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资源 > 政治学论文 > 政治学理论 > 政治观念
构建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基本思路

作者:郑芸 时间:2010-08-20
中国在农耕时代的文明少有匹敌,但是现代化一经登场,就以其巨大威力将农业文明和中国一并甩出了历史轨道。迫于强大的外部压力,在相继而起的战争、改革和革命中,中国被动地走上了现代化道路。建立一个具有“现代化导向”的国家权威,始终是后发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的一个中心话题。追赶型的现代化道路必然需要国家权威发挥高效调动、配置资源的职能,而国家权威内部强烈的扩张性因缺乏自觉理性陷入无序扩张,易造成政治失序,政治结构发生逆向退变,再次引起国家权威的合法性危机,一同赴难的还有现代化追求。面对这样一个悖论,市民社会的建设也许是打破它的理性选择。

从历史经验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长期受困于市民社会的缺位。仅就政治现代化而言,辛亥革命虽共和却未能民主;马克思描述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肯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的优先价值,但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建立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把“社会主义”落实为“国家主义”,国家职能无限膨胀,国家权力无限扩张,社会、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利完全被忽略不计,虽有宪法仍酿成了“文革”悲剧。破解长期以来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社会间结构不均衡的困境,真正而有效的努力开始于1978年的体制改革。“全能政府”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力不能支促使了国家从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中大踏步地后退,这场改革选择了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作为自己的历史开篇,并在1990年代以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使中国社会获得了巨大进步,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必须培育新的市场主体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下利益结构分化后,必须生成多元化的利益需求满足机制和相应的社会整合机制。市场经济促发的深刻社会变迁,指向了一个明确的现实需求——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

一、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思想前提

诚然,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肇始于“国家主义”神话的消解,但同时又必须要防止陷入“自由主义”的泥淖。强势国家对社会自由的侵犯固然不是理想状态,可完全摆脱了国家控制的社会也未必一定趋向文明,尤其是在缺乏自律能力和自治经验的社会中,很可能是庸俗的、暴力的、无法无天的,前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的说明。由此可见,单向度的国家扩张或社会扩张对于现代化是同等程度地无意义,过度强调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抗亦会无谓加大现代化发展的成本负担,因此中国当代市民社会的建构必须建立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的理性关系之上,应是政府选择和社会选择的共同结果。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指二者之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遍性、至上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它一旦与权力使用者的“经济人”特性结合在一起,国家权力不但具有了“暴露其自然属性——强制力、占有欲、扩张性、排他性的高概率”[3]104。

国家权力的一极独大必然打破国家与社会间的均衡结构,形成“强国家、弱社会”态势,最终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首当其冲的是市民社会发育困难,而国家权力在非理性的无度扩张之中,亦将自身的合法性基础逐渐消耗殆尽。两败俱伤的反面是否也意味着有共赢的可能?国家建设和市民社会培育是现代化进程中两项互相关联的中心任务,由此看来,国家发展、市民社会发育和现代化成功都必须要提防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先发国家的经验是用成熟的市民社会来抵御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中国历史上曾经长期浸淫在强国家的政治传统中,社会始终处于被压制状态,单纯依靠市民社会抗衡国家权力来达到二者间的均衡状态,在现实中并不具有太大的可能性。在特定的政治传统影响下,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中的国家权力规范还必须依靠自律和他律共同起作用。

国家权力天生就具有扩张本能,国家自觉规约权力如何成为可能?这一问题在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两种不同情境中的答案可能是截然相反的,大凡现代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当国家中确立了法律的至上地位之后,一切就与传统国家不同了。法治国家中,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权力的产生及运作都须在法律界定的领域内得以实现和保证,约束效力是法治国家规约权力时最突出的优势。具体而言,法治国家中,市民社会不但与国家具有并列存在的法律意义,而且,国家还得针对市民社会的特点,确立宽容、“消极”的立法观。国家立法中应当以私权利为本位,以个体权利的保障为宗旨,以自由(消极自由)和秩序(原生秩序)为依归,体现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庇护和终极关怀[4]336。

国家在法治理念的规约下,必须要明确权力的边界,结合中国历史上的强国家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全能国家”模式的影响,当代中国国家权力规范的现实目标基本上可以化约为分权。国家须从一个利用计划和其他行政手段全面控制社会资源的角色转变为有意识、有秩序地放松控制,有目的地重构社会经济结构,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并且从国际环境中吸取有利条件,但同时又因为要应付社会经济前所未有的变动带来的众多新问题,不断自我调整的角色[5]。

国家实际上是一个形而上的实体,它具体化为政府以及政府的法律和制度,法治国家的具体形式就是法治政府,在此也不难理解当代中国政府在向法治政府迈进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从根本上转变职能,要从“家长式的大政府”逐渐转化为“服务型的小政府”,把那些根本管不好,也没有必要管理的事务还给市场和社会,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在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秩序监管、提供公共物品和保障社会安全等方面。国家在法治理念的引导和规约下,才有可能给予市民社会组织必要的自由和保障,为市民社会的成长提供生长空间,同时还可以依靠在市民社会中已经稳定生长的法治意识,共同防止国家的越位和侵权行为。

具体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就是指双方在通过反复博弈划定的合理活动边界内,各自要尽最大努力去履行职能。从国家角度而言,就是要执着于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制度的最终输出者的角色,不断优化制度输出和公共产品输出的质量,增强自身的能力和权威。在市民社会角度,就是要从社会需求出发,致力于多元利益集团及其自主性品格的培育,多方式、多渠道表达其政治利益诉求;同时,市民社会还必须自觉地增强自身的理性化品格,有意识地克服无政府主义倾向,积极规范、形成有序亦有效的政治参与[6]6,提高自身对社会资源的调动和配置能力。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除在各自的领域中各尽所能,更重要的还在于二者间的互动。作为良性互动,具体内容可以表现为:一是表现为相互间的认同,即国家对市民社会合法地位的承认,市民社会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二是表现为相互间的“解毒”,通过不同的制衡机制,抑制对方的不足,国家要为调解市民社会之间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提供普遍性的利益法则,市民社会要始终警惕国家权力的扩张,防止国家权力因过度扩张而走向自我毁灭;三是表现相互间的融合,国家适度、适时地介入到市民社会之中,为其提供法律的、政策的或者是经济上的保障,而市民社会则是积极将自身内部行为准则上升为国家的政治治理原则。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模式既未能成就中国的过去,也不可能设计中国的未来。以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为目标引导,并从中国实际出发,政府扶持应是当代市民社会发展初期阶段的主要动力。国家通过向市民社会让渡生存空间、赋予合法性身份、部分地规定发展方向等扶持方式,使市民社会尽快地突破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约束,建立起利于市民社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在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中不断壮大的市民社会,亦能对国家建设形成反哺作用,它能够加强国家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动员能力,逐步增强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将现代国家的民主之维真正嵌入到国家内部。由此也证明,国家和市民社会在社会主义中国具有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即都追求建立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主体选择

有人认为,企业家阶层与知识分子是中国市民社会的主体。原因在于企业家是营建、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而知识分子推进和指导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知识源泉和动力源泉[1]。

上述界定既有对西方经验直接搬照之嫌,又有脱离中国实际之不足。对市民社会主体的界定,首先要避免狭隘。现实中每个个体的角色是多样化的,这也是符合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界定,正因为如此,不能片面地将“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排除在市民社会之外,当上述人员不以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出现时或不在履行国家职能的情况下,他们理应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对市民社会主体的界定,要坚决反对把西方经验直接套用。在西方特定语境下产生的市民社会,只有城市中的市民才是其主体,而将农民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近代西方市民社会诞生时,农民还没有进入到商品经济领域中,在封建性的小农经济禁锢下,当时的农民无法形成市民群体所具有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契约意识,所以不可能在西方市民社会发育过程中担当主体重任,享有主体资格。但西方市民社会经历了历史流变之后,市民社会的主体已经不再成为讨论和研究的重点,其原因有二:一是西方发达国家高水平的城市化条件下,市民作为一个按照地域划分的群体概念已经非常弱化了;二是市民社会精神在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深入西方社会的骨髓,社会成员已经普遍性地具有了昔日只有“市民”才具有的政治特质。将西方市民社会发展之初只将“城市市民”作为主体的规范方法,简单地移植到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既不符合时代的特征,更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当代中国的情况与近代西方已经大不一样。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发端于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来就没有缺乏农民的参与,农民更不可能避于市场经济的洪流之外,当代中国农民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逐渐克服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特有的分散、孤立的原子化状态,并且逐步培养起联合合作的习惯和能力,用契约关系代替了传统的命令—服从关系,因此当代中国农民在市民社会的培育过程中必然占有一席之地。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反向论证,试想当代中国市民社会中不包含占中国总人口2/3的农民群体,以维护、倡扬个体和社会权益为宗旨的市民社会可能就徒具其名而不具其实了,或者至少可以说是残缺的、虚弱的。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主体应该包含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其中企业家和知识分子分别从实践上和文化上引导市民社会的发展。

三、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起点

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不仅要突破制度障碍,而且还要与传统共同体争夺社会资源,不可能一蹴而就,解决好将构建市民社会的任务合理地分配在各个阶段的时序问题,会直接关系到现实中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邓正来、景跃进主张中国市民社会建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所要达致的目标是初步建构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实现对国家决策进行正面意义上的影响,亦即积极的参与
[1]。

在基本认同上述观点并且清楚确认当前处于第一阶段的前提下,当下市民社会培育的具体策略又该作何种选择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还必须借助社团的视角和公共管理学的术语及解释力。市民社会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都离不开权利的保护,现实中各类社团在维护权利的立场、能力方面存在着差异和高下。隶属于政治科学的公共管理理论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主要侧重于现实层面的细节,社团作为市民社会的细胞和载体,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中,按照维护权利的范围和层次,可分为互益型社团和公益型社团。互益型社团主要包括职业协会、行业协会、学会、兴趣协会等,它确实是市民社会中深刻程度不够高的一种组织类型,且大多由政府主导建立。很长时间以来,人们都认为中国当前最急需要发展的社团类型首选即是公益类社团(包括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或服务的慈善组织),这种类型社团更能代表市民社会的本质精神,处于市民社会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区域。但有一个问题在此却被经常混淆,似乎最核心的目标天生具有优先选择权。从现实可能性上考察,在封建社会中延续了几千年的“强国家”的政治传统和原子结晶化的社会结构,国家主导型的后发现代化道路,都决定了公益型社团在中国当代市民社会发展之初,将因曲高和寡而陷入到资源供应不足的困境中。相反,如将在市民社会结构中更外围的互益型社团作为整个发展序列中的优先项,市民社会发展将会得到另一番天地。

“政府主导”的特征对以独立性、自主性为根本特征的市民社会和社团来说,是一个重要不足,但“政府主导”亦是一把双刃剑,在导致其缺陷的同时,也赋予了它相应的优势。

政府主导及政府扶持的特征,给予了互益型社团发展的体制优势。在政府的同意下,在社团与政府之间广泛的交流和沟通中,互益型社团发展的制度约束必然会相对宽松,就当前来看,互益型社团的数量扩张已经不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目标了。互益型社团已是中国目前社团中的主体,民政部将社团分为学术团体、行业团体、专业团体、联合性团体和基金会等五大类,政府更加倾向前两类社团(是互益型社团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2003年的注册社团中,这两类社团就占了近60%[8]。

事实上,互益型社团还应包括以互联网为媒介的虚拟社团,它不仅数量可观,而且在功能上并不逊于现实世界中的社团,甚至因为虚拟世界所特有的保护性,它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往往会更深刻。互益型社团组织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政治性组织,即便如此,互益型社团仍能有效促进市民社会政治能力的提高。组织内部相互影响的经历实际上就是自治的体验,亦是对自律意识的培养和自律规范的摸索,包括参与组织决策的机会以及任何类型的社团所导致的视野的普遍拓宽,可以料想所有这些都会增加个体政治参与和政治活动的能力,而且,组织成员资格看起来具有一种累积效果,个体所属组织的数目也(一定程度上)能反映了他的政治能力[9]369,386。

互益型社团的数量优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其深刻程度不够的劣势。大量互益型社团的兴起,对当代市民社会的意义起到了显而易见的壮大作用,不仅如此,在当今这样一个不折不扣的“资本”时代,它的意义还在于创造并累积起结构性社会资本,奠定了发挥资本的整体效应的组织基础,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推进也会得益于此。

市民社会通过社团数量扩张来实现力量增长,确非一条集约化发展路径,但是社团数量扩张却能形成市民社会发展的突破口。首先,互益型社团发展中的数量优势,成为促使个体在社团参与率上提高的中坚力量。1990年世界价值调查(World Value Survey)的结果是27.6%的中国人参与了一个或多个社团,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委托,国内相关机构在2001年调查的社团参与率是23.9%[8],两种条件获得的数据大体吻合确认了该数据的可靠性;其次,互益型社团发展具有的数量优势,为市民社会内部的理性发展提供规范作用。当个人超越了传统的血缘、地缘联系纽带,通过契约关系聚合在一个个的社团组织中时,人们就会在高密度的社团生活中逐渐学会宽容、妥协和自律,通过相互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培养交流技巧,建立互惠规范,培育信任和合作,从而不断地生成并积累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不同于其他资本形式,它不具有排他性,它的公共属性恰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帖良方,不但能防范市民社会内部治理失效,还有助于市民社会能够以成熟的姿态参与到政治事务中去,增强政治效能感;最后,社团数量增长以后,每一个公民若能参加一个或多个社团,将是利益多元化时代一种最经济的利益整合机制,在利益表达过程中易于达到点面之间的平衡,避免社会陷入到频繁的冲突乃至最终的分裂。

互益型社团是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的现实起点,在互益型社团的数量优势和权利意识启蒙、自治意识的共同作用下,中国市民社会的未来必然能够在坚实的基础之上蓬勃发展。政治学学者秦晖已经在最保守的层次注解了其积极意义:如果自己的权益都无法维护,怎么有能力维护他人的权益[10]?!


参考文献:
[1]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创刊号),1992(1).
[2]罗伯特W赫夫纳.公民社会:一种现代理想的文化前景[M]//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龚咏梅.现代国家建设的制度秩序[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4]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5]杨雪冬.中国国家构建简论——侧重于过程的考察[J].学术季刊,2002(2).
[6]B.Guy Peters.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New Institu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continuum,2000.
[7]伍俊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维度下的中国市民社会建构[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3).
[8]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J].浙江学刊,2004(6).
[9]加里布埃尔A阿尔蒙德等.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10]秦晖.为什么需要有农民的组织——秦晖访谈录[N].南方周末,2006-10-19.
相关链接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邮编:1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