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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草案)

(1980年12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985年3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1991年11月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2001年12月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政治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POLITICAL SCIENCE)。
第二条 本会是团结全国政治学工作者,开展科研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积极提倡和鼓励会员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党的双百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政治学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建设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科学,为改革开放和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把我国建成一个现代化的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邮编:10007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组织、协调全国性学术活动和跨地区的科研协作;组织或支持各分支学科研究会专题研究组的活动。
第七条 举行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和学术情报交流会,举办各种形式的讲习班、研究班和系列讲座,积极普及政治学知识,并为会员的短期进修提供机会。
第八条 支持或协助组织教材、论著、资料、译作、工具书、丛书、刊物等的编、写、译工作;向报刊和出版社推荐优秀的政治学科研成果;举办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
第九条 同有关的研究机构和实际工作部门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交换资料,组织协作,提供咨询。
第十条 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政治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各省、市、自治区的政治学会,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会,以及在各政治学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和其他单位中建立的群众性学术组织,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均可提出申请;
(五)个人会员:凡从事政治学相关的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均可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政治学信息、科研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经常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它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指导会务和学术活动。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聘请学会本届理事会顾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主管本会资产;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损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00一年十二月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中国政治学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于1999年3月3日开会讨论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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