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名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公共管理研究中心”。英文译名为:The Center for Chinese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es, IPS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简称公共管理研究中心(CCPA)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履行规定程序审批并由有关部门正式发文批准设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非实体研究机构,主管单位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中心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中国公共管理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努力扩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
本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中心严格执行落实我院“三项共识”固根本、“三项承诺”正作风、“三项举措”守底线的政治建设制度机制。
第五条 本中心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吸纳、聘任院内外研究人员,开展公共管理领域的重大项目学术研究;
(二)组织开展公共管理领域的国情调研活动;
(三)承担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交办、委托课题,接受研究经费;
(四)开展横向研究合作,特别是与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应用性合作研究;
(五)举办高层次、有影响的公共管理学术研讨会;
(六)发表、出版工作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研究成果;
(七)开展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在公共管理领域组织前沿性学术研究项目,深化中国公共管理研究;
(二)完成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委托交办任务,组织开展跨学科、跨部门的重大项目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作用。
(三)与地方党政部门和院内外学术机构开展公共管理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有影响的学术研讨会和论坛,努力扩大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
第八条 本中心不开展下列活动:
(一)不符合主责主业;
(二)以中心名义签署横向课题合作协议;
(三)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主办报刊;
(五)经营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我院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九条 本中心实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党委(党组)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条 本中心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第十一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二条 本中心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1名。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为主要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经批准可超龄任职;
(三)主任须由学术造诣较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担任,秘书长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在职人员担任;
(四)原则上应包含中国社会科学院45岁以下的中青年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四条 本中心负责人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经批准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2个任期。
第十五条 本中心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任免的,须经主管单位审批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
第十六条 本中心发生负责人变更,应经主管单位审批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任期自上级部门印发正式批复文件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本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中心意识形态安全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负责开展学术规划、指导和评议;
(三)负责提出工作机构设置建议和副主任工作分工;
(四)按规定聘任中心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特约研究员、执行研究员和研究助理;
(五)负责中心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学术规划和评议;
(二)负责组织执行中心研究任务;
(三)负责本中心日常外联工作;
(四)负责完成上级有关部门考核资料报送事务;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中心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成员以主任办公会议方式聘任,任期为5年,成员变更程序为主任提议,主任办公会议决议,成员退出程序为成员提出申请,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并告知本人。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本研究中心不刻制印章。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经费自筹,财务纳入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主管单位核准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制定活动、人员、财务、机构等制度,完善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置备成员名册,为查询提供便利。成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报主管单位审批后修改名册,并报中国社会科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召开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以适当方式向成员通报并报主管单位备案,以备查询。
第二十六条 以中心名义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应当由主管单位批准。按外事管理程序需报院审批的,以主管单位名义报院审批。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聘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的研究人员应按照主管单位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以中心名义签署聘用协议、明确聘期和工作纪律等。聘期与负责人任期一致。聘用境外人员应由主管单位报国际合作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聘用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行政人员或科研助理等,应按照主管单位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以主管单位名义签署聘用协议、明确聘期和工作纪律等。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相关事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完成任务或出现相关规定终止情形的,应予以终止。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主管单位审核、中国社会科学院批准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后,应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人员、财务、档案等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中心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