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巩献田教授对原《物权法》草案提出批评意见之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本来,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何况还是一位法学家,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给自己国家正在制订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提出某些意见和建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也是一件好事。但是不知为什么,却遭到了某些人士无端地攻击与忌恨。这些人利用对某些媒体的垄断,采取轮番上阵、颠倒黑白的极不正常方式进行集体围攻,大有不将巩献田教授批倒批臭再踏上一只脚,而绝不罢休的架势。但是,中国之大,绝非某些法学精英所能想象和驾驭的,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即只许完善强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许别人提半点完善加强对公有财产保护的作法,激起了一切有良知的关心和盼望制订出一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物权法》的人们的愤怒,他们理所当然的对法学“精英”们的倒行逆施展开了反击。这里,为了改变一下某些法学“精英”独霸媒体,大搞一言堂的局面,本刊特向读者推荐署名为史前进的几篇评论文章,供大家参考。须要说明的是:第一,本刊并不反对制定《物权法》,我们反对的是法学“精英”们照抄照搬西方民法理论和过时的物权法理论,偷梁换柱,瞒天过海,大搞中国人立外国法的行径;第二,史前进文章的观点纯属学者个人观点,与本刊无关。
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有些人对草案不提一条意见,却向提意见的学者发难,炮声隆隆。这第一炮,就是明里指向巩献田。巩教授已够可怜,说了 “我并不反对98%的条款”,可还是不依不饶。从研究室、学院到研究会、全国学会逐级递进;从政法院系到律师协会、中央党校层层扩大;从物权法专家、民法学家到法理学家、有关学者到法院高官、律师、司法部和公安部干部、工商局和证监会人员,兼招并纳。看来,全国从北到南,或要“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了。点名批判学者,拿对物权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学者开刀,这是法学界几十年来未曾有过的事,开了恶劣的先例。
事情竟至如此,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为什么?
2005年12月起,报刊开始报导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情况。先是12月末《21世纪经济报导》以实习记者的名义发表“物权法草案搁置”一文;接着2006年1月《经济观察报》发表“公权与私权之争困扰《物权法》立法”署名文章;2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物权法草案被称违宪暂不提交今年全国人大”一文、《南方周末》发表“北大教授公开称物权法违宪姓社姓资起争议”一文。其中,《21世纪经济报导》和《南方周末》的文章,点名报导有关对北大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和他的一封公开信的评论。此外,在网络上,民法研究会研讨会上和100多人“联名上书”中,都点名批判巩献田,断言“物权法让此人给搅黄了”、“公开信发挥了一定作用”。
乍看起来,巩献田的公开信是“拐点”,点名批判是有道理的,把他的“谬论”批倒了,物权法就可以通过了。事实上,一部立法草案没有通过或“搁置”,是立法机关的职权;物权法草案的现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结果。因哪一位教授的意见而被“搁置”立法,我国从无一例。批判家们打巩,“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
巩献田的公开信的基本内容是三段话和六条具体意见。
被批的三段话集中为草案“违宪”、“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和“开历史倒车”。公开信所言“违宪”,指草案没有规定“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不能重复规定”,这就是批判家批巩的唯一根据。为什么一提“违宪”即跳呢?早在物权法二稿定稿后,报刊所称“教育部某研究机构”即于2004年11月5日召开物权法二稿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是社科学界若干学科的著名学者。其中,法学学者们明确表态,提出了修改意见。有学者明确指出物权法二稿“三个是”和“三违反”,其中的一个违反,就是“违反宪法”,并指明“直接违反宪法规定的规定有5条”。草案的问题,哪里仅仅是违宪。对“违宪”讳莫如深,满以为巩献田好批倒就决定先批他。这是不是故意整人呢?“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的说法,不是谬论。早在上述座谈会上,有学者提出“在穷人的全部家当抵不上富人的一只马桶值钱的情况下,立法却一概加以保护,我们的立法怎么能采用西方立法的骗人伎俩呢?”这种表述能够批倒么?你硬是批倒了,广大劳动人民会答应吗?至于“开历史倒车”,应是一种表喻。听一句“开历史倒车”就大喊大叫,一些人整天大骂共产党、大骂社会主义、大骂党和国家领导人,你们哼过一声么?巩献田的公开信还对草案中的6处条文表达了不满,即第7条登记机构、第25条不动产登记费、第55条道路等公共设施所有权、第56条国家机关处分权利、第58条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第72条国企等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追究。谁都知道,这6条意见很快会处理完毕,涉及不到草案“搁置” 问题。
某报刊报道引他人之话写到:公开信“一个明显的后果是,如果《物权法》的立法进程受阻,将会导致整个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停滞。因为,在物权法之后,还有侵权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及民法总则等需要制定”。实际情况是:在2008年届满的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里,没有上述四个法,即根本没有民法总则、人格权法,而其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是否与该报所言之侵权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沾边,不得而知。把没有的法说成有的法,并把巩献田拉来抵罪,是不是太过分了呢?
巩献田的公开信是2005年8月12日上网的,而事隔一个月后,以人大法工委名义公布了《各地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归纳成20个方面,并做了修改说明,提出“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后尽快出台”,仍决定提交10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并由新华社向国内外播告。很显然,巩的公开信并未阻挡立法进程。
报刊报导说:9月13日,“巩前往人大,与人大法工委高官会谈将近一个半小时”,“之后,物权法草案偏离了预定的立法轨道”。这不符合事实。在2005年8月18日召开的物权法草案座谈会上,除社科各学科学者外,多位法学学者发言,在国有资产流失、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外资的市场份额、先行制定国有资产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而尖锐的批评意见。有学者做了主题发言,题目是“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几点意见”,当即提交4万余字的发言稿.。对于学者们的发言和主题发言,会议制成《简报》印发。后来巩献田在法工委谈话的内容,除公开信内容外,基本是这次座谈会上主题发言和发言的内容。这些内容,反映在巩献田于谈话后写成的谈话记要里。这件事,几个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人员都清楚。其实,法学界许多学者、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都以各种形式表达过自己的看法,只是他们还未得进一步讲话。报刊把众人之功,集中套在巩献田头上,使之代人受过,横遭莫名之灾。
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法工委对每一条意见采取了非常认真的态度,汇总、取舍和具体条文的修改,开始进行浩繁巨大的工程。这中间,2005年10月1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该《汇报》认定“总的来看,多数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给予肯定”,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进一步清楚地说明,根本不存在巩献田的公开信阻挡立法进程问题。
批判家指称,对于巩献田的公开信“教育部某研究机构轻率地将这种意见提交给中央”、“这些看法已通过某种渠道提交给中央领导”。这是空穴来风,子虚乌有。“教育部某研究机构”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做这件事,它们的《简报》没有一句巩献田说过的话。“某种渠道”说得神秘兮兮,巩的公开信是登在网上的,且信头是“尊敬的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还用得着“通过某种渠道”么?这些“黑话”人们实在读不懂。前几天《南方周末》报道说,批判家们说“大家都很气愤”。这句话也使人费解。由何而“气愤”?公开信发表后,民法专家不屑一顾,认为“他们不懂物权法”、“不懂民法的人应该等学懂了再提意见”,大家之风,何气之有?!又因谁而“气愤”?2005年9月中旬前,尽管巩放了“狠话”,然立法进程顺利,天下太平,生气的似应是巩,而批判家们是在9月中旬后才开始生气的,这从突然而来铺天盖地的进攻战看得出来。至于为“某研究机构”、“某种渠道”而“气愤”,大可不必。递交材料或信件,是正常工作,是它们应尽的职责和职业操守。据报载,批判家们已搞过一次“联名上书”了,2月17会议后又“上书”,2月25日会议刚刚开完,已经“无愧地向祖国人民和世界宣称”物权法草案的胜利了,似还会“上书”。面对这般群体性“逼宫”情景,人们都不会生气。“志,气之帅也”。批判家们是想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做成大事的人,切莫再为草案这件小事生气。况且,物权法草案是“公共财产”,不是哪几个人的家私。稍有不顺,便气急败坏、兴师诛讨,这怎么得了呢?
“巩献田”、“公开信”不过是一个符号、是一台“风车”的代名词。同风车开战,那是堂•吉诃德式的勇敢。草案的问题远不止巩公开信上的“三点六条”。批判家之所以选择政治问题扭住不放,唱的是“空城计”,以掩盖法律问题、法学问题的空虚。聪明的诸葛亮只唱一次“空城计”,兵寡而若重,城虚而似坚,此乃诈术耳。可我们的批判家们却翻唱第二次、第三次,自以为得计。
最近,有人终于按奈不住了。他们“否定改革开放”,一语道破天机。这就不容分辩地表明:批判巩献田是假的,开展学术讨论是假的,口言物权法能创建和谐社会也是假的。那么真的是什么呢?只有上帝知道。我们公平正义的批判家们,应该擦亮眼睛了。试看今日之中国,社会主义改革车论滚滚向前,不可阻挡。有谁愿意做资本主义“改革开放”的卫道士、殉葬品呢?不要再攻击“巩献田”了,不要再在“一封信”上做文章了,不要再搞那种“政治”斗争了。建议从现在起,回到平静的书桌,多做些学术争鸣的准备工作,并记住,只有学术理论才能征服人、“打倒”人。
记得一位先哲说过,历史很喜欢捉弄人,人们要到这条胡同,却把他们带到另一条胡同。本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大家认真提出意见或建议,一道深化法学学术理论研究,为创建中国风格和中国气魄的法律体系服务,这是一条光明大道。然而,短短6个多月的历史,却把人们带进了一条面目全非、阴霾四伏的死胡同。这是一场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有策略的“内战”的胡同。我相信,我们的批判家是会从这条死胡同走出来的。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间正道。“内战”不得人心,挑动“内战”的人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是为什么?——一评《物权法(草案)》辩护词
作者:史前进 文章来源:
(2006-04-27 08:57:00 点击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