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
作者:胡钧
时间:2010-08-19
一般地说,追求社会和谐是一切社会形态的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因为和谐意味着稳定,意味着现存秩序的维持和巩固,有利于在现存秩序下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富的增长,实现国富民强。
在剥削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所要的和谐是要求被剥削阶级安于现状,满足于自己的处境,不起来造反损害他们的既得利益。这就决定了在以往剥削阶级社会里,虽然在发展的一定阶段,即该社会的生产关系尚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所谓的“盛世”、“国泰民安”,但最终都不能建立起社会和谐,因为剥削阶级的狭隘的阶级利益从根本上是与劳动者的利益相对立的。剥削者内部的斗争还会作为一种外部强制力量迫使他们不断加强对劳动者的榨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激烈的市场竞争就迫使资本家不得不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和压迫来维护自己的生存,如果个别人想发挥点对工人的“善心”,就会在竞争中被挤垮。历史一再证明,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社会和谐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一个时期可以出现某种稳定,但绝不是它的本质属性。
《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因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构建”行为是人们实现某种主观目的的实践活动,如果这一目的的提出不流于空想的话,那它必须有客观的社会物质基础。我们提出这一理想目标的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
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它消灭了剥削,全体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上都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每个人都只能凭自己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参与消费品的分配。这就决定了全体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不存在经济利益上的对抗性的矛盾,这就为建立社会和谐提供了物质基础,建立和谐的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在这种共同利益的社会生产关系基础上,会形成全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就会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增强全体成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奠定和谐社会的稳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前还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形式,从原则上说,二者是对立的经济形式。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已占支配地位,这是由下列因素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全部事业的核心力量,我们的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经济上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国营经济为主导的地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都是围绕着保证社会整体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这就决定了社会和谐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但也应看到,与社会主义一般特征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它的特点,那就是各类矛盾更加繁多、复杂。特别是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空前的社会变革既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使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众多的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能不能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为改革发展创造更好条件,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决定于我们的具体工作,这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还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公有制经济和以私营经济为代表的私有制经济。这样一来在社会上就形成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一是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包括已成为国家主人的雇佣工人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的矛盾;一是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各种矛盾,包括国家与个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区域之间、城乡和工农之间的矛盾,还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间、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同属人民内部矛盾)和不同所有制经济内部的各种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支配地位为正确处理这些矛盾以实现社会和谐提供了可能,但能不能真正实现要依赖于我们的工作。
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在生产过程中的差别,首先表现在二者的生产根本目的不同,公有经济生产的根本目的是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私有经济生产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二者在原则上是绝对不相同的、对立的,但在现实中,二者也会曲折地发生联系。私有经济只有生产了社会需要的产品,才能赚得利润,这在客观上也有满足社会需要的功能。这就使公有制经济有可能利用私营经济这一特点使它从属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
另外,私营经济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决定了其生产具有极大的盲目性,会阻挠和破坏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但如果通过制订法律规定私营经济必须接受国家的领导、监督和管理,然后国家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提供宏观经济信息,通过事后的宏观调控来引导它的生产方向。如果它接受了国家的这些指导,基本遵循国家的整体规划从事经济活动,从整体上也就基本上符合了满足社会需要这一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了。
以上分析表明,只要工作恰当,私营企业接受了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和宏观调控,那么,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就可以和谐相处,二者就可以构成有机统一整体,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服务。十六大报告特别强调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二者在发展经济方面的统一性,报告说:“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由于正确处理了国有经济与非公经济之间的矛盾,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二者都得到迅速发展。从1989年到2001年,虽然国有企业户数从10.23万户减少到4.68万户,但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从3895亿元增加到14652亿元,年均增长11.67%,比GDP年均增长9.3%高出2.37个百分点;实现利润从743亿元提高到2389亿元,年均增长10.22%;平均每户实现税金从100万元提高到782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从每人每年9115元提高到54772元;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由7033亿元提高到39588亿元。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不断增强的同时,我国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个体、私营经济已从最初的“拾遗补缺”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不仅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生力军,而且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重要增长点。
只要私营经济的存在还发挥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作用,就决定了私营经济中雇佣工人与私人企业主之间矛盾的处理原则,那就是只要对工人遵照劳动法办事,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允许占有企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获取合法利润;工人则取得本人的劳动力价值。正确处理这一矛盾的原则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二者也可以处于和谐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