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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巩献田教授,反对《物权法(草案)》
作者:左克    文章来源:  
写作的缘由

作为北京大学一个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教师,从《物权法(草案)》公示的一开始,我就关注着事态的发展,但始终没有时间阐明自己的观点。后来听说《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规定了“不懂民法的人应该等学懂了再提意见”之后,才知道公示只是个形式,人家原本就不准备听群众的意见。既然《物权法(草案)》是一部分先懂起来的那部分人的事,自己应该多想想怎么变成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前任驻法大使吴建民说过,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主要包括高科技行业的知识分子),而不要为这事瞎操心。

但是最近,看到网上那些曾经要求别人“宽容”、“理性”的风云人物一个个失态,让我觉得很有写一点东西的必要。一方面,与那些“文革”“红卫兵”式的“极左遗毒”作斗争——哪怕它以极右的面目表现出来,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职责;另一方面,以此作为对巩献田教授的支持。

(一)《物权法(草案)》姓什么很重要吗?

我不知道“不问姓社姓资”是谁规定的。有人说是邓小平,但邓小平并没有说过不问姓社姓资。当然,如果那些法律精英有通天的本领,制定个《禁问姓社姓资法》,那么十三亿小民也只能遵守。即便有一天“姓社姓资”在网上成了过滤词汇,那么我们只讲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特别是其中的群众是否满意这一标准,行不行?把群众不满意的错误改革改回来,那些改革精英们能做到吗?能允许吗?看看教改、医改,再清楚不过了。

实际上,这些精英们自己从来都是问姓社姓资的。既然法律精英们说《物权法(草案)》是学术问题,我们不妨看一个学术上的例子。2000年,张维迎等人在国外的《比较经济学》杂志发表文章,题目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竞争与体制改革》,文中提出了一个体制改革的理论并用以分析中国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认为地区间竞争是中国走向资本主义的动力。(Shaomin Li, Shuhe Li, and Weiying Zhang, The Road to Capitalism: Competi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Chin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Vol. 28 (No.2), 269-292, 2000. 见该杂志主页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journal/01475967。另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网页http://www.gsm.pku.edu.cn/wuan1/lunzhu.html。感谢黎阳提供线索)

可见“不问姓社姓资”是只许精英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王规定。改革精英们自己是从来都不忌讳讲姓社姓资的。

实际上,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巡讲话中告诉我们的,恰恰是“要问姓社姓资”,他的本意是要正确判断姓社姓资,认为最根本方法还是用实践去检验,而不是空泛地争论姓社姓资。这就预示着这样的可能结果:如果实践证明了确实姓社,那么就继续坚持;如果确实姓资,就应该纠正,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改革精英们在改革过程中能够做到有错必纠,那么我们这些后懂起来的人,确实没有必要为姓社姓资操心,专心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就行了。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他们不承认改革会犯错误,即使有民怨极大的“个别失误”,那也是改革不深化的结果,别指望会再改回来。他们还霸道地说什么“改革没有回头路!”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些错误的改革结果,其实是他们早就预谋好的。既然如此,为了防止他们将来不认账,我们问一问《物权法(草案)》姓社姓资,决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很有必要。

(二)《物权法(草案)》违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的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虽然目前没有对个人违宪行为的处罚规定,但至今还没有哪个法律专家敢说法律、法规可以违宪。可见,当前的宪法是管得了法律的,用宪法来逐条审查《物权法(草案)》也是很正常的。

就拿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来说吧。物权法的作者们说:在《物权法(草案)》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有十多条,他们却看不到”。但依我看,“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有十多条,却条条没有用”。为什么呢?《物权法(草案)》虽然加入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但这只是摆设,到时候基本不会被落实。因为就算没有《物权法(草案)》,现行法律一样管得了MBO、低价格转让、私有化这类违法行为,但这类行为很少有被处理的,即使已经被法办的极少数倒霉蛋儿,如今也都在准备翻案(如新大地公司总经理涂景新),甚至还有一些国务院部委(如国资委)和地方政府公开参与其中。既然如此,《物权法(草案)》在其中作了规定又如何?当然,这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物权法(草案)》无关。这更说明目前最迫切的任务不是制定《物权法》,而是研究法律如何落实,其次是制定《公共财产和集体财产保护法》。

那么《物权法(草案)》存不存在违宪的条款呢?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给出《物权法(草案)》不违宪的理由是:“宪法已有‘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明确规定,《物权法(草案)》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改革开放的要求。”(2006年02月26日《新京报》)这个不像样的理由犯了“用个别证明一般”的逻辑错误。即使从纯学术角度看,也不免让人为江平“终身教授”的学术水平担忧。

其实,即使是在这些“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中,违宪的内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物权法(草案)》虽然从形式上规定保护国有资产,但由于中国现行法律不具前溯性,所以它对以前的既成事实无管辖权。再加上《物权法(草案)》中对“合法”的定义不够具体,《物权法》就会成为那些虽然非法,但已经被暂时默认的私化财产的保护伞,于是就造成《物权法》与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冲突。一旦《物权法(草案)》被通过,很容易出现这样的结果:2005年的MBO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该企业如今却被《物权法》保护。

其次,《物权法(草案)》虽然规定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没有为私有化和MBO给出说法。所以对于今后的私有化行为,只要出卖价格不要太离谱,《物权法(草案)》就不认为这是国有资产流失,就将之视为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这实际上是鼓励私有化,难道不违宪吗?

(三)《物权法(草案)》用小恩小惠欺骗购房者

据说,购房群体是《物权法(草案)》的最坚定的支持者之一。这些购房者中的绝大多数,显然都属于杨立新教授所说的“不懂民法”并且没有“学懂”民法的人,但是为了获取他们的支持,法律精英和某些媒体使用了不光彩的欺骗手段。他们事先被某些媒体许诺,一旦《物权法(草案)》通过,受惠的将是他们。在一些矛盾非常尖锐的地方,《物权法(草案)》甚至成了维权组织和购房者的救命稻草。《物权法(草案)》被搁置后,某些媒体别有用心地挑唆,他们便不顾事实,把所有怨恨发泄到巩献田教授的身上。

这些购房者中的大多数并不是富人,相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机构来说,都属于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法律保护。既然制定这样的一个法规很有必要,为什么迟迟不见出台,却偏偏兴师动众地在《物权法(草案)》中加以规定呢?可见法律精英们制定《物权法(草案)》,保护的主要对象不是购房者可怜巴巴的房产,而是那些已经和正在被私有化的生产资料——它们原本是属于人民的,现在要通过法律手段追认,这是很难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为了蒙混过关,他们拿工薪阶级那点微不足道的私人生活资料去给被私有化的私人生产资料做陪衬、打掩护,用小恩小惠欺骗和利用人民。这种“平等保护”,实际上隐含了一个不平等的前提:一个赞成《物权法(草案)》的购房者要想自己的房产被保护,就要赦免新资产阶级的原罪,放弃追讨被掠夺的公共财产(包括自己理应得到的那一份),承认这种掠夺行为合法。这个代价是相当大的。

一个有良知的购房者,绝不应该支持《物权法(草案)》,而是要谴责法律精英们打着为民谋利的幌子,往《物权法(草案)》塞入了私货,应该和他们作坚决的斗争——一场维护自己尊严的斗争。

(四)结语

最后,我非常赞同巩献田教授的一句话,并加以发挥:出台《物权法》再紧迫,至少也要等上三、五年,等这些起草的人把基本政治理论搞清楚以后,等到把MBO、私有化等是否合法用法律形式规定清楚以后,等到他们学会尊重民意以后,再说。

左克

2006年2月27日

(注:本文根据自己在网上参与的一些讨论整理) _(博讯自由发稿区发稿) (博讯 boxun.com)
(2006-06-01 15:02:00 点击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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