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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频发 吃回扣成“明规则”

作者:周立权 胡锦武 时间:2011-09-08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期在吉林、江西等地调查发现,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本为引进竞争、节省支出的政府采购,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幌子”。一些专家指出,政府采购在“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存有漏洞,使监督形同虚设。

  有些地方政府采购吃回扣成“明规则”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而且李显增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至案发,李显增共收受吉林省昌运汽车公司和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等数家汽车企业贿赂款6.5万元。

  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不经过我们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

  “所以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李显增说。

  与李显增一同被查处的还有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等6名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张春山因拿了7万余元回扣,也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记者在江西了解到,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因受贿121万余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其中,辛铭在学校课桌、教学器材等采购业务中,收受经销商贿赂15.9万元,收受其他人的贿赂财物8.9万余元。据了解,在采购中,辛铭不惜“明码标价”,对每套学生课桌就要收取销售商15元回扣。

  “小到学校教学设备采购,大到基建项目,都必须由辛铭拍板。”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查办此案的一名检察官说,在采购中明暗回扣盛行,权钱交易明显。

  而日常办公支出的“高价”采购,因少了些“伪装”更易被公众发现。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纪委和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近期被曝集体“高价”采购。其中,昆明市财政局采购4台服务器、68台台式机、8台笔记本电脑,成交价57万余元,比市场价高出一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125台笔记本电脑,每台6760元,而中标机型市场价为5099元,一单生意就比正常价格高出21万元。

  “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曾参与过政府采购的一位吉林省长春市供货商称,“高价”采购只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的冰山一角。“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

  审批、招标、公告:环环皆有“漏洞”

  财政部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2002年为1009.6亿元,2009年突破7000亿元。2010年则达到8422亿元。财政部有关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还存在处罚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监督不到位具体体现在政府采购中‘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存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监督形同虚设。”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傅大中说。

  据记者调查,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中心,此为“审批关”;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此为“招投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让社会审核。

  有关人士提出,表面上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环环相扣,但问题是这套“显规则”背后起作用的却是“潜规则”。

  在“审批关”中,由于政府采购人员手握特权,往往会让一些不具备资质、但已给了他们“好处”的企业过关。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给我钱不是礼尚往来,就是让我帮他们做工作,在他们公司采购汽车。因为他们公司不是正规公司,只是‘对缝’,我帮他们过‘审批关’,他们找理由给我送钱,向我行贿。”

  另外,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吉林省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维平说,在昆明市财政局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如同自己刀削自己把,监督无从谈起。

  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实则“猫腻”多。

  吉林省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有效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

  在查办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一案中,张春山利用职务便利,两次使不合乎标准的长春鑫力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购中顺利中标。其他公司对中标提出置疑,张春山负责对该公司进行复核,最后确认中标有效。张春山两次收受2万元好处费。

  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张昕说,公开公示的信息太过简单,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无从谈起。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铭案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体“高价”采购事件,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制度上“补漏”,公众监督让“明规则”无处遁形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等专家认为,监管存在“漏洞”,导致被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要刹住政府采购中的“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真正建立让广大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和出现的各种怪现象,实质是政府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问题。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

  有关专家认为,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民众监督全程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来,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傅大中等人建议,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马丽敏说,通过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引入公众监督,避免在“招投标关”中暗箱操作。

  “公告关”也不能一“公告”就了之。汪玉凯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随时将采购过程及中标公告纳入公众监督。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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