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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参政党的进步性和广泛性
作者:蔡永飞    文章来源: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这里对参政党性质的界定是从三个角度来进行的:政治联盟的性质是从参政党的构成来界定的;执政党的亲密友党的性质,是对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的描述;而参政党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性质,则是从参政党政治功能角度作出的概括。

江泽民在2000年召开的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民主党派的进步性,是与它们积极参加我们党领导的建立新中国和建设新中国,实行独立、统一、民主、富强的历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阶段,这种进步性集中体现在各民主党派同我们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是同其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它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这一论述阐明了参政党的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性质和特点。

显然,参政党的进步性和共产党的先进性是不同的,它有着特殊的表现形式和特点。研究考察参政党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性质,不仅有利于了解中国参政党和多党合作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参政党来说,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优势和作用,从而为多党合作事业和多党合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

一、参政党的进步性不同于共产党的先进性

作为中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具有先进性,这是其成为执政党的前提;作为中国的参政党,它们具有进步性,这是它们成为参政党的条件。执政党的先进性和参政党的进步性具有相联系的一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领导者,参政党则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参加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的先进性主要表现在它走在人民的前列、走在工人阶级广大群众的前列。毛泽东说:“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无产阶级里头出了那样一部分比较先进的人,组织成一个政治性质的团体,叫共产党。”共产党始终是代表和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带领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一支有组织的战斗部队,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建设和改革时期,党都始终走在全体中国人民的前列,始终是中国革命事业、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设计者、领导者。而中国的参政党则从革命年代开始,长期追随中国共产党,积极参加了共产党领导的各项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项事业的坚定支持者。在革命年代,各民主党派积极参加了中国共产党倡导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共产党团结一致,在反对国民党顽固派的斗争中和共产党站在一起。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各民主党派积极参加共产党领导的与蒋介石独裁统治的斗争,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新中国建立以后,各民主党派参加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参政党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次,共产党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它始终走在历史和时代潮流的前列,参政党则能够顺应历史和时代潮流。共产党的先进性根本还在于党与历史发展规律、与时代发展进程、与国家和民族面临的任务之间的关系方面。中国共产党始终能够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地揭示和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能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制定科学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切实担当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而中国的参政党由于历史和自身的局限,未能在科学认识和利用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提出革命、建设、发展和改革的纲领,其成员都认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却不一定怀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帮助下,中国参政党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思潮中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理论、纲领的先进性,进而跟上了历史和时代的潮流,成了中国社会政治发展中的积极力量,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这是它们的进步性。

再次,中国共产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中的先进分子所组成,而参政党则是由不同时代的进步力量所组成。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是与先进生产力相联系的工人阶级,它按照严密的结构和纪律组织起来,要求自己的全部成员都努力成为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中有觉悟、有组织、有纪律的先进分子。中国共产党集中了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的精英人才和骨干力量,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处于核心地位,具有中国社会任何政治力量都无法比拟的政治优势。参政党虽然也具有“人才密集”的特点,参政党成员在现代化建设许多领域也是重要骨干力量,在今天,参政党也由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还是质量与中国共产党相比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且,参政党人士分布在社会许多方面,也具有广泛代表性,但这些社会阶层和群体基本上处于社会各个界别,更适合成为参政党。

二、参政党进步性和广泛性的具体体现

参政党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其所代表的利益与执政党所代表的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参政党的广泛性则体现在其所代表的利益与执政党所代表的整体利益的差别性方面。参政党的进步性是参政党性质的主导方面,参政党所代表的利益与执政党所代表的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也是参政党所代表的利益的主导方面。

从参政党的政治取向看,它们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这是它们政治上的进步性的突出表现。事实上,从1948年各民主党派共同发表响应中共五一节号召的声明、公开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后,始终和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保持一致,不仅始终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而且也一直把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比如,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明确指出:“本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这里的“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就是遵循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完全符合现阶段中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包括民革在内的中国各个参政党,均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路线和政治纲领为自己的政治纲领,这是它们的进步性的最重要的体现。

从参政党的政治表现、政治作为来看,它们一直在忠实执行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政治路线、政治纲领和一切方针政策。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在1989年确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以后,它们积极投身振兴中华、统一祖国的伟大事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领导下,参政党坚持把发展作为其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牢牢抓住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它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正在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恪尽职守、殚精竭虑。各个参政党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时候,各尽所能、各显其长,向执政党和政府机关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为执政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作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从总体上看,参政党成员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他们除了在党派活动中履行参政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以外,大多数时间是在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实际上,参政党成员发挥作用,更多是在各自岗位上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工作,做出成绩。参政党成员虽然人数不是很多,但是他们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大多数都是骨干和带头人。这也是参政党进步性的具体体现。

参政党在政治上的代表性体现了它们进步性和广泛性的统一。参政党广泛性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同参政党分布在相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中,比如,民革的成员主要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人士,民盟的成员主要是从事文化教育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民建的成员主要分布在经济界,民进的成员多从事文化教育出版工作,农工民主党的成员以医药卫生界中高级知识分子为主,致公党的成员基本上是归侨侨眷,九三学社相当数量的成员是科学家,台盟的成员都是在大陆的台湾省籍人士。另一方面,从各个参政党内部来看,他们各自成员的界别分布也相当广泛,几乎包括了脑力劳动部门的各种行业,他们的社会基础十分广泛。

参政党的这种社会基础的广泛性,决定了它们所代表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与执政党所代表的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因为他们主要是在各种脑力劳动部门和上层建筑机关,承担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工作,思想上、政治上认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基本的前提。同时,参政党成员的分散性也决定了他们的具体利益必须依赖和依附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必须以全局和整体利益作为他们的局部利益存在和实现的前提。另一方面,参政党的社会基础也决定了它们所代表利益的差别性,他们的具体利益要求可能是十分不同的,当他们的利益要求被概括和表达为不同参政党的意见建议,就必然表现为相当程度的广泛性。当然,不管这些利益要求的差别有多么大,也不会超出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整体利益的范围,因为绝大多数参政党成员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他们在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全局的利益诉求是与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整体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他们人数不多,他们的特殊的利益要求总是反映局部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影响和改变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反过来,参政党成员所能够反映的局部利益,作为与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特殊利益,它们得到了反映和照顾,只会有利于绝大多数人整体利益的实现,而不可能损害或者影响到绝大多数人的整体利益。所以,参政党在政治上的特性,就是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就是体现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相统一。

三、参政党的生命力在于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

参政党的社会基础不仅决定了其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性质,同时,也决定了参政党在中国政党制度中的地位作用和存在的价值,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合理性和生命力。

首先,参政党的进步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成为多党合作制度中的领导党的可能性。没有参政党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投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项事业,没有参政党所代表的局部利益与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多党合作制度就不能形成,合作也不能持续。所以,一方面,多党合作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对中国社会政治运行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能力、对中国人民的强大号召力、凝聚力和驾驭中国社会政治全局的执政能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参政党的智慧和奉献精神。参政党对于执政党的认同和支持,也是一种对中国社会政治运行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能力,是其作为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进步力量、积极力量的标志。显然,只有保持参政党的进步性,不断加强参政党的进步性建设,只有把参政党的进步性建设作为参政党建设的主要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才能够坚持和发展,多党合作制度才会有生命力,才能够继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参政党自身才会生命力,才能够建立和巩固自己的历史地位。

其次,参政党的广泛性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领导党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党,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参政党所代表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各种不同利益才能实现。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中华民族的现实和长远的整体利益、全局利益、战略利益,这样的利益不能够得到实现,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是不可能实现的。特别是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和群体,更需要把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摆在突出位置上,从而为自身局部利益的实现创造条件。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才是正确的有意义的和有生命力的合作,才能够形成参政党应有的历史地位。在多党合作中,参政党不仅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而且在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的时候,必须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当中国共产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时候,参政党也必须把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

再次,参政党的广泛性也决定了参政党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成员的必要性。是不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就不需要其他政党的政治参与,或者说,没有参政党,中国共产党照样领导中国现代化建设取得成功呢?不是!参政党的广泛代表性也决定了它们成为多党合作制度成员的必要性。一是共产党需要最广泛地团结各种政治力量、各种同盟者共同参与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参政党正好可以成为共产党联系参政党所代表和联系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桥梁。二是在最广泛地团结一些社会阶层和群体方面,参政党可以起着执政党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发挥好参政党的这些作用,不但不会削弱执政党的威信,反而可以不断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因此,参政党越能够体现它们的广泛代表性,越能够体现它们各自的特色,就越符合多党合作事业的需要,就越有生命力。如果按执政党的政治标准来要求参政党,把参政党看作是执政党的外围组织,就会使参政党失去它们的特色,因而失去它们的存在价值,多党合作就失去了意义。

对于执政党来说,参政党的广泛性,不仅是实行多党合作的理由和需要,也是作为领导党必须照顾好同盟者利益的依据。参政党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执政党就要尽可能满足它们的这些要求,这不仅是多党合作的重要目的,也是多党合作得以延续的发展的条件。正如毛泽东1954年10月在同印度总理尼赫鲁谈话时曾经说过的:“我们在合作方面得到了一条经验:无论是人与人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合作,都必须是互利的,而不能使任何一方受到损害。”“合作一定要有利,否则谁还干呢?”(《毛泽东文集》第六卷364、372页)。
(2010-08-16 16:38:00 点击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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