域进行的,是唯心主义的,所以导致他认为“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1](P254)真正对于国家自主性进行实际意义探讨的应该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的,他们在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矛盾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的自主性,“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2](P37-38)从他们的表述来看,尽管采取的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是国家还是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实现了对个体利益的超越,以国家权力独立性的形式保证了国家自主性。在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西方新马克思学派对国家自主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其主要代表人物为普郎查斯、密利本德等。他们着重从统治阶级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国家自主性,认为国家自主性是一种相对自主性。如普朗查斯认为国家的相对自主性是指“国家对阶级斗争领域的关系,特别是其针对权力集团的阶级和派别的相对自主性,并扩大到针对权力集团的同盟和支持力量的相对自主性。”[3](P285)密利本德认为,国家的相对自主性主要是指国家相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而并非绝对听从统治阶级的使唤的简单工具,作为国家自身,具有一种相对的自由。[4](P1555)在他们的视野中,国家的自主性根源于资本家的利益的离散性。国家只有相对独立于不同阶级的特殊利益,才能保证资本家的长期利益的稳定。亨廷顿认为,“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的水平,反映了该社会的各种社会势力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5](P4)他将这种关系用政治制度与社会势力之间的分化来表达。他认为,在一个复杂性与异质性都较高的社会中,如果不建立独立于使其产生的社会势力的政治制度,任何一种社会势力都不能单独进行统治,更无法建立一个公共体。亨廷顿所说的政治制度,实际上就是国家,而“政治制度对于各种社会力量的超越性,就是国家的自主性”。[6]他们对国家自主性的探讨使我们对国家自主性的认识更进一步深化。
本文所说的国家自主性指的是现代国家的自主性。对现代国家来说,国家自主性是指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特别是不同社会力量和特殊利益集团的超越性。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汪锡奎教授认为,“从市场的本质和实际经济生活的事实看,现代社会市场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受法律保护的明确的产权关系和不同的利益主体;二是平等竞争的市场制度和公开的行为准则。这两个条件必然要求国家超脱于具体的经济利益主体之上,超脱于社会之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法同盟’,从而保障不同的产权主体一律平等地享有产权,保障不同的利益主体一律平等地按市场规则享有取得利益的权利,保障一切利益主体一律平等地按照公平竞争的规则在市场上公开竞争。”[7](P149)国家自主性的核心在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直接目的是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以便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统治。在这里,公共权力成为一种超越社会力量的手段,而非终极目标。
国家对社会的超越性即国家自主性对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社会学家主张“把国家带回分析框架”的时候,他们的意念中的国家绝不仅仅包容“国家能力”的概念,尤其是那种从社会中抽取财富的国
家能力;国家自主性还特别包容着“国家的责任伦理”的概念,即作为整个社会的治理机器,国家理当承担起它的责任,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确立社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重建国家自主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互动过程的两个方面。国家只有在社会各阶级阶层和不同社会力量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其超越于社会的自主性,国家自主性重建的过程也就是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进行整合的过程,这一过程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和改善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的构建必须是在现代国家公共权力的超越性即国家的主导下进行。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也曾说过,“现代立法的首要任务”是控制派系。[8](P44-52)他所说的派系是指一些公民由于共同利益跟其他公民或社会整体的利益相悖而团结在一起的集团。
对于这些“派系”的“控制”的过程意即国家自主性的建设过程,亦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子的过程。
二、社会转型期我国国家自主性虚弱的原因
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以来,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国家自主性受到了某种程度的削弱。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前,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的稀缺资源,社会只是作为国家的附属物,完全听命于国家的安排,按照国家预设的模式和轨道发展,形成了国家相对于社会的超强地位。那时的社会或许也可以称之为“和谐社会”,但却是极度贫困状态下的所谓“和谐”,是一
种表面上的精神领域的“和谐”。改革开放社会转型以来,生产力和科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是过去所不能享受到的。然而同时也导致了社会不和谐因子的增多和国家自主性的虚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世界经济政治一体化形势的进一步发展和对“文化大革命”的理性反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逐步推行市场化改革,并相应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体制创新和政策调整。于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开始转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计划经济开始转变为市场经济,农村的人民公社体制被取代,政治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身份限制逐渐淡化,社会流动日趋扩大。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分化的空间日益扩大,社会阶层结构开始变迁,社会利益诉求开始活跃起来,权力配置不断向地方和社会倾斜。改革伊始,党和政府就准确地将旧体制的弊端概括为“单一计划经济”、“权力过分集中”,因而“放权让利”就自然成为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的基本思路和核心内容。所谓放权就是把中央认为本来应该属于地方和社会的权力下放给它们,所谓“让利”是为地方和社会创造更多的利益空间,让地方和社会在发展生产力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自主权相对于社会权力的扩大,在范围和程度上发生了变化;相对地方权力的扩大,在结构上也发生了变化。国家自主权是其自主性的支持力量,它的变化意味着过去那种超强的国家自主性在其实现程度上有所削弱。
2.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力高度集中且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总体性社会中,改革以来的“放权”实际上是沿着两条路径进行的:一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放权;二是政府对企业的放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过程并不是分开独立进行的,而是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改革过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错综复杂的基础。在这一社会结构大变迁的过程中,最为明显的是在利益差异基础
上进行合作的统合主义(corporatism)的出现,成为削弱国家自主性的制度性因素。无论把统合主义看作是利益共同体还是利益共同体在其中活动的“场域”(field),都表明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并非沿着一条理性的线路进行。恰恰相反,国家在“放权”过程中非但没有超脱于社会经济生活之外,反而在以一种与改革前不同的方式重新介入到社会的经济生活中,一种可以称为政府行为企业化市场化的趋势出现了,政府更多的考虑如何在市场交易中盈利而忘记了自己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角色,从而直接成为市场活动中的活跃行动者和利益主体。其直接影响是导致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进而在整个社会活动中超越性的降低,国家自主性程度的下降。
3.国家自主性的削弱还与改革以来国家财政收入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有关。胡鞍钢和王绍光两位先生曾研究过国家提取资源能力的下降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他们认为,一个国家或政府,要想实现自己的意志和目标,
就必须具备一定的国家能力,他们将国家能力分为汲取能
力、调控能力、合法化能力和强制能力四种,其中,汲取能力之所以最重要,是因为只有当国家掌握了必要的财力
时,才能实现它的其它一些功能。[9](P5-14)因此,国家自主能力即国家对社会的超越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与国家提取资源的能力成正比。尽管我们不能完全按照政府财政收入的多寡来预测政府的行为取向,但拿谁的钱,关照谁的利益,为谁说话,即使是在公共领域中,这也是一种会发挥作用的逻辑。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收入比重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在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27.2%;1985年,扣除债务收人后计算的财政收入比重为25.3%;到1989年,进一步降为18.7%。与1978年相比,1989年财政收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了大约一半。
三、重建国家自主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国家自主性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超越性。我们所要重建的国家自主性绝不是极权统治下的将国家的狭隘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排斥公众进入政治的渠道,取消公众的经济参与要求。而是在公众利益合力对国家进行有效制约的基础上国家对社会的超越性。重建国家自主性的过程是与推进政治民主化的过程紧密相联的。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我国的国家自主性确实有着某种程度的削弱,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国家对社会的超强控制仍然存在,社会的自组织和自治发育不
足,多年来在改革中形成的简政放权、放乱收死的怪圈仍
未跳出。因此,我国现代国家自主性必须从全方位进行培
育。
1.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真正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现阶段我国资源配置手段总体上还是混合型的。既有市场手段也有行政手段,既有公开的制度化手段,又有在非正式的社会关系
网络中的隐蔽性手段。市场试图按照自己的逻辑来构造一种基于公共选择而产生的内生秩序,同时还在很大程度上经受着权力的侵蚀,作为规范性的市场经济形态并没有在中国完全成型。成熟的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从而现代国家自主性生成发展的经济深层动因。所以中国必须大力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去掉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让政府组织放弃过多的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这一方面能让市场做它应该做的事,使社会组织面向和依托市场,拓展其与市场和社会的联系,真正从源头上培育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主性利益,为社会组织在体制内自主积极地参与政治创造条件,为国家自主性培育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也能让政府自己抽出身来管理好自己应该管理的事务,加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致力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分配的相对公正,保证其自主性发挥,为有效控制地方政府权力创设条件。
在按照科学、民主、效率进行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具体维护者,在向社会获得合法性基础的同时,不能过多地干涉本来是社会的事,也不能受利益集团的左右或控制。这就要加强政府的行为自律,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使政府真正成为人民的政府,成为“责任政府”。
2.积极培育公民社会,促使社会组织积极自由地参与政治,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构建国家自主性。公民社会是社会组织的总和,大量社会组织的政治参与是公民社会的基本政治功能和基本政治特征。只有在公民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环境下,才能形成对政府行为的民主控制,防止政府权力扩张与变异,才能保证政府承担其公共责任,真正成为“责任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合理调节利益格局,逐步实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社会组织在体制内自由积极地参与政治。国家要为公民社会组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参与提供一种民主化的氛围,同时要把其规范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使其组织的私利不至于影响到国家和其他多数公众的利益。在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一个有效互动网络,使三者的优越性都得到充分发挥,逐步形成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足鼎立的局面,从而高效增进并合理分配社会利益,进而实现全社会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和谐。这样,国家就能在人民利益表达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综合,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从而获得政治忠诚和合法性资源,在人民利益的基础上构建国家自主性。通过国家权力的自主行使,在发展生产力建设经济社会的同时,更好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
3.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职责。邓小平曾经将“权力要下放,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视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三项内容之一。[10](P177)党的“十六大”也提出要“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产生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不明确,而要依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首先要明确权力是有限的,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权力制约从空间结构上进行静态的纵向划分,就是指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其次,将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权,主要是全国性的产业政策和生产力布局、收入分配政策、财政政策、货币的发行、基准利率的确定、汇率的调节、重要税收的调整以及涉外经济政策等列为中央专有权,把应属于地方政府的权力,主要是执行中央方针政策权、地方经济规划权、地方社会生活的控制权、地方人事权、外贸权和重大企业管理权等明确规范地下放到地方。这样,在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限职责后,中央和地方各行其“份内事”。中央从宏观从大局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地方各级政府在兼顾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灵活机动”,为本地老百姓谋福利。国家也就获得了合法性资源,国家自主性也就通过国家的权力组织的合理运作得到了加强。
4.健全财产登记转移制度,加快税收改革,提高政府财政能力。财富的透明度对提高一个国家对贫富差距的控制能力至关重要。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转移监督体制,使得对财产增值和转移的征税
也就很难进行。由此,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转移监督
制度对提高政府财政能力至关重要,加快税收改革,加强
税收监管,也显得突出起来。目前,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
税逃税现象严重;相反,国家征税成本很高,这实际上减少
了国家可以用于再分配的财力。在个人收入所得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高收入群体税收的征缴存在很多漏洞,个税还未形成调节贫富差距的有效机制。更有甚者,有的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执法犯法,把国家税款通过各种途径转变为私人财产或单位福利。税务改革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和幅度,对高收入者实施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建立税收监管责任制。
5.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纵向权力划分明确并在相关法律加以规范的前提下,同时对政府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要改变权力要么下放要么回收的“非此即彼”的传统思维模式,跳出
放乱收死的怪圈,就必须对权力的下放和回收进行规范,明确界定、划分和辅之以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国
家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府的行为边界以既能保持其对社会的管理和监督能力,同时又能为社会提供制度化支持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良序发展为边界。通过体制改革,在实现社会自主发展的同时也能保证国家自主性的实现,使国家能按照自己的价值追求制订和实施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管理目标。这样才能有效控制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抑制两极分化趋势。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深化了对发展社会学理论的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不仅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更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发展的社会。相信转型期中国国家自主性的重建一定能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从而形成人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胜利成果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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