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邓小平的效率公平思想看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
作者:陈永刚
时间:2010-06-28
近年来,伴随我国居民收入的快速增长,收入差距也有日益扩大的势头,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正确认识收入差距的扩大?收入差距扩大是否会导致制度的变迁?已成为必须从理论上做出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以及收入分配格局是在邓小平的效率公平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只有在全面、系统、准确把握邓小平的效率公平思想的基础上,才能对这一问题做出正确回答。
一
效率和公平,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大主题。作为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蕴藏着丰富的效率公平思想,它不仅继承了前人的优秀成果,而且丰富、发展和超越了前人的理论境界。效率和公平同社会制度是密切相关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效率和公平并非抽象的、超历史的东西,它是与一定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效率和公平的实现程度首先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而人们对效率和公平目标的追求,又制约着制度的选择和安排。
邓小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效率公平的基本观点,从社会制度的高度来认识效率与公平问题。其一,邓小平将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之一。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①“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②其二,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③这是效率与公平有机统一的本质论,其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突出了效率原则,“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强调了公平的实现。在邓小平看来,效率首先要表现在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上,而剥削的存在,两极分化的加深,则是最大的不公平。尽管资本主义制度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但是,这是以牺牲公平为代价的,而公平的丧失则阻碍了效率的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不仅要具有经济高效率,而且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更高的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其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提供了制度基础。公有制不仅形成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而且使得效率提高的成果为劳动者所共享。因而他一再强调,“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④
效率和公平的内涵。邓小平从不泛谈效率与公平,而是赋予其特定的科学内涵。其一,他立足于唯物史观将效率与生产力的发展联系起来,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效率提高的坐标,将劳动生产率作为效率的核心内容。因此,在他看来,追求效率目标就是要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他说:“社会主义的任务很多,但根本一条就是发展生产力,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体现出优于资本主义,为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①其二,他将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公平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②其三,效率与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是公平实现的物质基础;公平的实现,是效率提高的目的、动力和保障。因此,邓小平在总结我国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如果说我们建国以后有缺点,那就是对发展生产力有某种忽略。“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③
制度和体制对解决效率与公平问题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其一,邓小平坚信社会主义制度是比资本主义更优越的社会制度,这不仅表现在社会主义是能够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而且表现在社会主义也是最富有效率的制度。其二,邓小平深刻体悟到,仅有优越的社会制度并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还必须有富有活力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④邓小平敏锐地认识到,工作效率低的问题固然与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有关,但与体制、制度的关系更大,因而他更关心对促进生产力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制度效率和体制效率,即总的效率,在此基础上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统一问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邓小平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效率已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效率原则应该被奉为优先原则。因为,任何公平的实现都依赖于一定的物质基础,在经济效率较低、物资匮乏的条件下的所谓公平,只能是平均主义的均贫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为此,邓小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政策。先富后富的过程讲究的是以效率优先,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讲究的是公平。两者结
合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的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如何看待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呢?笔者认为,依据邓小平的效率公平思想,我国收入差距扩大既有合理性,也有不合理性。
收入差距扩大的合理性。这表现在:其一,通过拉开收入差距刺激效率的提高,是邓小平效率公平思想的基本观点。改革开放前,由于我国实行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和政策,因而收入差距很小,收入分配均等化程度很高。据国家统计局的估计,1978年我国城镇基尼系数是0·16,农村基尼系数是0·21。但是,这种收入分配均等化不仅未带来经济快速增长,反而严重压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从而导致共同贫穷的尴尬结果。为此,邓小平讲:“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⑤“我们提倡按劳分配,对有特别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也提倡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方由于多劳多得,先富裕起来。”⑥于是,我国开始并完成了分配制度的变迁,首先是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彻底打破“大锅饭”分配体制;接着又建立起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而又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可见,合理拉大收入差距是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也是发挥制度的效率提高功能的内在要求。其二,收入差距扩大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必然结果。由于人们在劳动能力、技术水平、受教育程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因而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这一平等的原则也会导致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尤其随着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贡献率的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敬业精神、创新精神、技术水平、受教育程度等人力资本因素对收入的影响日益加大,因人力资本拥有量不同而导致的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其三,收入差距扩大是贯彻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必然结果。生产就是各生产要素协同活动形成一定有益产出的过程。然而,在任何经济社会,与人们无限增长的欲望相比,资源都是稀缺的。面对稀缺的资源,一方面人们不得不在各种可能的要素组合中做出最佳的选择,另一方面必须在制度上承认和肯定人们对要素所拥有的产权以及经济活动中不同要素贡献率的差异。这样,才能真正节约资源和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因而按生产要素贡献率进行收入分配是市场经济固有的分配方式,人们对要素拥有量的差异必然会导致他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其四,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的变化也是收入差距尤其各地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收入差距扩大的不合理性。尽管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是新的制度选择和安排所要达到的目标,但是,我们决不允许因收入差距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为此,邓小平在20世纪90年代初多次谈到这一问题。他强调:“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分配的问题大得很。我们讲要防止两极分化,实际上两极分化自然出现。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解决这些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①“中国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后,一定要考虑分配问题。也就是说,要考虑落后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问题。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到本世纪末就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战’。”②可见,在邓小平看来,如果政府不及时主动地采取一定的行之有效的社会政策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那么两极分化将成为必然现象。然而,不论什么原因导致两极分化,都是不合理的,都是必须避免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收入差距的扩大已经显现出“两极分化”的某些特点,富者越富,穷者越穷,这种收入差距已经超出邓小平所倡导的适当收入差距范围。究其原因在于收入差距的诱发因素中包含着许多不合理成分,而这些不合理性又起因于对邓小平效率公平思想的片面理解甚至有意歪曲。如前所述,邓小平倡导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原本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是致富的前提,二是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只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然而,邓小平这些精辟的论断却被某些人所遗忘,从而曲解了邓小平的效率公平思想。在实践中,则表现为一切以自我为中心,不惜以各种非法的、不当的手段攫取财富,形成了大量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这不仅加剧了收入非均等化程度,而且成为引发人们对社会不满情绪的总根源。
具体而言,目前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性表现在:其一,权力寻租形成大量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就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命令经济、审批经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权力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也在逐步淡化。但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制度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许多环节出现管理真空,从而为某些执掌公共权力的人大肆进行寻租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比如,在实行价格双轨制时期,某些人利用两种价格差额大发不义之财。据推测,我国仅因双轨价格形成的物质、资金和外汇价格落差每年就高达4000亿元左右,这一巨额“租金”中的40%落入了与权力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各类寻租者手中。③此外,一些行政领导和管理人员还利用股票上市审批、土地批租、发放贷款之机大肆设租、寻租。
另外,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还将企业改制作为最后一次免费“午餐”,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出现了“穷庙富方丈”的怪异现象。其二,通过违法犯罪或钻法律“空子”,形成巨额黑色收入和灰色收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暴富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他们通过走私贩私、制毒贩毒、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甚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大量黑色收入。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偷税漏税,钻法律空子,形成巨额灰色收入。其三,不平等的竞争也形成许多不合理收入。“一些部门、行业甚至一些个别社会成员,能够通过垄断经营或竞争初始条件的不平等分割,获得垄断利益或高额利润”。“有些部门和地方凭借行业、部门、商品、服务的垄断,取得高于市场定价的额外收入;有些部门和地方通过对某类商品发放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进口配额和减免税收、控制贷款额度等取得收入;还有些部门和地方凭借特权,以政府行为通过收费、摊派、集资等手段,取得高于规定标准的额外收入等等。”④目前,我国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大多与此有关。因此,加快对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其四,政府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作用的弱化也使得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势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充分体现和贯彻了效率原则,这使得经济增长充满了活力。但是,公平原则却难以得到落实。因此,贯彻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公正,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而我国政府所集中的财力明显偏低,这势必妨碍政府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1999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4·23%,低于发达国家45%和发展中国家平均25%的水平;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1·1%,也低于目前世界多数国家60%的水平。可见,改革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是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