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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形成与演变

作者:韩磊 时间:2007-07-17
[文摘]: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提出了“合乎自然的法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权可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普遍适用。而法律的正义则是各个国家完全依附于特定的目的考虑而订立的。与此相适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约定法,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自然正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自然法只有一个,而约定法就象国家结构一样,有其各自的特点。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到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而完成这一步迈进的是斯多葛派的政治思想家们。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走向衰落。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狂热的激情,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生活。伦理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他们认为“逻各斯”或者“理性”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人必须受宇宙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这种支配宇宙和个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他们指出,宇宙是一个绝对统一的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的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人的灵魂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人的理性也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人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的体现。因此, 按照自然生活,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自然法和人的理性是一致的。显然,斯多葛派的思想并未超越前人的范畴,但其在自然法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却是重要的。这主要是因为:斯多葛派使自然法的思想更加具有普遍性。在他们那里,理性的主体超越了城邦和国家的界限,成为包括奴隶在内的“宇宙的公民”。他们从自然法中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他们认为由于人人都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无论其出身、地位、财富如何不同,他们都是从神那里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相互间是平等的。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和特征。虽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地表现为伦理思想,但它毕竟已经突破了之前抽象地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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