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作者:人民网
时间:2008-01-24
国务院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详细]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1950年6月24日政务院公布 已被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代替。
2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1950年9月20日 已被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代替。
3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1年10月9日劳动部公布 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4
防止沥青中毒办法 1956年1月26日国务院批准 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代替。
5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已被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代替。
……
事件回放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规章
国务院2007年2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是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详细]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现行行政法规清理意见(目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就现行行政法规的废止、失效或者修改向公众征求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告说,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现行行政法规的清理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现将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详细]
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征集结束 每件法规收到建议均13.36条
全国行政法规清理意见与建议征集工作已基本结束。截至2007年7月10日,已征集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8752条。按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计算,平均每件行政法规收到清理建议13.36件。据了解,这些意见和建议分别是由全国31个省级政府、49个较大市政府、除国资委以外的64个国务院部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收集的。[详细]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1950年8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公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1952年8月24日政务院批准 1952年8月30日卫生部公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1952年10月1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公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射击场设置管理规程 1958年2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58年3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公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5
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现行行政法规(655件)
目录一:宪法类
立法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 相关法
目录二:民法商法类
债权 知识产权 亲属、继承 商法
目录三:行政法类
总类 外交 国防 公安 国家安全 民政 司法行政 人事 民族事务 宗教事务 侨务 台湾事务 教育 科学技术 文化、体育 卫生、计划生育 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 气象、地震 旅游 行政程序
目录四:经济法类
目录五:社会法类
目录六: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类 [详细]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答问
·国务院公布《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决定》是2007年2月国务院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最终成果。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06年底,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共有655件。这些行政法规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家的社会经济形势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有的行政法规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有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详细]
·《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原则是什么?
这次行政法规清理的原则是: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行政法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详细]
·这次行政法规清理工作是怎样开展的?
这次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事关重大,为了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行政法规清理工作,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清理工作保质按时完成: 1.精心组织安排,全面动员部署,建立合理机制。2.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开门清理。3.任务到人,责任到位,严格把关。 [详细]
·《决定》废止行政法规和宣布行政法规失效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决定》废止行政法规和宣布行政法规失效的情况:一是,49件行政法规的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替,明令废止。二是,43件行政法规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不再实施,宣布失效。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共92件,占清理总数655件的14%。[详细]
·《决定》公布后,还需要做哪些后续工作?
《决定》公布后,对于继续有效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汇编。对于部分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详细]
·今后如何做好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要建立行政法规的定期清理机制,认真研究清理工作的规律性问题,对清理工作的启动机制、清理程序、清理的组织、清理方法等进行研究,建立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使行政法规始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