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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国家政权思想的历史演变

作者:张俊国 时间:2010-04-15
毛泽东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创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形式,并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之后,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一)
毛泽东对国家政权问题的认识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不断深入进行而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零碎到系统的过程。早在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曾经指出:历史上凡是专制主义者,或帝国主义者,或军阀主义者,非等到人家来推倒,决没有自己肯收场的,因此,“非得政权则不能发动革命,不能保护革命,不能完成革命”〔1〕。1925年11月,毛泽东在他填写的《少年中国学会改组委员会调查表》中写道:中国革命就是要“实现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的联合统治,即革命民众的统治”〔2〕。同年12月,他又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和《国民党右派分离的原因及其对于革命前途的影响》等文章中进一步论述了工业无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力量,革命的目的是要“建设一个革命民众合作统治的国家”〔3〕。1926年9月,毛泽东更明确地指出:“进步的工人阶级尤其是一切革命阶级的领导,然若无农民从乡村中奋起打倒宗法封建的地主阶级之特权,则军阀与帝国主义势力总不会根本倒塌。”〔4〕大革命后期,毛泽东还认为农民协会是革命时期乡村的过渡性政权组织,即农民协会不仅是乡村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且还应该成为革命时期乡村的过渡性政权组织。毛泽东的这些观点和思想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人幼年阶段在国家政权问题上的最初认识成果。

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对革命政权的认识和实践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27年8月,他在“八七会议”上总结大革命失败的教训时提出了政权是由枪杆子中取得的的著名论断,会议决定在革命暴动中组织临时革命政府为工农的民权独裁的政权。同年9月,中共中央第一次以党中央的名义提出了建立工农苏维埃政权。大革命失败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一大批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实际上也就是不断加深对政权问题的认识,并领导人民群众创立和建设新型的革命政权的进程。毛泽东在发动秋收起义失败后率领部队进入井冈山地区,创立了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并于1927年11月下旬建立了湘赣边界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政权———茶陵县工农兵政府。

毛泽东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通过撰写《中国的红色政
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本本主义》等文章,论证了在四周白色政权包围中,小块红色政权能够存在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认为红色政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会促进革命高潮的到来,小块红色政权的逐渐发展与扩大,就能日渐接近全国政权的取得。据此,他正确地解决了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且为后来最后
夺取全国政权开辟了胜利的道路。事实上,从1927年南昌起义开始,中国共产党就在全国十几个省份先后发动了大小100多次武装起义,革命力量所至达300多个县,分别建立了大小10多块革命根据地,并在革命根据地内部普遍建立了乡、区、县、省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虽然当时各根据地政权的名称不尽一致,但它们的性质都是工农兵民主政权,即工农民主专政。

1931年11月7日,为了统一领导各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和集中力量对付敌人,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叶坪隆重召开了中华工农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宪法、政纲、土地法、劳动法、红军问题、经济政策等一系列法律和议案,建立了统一领导各根据地的全国性政权机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定都瑞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了这个新型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原则,人民享有的各项民主权利以及一系列内政外交政策。《大纲》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以及一切劳苦大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大众都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政权的管理。共和国的任务是对外推翻帝国主义,求得彻底的民族解放;对内肃清买办阶级在城市的势力,完成土地革命,消灭乡村的封建关系,推翻军阀政府,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国的胜利,统一中国,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大纲》还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组织国家政权。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苏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中央以下各级苏维埃政府由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从此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全国范围内就出现了性质不同,甚或完全对立的两个政权:一个是代表工农群众的工农民主政权;一个是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政权。可以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建立全国性政权的一次伟大的最初尝试,也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一个雏形。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中日民族矛盾逐步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则逐步下降到次要和服从的地位。毛泽东分析了中国社会的特点和各个阶级尤其是民族资产阶级的特性。认为日本侵略的情况变动了中国的阶级关系,不但小资产阶级,而且民族资产阶级有了参加抗日战争的可能性。为了适应变化的形势,以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1935年12月,党的瓦窑堡会议决定把原来的“工农共和国”的口号改为“人民共和国”的口号。1936年8月,中共中央又进而提出以“民主共和国”的口号来代替“人民共和国”的口号。1937年2月,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在向国民党提出五项要求要求国民党向共产党保证停止内战,实行民主自由,召开国民大会,迅速准备抗日和改良人民生活的前提下,也向国民党做出了四项保证,即取消两个政权敌对,红军改变名称,在革命根据地实行新民主制度和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等。毛泽东认为这些改变的实际意义在于:强调革命政权中“除了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外,还要加上一切其他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分子”〔5〕,尤其,“可能增加一个民族资产阶级”〔6〕,革命的目的是“打倒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建立一个人民民主的共和国……建立人民民主主义制度”〔7〕。虽然这个统一的民主主义共和国由于蒋介石的反对最终没能建立起来,但它标志着毛泽东在探索中国革命的国家政权问题上,已进一步把马列主义政权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实际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抗日战争时期,为反击国民党顽固派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进攻,打消中间派人士在抗战胜利后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幻想,毛泽东则明确提出了建立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方案,并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这种新的政权形式。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和历史上欧美各国的民主革命大不相同,它不造成资产阶级专政,而造成各革命阶级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专政。在抗日战争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抗日根据地内建立起来的抗日民主政权,乃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它既不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也不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而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的专政。只要是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不问属于何党何派,都有参加这个政权的资格。”〔8〕同时,毛泽东还指出:抗日民主政权甚至可以扩展到那些只对民族革命有兴趣而对土地革命没兴趣的人,以及那些同欧美帝国主义有关系,不能反对欧美帝国主义,却可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人们。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全面深刻地阐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他认为:我们在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以后,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在这个共和国中,“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9〕,他们必然要成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力量。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

抗日战争后期,由于国民党坚持一党专制的独裁统治,国统区在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陷入严重危机,使得大后方人民民主运动走向高潮,毛泽东适时地提出了废止国民党一党专制、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所做的政治报告中,阐述了建立联合政府的一般纲领和具体纲领。毛泽东指出:作为一般纲领,作为战略目标,建立联合政府,就是在彻底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联合一切阶级的统一战线的国家制度,即“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10〕;作为具体纲领,作为当前的行动口号,是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将来再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但后来由于国民党当局发动了反人民的内战,这样的联合政府并未能组织起来。不过,在八年抗战中,毛泽东始终强调要在根据地发动群众进行各种抗日斗争,尤其重要的是从这种斗争中去发动民众建立或巩固当地的抗日政权。据统计,在各抗日根据地里,中国共产党共建立了24个行署, 104个专员公署, 687个县政府。抗日民主政权辖区内的人口,也已达到9950余万。

解放战争时期,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已进入到要在全国范围内推翻三座大山的统治和建立人民自己的国家这样一个新阶段,因此,这时的人民民主政权,对于属于人民范畴内的非劳动人民的阶级和阶层的要求,也就与抗日战争时期有所不同。对于民族资产阶级,尽可能争取其大多数站到人民的方面来,以参加反对三大敌人的斗争,或在这场斗争中保持中立。而对于开明绅士的要求,在抗日时期是赞成抗日,赞成民主(不反共),赞成减租减息;在现阶段是赞成反美、反蒋,赞成民主(不反共),赞成土地改革。后来,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中国革命的胜利即将到来,建立一个怎样的新中国的问题,便突出地摆在了中国人民的面前。毛泽东在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的基础上,把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国家政权明确地表述为“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1〕。他认为这种政权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政权,其中的人民大众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封建阶级分裂出来的少数开明绅士。这个政权所要反对的是外国帝国主义、本国国民党反动派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

1949年6月,为了阐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新中国问题上的基本主张,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全面、深刻地总结了中国革命的历史经验,对将要建立的新型国家政权即人民民主专政作了全面系统的理论阐述,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完全形成,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

(二)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2〕,她的阶级基础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
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爱国分子……而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13〕,“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4〕。“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15〕此外,《共同纲领》还在相关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如在新政协的历史地位上,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的全体成员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6〕;在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上,规定“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17〕;在民族政策的问题上,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8〕。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为我国的根本国家制度,是新中国的国体。


〔参考文献〕
〔1〕毛泽东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3. 15.
〔2〕〔3〕〔4〕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 19, 25, 39.
〔5〕〔6〕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156, 160.
〔7〕〔8〕〔9〕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563, 648, 674.
〔10〕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1056.
〔11〕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6. 135.
〔12〕〔13〕〔14〕〔15〕〔16〕〔17〕〔18〕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9. 276, 275,279, 276, 278, 281,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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