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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整治纪实:规范公安机关留置盘查制度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时间:2009-04-29
牢头狱霸整治纪实:规范公安机关留置盘查制度

2009年04月29日 07:08:22  来源:人民日报


■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展开

■看守所条例修订列入二类立法计划

4月20日,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正式启动。此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为期5个月。打击牢头狱霸、完善落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机制等,是这次活动的目标。

此前,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公安部和各省市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督察部门要针对监所安全问题迅速组织督导组、检查组,深入基层所队特别是监管场所,一个不漏地全方位检查。

从4月1日起,全国公安监管系统开展以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为主题的教育整顿活动。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将于7月上旬进行检查验收和明察暗访。

……

一场针对看守所的大检查大整改已经拉开帷幕。

检察机关强力介入 专项检查中承担4项职能

极个别看守所发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既有公安机关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时也有检察机关监督不力的原因。一些非正常死亡事件,暴露出监管体制的一些薄弱环节。

加大检察机关在看守所监督中的作用,已成共识。检察机关在监督看守所中的强力介入,是这次看守所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的一个显著特点。

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就表示,在现有体制下,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停留在表面,配套措施要跟上,譬如由检察机关参与日常对看守所的巡视,检察机关可独立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等。

此外,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项目中,也提出了要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监督机制。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检察机关主要工作有四项: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看守所“牢头狱霸”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查找看守所监管执法和派驻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监管执法及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共同维护监管秩序;二是强化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人权意识,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措施,更好地发挥派驻检察的职能作用;三是抓好看守所检察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和规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四是总结看守所检察工作的经验,深化对监督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特别是要会同公安机关坚决整治“牢头狱霸”,逐件检查2006年以来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情况。

一些地方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加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是行动比较迅速的地方之一。几个月前,他们就推行了监所监督新举措——检察长每月驻所一天,强力推动检察监督,效果不错。

除检察机关的强力介入外,目前,吉林省辽源市推行了“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制,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作为监督巡视员,不定期到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展巡视活动,随时发现问题和反映问题,达到监督的目的。

北京西城成功探索 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

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新址2003年11月建成投入使用,在各种细节上都体现出对“在押人员”的人性化管理:藏书4000余册的流动图书馆、体育锻炼场地;与北京急救中心合作,建成了一个400多平方米、功能较齐全的合作医疗中心,供在押人员和民警共同就医。

这是一个模范监所:从2004年起,连续五年被公安部评为一级看守所。

“我们的做法,就是将‘依法、严格、科学、文明’这八个字贯穿监管工作的始终。依法是监管工作的前提;严格是体现法律的尊严;科学管理是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文明管理是我们目前最需要提高的,文明管理不是不管,而是要多从服务的角度,多想些人性化的招数,来进行规范的管理。”所长张宝力说。

细节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在监所的设置上,考虑到在押人员的房间采光,大多面向朝阳的方向;春节等重大节日,看守所给在押人员家属寄明信片,全部用信封装好,写明看守所所在地地址,而不写看守所的名称,以免让家属难堪。

此外,为了强化对监管干警的监督,实行文明管理,所里出台了针对干警执法行为的许多规章制度。

  完善立法 强化监督 规范公安机关留置盘查制度

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的管理经验来看,依法管理是首要的。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还不完善。

目前,我国看守所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0年颁布的看守所条例。从实施效果来看,虽然条例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其中的许多内容已经落后于司法实践的要求,有的规定和概念,如“人犯”等,已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范,亟须更新。

完善监所的立法,也被列入了由公安部牵头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内容之中。其中明确规定,要规范公安机关的留置盘查制度,完善看守所相关立法。

此外,前不久刚刚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指出,中国将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力度。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就看守所条例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林荫茂认为,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重在看守所的权力设置,而轻于在押人员权利的保障,尽管条例规定“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但没有确定看守所对防止牢头狱霸产生、对防止在押人员间的暴力伤害的有关责任和义务。所以,要修改看守所条例,并颁布实施细则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看守所条例的修订已经被列入二类立法计划,同时,拘留所条例的制定一并被列入该计划。

法律的修改完善,无疑将为这次全国性的看守所大规模检查整改成果提供更加长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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