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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陈占安 时间:2010-08-19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第一个问题中写了这样一段很有哲学品位的话:“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我想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1.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论、改革论、和谐论一脉相承矛盾论与和谐论不是矛盾的,它们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且在一定意义上,矛盾论更具有基础性,因为如果社会上根本就没有矛盾,或者是根本就不承认社会上存在矛盾,那和谐的问题就失去了它的针对性。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论、改革论、和谐论是一种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的接力性思考过程,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

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论的理论渊源来说,我们必须珍惜由毛泽东创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论的历史性贡献。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和两类矛盾的理论,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宝库,对于我们思考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问题具有普遍的和长久的指导意义。毛泽东指出:那种把社会主义社会中看作是不会再有矛盾存在了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①。他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不过按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性质也就不同。”②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什么找到或者找不到矛盾的问题,“而是充满着矛盾”。在他看来,即使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矛盾也还会是普遍存在的,不过矛盾的性质不同罢了。毛泽东所创立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是正确的,它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思考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问题上的奠基性成果。

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论的直接理论基础来讲,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邓小平所创立的社会主义改革理论的贡献。这个改革理论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的运用、丰富和发展,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的进一步具体化和展开。邓小平提出的“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以及“改革也是革命”的思想,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理论进一步加以完善和具体化。应该说,改革就是在承认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基础上的解决矛盾。只有承认矛盾,才有解决矛盾的问题,才有改革的必要。

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论则是沿着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论、社会主义改革论的正确方向,进一步延伸着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思考。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存在的实际状况,我们必须正视它,而不能回避它、掩盖它;改革是为了用不同于阶级斗争的办法去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非对抗性矛盾,以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和谐是对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化改革和不断发展,去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奋斗目标的进一步明确。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问题理论思考的基本路径。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论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矛盾论、社会主义改革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进一步继承和发展。在当今中国,坚持社会主义和谐论,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改革论,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矛盾论。

2.正视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有一种观点不承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与现实社会中的矛盾有关联,这是值得商榷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正视目前社会客观存在的各种矛盾。《决定》中提出了“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的任务,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当今,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是很多的,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讲其主要表现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又表现为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干群之间的矛盾;城乡之间的矛盾;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区域之间的矛盾;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矛盾;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等等。在这诸多矛盾中,排在第一位的矛盾则是人民内部的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在利益矛盾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我们应该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敢于大胆正视它,认真研究它,想办法解决它。邓小平曾经在1993年6月的一次谈话中说过:“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少数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①可以看出,邓小平是注意到了并承认了“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现象的客观存在,他也提醒人们高度注意并努力去解决这个问题。出现“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不是改革的必然产物,更不是我们的政策引导和支持的结果。

我们的改革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是坚决反对腐败的,但是目前我们的社会上的确存在着某些腐败现象。但是我们能把腐败现象的存在算在改革的头上吗?不能。因为,我们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是反腐败的。同样的,我们像邓小平那样,承认我们国家出现了某些“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现象的客观存在,也得不出中国的改革失败了的结论。

承认矛盾、正视矛盾是研究矛盾、解决矛盾的开始。我们承认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其目的正是要认真对待这些问题,下气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需要有一个思想前提,那就是坚决地而不是敷衍地从客观的社会实际出发,中肯地而不是肤浅地找出社会矛盾变化的客观规律,真诚地而不是虚假地拿了这种规律性的认识作为我们行动的向导。

3.化解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工作

在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紧接着“正视矛盾”的后面提的是“化解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讲的化解矛盾就是一个工作的过程,而这个工作过程讲的详细一点就是《决定》中讲的“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这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矛盾。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应该说是和谐的,或者说是和谐因素占据我国目前社会运行的主导方面。但是也要看到,目前我国社会还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构成了我国目前社会的某些不和谐因素。我们在上文指出的种种社会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这种不和谐因素的具体表现。

要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早发现问题,早下决心,把矛盾解决在出现的初期,最好能解决在矛盾的萌芽状态,否则有些矛盾和问题积累起来将会加大工作的难度。有一种观点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矛盾,是为了使我们的社会成为无矛盾的和谐社会。这个意见是天真的,是错误的。矛盾是消灭不了的,原有的矛盾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也不可能是把消灭矛盾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有矛盾但不激化、不尖锐的社会状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使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并让它稳定地保证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又使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并让它对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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