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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话语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唐任伍、李水金    文章来源:  
  一、中国农民话语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话语权表达缺乏制度保障

首先,制度上缺乏表达农民利益的代言人。“正是由于农民们缺少自己有组织、有力量、掷地有声的‘代言人’,才造成在公共政策中缺乏发言权,在分配与再分配活动中缺乏主体性。”[1]结果导致农民“对制度性参与的有效性缺乏信心,而是更多地转向依靠非制度化的、非常规的参与来表达其利益要求”[2]。

其次,缺乏政治参与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农民作为最大的弱势群体,其参与的意愿往往被少数宗族势力或某些强势群体所操纵,这些宗族势力或强势群体凭借其某种特殊的关系,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形成操作权威,操作权威把农民看作是一个不懂政治的群体,将其排除在公共参与之外,其结果是“操作权威仍然在日复一日地运行,乡村社会仍然是权力支配的社会。……它的存在制约着公权对参与的容纳程度。”[3]另一方面,因贫穷、文化素质不高、农民个体的分散化等限制,农民在政治参与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有效地通过政治参与表达其话语权,甚至出现“政治参与中无农民代表”的情况,如“2004年,参加全国‘两会’的私营业主,在全国政协委员里占到了近3%,但是没有发现一个农民代表。”[4]

再次,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当前,农民权益的保障已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尤以征地冲突中的权益保障为甚,目前失地农民约有4000万,有学者将这种“为了国家建设、加快城市化步伐、吸引外资、成片开发”而征占农民土地的行为称之为“新一轮的圈地运动”[5]。在这些冲突中,力量并不总是平衡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农民在与政府的冲突中显然处于话语权缺失的地位。

最后,对农民歧视性的制度仍然存在。如户口制度使城市和农村出现“一国两策”[6],农民被看作边缘群体,即使进城务工也往往被看作“二等公民”,在住房、保险、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甚至其通过辛勤劳动所得的工资也经常被拖欠,从“民工潮”到“民工荒”,从“法律热线”到“总理帮忙讨薪”,从“讨薪的血泪之路”到“中国农民工维权网站”、“民告官网站”的成立,它折射了在市场经济状况下农民工群体话语权的缺失状况。

2.农民话语权表达缺乏组织保障

首先,缺乏维护农民话语权、代表农民利益和表达农民心声的组织机构。我国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代表相关群体利益的组织机构,但惟独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全国性农会组织,致使农民的话语权呈现真空状态,农民的利益诉求在实践中很难得到重视和实现,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申诉无门。

其次,中国民间自治组织不发达,农民话语权表达空间狭小。由于民间事务非常繁杂,政府不可能管到所有的民间事务,因此,民间自治组织是就成了农民话语表达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我国农村,由于民间自治组织还不太发达,农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缺乏有效的自组织途径,话语表达空间狭小。

最后,农民话语权的表达缺乏公共传媒的支持。在现实中,公共传媒往往成为政府的代言人而非农民的代言人,农民被排除在媒介话语权之外,“在媒介话语中,他们总是处于被动,其主体地位在无形中被剥夺了,其话语空间在无形中被侵占了……农民无法找到应有的话语空间,无法真正实现自己的话语权,他们的话语被限制、被扭曲、被推向社会的边缘。”[7]

3.农民话语权表达缺乏经济保障

首先,农民不能给某些特殊群体带来“寻租”的好处,因此这些特殊的社会群体即使拥有可利用的资源,也缺乏动力去为农民的利益而奔走呼告,因为他们不想因此而得罪可能会给自己未来带来某种好处的强势群体,结果使得农民在利益表达中出现“失语”状况,其利益要求也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其次,农村缺乏公共福利、医疗保险、失业救济等经济保障,没有条件参与公共生活,也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去表达话语权。

再次,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对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法律等知识的了解,对自己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也缺乏了解,不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更谈不上去表达自己的话语。即使农民知道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大多数农民来说,其代价也是相当昂贵的,处于弱势地位、经济基础薄弱的农民,其话语权很难引起当局者的重视,维权的代价高昂,许多维权最后不了了之,严重地削弱了农民话语权的表达。

二、中国农民话语权缺失的原因

1.民主政治文化缺失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是以“人治”为主,在这种文化氛围下,滋养了家长式的管理作风,服从长者的意志、依赖于长者的决定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和不成文的惯例,个性主义受到排挤。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更是形成了逆来顺受的性格,个性被泯灭,灵魂麻木,个人的意志不愿也不敢表达。因此,在中国历史上,专制文化从来就不允许农民话语权的表达,更没有形成过农民的话语场。

2.经济基础薄弱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个人的地位、名声以及表达话语权的能力,是深受经济基础约束的,贫穷是导致农民话语权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中国农村,农民的贫困人数仍然保持在一个相当高的水平。据一些专家测算,我国绝对贫困人口(人均年纯收入小于625元)在3000万左右,低收入群体(人均年纯收入小于865元)在6000万左右,贫困人口总数在9000万左右,贫困发生率达到为8%。[8]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民群体日益被边缘化,与城镇居民的鸿沟在拉大。从国际经验看,城乡居民差距保持在1·5∶1是比较合理的,然而在我国,城乡差距远远超过了这个比例, 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9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54. 9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例为3. 23∶1[9],再加上城镇居民还有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补贴,而农民的纯收入并不纯,扣去生产费用等,实际差距在5倍以上。

3.官僚型的治理结构

尽管我国政府已进行多次行政改革并朝往开放性、法治化、透明化、民主化方向发展,但是由于改革的力量还没有完全渗透到农村基层。在官僚型治理结构下的农村,信息不对称,农民的信息量小,在话语权的表达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效率低下、官僚作风、本位主义、暗箱操作的官僚型治理,只重视自身利益,忽视农民话语权,农民很难有机会参与到官僚体制的政治对话中,更不用说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话语权。

4.集体行动的困境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个人是理性的,具有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倾向,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自利的个人在行动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搭便车”行为产生。正如奥尔森指出的:“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0]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利益分散,加上缺乏公共生活的经验,难以在话语权的表达中形成整体力量,从而无法有效地表达话语权。

三、中国农民话语权实现的对策与措施

1.构建农民话语权有效表达的诉求机制

首先,保持政府系统的开放性和易进入性,增加农民话语的诉求机会。政府系统的开放性一方面要求政府要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的透明度,让农民具有知情权,能够随时了解到政府对农村的相关政策、方针与措施,防止农民因不了解政府的相关政策而损失本应享有的政策资源;另一方面要求政府要有开明的施政方针,能够以开放的态度接受农民的建议、意见甚至批评,并能及时回应农民的各种需求,以实现政府与农民的良性互动。政府系统的易进入性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农民的公共参与并认同其有能力采取行动,“一个公民易于进入的和民主的社区制度把社区居民看作是公民,它允许公民就政策议题进行公开对话,认同人们有能力提出建议或采取具有真正影响的行动。”[11]要保证农民的这种公共参与,就必须使农村的公共事务向所有农民开放,特别是向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开放,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2]即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农民进行保护。

其次,加快农民自组织建设,增强农民话语的诉求能力。农民的力量从来不取决于农民的人数,而是取决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13]“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在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中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14]目前,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代表农民利益的功能,但是农民作为中国最庞大的群体,由于人数较多且较为分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难以有效的解决所有农民的话语权问题。因此,要保障农民话语权的实现,就必须建立一个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类似的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组织,同时还要借助众多民间组织,如“农民协调委员会”、“农村自治委员会”、“农村生产合作委员会”、“农民权益保障委员会”等,承担起农村的公共事务管理责任,表达农民对农村治理的利益要求和愿望,最终使农民话语权的实现落实到实处。

最后,加大农村的政策支持,提高农民实现话语权的诉求资本。农民话语权深受经济因素的制约,“公民应有闲暇而不致为生计终日忙碌。”[15]“一定程度以上的富裕生活,它使公民有能力负担造就一个像样的民主政府所必需的信息成本和监督成本。”[16]在一个每天必须为生存而劳作的社会里,农民是没有闲暇去过有意义的公共生活的。因此,农民话语权的最终实现,有赖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发展农村经济,加大“支农”力度,如减轻农民负担、修建农村公共设施、支持农村机械化运动、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使农民有更多的闲暇去参与公共生活,从而更积极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话语、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政府要为农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打击坑害农民的犯罪活动,还要为农村提供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2.构建农民话语权有效表达的保障机制

首先,农民话语权表达需要宪政保障。“宪政一方面是要保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是要制约公共权力,包括执政党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都要受到制约。”[17]宪政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农民话语权的宪政保障,就是要从宪政上改革不利农民话语权表达的制度,如“二元户口制度”、“不公平审判制度”等,要改革和完善宪法本身,使农民在话语权表达中处于平等地位,增强人民代表的代表性,使人民代表能够更接近农民,倾听农民的呼声,反映农民意愿,真正成为农民话语表达的有效通道。

其次,农民话语权表达需要沟通机制保障。公共传媒作为一种公共辩论的舞台,其作用在于交流观点,培育公民意识和公共话语。但是,中国的公共传媒在农民话语权的表达上“处于失语状态”,农民话语权的表达缺乏公共传媒的支持,“在媒介话语权的争夺中被边缘化”[18]。因此,中国的公共传媒应为农民话语权的有效表达承担责任,政府必须赋予公共传媒以独立性与自由,防止媒体同质化、被操纵和蜕变为“劝服的艺术”[19],同时,媒体本身要更多地关注民声、传达民意,真正成为包括农民在内的老百姓的喉舌,自由表达农民的愿望和声音,正如桑斯坦指出的,“最重要的是,一个共和国,或一个异质的社会,需要一个竞技场,让一群经验、见解和想法各异的公民们,可以在此和他们碰面磋商,讨论什么是对大家都好的,什么才是对的。”[20]

最后,农民话语权表达需要法律制度保障。由于农民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他们的话语诉求能力有限,因此,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他们的话语权将难以有效地实现,即使其权益受到侵害也难以有申诉的机会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从法律上保障农民话语权,需要建立起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包括建立起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农民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障法律,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农村基层自治的法律,农民公共参与政治权利法律等,这样,农民话语权的表达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现。

3.大力推进农村“公共话语场”的建立

“公共话语场”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力之间的社会领域,通过在公共领域中进行公共讨论来表达农民话语权。在这一领域中,人们可以就有关公共利益和影响人们生活的社会规则进行讨论,不必求助于传统习俗和教条,也不屈从于政治强权,规范和合理性是通过自由辩论和理性反思来解决的。[21]“公共话语场”是农民表达话语权的重要场所,在这里,各种建议、要求、意图、思想甚至不满都能得到自由讨论、争辩与反馈。如浙江温岭市推行的“民主恳谈”制度,基层党委、政府或农村自治组织在就公共事务做出决策前,先在干部和群众或群众代表之间,开展完全自由、平等、公开、坦诚、双向和深入的讨论,交流思想,分析利弊,论证观点,辨明事理,相互说服,在形成基本共识后,再通过一种稳定程序,由基层党组织、政府、基层人大或人民群体自己做出决定。[22]

要使“公共话语场”有效运转,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公共话语场的规则,容纳“异质性”,能听到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话语”,确保在过程中听到不同演讲者对不同主题的不同意见,[23]这种规则是一种紧张的对抗性关系,期望着争辩、论证、反驳,而不是和谐的异口同声[24]。

公共话语场的有效运转,还必须加强农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即关注公共生活,体现公共责任,能够有效表达话语的精神。公共精神的培育有以下途径:一是加强农民的诚信建设,在农村形成一个“诚信、互惠”的社会,即“人们知道同胞是他们的同伴,当同胞需要帮助时,他们愿意帮助。”[25]也只有在这种互惠的社会中,农民才能发现相互关系的价值,才能形成“社会资本”,即“行动者在行动中获取和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26],从而促进相互间的交往与合作,从而有效地增强其话语的影响力。二是培育农民“积极的公民资格”,“民众投身于思考、设计,影响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满腔热情地考虑公共利益”[27],启智公民、赋予他们学习和运用知识的机会,增进农民的话语权。三是加快农村的公共文化建设,提升“民智、民能、民力”,形成良好的“民意、民德、民风”[28],提升农民对公共生活的兴趣和热情,切实将农民话语权落实在社会的实际生活中,从而形成人人都尊重农民话语权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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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5 15:40:00 点击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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