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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及其正确处理
作者:郑杭生    文章来源:  
我国社会当前正处在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格局鲜明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现在的社会矛盾几乎都涉及到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除了这个总的特点,这些社会矛盾还表现出以往不曾有或很少有的新特点。下面四个特点虽然概括不全,但是十分明显:一、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具有利益群体冲突博弈的性质;二、矛盾的焦点往往直接间接集中到政府,地方政府往往首当其冲,不得不站在第一线;三、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四、矛盾的互动往往采取激化甚至尖锐、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

一、社会矛盾的主体———利益群体冲突博弈

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突出地表现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尤其是新产生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一致与摩擦、相同和相异,形成了不同利益要求的相互冲突博弈。社会的不和谐突出地表现为新利益群体因利益差别所引发的新矛盾。

所谓利益群体(interests group),通常指经济利益群体,即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或有一致经济利益要求的人所形成的群体。要确切了解利益群体的概念,就要了解它与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的概念的关系,因为它与后两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首先,利益群体是社会群体中的一种。所谓社会群体,是指由持续的直接或间接的社会交往或社会互动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在这种意义上,社会群体也都是广义的利益群体。利益群体细分还可分为政治的利益群体、文化的利益群体、经济的利益群体等。当今所说的利益群体,通常着重强调的是经济利益群体,即上面说的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或有一致经济利益要求的人所形成的群体。

其次,利益群体也是分层或阶层中的一种。社会阶层是由拥有不同社会资源的社会群体构成的。社会资源区分为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资源。利益群体通常就是一种强调了经济资源方面的差异的阶层。

“利益群体”是社会学、政治学中一个比较中性的概念,是国际国内通用的。当前中国社会的群体差异或矛盾问题,绝大多数是以经济利益群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自80年代中期以后,包括本人在内的一些社会学家就开始用利益群体这个概念分析相关的问题,例如,李强教授等在以往的研究中也曾采用利益群体的分析方法。本人当年在如何为新出现的富裕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阶层命名的争论中,也从社会学的视角提出一个“先富起来的利益群体”的概念,用来给富裕阶层命名和定性。

为什么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具有利益群体相互冲突博弈的性质?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般地说,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这里,不协调因素和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这是世界各国同期历史所表明的,也是任何一个治理国家、社会的政党所不得不面对的。中国也不能例外。它正考验着中国共产党的智慧。关于这一点,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发展的两种前景“: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这后一种前景,学术界称之为“拉美陷阱”或“拉美病”,其含义主要是指拉美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因贫困化和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动荡的状况。由于“拉美陷阱”或“拉美病”主要在80年代中期以来的十年中表现出来,因而这一时期被联合国的一些报告称之为“失去的十年”(the lost ten years)。我们当然要避免后一种情景,争取前一种情景。这也是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这种新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这种新发展战略的用意之一。

特殊地说,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发生的几件大事,又使得我国的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显得非常尖锐和紧张。主要的是三件大事:这就是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破产所引发的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土地征用所造成的农民失地、城市房屋拆迁所形成的居民失房。这失业、失地、失房,学术界称为“三失”。这“三失”,分别形成了失业职工群体、失地农民群体、失房居民利益群体。而且,这三件大事直接间接都是政府行为主导的,这又导致了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的紧张。其他还有农民工无保障处境和不正常劳资关系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工程项目移民引发的社会矛盾;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等。现在的信访、上访,几乎都与上述这些问题有关。

同时,二十多年来我们的改革是以经济为主导的改革。表现在社会关系方面就是经济利益的分化加剧。这种分化也形成了一些新的利益群体,如私人企业主群体,以及城市中的房产主阶层等构成的利益群体,等等。

对上述新产生的利益群体可以用不同标准加以区分,如按地位来分,就有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的区别,按先后来分,就有先富、后富、未富利益群体的分别,还有按城乡来分,就有外来人口群体和本地人口群体等。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有利益差别的群体。例如,上述失地农民群体、失业职工群体、失房居民群体、农民工群体,一般是弱势利益群体,而私人企业主、城市中的房产主阶层,则一般属于强势利益群体。这些新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博弈,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是强强冲突博弈。例如,随着城市私房率的迅速提高,房产的拥有者就成为城市中的重要的利益群体。由于房屋的利益争执,已经引发了一系列房产主、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其中,一些作为房屋所有者的业主,由于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本身权益遭到侵犯,态度变得越来越激烈,因而发生了越来越普遍的房产主、业主、居住者的维权运动。在业主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业主变成相对弱的一方。面对一些开发商确实存在的欺诈和侵权行为,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起来抗争。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冲突博弈中,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可能转化为业主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矛盾,即由“民民矛盾”转化为“民官矛盾”,导致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业主群体,作为社会强势群体,他们主要是要政府主持公道,制定保护他们利益的政策。他们有自己的表达渠道,有自己的声音。因此对这部分人来说,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听取他们的意见,如举行听证会等,十分重要。这与作为“沉默大多数”的直接要求补偿、赔偿的失地农民、被买断的失业工人等弱势群体是有所区别的。

二是强弱冲突博弈。例如,私人企业主与农民工的矛盾,即劳资矛盾。在我国,处理劳资矛盾,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当然这是好听的说法。我国的私人企业主阶层,绝大多数都是80年代后先富起来的。我们的农民工阶层,也是80年代后扩大起来的。两方面都很容易走极端。有些资方做得很过分,把工人封闭起来,深圳在这方面出过很大的事。普遍的是工人工资保持低水平,十年中变化不大。

一年结算一次工资,即使这样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等等。所以有评论说,新资本家比老资本家厉害多了。这就是说,私人企业主确实较普遍地存在着侵权行为。这说明,农民工维权是有正当性的。但是,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利益,走正常的渠道难度不小,懂法的不多,有的也走极端,进行报复,杀老板,有的爬上高楼,以跳楼自杀威胁,引来警察,大闹大解决。在这类冲突博弈中“,民民矛盾”也很容易转化为“民官矛盾”。

三是弱弱冲突博弈。例如,来自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往往分别与某种行业、某个城市有着传统的联系,形成某种特殊的利益,他们之间也往往形成利益矛盾,发生冲突。

利益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利益的良性博弈是有利社会进步的,但是利益的冲突博弈属于恶性博弈,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二、社会矛盾的焦点———党和政府首当其冲

现在,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各地党群、干群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地方党和政府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这其实也不难理解,例如上述三大事件和其他措施与政府行为有这样那样的联系,有的就是政府行为,因此就把政府推到了矛盾的第一线,执政党和政府往往首当其冲。换句话说,党群关系、官民关系的矛盾突出来了,有些地方党群矛盾、官民矛盾非常尖锐。

为什么政府行为这么普遍?这里有体制性因素:由于我国社会三大部门结构还不完善,政府组织、企业组织、民间组织还不能各司其职,功能互补,政府还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角色、调节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管了过多的事情,承担了过多的责任。这就是说,是一些体制性因素使得政府“引火烧身”,把矛盾集中在自己身上。

当然光是政府行为还不至于矛盾这么紧张,还有我们的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自身中存在的问题。这是自身性因素,如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执法不公、行政不当、为政不廉、假公济私、欺负百姓、奢侈浪费等不良作风和腐败行为。总之是种种损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更加加重了党群矛盾、官民矛盾,使得本来已经尖锐的这类矛盾更加尖锐。社会学研究表明,腐败高发期与社会快速转型期相联系,是高风险期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所带来的“综合震荡效应”为信息化而加倍放大,会严重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削弱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

由于上述的体制性原因和自身性原因,使得当前我国社会矛盾未可预期性、突发性大为增加。各地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开始大量地针对当地政府和干部,动辄纠集起来围攻干部,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酿成恶性事件。一种是平日损害群众利益的积怨甚深,一有导火索,哪怕是街头的一个普通争执事件,那怕是一句话,会引起很大的群体性事件。另外一种是本来与政府无关,但是由群众与群众之间的民间性冲突发展为针对地方政府的“官民性冲突”。

三、社会矛盾的表达———维权目标手段脱节

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这就是说,维权目标的正当性与维权手段的正当性不是必然统一的。大体有四种情况:

1.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也正当;
2.维权目标正当,维权手段不正当;
3.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正当;
4.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也不正当。

第一种情况,维权的目标和手段都正当,应该是我们要引导的。第一种情况,按理说维权应该也必须是能够成功的,但是实际生活中,正常维权成本太高,非常困难,不是无人理,就是石沉大海,或者推来推去,踢皮球,折腾你,弄得你筋疲力尽,总之使人感到正当维权,没有多少希望。如果这样,它的示范效应,肯定是鼓励人、刺激人用不正当的手段维权。这样,一定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这是千万要避免的。

第二种情况表明,即使目标正当,由于手段不正当,也不能达到维权的目标;第三种情况,维权目标不正当,维权手段正当,也应该是要输掉官司的。第四种情况,则更不行,是胡搅蛮缠。

四、社会矛盾的互动———趋向激化诉诸冲突

现在,社会矛盾的互动方式,也有了很大变化,往往采取激化、尖锐、甚至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激化的方式很多,如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拦截公务车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将生活不能自理者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堵塞、阻断公路、铁路交通;聚众闹事、械斗、打砸抢烧或扬言爆炸;等等。一种是,这些矛盾,因为涉及切身利益,很容易激化。一种是,本来是小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化解而激化。还有就是矛盾主体双方都没有经验,在处理相互关系上,双方容易走极端,导致矛盾激化。种种激化的社会矛盾互动方式,非常影响社会的和谐氛围。

现在我们许多干部都觉得治理社会比过去难多了。为什么难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老百姓信任的缺失。老百姓的信任,是一种非常可贵的社会资源。

老百姓信任,即使社会政策考虑不周全,也能弥补,有矛盾也好解决,大矛盾化解为小矛盾,小矛盾化解为和谐相处;反之如果老百姓不信任,最好的社会政策也难以贯彻,不大的矛盾也难化解,小矛盾甚至被激化为大矛盾。这就是说,鱼水关系好办事,油水关系难办事,水火关系要坏事。所以,现在,重建社会信任的问题,尖锐而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从这里,我们也能深切体会到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含义。

构建和谐社会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新生社会矛盾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构建和谐社会,还是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都不是一个就事论事的简单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至少涉及这样四个方面:深层理念的更新,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功能的转换,社会信任的重建。

深层理念的更新,包括树立以人为本、共赢互利、“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治理和善治等理念。这些理念无论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还是对正确处理社会矛盾,都具有理念性前提的意义。

社会结构的调整,包括各方面结构,特别是社会三大部门之间关系的调整。社会三大部门的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无论对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还是对正确处理社会矛盾,都具有结构性前提的意义。因为上述构成状况及其相互关系,既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又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提供了一个结构性的总体框架。

在这个总体框架下,社会三大部门才能各自有序地加以建设和管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有序地加以规范和理顺,也是在这个总体框架下,社会矛盾主体的博弈才能有序和规范,社会矛盾的焦点才能适当分散,社会矛盾的互动才能趋向缓和,社会矛盾的表达才能趋向手段与目标的一致。

社会功能的转换,主要是在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上下工夫,建设各种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社会政策是执政党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落实共赢互利理念、贯彻社会公平、公正的主要手段。而为了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加强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的考察极为重要。

社会信任的重建,关键是要从利益关系中跳出来。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经营者又是立法者、管理者。另一个关键是要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实事,让我们的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只要坚持下去,持之以恒,随着时间的推移,是能够重建可贵的社会信任的。


参考文献:
[1]本文是2006年5月25日中宣部召开的“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第四次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2]李强.当前中国社会的四个利益群体[J].学术界.200(03).
[3]郑杭生.社会转型论及其在中国的表现———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探索的梳理和回顾(二)[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3.
(3).上述论点在多次学术报告中提到。正式发表在这篇梳理文章中。
[4]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6-27.
(2010-08-16 14:39:00 点击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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