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民委党组: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
作者:中共国家民委党组
时间:2009-05-15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
中共国家民委党组
2009年05月15日07:3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在多民族国家,用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政局稳定乃至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我国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坚持、不断完善,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实行60年来,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在国际上独树一帜,被认为是世界上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经验”。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把这一基本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将其优势和作用发挥好、巩固好、体现好。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为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曾经采取种种手段,制造中国各民族间的纠纷,策动所谓的“民族独立”,妄图分裂中国,破坏中国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紧密联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因而与争取国家独立和人民解放紧密地结合了起来。
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悲惨命运,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奋起抗争,一批又一批各民族有志之士纷纷起而探求包括本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救亡之策、解放之路。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倡导“三民主义”,提出“五族共和”,主张“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但是,这一纲领并没有真正实现。袁世凯上台后,废除共和,复辟帝制,中国走向军阀混战、四分五裂的局面。孙中山逝世后,国民党政府则完全背叛了革命的三民主义,对少数民族施行压迫和同化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也出现过各种政治倾向的民族运动,但都屡起屡仆、终归失败。正如乌兰夫同志所说:“一切可能的途径都探索过了,一切可能的方法都试验过了”。历史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肩上。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初步探索并建立了一些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如红军长征途中建立的甘孜博巴政府、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抗战胜利后,在领导内蒙古解放斗争的过程中,我们党明确提出了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基本政策的主张。在党的领导下,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为在全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正式确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得到了各族各界代表的一致拥护,标志着我们党创造性地找到了一条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第一,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都把国家统一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大一统”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历代王朝都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的治理政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创建了带有自治色彩的管理制度。这样的历史文化传统,为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和依据。第二,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辽阔的疆域,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捍卫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共同推动了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特别是近代以来,在救亡图存的抗争中,各族人民结成了牢不可破的血肉联系,促进了中华民族的伟大觉醒和各民族的大团结。这样的民族关系格局,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第三,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同时各地区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这样的民族分布和发展状况,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现实条件。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说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涵和特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其前提是国家的集中统一,核心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本目的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独特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原则的生动体现。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民族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消灭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实现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一律平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宪法和法律等多个层面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同时又尊重各民族的差异和特点,从各个方面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及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平等,使少数民族不仅具有与汉族相同的平等权利,而且有保护自己利益、解决民族特殊性问题的权利。比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于行使自治权,比其他行政区域有更大的自主权。国家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也充分贯彻了民族平等原则,尽可能使有条件的少数民族都能享受到自治权利。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在国家中的平等地位,是实现民族平等的最好形式,是国家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运用和实践。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党和国家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特点作出的正确选择,体现了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发展理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国家诚心诚意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有助于缩小发展差距,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协调发展。国家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统筹考虑比较各地少数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区域界线、地理环境、资源分布、经济结构等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各自治地方的区域,为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系列自治权利,有助于民族自治地方采取适合本民族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方式,更好地推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而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通过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式,既努力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又努力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发展差距,充分体现了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原则。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是民族区域自治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集中体现。我国不仅从制度、宪法、法律等各个方面对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作出专门规定,而且国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地方,通过自治机关的贯彻执行,使这些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和落实。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在立法、经济、财政、干部、教育、文化、卫生、科技等方面还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较好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为了使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或未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也能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国家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是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对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正确把握。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正确处理了国家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权建设的总原则,有利于各民族把热爱祖国的情感与热爱本民族的情感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各族人民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里空前地团结起来。同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既维护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又照顾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实现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为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从根本上维护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对民族问题特点和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是对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模式的发展创新。正如周恩来同志所指出的:“我们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益展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巩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促进了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维护了我国安定团结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60年的实践充分说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对人类解决民族问题的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地位和作用不断巩固。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取得显著成效,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等,使少数民族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身份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共和国的真正主人。目前,我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而且,各民族自治地方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内各民族的代表性。国家还采取多项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已由新中国初期的3万人发展到现在的290多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占到一半以上,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核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实施了沿边开放、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近些年又专门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2008年,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在内的民族地区GDP总量达3062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78年增长了17.3倍,年均增速10.2%。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各民族的大团结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派出访问团深入民族地区慰问,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到内地参观,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以及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有效地疏通和改善了民族关系,增进了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增强了各族人民对祖国的认同和热爱。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隆重举办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逢十周年庆祝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也极大地激发了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调动了各族群众建设现代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祖国大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
纵观新中国60年的历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符合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的:“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 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动摇、削弱和丢掉这个制度。这是关系国家安定团结、关系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原则问题,绝不能有丝毫的含糊。毫不动摇地把这一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职责。
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上级国家机关要带好头,作表率。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应当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搞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也要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在本地的贯彻执行,又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必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硬任务,是第一职责。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要始终着眼于维护国家统一与安全,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民族的大团结。
必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又快发展。发展是第一要务,是解决民族地区一切困难和问题的关键,也是检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成效的主要标准。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这“三个不容”,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强决心和信心。我们应当倍加珍惜、不断发挥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不断开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