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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选举阻隔”到双方互动——对直接选举中“迷茫的选民”和“陌生的代表候选人”的思考
作者:周世亮    文章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与阐述是政治学理论的当然成分,其中对选举、选举制度及过程研究也是历来政治学研究的传统项目[1]。本文主要借助于“选举阻隔”,即直接选举中因代表候选人介绍存在的问题而造成“迷茫的选民”和“陌生的代表候选人”这一现象的表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后果,并提出“认识代表”从“介绍代表开始”的论断,通过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一环节来消除“选举阻隔的现象”,从而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一、直接选举中的现状与问题的提出

参加选举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我国,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是从选民的角度而言,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行为[2]。实际上,在我国主要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实行直接选举。直接选举立足于基层,带有区域性。其范围是由不同单位组成的选区构成。然而在直接选举过程中,一项选举的调查显示:对代表候选人很了解的只占20%左右,完全不了解的占20%左右,只了解一点的却占高达50%,有这么多的选民不了解或不太了解候选人[3]。加之有限、简易、程式化的代表候选人介绍,更造成了广大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不甚了解。推及选举中的投票场面必然会出现“迷茫的选民”和“陌生的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对此,我们提出一个全新的概念即“选举阻隔”,用以描述这种现象。选民将选票投给自己不熟悉的代表,选民心里会有什么样的想法?而代表候选人也只是被动地接受选民的选票,代表候选人如何被选民认识?当选后又如何去履行自己代表的职责?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去消除这种“选举阻隔”的现象?促成选民和代表候选人之间必要的沟通与互动,架起两者之间的桥梁,问题解决的办法还需从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环节入手。选民认识代表、选举代表、联系代表和代表沟通选民、履行将来当选代表的职责最基本的源头在于让选民认识了解代表候选人。一切还得从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开始。

二“、选举阻隔”现象的负面影响和成因分析

1“.选举阻隔”的负面影响

按照现行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然而在直接选举的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的原因,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存在内容简单、形式单一、时间短促的问题,造成对代表候选人介绍与宣传不足,选民对候选人的认识与理解不足,导致“选举阻隔”现象的出现,由此带来了多方的负面影响。

(1)从选民的角度来看,侵害了选民对选举的知情权。认识与了解代表候选人应该是选举活动进行的起点;是选民顺利行使选举权的保障;是组织选举机构的应尽职责。尽管组织选举的机构、政党、人民团体、行使联名推荐的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介绍的权利,但实际上,直接选举中的宣传介绍又以主持选举的机构为主,对代表候选人的有效介绍缺失导致选民在投票时产生对代表候选人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试想:许多选民对某些代表候选人甚至根本没有听说过,也没有丝毫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去选择自己的代表,保证选举出的代表符合他本人的意愿?将来又如何去联系自己的代表以反映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又如何去考察与监督自己的代表呢?

(2)从代表候选人的角度来看,因为“选举阻隔”束缚了他们的政治创造力和竞争力,抑制了他们的政治热情。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渴望主动参与政治选举过程,改变被“包办”的现状而被广大选民所拥戴和支持,自然是每个代表候选人的正常心愿。当选代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代表和反映群众的利益和呼声。被列为代表候选人自然在政治上有很多的可取之处,有些代表候选人在平时工作和生产的实际中就与广大民众建立广泛的联系,存有很多沟通技巧和对民众的亲和力。但是“选举阻隔”阻断了他们与选民的沟通与交流,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单一,只有了了的书面介绍,而且过于简单,无论是全国人大代表选举还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候选人的介绍一般只印发一张两三百字的简历,除了姓名、年龄、籍贯、学历、工作经历之外,几乎没有其他资料[4]。排斥代表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行为,人为割裂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正常沟通与交流。所以对代表候选人来说,完整而详尽的选举介绍是他们的心理和工作需要。

2“.选举阻隔”的成因分析

(1)法律规定的限制。按照现行组织法的规定程序:初步列入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应于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经反复协商,由选举委员会确立的正式名单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在选民投票的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从时间上看,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至选民了解需要一个过程和时间。现代社会居民生活节奏加快,信息涌流,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不能有效传递,造成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了解的脱节与缺失。再者,法律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其他选民可以介绍其推荐的候选人,但是直接选举的实践中一直以官方或执政党的介绍为主,至于代表候选人是否能够履行向选民的自我介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选举实践中缺乏代表候选人的富有个性、生动活泼的自我介绍。第三,对间接选举中的操作模仿效应,也导致了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雷同、单一。

(2)选举技术的原因。直接选举中的选区划分有以居民生活的社区、职业工作的场所等为选举单位组成。多种方法划分选区的目的在于便于选民参加直接选举,顺利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但是对代表候选人在选区的分布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以多种情况组成的居民社区可能会出现一个非社区、以职业场所为主要日常活动范围的代表候选人,组织选举的机构没有从技术上合理规避“陌生的代表候选人”和“迷茫的选民”的分布与碰撞的问题。当对代表候选人介绍的缺失,参加投票的选民自然对其代表候选人感到陌生,选举阻隔也就无法避免。

(3)组织者的主观认识偏差。选举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活动。但是在直接选举中,一些组织者法治意识、民主意识淡薄,对选民参加直接选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够深刻。以完成组织选举任务居多,没有切实推进民主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执政党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介绍和其他方式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在介绍上不能同等对待。已模式化的选举过程,不但选举组织者已对各个步骤烂熟于心,就是选民亦习惯一次次地机械重复选民登记、投票等过程,制度化的过程,正不可避免地走向形式化,使选举蜕变为一种认认真真走过场的形式。在轰轰烈烈的声势下,掩盖的恰是选举的活力正在逐渐萎缩的无可避免的事实[5]。殊不知在选举工作中的偏差,在介绍代表候选人环节的缺失,实质上是侵犯了选民和代表候选人正当的民主权利。

三、对“认识”从“介绍”的建议

如何充分介绍宣传代表候选人,这是当前选举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代表候选人只有在充分被选民认识和了解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被选民所选择和接受,才能扎实深入选民中去,履行当选代表的职责,否则,在现实中有转变为一个“空壳”代表的危险。很明显,改变双方被动局面,消除阻隔现象,出路在于完善代表候选人介绍环节。为此:

1.要变单方、程式、简易介绍模式为多方、全面、立体介绍模式

可以在统一的代表候选人介绍板块之外,均等地留有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的空间,发挥代表候选人的自我介绍的创造力,满足代表候选人自我表现的需要。内容可侧重于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特长、主要政绩、当选思路及打算、服务目标等。此外,要提供参政党、人民团体、其他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机会,形成多头并进的介绍态势。且对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材料要翔实、丰富,能够全方位展示和说明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状况,造就完整、全面、立体的代表候选人的形象。

2.促成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对话、交流与互动

从代表候选人的角度来看,应零距离面对选民,接受选民的考察与选择。因而,主持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应立足于搭建平台、组织服务、公正裁判的立场,引入竞争机制,促进代表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把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职责部分让位于代表候选人。此举不仅可以激发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热情,造就政治选举的竞争压力,锻炼代表候选人的政治技能,培养代表候选人对选民的责任意识与公仆意识,也为其日后当选代表履行联系选民的职责打造了平台。而选民则可以借助于对话和交流,认识代表,了解代表,进行合理的投票选择。

3.发挥大众媒体宣传功效,强化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与监督

对于直接选举而言,宣传与介绍代表候选人不仅是选举机构、政党、人民团体、其他选民的职责,同时,也是“人民喉舌”———大众媒体的职责。当地日报、选举简报、选举公报等都可以形成对代表候选人的书面介绍;有条件社区的闭路电视、有线广播、公共宣传栏也可以成为宣传代表候选人的驻留地;当地的电视台则可以发挥媒体的监督与宣传作用,提供每位代表候选人均等展现机会;主持选举的官方网站也可以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公共信息,以备浏览和查询。媒体的专业介绍显然是完善介绍的重头戏。

4.立足于直接选举的实际,努力创造灵活多样、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地方特色的介绍形式

直接选举面对基层,带有很强的区域性,为代表候选人深入选民存在空间上的便利和可能。一些地区在直接选举中所创造的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合理、合法的方法和形式值得借鉴、参考。

“选举阻隔”现象造就的是形式上的民主,但妨碍了直接选举中实质民主的推进。从选民的角度来看,认识了解代表候选人是行使民主选举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将来联系自己的代表反映利益和要求的起点;从代表候选人的角度来看,被选民了解和介绍是他们履行代表职责的基础,造就两者之间联系的桥梁是介绍的完善;从法律制度来看,对代表候选人介绍只是简单、弹性的规定,为选举实践操作留有很大创造的空间;从技术条件来看,多方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媒体与相关技术已经成熟,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改变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从社会进步来看,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基础设施的完备推动民主的不断发展,选民需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维护自己民主权利的倾向日趋明显,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必然提出更高的要求,扎实深入推进直接选举中的介绍工作是必然方向;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随之而来的民主、平等、法治、公正、竞争意识的扩散,可以预期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进一步的创造和发展。总之,消除当前直接选举中的“选举阻隔”现象,告别“迷茫的选民”和“陌生的代表候选人”的状态,一句话:“认识”还是需要从“介绍”开始。



注释:
[1]对中国选举及其制度的研究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侧重于选举现状的研究。此类研究是关于选举状况的实证调查,通过一般选举现状的描述,揭示现行选举及制度运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如蔡定剑主编的《中国选举状况报告》。2.侧重于选举及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研究。通过对中国选举及制度历史沿革的过程解述,从选举及制度变迁的角度来阐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变化规律,并预测选举及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向。如孙哲主编的《全国人大制度研究》。3.对选举及制度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及对策研究。此类研究是基于选举中一般认识或所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更为合理化的学理建议。如邹平学、商红日等编写的《中国代表制度改革的实证研究》、张牢生主编的《人大制度建设论》。4.对选举操作中的程序与环节优化的研究。通过对现实选举操作程序和环节的分解与剖析,提出建立科学民主公正的选举程序和环节问题的再完善建议,以期保证选举中的程序民主。如李凡主编的《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总体来说,对选举及其制度的研究是问题建议和程序优化的居多,部分涉及历史与比较的研究。但是其中关于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一环节的论述并不多,大多数的论述只是部分地涉及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内容,细致深入地做专题的论述有限。
[2]浦兴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上海人民出
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3][4]蔡定剑:《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第196、351页。
[5]史为民、雷兢璇:《直接选举:制度与过程》,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2010-08-20 11:07:00 点击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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