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从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理论看当代中国“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作者:白立强
时间:2010-06-01
一、“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孰优孰劣?
在当代探讨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不可否认,一
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究竟社会是第一性还是国家是第一
性。这是所有研究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出发点,也是所有研究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研究者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当代学者们从两种不同的立场出发得出两种相反的经典理论研究范式,即“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社会国家化”是“国家高于市民社会”或称“国家优位于市民社会”的框架(即传统的黑格尔范式)。其特点是在承认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前提下,认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和神圣性,而个人和社会只是国家的工具和附庸,其实质是“认定国家或政治的至高地位以及一切问题都可以最终诉求国家或依凭政治而获至解放”[1]103。在现实道路上,主要是指东方式传统的道路,即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侵吞和扼制,国家“专制主义”在面对市民社会日益高涨的呼声中侵吞了社会,形成市民社会被国家的异化。
“国家社会化”是“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框架(即传统的洛克范式)。其特点是通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学理分析,为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提供论证,为制约和控制国家政治权力提供学理基础,在理论上型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利益与社会政治秩序的协调和整合的理论架构,进而建构起“有限政府”和“有限国家”的政治架构和理论范型,其实质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市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1]99。在现实道路上,主要是指西方式主流的道路,即集中了一切政治要素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市民社会则从政治国家获得解放,成为纯粹的经济社会。
这两种框架对不同侧面的强调,亦即黑格尔式的透过对市民社会的低评价而对国家至上的基本认定,以及洛克式的透过对国家权力疆域的限定转而对市民社会的肯定,构成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诚然,社会和国家的二元分立最早发生于西方,“市民社会”也是一个产生于近代西方的话语,然而,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从近代以来,从来就是制约与反制约、控制与反控制,两个对立面在互动中其重心或中心点不断此消彼长的过程。因此,这两种框架在历史中又表现为彼此间的穿透、重叠和互动。
笔者认为,不管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的确实是迥异的发展道路,但都不是指向未来的理想化的“国家—社会”模式,理由有三点:
第一,从纵向的、历史的角度考察,不论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从它们的历史发展脉络看,或偏重于国家,或偏重于社会。重心的偏移,其结果导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仍然摆脱不了简单的对立的传统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这两大领域的分野仍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因式,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就不可能真正融合和统一而指向和谐的同步发展。“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曲折复杂发展和东方国家通化、吞并市民社会的单一性发展,都是人类历史演进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态,它们同样都有其缺陷和未完成性,而今又都在探寻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合理框架。”[2]
第二,从横向的、现实的角度考察,不论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都过分突出和强调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性,而否认了融合的可能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虽然最早是以分权和对立的姿势出现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也存在协调、合作和互涉的可能。首先,从政治国家的阶级性来看,它与市民社会有对立的一面,总是维护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特殊利益。其次,从政治国家的社会性来看,它又有和市民社会统一的一面。政治国家作为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超阶级力量,与社会的分离完成之后,已经不是大量地运用行政手段,而是通过法律、政策的手段来实现这种渗透,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公共政策来谋取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市民社会权利表达机制的完善。
第三,从未来指向和理想诉求的角度考察,不论是“社会
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都还未达到“自由自主”的发展阶段。根据马克思自由发展阶段设想,自由自主活动作为一种不断上升的必然趋势,要经过“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三个阶段,最终才能实现市民社会的“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而走向“自由人的联合体”。我们通过考察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发展的运动轨迹和总体趋向,可以看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运动,既是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历程,也是市民社会获得“政治解放”而展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的伟大进程,由此就确立了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与整合和人的自由理性发展这两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本、最本质化的维度。从此视角出发,应当说,不论是“社会国家化”还是“国家社会化”,都还只是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远没有达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界限消除、合二为一,以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个指向未来理想化的目标。
二、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理论:政治国家与
市民社会关系的两难境地的破题
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结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马克思考察和研究社会发展问题的一个独特的视角。马克思对“国家—社会”结构问题的研究以《资本论》为界,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从19世纪40年代中期到《资本论》发表,是马克思对“国家—社会”结构进行“人体解剖”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马克思通过对西欧发达国家的考察,尤其是通过对典型的工业化国家———英国的考察,在多元视阈中解释社会结构变迁,得出重要结论:“国家—社会”结构具有客观性、层次性、互动性、多样性四个基本特征。《资本论》以后为第二阶段。马克思的研究由个别上升为一般,他从“社会有机体”的视角出发,认为“国家—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主要由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部分构成,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导致了“国家—社会”结构的变化并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全面阐述了“国家—社会”结构理论。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结构理论是在批判黑格尔颠倒的思辨哲学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他通过对黑格尔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工具的批判性改造,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范式,对当代世界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的两极分野、对立和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而且是正确的分析视角,为我们科学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哲学方法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强调“现实的前提”,反对“神秘和
思辨”,对“国家—社会”的二元理论框架强调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马克思指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3]71在考察社会结构和国家的方法上,“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3]73马克思强调“现实的”而不是抽象的研究方法,对他以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研究奠定了唯物史观的基调。
第二,在研究领域上,强调“私人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对“国家—社会”的二元分析模式增添了经济因素(或称“市场化”因素)。市民社会最初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在内涵上等同于古希腊城邦国家,他在《政治学》开篇就用了“市民社会”的概念,把它与家庭、村落等共同体形式相对。近代启蒙运动以后,霍布斯、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市民社会作为人类契约的产物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在这之后,黑格尔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明确区分开来,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地带,它不只是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现代市民社会的出现始于十七八世纪,其主要指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它意味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生活领域,在内涵上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马克思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生活领域。因为正是由于市场交往关系体系的形成,才使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形成一个因契约关系而联结的整体社会,才使人类社会的活动以现代交往方式进行。”[4]马克思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正是因为各个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公共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另一方面,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3]85由马克思对“私人领域”的这一界定开始,进入现代以后,关于“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有了一个预设的对话情景:其一,现代市民社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并以市场的存在为前提;其二,市民社会研究的是私人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必须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从政治领域的“包裹”中解放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概念来解读(由此,当代有些学者主张以“国家—经济—社会”的三分框架,来取代“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笔者认为是有待学界作进一步研究和商榷的)。
第三,在整体把握上,强调“国家—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为以整体性和动态性的视角来研究“国家—社会”的框架开辟了道路。我们要看到马克思之所以特别强调“国家—社会”的有机整体,是由于在他的时代资本主义创造的辉煌的物质文明对人们的生活面貌的改变比以往任何时代都鲜明得多。马克思在集中体现其“国家—社会”结构思想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5]显然,在这里,马克思试图表达的社会结构是整个社会生活,是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三者的有机统一。我们尤其要看到,当人类从工业时代昂然地步入以信息化为主导产业的时代,物质生产以外的政治生活、精神生活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这便造成了从文化、政治等多元视阈理解社会结构变迁理论的客观情势。因此,当代人们对历史的理解和在社会发展实践中,必须把文化价值和政治制度纳入到自己关注的视阈,从而在经济、文化、政治多元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中考察和把握“国家—社会”框架的整体性和动态性。
三、走中国特色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协
调发展的道路
在探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理应对当代中国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来一番审视。出于中国与西方本质性差别的强调,对在具体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应当架设一种怎样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框架,进而建构出相应的并能适用于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形成中国本土化“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性理论模式的探讨和争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笔者必须指出的是,近来有学者认为中国必须走除了“社会国家化”和“国家社会化”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即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关系”[1]104的道路,透过这种良性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6]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理由在于这种观点忽视了中国缺乏民主政治的传统和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思想意识形态占主流和主导地位的现实,陷入了“调和主义”和“折衷主义”。那么,当代中国应该走一条怎样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协调发展的道路?笔者认为以下三点是值得与学界探讨的:
第一,在指导思想上,以马克思“国家—社会”结构理论
为指导,吸收和借鉴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结构理论的精华,结合中国传统和时代特点,创新“国家—社会”结构理论,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协调发展道路。在此,有必要澄清两点认识。首先,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结合的可能性。市民社会对于当代中国而言,虽是一个西方色彩浓厚的植入性的概念,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并不是西方的专利,而是所有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其进步性和趋向性则是人类社会共有的。“西方模型只有在历史的意义上说是西方的,但在社会学的意义上说,则是全球性的。”[7]因此,我们不能简单模仿西方,而必须对其加以改造,赋予其社会主义的框架。其次,市民社会与“中国特色”结合的可能性。市民社会不是一种抽象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具体的历史现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不同特质的样式。市民社会有其自身的一般性特征,然而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角度看,市民社会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不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制度背景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其含义、构成、性质和作用也会有所不同,必然体现出其地域性、民族性和发展道路的特殊性。毋庸置疑,市民社会已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但全球化代替不了“本土化”和“民族性”。对于哈贝马斯等人提出的“世界市民社会”理论,笔者是持质疑态度的。依照哈贝马斯的设想,“世界市民社会”无疑是一个美好的乌托邦。在未来的“世界市民社会”中,“无暴力的共同生活将使个人的自我实现和自主成为可能。这种自主建筑在团结和正义之上的宽容和相互理解成为人们的思维和行为的根本动机。而宽容,便是在不放弃现代世界在文化、社会和经济方面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寻找合理的生活形式、真正的自主与和平的共处,即在一种同一性中自由地、真诚地生活。”[8]笔者认为,哈贝马斯所提倡的“宽容”、“同一性”,实质上是对“本土化”和“民族化”的掩盖和逃避。市民社会在其“移植”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本土化”和“民族性”的问题。因此,必须从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连接上解读我国当代的市民社会,强调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结合的可能性。
第二,在建构模式上,中国“国家—社会”的建构模式应该是“国家(或政府)主导与市民自主相结合”。采用这一建构模式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国家(或政府)主导与公民自主相结合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两者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整或必要干预与自主化进程中确立制度化的关系模式。对于不少学者指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是“相互促进,共生共强”的关系,笔者认为在这里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解释,“相互促进,共生共强”只是指“国家—社会”关系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并不是现实结果。邓正来教授曾在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指出:“从国家的角度看,它对市民社会的功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二是国家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而从市民社会的方面看,其对国家的作用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意义上说(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一阶段),市民社会具有制衡国家的力量,从积极意义上讲(即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第二阶段),市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为民主政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493-494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或政府)主导与公民自主相结合是一种二者间的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关系,“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市民社会所捍卫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1]494其次,在“国家(或政府)主导与公民自主相结合”建构模式中,国家(或政府)主导与市民自主相结合在关系上也不是对等的。这里涉及到一个技术性的结构问题。结合当代中国实际,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民社会理念新兴的国家,“国家(或政府)主导”仍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占据主动,“市民自主”仍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处于从属位置但其独立性不断增强和抗争意识不断觉醒的过程。再次,国家(或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历史和现实造成的。就历史文化背景而言,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突出特点是中央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它漠视政治国家和社会的分工,家国同质同构,不承认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国家政治权力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经济、社会、文化无不被压缩为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赖国家机器来驱动。就现实制度背景而言,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语境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的混合经济,大力发展股份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必须以公有制为前提,因此,它不同于西方私有经济的自由化模式。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或政府)的权威与权力的强大决定了国家在这一进程中的导控作用,中国市民社会的产生和发育自然就呈现出以国家(或政府)培育为主的特点。与此同时,“公民自主”则是对市民社会权利主张的自然回应:我国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开放化、市场化和多元化,推动着国家权力的分化转移和市民社会的兴起,一方面,国家(或政府)开始以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探索能够提升自身能力、实现社会整合的新的治理方式,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各种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浪潮(比如“第三部门”、“公共领域”等)开始涌现和发展,并对国家(或政府)治理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在现实维度上,“和谐社会”概念的引入是对“国家—社会”这一框架协调发展的最有利的现时代的阐释。首先,依据马克思的“国家—社会”结构理论,社会是多元化的社会。多元化社会事实上是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逻辑的作用下,社会利益分配必然会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出现分化,不同的利益群体逐渐形成,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其次,不同的利益群体一经形成,它们不仅有经济上的要求,而且必然会产生出相应的政治要求和其他社会要求,需要有合法的正常渠道来表达其利益要求,并要求国家的政治决策充分体现其利益需要。因此,一方面,国家(或政府)应当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个人有机会诉求其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或政府)必须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使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和睦相处,协调发展。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各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共同关心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对于当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294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表述,指向未来高级形态社会的目标模式,即“国家—社会”协调发展的模式。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把马克思的科学论述逐步变成现实,它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是我们在新时期推进伟大事业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9]。我们可以看出,在这六大特征中,前面两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针对“国家—社会”这一框架的和谐发展提出来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构建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与构建中国特色的“市民社会”在原则、目标和方向上是基本一致的。可见,当代中国国家(或政府)正以前所未有的积极重视的态度去面对蓬勃发展的市民社会浪潮。因此,在处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中,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概念的及时引入无疑对“国家—社会”二元框架自身矛盾的解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
馆,2005:129-130.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 白立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J].求实,2006(7).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32.
[6] 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辑刊(香港),1992(1).
[7]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99:112.
[8] 哈贝马斯,米夏埃尔·哈勒.作为未来的过去[M].杭
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15.
[9]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6-1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