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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是公有制的政治机制
作者:刘永佶    文章来源:  
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制,并不是消极、独立的,也不是脱离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马克思用“上层建筑”一词来表示政治制度,只是一种形象的比喻,说明其与经济的一般关系,这个词本身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但经苏联和中国教科书的编写者的教条主义方法加以注释,“上层建筑”竟成了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哲学与社会科学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将之界说为外在于、独立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由此,在说明政治与经济关系时,往往只以“上层建筑”与“基础”论起,是相互分离的两个范畴的关系,政治对经济的作用,也是外在性的“反作用”。

以这种方法对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界说,只是在写文件、写文章和教科书、考试时才有用,却不能正确规定社会矛盾。其原因,就在于它严重地脱离了社会实际,关键是没有考虑社会的主体是人,不论经济还是政治,都是人的存在与关系。经济是人的经济,政治也是人的政治,它们的关系统一于人,并由人的存在本质而互相制约,经济是人以劳动有意识地在交往中满足需要的社会过程,在经济中,人本质的各要素都得到体现并有机运用。劳动作为人本质的核心要素是经济过程的主要内容,而需要作为体现人生命的生理和心理欲求,是劳动的动因,也是劳动得以实现的环节。劳动作为人类特有的行为方式,在满足人不能从适应自然而满足的需要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的生理和心理欲求,劳动是个体人从事的,需要也是个体性的,交往使个体人结合为总体,意识作为人主体性的自觉体现,贯彻于劳动、需要、交往三个要素之中,从而主导人的存在与关系。政治是对人的社会地位的规定及其关系的调整,它是人本质中交往因素的集中体现,以总体性的机构和法律、政策等规范和制约人的经济利益与活动。从逻辑的角度,可以将政治与经济分为两个层面,但在现实中,政治和经济是统一于主体人的,是不可分的。政治的作用,主要是在经济生活中,是经济过程的内在机制。

一些人按传统教科书将经济政治分离的观点,认为民主制可以不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产生,公有制也可以在没有民主制的条件下发展,“苏联模式”的缺陷与失败,理论上的原因主要在于此。公有制要改革,要发展,首要的就是调整其权利关系,而这又必须由民主制的改革与发展作为其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制的改革与发展是公有制改革与发展必要的、内在的组成部分,民主制的改革与发展又是解决公有制矛盾的导引机制。

时下主张为“私有化”而实行“民主”的人,并没有认识公有制与民主制的内在统一性,这样,他们所说的“民主”,实际上仍是一种“资主”或“财主”。他们在论证“民主化”时,所强调的是“精英政治”,虽然也会提到民众,但民众不过是作为选择精英主宰政治的投票机器;他们在论证“私有化”时,则完全不顾民众的利益,而是恶狠狠地强调“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私有化”与“精英政治”的结合,就是现代版的寡头专制。

即令这些以“自由主义”面目出现的人真心要实行他们的主张,但在中国,依然是一种空想;坚固而庞大、严密的行政集权体制并不能容忍广大民众投票选举自由主义精英执掌政权,虽然这个体制中的既得利益者会容许,甚至鼓励“私有化”,但这只是他们侵吞公有资财的手段。“私有化”的结果,绝非自由主义者所宣扬的,是由那些精通市场经济,善于经营的经济精英拥有“私有化”了的公有资财,也不是由他们主宰经济命脉,而是由旧体制某些身居关键职位的官员“近水楼台先得月”,经济精英即使有,也不过是成为官僚资本的“高级打工仔”。那些以权谋私而获取的资财,又因其掠夺者的心有余悸——他们最清楚这种掠夺的犯罪性,大多数被转移到国外,投资于国内的不足其零头。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形成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用来“发展市场经济”的“民主”呢?20世纪中国的历史已经证明,官僚资本所需要的只是集权专制的政治,也只有集权专制的政治能够成为官僚资本统治的政治机制。

不知那些鼓吹“私有化”的自由主义者,是否认知道这一层。其实,在今天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中,是分为几派的:一派是对西方,特别是美国自由主义的崇拜者,他们从书本或短期的观光、留学,产生了对自由主义的盲目信从,教条主义地宣扬在中国实行美国式的民主,但既没有对美国民主的真正了解,更没有对中国现实矛盾的分析,也不考虑实行的条件。这是一群对现实主义不满的浮躁者,自以为很高明,但其高明并非来自理性,而是凭感觉发议论,其言论虽激烈,不过抄自外国报刊和竞选广告,并不深刻。再一派可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他们是深知中国问题严重性的,并依传统把某些权贵看成中国命运的主宰者,因而也是可以给他们带来利益者。他们鼓吹“私有化”,是号准了权贵的脉,顺应其欲求,为其侵吞国有资产,毁坏公有制,复兴官僚资本服务的。他们的目的很清楚,就是在“私有化”的进程中,获取名利。至于表面上说的“自由”之类,不过抄自外国,甚至前一派人物的言论,连他们自己也不相信。

“私有化”的言论之所以能盛极一时,根本原因并不在有人企图将公有经济化为私有,而在于公有制经济本身的缺陷,这主要表现于所有权主体的缺位,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机构成为所有权主体。国家权利机构在不受控制、监督的情况下行使所有权的权力,以及占有权、经营权的权力,在这几个关键环节,都有可能出问题:一是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称职、失职、渎职,造成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效益低下,发展滞缓,甚至亏损;二是这些环节的某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其职位,在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以权谋私;三是以庞大而严重的行政集权体制束缚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产品的不计价平调、利润的如数上交等,限制了企业的积累和技术更新,而以“改革”名义出现的“兼并”,又将那些在产品结构上应淘汰企业的“包袱”,甩给少数效益好的企业,将其拖垮;五是对国有企业高额的税收,庞大行政机构的运行,以及为外资、私有企业提供基础设施(这些企业不仅享受免税、减税的特别政策优惠,还以多种方式偷逃税),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大多数来自无法逃税的国有企业。

初级公有制自身的内在缺陷,关键就在以行政集权体制为政治机制,上述种种问题,根源都在于此。公有制必须经改革才能发展,而改革的动力只能来自公有制主体的劳动者,明确他们对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及权能、权力,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权利体系。这个体系的原则,就是民主制的原则。

从形式上看,公有制的权利体系与私有股份制的权利体系有相似处:股份制的资本所有权主体是股东,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董事会是所有权派生并集合的占有权行使机构,经理是经营权的行使者。股份制的根本权利,是资本的所有权,所有权主体对行使占有权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长、董事)的控制,是主要矛盾,也是股份制得以建立并运行的关键。这种控制,是以资主为原则的,是按资本股份选举行使占有权机构,这从法律和观念上都是在确定派生与控制的关系。与此同时,还要选择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公有制与私有股份制的相同点在于:并非个体经营,而是将分散的个人所有权的占有权能集合起来,形成占有权,由它再派生经营权能,形成经营权。所有权在派生占有权,占有权在派生经营权的过程中以及其后,依然保持着对其派生权利的控制权力。但二者又有质的差别,公有制是以劳动者个人为本位的,每个劳动者在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上都是平等的。公有制的两个所有权在派生占有权时,也要采取以立法规定权利关系,并选举产生占有权行使机构负责人,但这是以人为单位,而非以资本股份为单位的。因此,公有制的权利体系是以民主为基本原则和内在机制的。这里的“民”就是劳动者,是公民,他们是所有权主体,由他们以主体身份来行使所有权,以民主的权威来维护所有权主体的权益,控制占有权的行使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而间接控制经营者。

公有制的根本在于确立所有权的支配地位,以所有权的权力来控制占有权,这个权力如何掌控于所有权主体,并以有效的机制保证它的运作,以形成权威。这个机制,就是民主制。与资本私有制的股份制不同,公有制不是在政治民主制之外另有一套控制机制,而是将民主制作为内在的政治机制。

民主劳动社会中的民主权,是以人身权为根据的,是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政治形式。民主权的意义,在经济上主要是保证所有权主体的利益及其意志的实现。而这也正是公有制的本质要求。

从民主权派生并集合立法权,再由立法权派生、分化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同时,又要派生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是民主劳动社会相当重要的公共权利,它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同时也包括国有资源。从所有权上说,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公民个人,国有资源也是如此。国有之“有”,是占有,而非所有。这一点,在“苏联模式”的初级公有制中是不明确的,迄今中国的理论界与法律上还认为国有就是“国家所有”。实际上,国家作为一个机构,是工具,不是权利的主体,它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正是在这一点上的混淆,造成“苏联模式”的基本缺陷,引发重重矛盾,以致国有企业由盛而衰,“苏联模式”终因不能克服这个缺陷,而归于失败。

公有制要发展,必须从制度和体制上进行改革,改革的首要环节,就是明确国有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而非属于国家。国家作为一部机器,其中应有一个公共权利行使机构,是行使由公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机构。我把这个机构命名为“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

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一定的国有资产和资源,它们的所有权归属也不明确,有的国家归于议会,有的国家归于政府,由此也引发多种矛盾,但由于其基本制度是私有制,因此国有资产和资源所有权上的矛盾,还不至于危及其制度。

劳动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国有企业是经济的主干和主导,也是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如何规定国有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并以切实有效的机制保证所有权主体对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控制,就成为核心性问题。这也正是民主制的主要内容。

民主制是建立于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也是作用于公有制之中的。民主权作为所有权的政治形式,它的行使,就包含着所有权的作用。当民主权主体以选举权派生并集合立法权的时候,所有权的作用已体现其中,这样,再由立法权派生、分化占有权,并组成其行使机构,选举负责人。公有制与民主制在这个环节统一着,其他公共权利与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同时由立法权派生、分化,并对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权形成制约。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中还有职工的劳动力所有权,这是比生产资料所有权更基本,也更重要的权利。劳动力所有权也要派生并集合为占有权,这个过程也要依循民主原则,由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是劳动力占有权的行使机构,它虽然不是国家机构,但是其产生也贯穿着民主权的权力和权威。

由职工代表大会和国有资产和资源占有委员会两个占有权行使机构结合,再派生国有企业占有权执行委员会,具体行使占有权的权力:选聘经营权行使者,并审批经营计划,监督经营过程,审查经营结果。

公有制中的合作制,其权利体系比国有制更为简单、明确,参加者既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也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这两个所有权共同派生占有权,由全体成员大会规定占有权行使机构的权责和构成,选举产生占有权行使机构负责人,由该机构聘任经营权行使者。在这个权利体系中,内在机制也是民主。在合作企业全体成员大会上,当参加者行使其民主权规定占有权及其机构的权责,选举其负责人时,民主的机制就开始运行。合作制的权利体系之建构,就在民主机制的运作,民主权集合参加者的两个所有权的权力,并在法制中发挥其权威,使合作企业得以按参加者的意志经营发展。

公有制是人类经济制度发展中的一个质变,也是人性升华的关键,它的目的绝非仅仅发展生产力,而是要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技能,实现其社会主体地位。民主制作为公有制的政治机制,不仅是要贯彻所有权主体的意志,以民主的权威控制公有制经济的运行,而且是实现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必要保证。目的和手段是统一的,公有制的目的,同时也是民主制的目的。民主制作为公有制内在的政治机制,在贯彻所有权主体的意志时,也就是在实现民主权主体的利益,由此而促进人性升华和人的自由发展。民主制和公有制都是人自由发展的必要环节。那种片面强调民主是手段,并由此贬抑民主制,阻挡民主进程的观点和作法,无疑是错误的。



(2008-02-25 14:31:00 点击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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