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与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汪锡奎
时间:2010-08-19
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发展问题,它同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变迁从而社会价值的变化密切相关。而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现实问题的解决必然诉诸政治,并要求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为实现社会关系的相对平衡、达到社会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这就意味着,不是简单地从社会主义价值理念出发,而是要在现实的基点上审视社会主义过程中社会价值的具体内涵;不是仅仅着意于政府行为分析,而且要从当前现实的理解中认识政治体制对于社会主义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关系,明确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方向。
一、应当在现实的历史基础上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理解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性内涵
早在马克思之前,空想社会主义者就提出过社会和谐的积极主张。傅立叶以其“和谐制度”理论为人们描绘了一幅以阶级融合为基础的“和谐社会”蓝图;魏特林根据他对人的欲望、能力和人的自由的理解为人们设计了一种和谐、自由、共有共享的社会制度。但这都不过是“在自己头脑里找寻科学真理”[1](P12),是一种企图建立理性和永恒正义王国的纯粹幻想。恩格斯指出:“为了使社会主义变为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不是去“想出一个尽可能完善的社会制度,而是研究必然产生这两个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笔者)及其相互斗争的那种历史的经济的过程;并在由此造成的经济状况中找出解决冲突的手段”[2](P424)。空想社会主义关于社会和谐的主张之所以是空想,就在于它没有也不可能在现实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历史的经济过程,因而没有也不可能获得理论的科学根据和任何实践意义。
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它不应是关于纯粹理性和永恒正义的说教,而是在历史形成的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的过程中被发现、被创造的“现实”。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的本质力量,作为个人的有目的的生命活动,劳动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但是,在人自身的历史中劳动被异化,失去了它的自由本质,而产生劳动异化的原因是由社会化的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经济剥削、政治压迫、精神奴役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度,在于由此而构建的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关系。正是基于对异化劳动及其与私有制关系的分析,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那就是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通过经济社会变革,改变现有状况,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3](P294)实现人的“自由个性”[4](P104)。
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的理想就是在摆脱“物的依赖关系”之后实现人的“自由个性”;社会主义的实践就是争取“自由个性”的历史过程。当然,要摆脱“物的依赖关系”、要实现人的“自由个性”,就必须促进“个人全面发展”,就必须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构建“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这一经济基础,从而使“每个人(社会的个人———笔者)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参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中的相关论述,应当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近现代思想史的人文精神是相通的,立足于“自由个性”来认识“个人全面发展”,认识“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同构建“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正确的。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5](P478),那末,社会主义的历史在本质上也只能是“个人全面发展”,个人“自由个性”发展的历史,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的构建则不过是为每个社会的个人实现自由发展提供一种必然的“社会形式”。当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课题,并把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作为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时,就意味着应在思想内涵上,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个人全面发展”从而“自由个性”的发展相联系,或者说发展自由个性,这正是在一定形式下构建和谐社会,进而促进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
更重要的是,在认识论上,马克思主义的“个人全面发展”从而“自由个性”的发展是在其现实性上被历史地理解的。在马克思看来,首先,“自由个性”及其发展不应是纯粹理性的抽象,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在对社会的个人劳动这一人类生活永恒的自然条件的认知中,对社会的生产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物质关系的现实过程的认知中被发现的人的历史的本质。人们的物质实践构成整个人类历史的“现实基础”,而在一定现实基础上形成的物质生活关系则是现实的个人活动的“条件”,又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形式”。对象化过程就是劳动异化的现实过程,而劳动异化的手段就是在生产活动中作为对象化结果的私有制关系。可以被理解的社会主义的本质不过是人的本质的复归,向社会的人、向人的“自由个性”的复归,而在其现实性上,这个本质就是为实现“自由个性”而对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形式的积极扬弃,这也就是在宏大历史背景下被理解的作为某种现实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
其次,“自由个性”的复归作为现实历史过程是具体形式的。这个过程的可能性具体地存在于历史形成的现实的物质基础及其所产生的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之中,存在于由此发生的历史要求和生产出的一定的条件、手段和形式之中。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的发展从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是在“此时此地”的具体的时空中开显的,是在历史过程的“现时”具体形式中被认知的。这个过程将是“自由个性”在日益扩大的人群中和日益增长的规模和程度上逐步实现的过程,是从不真实的形式的“个性自由”不断走向真实的本质的“自由个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谓“扬弃”和“变革”不过是指社会物质关系演化的过程,所谓“和谐”作为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状态———相对于一种理念表述而言———则是指社会物质关系的暂时的相对平衡,而“和谐社会”则是指适应社会物质关系变化的现实而构建的、保障社会稳定持续发展从而有效促进自由个性和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一种未来性表述,同时是一种现实,一种现在性表述。人们始终必须面对历史过程及其具体形式的“现在”,在对“现在”的具体的认知和把握中获得对未来的认识,并不断走向未来。然而,重要的问题就在于把握“现在”,因为未来因素就历史地蕴含于现在并在现在的实践中开显;就在于从“现在”认识未来,因为现在的实践就蕴含了认识未来和检验、修正、发展这个认识的可能性。因此,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是“现在”的。它关于“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的理念应当在现实的基础上被具体化,被体现在恰当的制度设置中,从而成为可以与历史的“现在”相符合的思想意识和制度形式。
这里,本文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历史方法,要求从历史形成的现实基础出发考察现实过程中人的活动及其物质条件,从而对社会主义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出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分析,进而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在”形态作出历史的、现实的、具体的证明。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活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里,问题的提出是以“现在”的历史基础———“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为前提的,而对和谐社会的描写———“社会活力”、“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安定团结”、“社会诚信和法治”———则从经济社会发展及其效率、经济社会资源分配及其结果、社会环境和社会治理等方面,表述了对现实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要求的认识和回应。四中全会决定的论述向人们表达了这样一些基本理念: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才可能赢得经济、社会进步,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从而才可能实现自己所致力的价值目标;一个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才可能赢得社会稳定,达到社会和谐,从而才可能促进共同富裕,促进“个人全面发展”;而既充满活力又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有诚信意识的社会,一个有健全民主制度的法治社会。
这些基本理念表明,和谐社会不单是指不断化解社会矛盾达致和谐状态,而且是指在物质基础、价值目标从而体制制度形态等层面本质地显现的社会发展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六中全会决定具体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6](PP5-8)并且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更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这里,历史过程的现实内涵和本质要求,历史发展的长期性和阶段性特征都是在现实的历史基础上被认识的,因而只有从这个现实的历史基础出发,确切把握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在”———经济形态及其运行态势、社会价值及其变迁方向,以及由此发生的政治诉求,才能正确理解“社会活力”和“社会公平与正义”及其相互关系,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及其相互关系,民主法治及其同政治体制的相互关系,从而正确解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其构建问题。
二、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问题在于以一定的政治形式达到个人权利同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相对平衡
“社会活力”问题,从经济发展的深层次来分析,首要的也是基本的因素,是由社会分工所直接决定的社会一般经济结构和经济方式。恩格斯说:“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所以“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7](PP36-37)。但是,从经济生活的自身逻辑看,分配是应一定经济结构与经济方式要求对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然后是产品的分配;与分配相联系的所有制关系作为结果构成生产关系的基础,但它必须同一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方式相适应。[8]这就是说,“社会活力”的本原不在所有制关系,而在于分工和一定经济结构与经济方式及其发展程度。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结构和经济方式是现代社会的经济本质。现实的社会主义并非马克思所设想的非商品、货币的“后现代社会”,而是一种非资本主义的“现代社会”,一种以现代工业方式为基础的、资本形式的市场经济社会。[8]因此,社会主义社会需要遵循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去组织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发展的动力从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活力,应当在市场经济的结构和方式中去探寻。
市场经济是劳动与分工促进劳动专业化和企业多样化的产物,市场关系无非是建立在经济个体独立性基础上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关系。在现代,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分工、从而劳动专业化和企业多样化的巨大规模使市场到处扩张,使市场关系成为一切社会组织生产、决定消费、构建经济生活的纽带。市场赋予经济和社会生活以个体的自主性、差异性和竞争性。个体自主性的获得使社会的个人从而使整个社会具有比过去任何历史时代都更大更强的活力。然而,当人们立足于市场经济来认识经济社会发展时,就意味着确认个人自主性,从而确认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平等,确认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控制的市场和公共生活领域的合法存在。在市场经济社会,人们“主要关心的,是自我发展和独特个性的塑造”,“构成自我的核心机制”“是面对许多互相竞争的可供选择的方案,作出自由的不受拘束的选择”[9],因而就需要为个人发展、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就需要以市场和公共领域的自治为之提供必要的社会形式。于是,人们不得不这样看问题:当审视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人类解放”时,应当肯定资本主义所实现的“政治解放”正是人类走向未来的现实起点;当审视马克思所提出的“一切人的自由和发展”这个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时,应当看到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权利平等正是通往理想境界的现实前提。人们所持有的观点可以不同,但是,如果不想脱离历史的具体实际,就不能不从市场经济所规定的现实基础来认识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不能不把个人发展、个人自由和权利保障、个人自主性和社会的自治性看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问题。
以上分析可能被斥为对西方自由主义的盲目遵从。然而,笔者认为自由主义基于经济事实对现代经济社会现象的实证分析,揭示了工业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的实际过程以及这个过程的“内在逻辑”。当代自由主义是保守的,它所守护的是“现在”,而当人们需要认识和把握现在时,自由主义并非没有认识价值。当然,要警惕落入自由主义理论所设置的“陷阱”。因为它所守护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在”在事实上是不平等的。一个基于个体自主性和竞争性的自由市场社会是分化的社会,它制造差别并使之不断扩张。对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可能导致经济停滞、社会断裂,引发社会危机,而且不可避免地会使个人权利要求发展成大多数人———特别是那些较少、最少以至无法获得个人发展条件的阶层和群体———对社会不平等的批判和反对,使社会处于紧张状态。脱离现实的具体实际使人坠入幻想,回避现实的矛盾冲突则潜藏着危险,而自由主义的缺失正在于它不能面对市场经济系统地复制不平等及其可能后果。从现实出发,人们必须承认经济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合理性,但是承认现实是一回事,以何种态度对待现实是另一回事。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它不止于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事实上不平等,而且要求改变现存状况;不仅要限制差别,纠正不平等带来的消极后果,为大多数人实际享有自由和权利创造条件,而且要致力于消除两极分化,消除事实上存在的社会不平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公平和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以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平等为基点,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最终达到每个人从而一切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所应当坚持的价值变迁方向。
当然,任何旨在改变现存状况的行动都只能在历史形成的现实基础上展开。这就意味着人们首先必须立足于“现在”及其所显现的发展趋向来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
立足“现在”就是要承认市场经济和市场条件下社会不平等的现实合理性,保障个人发展,肯定个人自主性和公共领域的自治性、社会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形成和保持社会活力的极端重要性。这在现实性上,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其次,面对差别的扩大、社会的分化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致力于社会发展和人的自由发展的社会主义必须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协调和整合社会利益关系,疏导和解决不同利益集团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证资源配置相对合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于是可以发现,在社会主义发展中存在着个人发展同社会发展、个人自由与权利同社会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张力,而实现两者之间的相对统一,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应当指出,任何达到社会和谐所必须的控制和整合的有效性都决定于社会在发展中提供的形式和条件。对于社会主义来说,这种有效性的获得不仅需要以一定规模的经济发展从而社会财富积累为物质基础,而且需要有来自不同利益集团和群体对个人权利和个人发展的认同,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发展的价值共识;不仅需要有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合理调整经济社会生活的体制、制度支持,而且需要有对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威政府的共识。
应当认为,权威政府是以一定政治形式有效实现控制和整合,促进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对平衡,从而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因素。这不仅因为政府的功能本来就是以国家权力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实施社会公平和正义、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和权利平等,更是因为强大的市场力量需要有权威政府的控制和管理以保证资源合理配置,保证经济安全和秩序。在当代,市场经济下贫富差别的扩大、社会不平等的蔓延、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增长、国际关系的复杂化使人们不能不接受给予国家更多权力的思考。自由主义关于最弱国家和最小政府的理论掩盖着的客观事实是:随着市场力量的不断扩张,权力从公共部门向私人机构转移,基层社会被置于更多地受私人机构控制的不利地位,弱势群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自由空间被挤压,社会不平等从总体上被扩大。对于社会主义来说,这不仅与它的价值追求相背离,而且由此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压力可能使其现代化发展难以为继。
“市场经济不能全靠自我调整,不可以挂上自动档就放手不管。如果想确保所有人都能分享市场经济带来的好处,就更不能放任自流。”(斯蒂格利茨)[10]在中国,市场经济尚未发展成熟,经济现代化和经济社会改革的迅速推进使社会分化不断加深,社会矛盾不断聚集。人们面对的现实实际是:一方面,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必须积极回应公民自主性和社会自治性的要求,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平等;另一方面,由于不断加深的社会分化,国家又必须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这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特定情境中,前者需要有国家以强制力提供“秩序”支持,后者则只能由国家以强制力加以启动。这意味着,当基于市场经济下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时,就不得不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不得不强调政府权威。
然而,人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强大国家并非是权力无限的国家,权威政府也只能是在有限范围内正当行使国家权力的“责任政府”。但是,强大的国家和权威政府总是倾向于权力的无限扩张,包藏着否定公民自主性,否定公民自由和权利,操纵市场,支持强势集团实行独占性垄断,从而扩大社会不平等的潜在危险。这对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说,是一种可能发生的基础性的破坏,而且也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南辕北辙。此外,公民的自觉思考、自主决定,他们在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和协商,构成社会调控的基础要件,也是使政府行为富有效率和得以获取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因此,就不能不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以政治民主限制和制约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确保政府根据人民的共同意志正当行使国家权力,切实履行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以民主参与推进公共生活的改造,充分展现社会的自组织和自整合能力,形成与国家制度相协调的社会调控机制。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必然归结为社会与国家、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必然归结为一定政治体制的设置。
三、面对权力高度集中的事实,中国政治体制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为人民民主构建民主制基础
在市场经济社会,公民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公民参与、民主与法治、从而对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的限制、制约已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话题为人们广泛接受。然而,这并不否定在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人们在社会价值从而政治体制选择上的差异。自由主义主要关注公民的个人利益和自我发展、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它认为国家是与社会相对分离的自主性政治力量,主张实行“合法民主”(宪政民主),实现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其所理解的民主和公民政治参与则是公民基于个人主义和权利意识对权力竞争者及可供选择的政治方案的自由选择。社会主义是以社会整体性的视角来看待现代政治的,它更关注为一切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提供社会条件、社会的公共利益、事实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它认为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国家属于人民,因而选择“参与型民主”[11](PP320-344),主张在公民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形成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的权威政府;其所理解的法治(宪政)则是基于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对政治决策、政府组织和政府行为的规制。在中国,基于对社会主义价值的认同和对国情具体实际的考量,形成了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的“人民民主”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定期的普选制和经普选而组织的代表制政府,政治参与、政治协商制度和以之为基础而形成的政府决策、民主监督制度,相对集权的政府组织和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的政治机制,宪法为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有效实施公民义务对国家权力的结构、分配和制约方式的安排。这里,政府体制是相对集权的,而政府的相对集权又是以民主制度为基础的。
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建立之初,就没有也不可能为新生的国家政权构建坚实的民主基础。之后,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及其对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被忽视,人们企图依靠国家权力的强制以计划经济的方式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打通走向理想未来的道路。于是,自农业合作化以来直至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威权主义日益发展,权力高度集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民主在事实上被排斥,国家生活的基本内容就是一次次自上而下动员起来的政治斗争和群众运动。在这种状态下,民主制长期缺乏,社会和谐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文革”以后,否定了计划经济,在展开以市场化为方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开始启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就是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的民主制基础。应当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发展和个人为实现公民权利而不断增长的参与意识使民主的发展和民主制的构建获得了内生力量。但是,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共同富裕仍然是大多数人民群众长期的社会价值选择。它扎根于中国文化传统的深层,也决定于中国历史的现实背景。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下发生的社会分化以及由此形成的阶层结构、不断扩大的利益差别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冲突,使大多数人希望实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希望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为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可以获得的机会,为每个公民实现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提供条件。因此,基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与正义,基于对大多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障,就不可避免地强化了对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威政府的诉求。
在中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这就在组织结构上确定了相对集权的政府体制;但是,政府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行部门分权和权力制约。政府可以凭借强制力量依法实施公民义务,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调控,从而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确定了相对统一的政治格局;但是,集中的政府权力是有限的,是为实现大多数人的自由发展和权利平等设定的,它必须建立在民主制的基础上,因人民同意而成立,依人民意志而行使,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现权力集中,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前提。但是,历史地分析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权力高度集中是至今未能改变的客观事实,长期存在而在现阶段亟待解决的带根本性的问题是民主制度的建设,是在民主制度建设中改变高度集权的政治结构。这涉及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参与型民主的制度,包括选举制度、参与制度和协商制度的建设。人民民主的根本问题是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和经济社会权利的实现,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广泛参与。人民民主同时是以政治协商为在选举和决策参与活动中形成体现共同意志的政治选择提供根据。
中国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是“参与型民主”,是选举民主、决策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统一,而不应简单认为就是要“更多地”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12]协商民主的本质是为形成共识而在政府和公民及其社会组织之间建构对话、讨论的制度平台,其对于形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决策,对于实现政治和谐从而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然而,即使是在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起始阶段,也可以说,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协商组织的代表性,没有民主参与就没有政治协商的民主基础,而选举制度和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往往可能使协商及其结果缺乏必要的公信力。协商制度的发展是以选举制度和参与制度的发展为前提的。从更宏大的背景看问题,在中国历史、文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上,面对日益增长的个人权利和个人发展要求,要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就不能不强调强大国家、权威政府、公共意志和公民服从公共意志的责任。然而,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就不仅要有协商制度,而且更需要通过选举制度和参与制度的构建以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组织、政府行为的控制,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证政府决策真正体现公共意志,符合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公民社会是公民身份资格得以充分实现的社会,是公民权利———不仅是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是社会权利和社会生活参与权利不断发展的社会;公民社会组织的多样性发展培育着公民意识,而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社会调控的基础。[13]在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把公民分散的、无序的、效能微弱的参与转变为有组织的、可控的、有效能的参与的形式。在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体制下不存在竞争性政党制度和与之相对应的协调机制,倘若忽视公民社会组织及其参与功能就会在事实上舍弃民主制度得以构建的社会组织基础。公民社会组织可以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功能,可以形成内部达成意见一致的机制和与外部沟通协商的平台,而且能在正式和非正式参与政治协商的过程中为政府决策和政府治理提供有力支持。这就扩大了政治体制的包容性,强化了政治体制的整合功能,从而为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保障。当然,旨在实现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意志的人民民主体制势必强调政府依法对公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控制。它舍弃自由主义轻视公民社会权利的观点,同时要求扩展和加强实施公民义务,从而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公民权利和义务平衡。因而它理所当然地要承认公民社会组织不仅在政治生活中享有参与权,而且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拥有自治权,同时相适应地要求公民社会组织不仅对国家而且对社会负责,尊重民主,遵守法律,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团结,致力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这就需要为公民从而公民社会组织确立权利与义务框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和公民及其社会组织的法律关系。
再次,分权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的构建。如前所述,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上,中国社会事实上面对着个人发展同社会发展、个人自由与权利要求同社会公平与正义要求的内在张力;与此相联系,在政治生活中必然要面对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威政府,因此,必须在完善的民主制度基础上形成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相对集权体制并不必然排斥权力行使中的相互制约,而权力制约以权力分开行使为前提并且是分权所能形成的权力关系。这不仅是指因政府部门分权而形成的权力制约,也是指由公民及其社会组织权利同国家权力的界定而形成的社会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此外,在中国特定的情境下,执政的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所以权力制约就不仅是对政府权力,也应当包括对党的执政权力的制约。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党的执政权有相对于公民及其社会组织权利的边界,从国家权力的分配关系看,执政权力也应有相对于政府权力的边界。党的执政权同政府权力一样不是无限的,它因政府权力“独立负责”地行使和公民的参与与监督而受到制约,并因有效制约而获得正当行使的可能与长期存续的条件。因此,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宪政,需要以宪法法律确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原则,规制人民民主政体下执政权力、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从而为公民政治与社会权利的实现和为政府独立负责地行使权力提供切实保障。
对政治体制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的认识,不仅基于对社会主义价值的理解,而且应基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发展现实的分析。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现存的政治形式都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5](P479),都因其对经济社会关系的适应而具有现实的合理性,都因新的生产力的获得和经济社会关系的变化而被改变。本文不是在未来意义上而仅仅是在“现在”意义上阐明中国经济社会变革所显现的政治要求,并且认为,为“人民民主”的政治体制构建民主制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创设这个前提,是适应历史的“现在”要求,也是为经济社会变革从而政治变革更深入展开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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