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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建构:价值和可能
作者:文大山    文章来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得以复兴,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90年代后,公民社会研究热潮扩展到我国。从理论层面看,不管中国是否存在和能否存在公民社会,把公民社会话语引入中国学界,就对中国学界研究的视角产生了重要影响,由过去的国家中心论转变为国家和社会并重,由此,张扬了一种新的价值理想和评价角度;从实践层面看,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强劲推动,使得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成为可能,尽管它或多或少带有中国的特质。

一、公民社会话语在中国的价值

公民社会话语属典型的西方话语体系,从客观历史发展状况来审视,西方公民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领域,随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它开始从政治国家手里收回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权力,并因此对资产阶级国家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型塑之功。一方面,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对集权统治提出了有效和持久的挑战,从而确保了民主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伴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不仅意味着社会上已产生了一个较庞大的中产阶层,而且,也因之使社会沉淀出一种有效的社会资本。它既是公民社会的粘合剂,又对社会和政治的稳定和合作极具价值。正因此,戈登·怀特认为,“公民社会”连同民主和市场构成发展学派万应妙药的“魔力三重唱”。〔1〕

以西方的逻辑来检视,并未真正经历过市场经济浸润的传统中国社会,当难以产生公民社会。西方学者得出的大致结论是,还在上个世纪初甚至更早时候,中国确已出现了至少在形式上与西方公民社会相近似的事物,尽管它可能
在“神似”上还有相当的距离。在以后的中国的民主革命和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虽然中国共产党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但对马克思的最高理想,即以“自由人的联合体”形式出现的共产主义社会却始终未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这一政治理想其实包含了人类共有的政治价值:人类的尊严、自由和平等。就是说,个性充分解放是包括共产主义社会在内的全人类的共同政治追求,而不是达到其他任何目的的手段。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建立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强化国家政权和强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的道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国家融入社会的过程实际上变成了社会国家化的过程。这就是我们今天所指称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在这一模式里,社会被国家淹没,个人的充分发展成为空话,从而与马克思主义的理想相去甚远。但只要这些社会主义国家真正采取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那么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公民社会迟早会走上历史的主舞台。

尽管迄今为止在中国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也尽管迄今为止国家仍控制着主要的社会资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仍亟待规范,但公民社会理论的引入还是具有
重要价值。学界因此多了一个有效的分析工具,研究视角也得以改变,不再是单纯以国家为中心,而转变为国家和社会并重。“国家和社会”视角有助于说明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变化。20多年来,中国社会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它仅仅是初露端倪,但社会自由流动资源和社会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民间组织的迅猛发展表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正在重组,昭示中国社会正缓慢地从国家的阴影下走出来。从这一意义上说,公民社会理论在中国的意义,与其说发掘了一种真实的实体存在,不如说它张扬了一种价值理想和评价尺度。

二、在中国建构公民社会面临的挑战

出于对公民社会本身和公民社会理论的肯定性评价,关于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想被顺理成章地提了出来。然而这一构想一经提出便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这一构想仅是对应然状态的描述,而得不到任何本土资源的支持。从中国历史上看,至少近现代中国的两个时期分别出现过某种意义上的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尽管与西方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相去甚远,但起码实现了“形似”。其一是清末明初,其二是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时期。对于前者,有关商会的研究表明,商会独立于国家以及在发展契约性规则方面都显示出一定的公民社会特征。若就独立性而言,清末朝廷的商部无权干涉商会的领导人选举及内部运作。商会的独立活动领域包括独立的经济活动、独立的政治活动、独立的司法活动,商会能独立拟定商法,拥有独立的舆论工具。从社会作用于国家的维度看,商会以其独立的地位为依托与国家发生的冲突直到1928年国民党政府收编商会为止。〔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国家在多个领域的作用逐渐隐退,与之相适应的是具有一定独立自主性的社会实体活动空间的扩大。政府职能开始转变,改革开放前一个控制一切的全能主义政府,在1978年以后政府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总的趋势是,政府不断弱化其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强化其行政管理职能。这样,民间组织在政府退出的领域迅速兴起并成长,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得以重组。

(二)作为建构论所面临的问题

建构论也可以说是设计论,建构论和设计论的思想是上个世纪自由主义所批判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公民社会理论所成立的逻辑正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逻辑。故建构论和公民社会理论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张关系。自由主义对设计论和建构论最有力的批判来自哈耶克和波普尔。他们的基本观点是认为自发演变或进化是秩序演变的最佳方式,设计和建构论必然导致灾难。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对比被认为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计划经济的失败被认为正是理性建构和设计的失败,与之相反,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就不是理性建构和设计的。上述批判在20世纪下半叶产生重大影响,计划经济弊端的逐渐显露及其失败使得哈耶克所谓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赢得广泛的认同,理性建构与设计的思想则遭到前所未有的挫折。

但问题在于,上述对建构论的否定是有条件的。以哈耶克为例,他不可能不注意到人的活动和自然事物的区别。人总是会根据自己的思想选择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一个组织和一个国家也总是会根据其决策者所认为的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的活动总是非“自然”的。就社会而论,对于人们试图建构的制度来说,他们针对它的活动通常都是基于设计和理性建构的。

三、在中国建构公民社会的可能

尽管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民众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民主、法治的土壤较之西方远为贫瘠,但在中国建构公民社会仍有许多有利因素,它们的存在对公民社会的建构是否成功至关重要。

(一)政府积极的态度

对于政府来说,所要考虑的目标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不是单方面的。某一种选择对政府构成某方面的不利,并不足以构成政府放弃该选择的理由。社会的强大导致制衡的政府强大力量的出现,这自然是政府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公民社会的发展所能解决的问题使得政府不至于产生扼杀构建公民社会的努力,甚至会使得政府对于建构公民社会的努力在有限范围内乐于其成。

1.社会对政府观念的转变

改革开放后,“全能主义国家(totalitarianism state)”的观念渐显颓势。〔3〕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向人们揭示什么是政府所不能为的,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就业、社会保障乃至教育,政府越来越无法维持那大包大揽的局面,于是政府不得不缩小自己直接干预的领域,将许多原来只能由政府承担的任务交给社会承担。这一趋势被恰当地概括为“小政府,大社会”。

2.影响政府对建构公民社会态度的更深层次原因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

对政府来说,大包大揽必然导致全民对政府寄予完全的政治与经济预期,既然政府不可能是全能的(这一点已被事实证明),则预期与现实的差距的出现是必然的,这进一步也必然导致人民对政府合法性的怀疑。因此,社会的强大确实可以释放政府所背负的合法性压力。

事实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发展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局面。过去,在几乎没有社会自主活动空间的情况下,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几乎任何问题都需要由政府
及各级代理人解决,从就业到家庭矛盾,事无巨细,人们都
认为政府都应该管,而且也应该管好。一旦问题解决不好,迁怒于政府的代理人乃至迁怒于政府是很自然的。这样,政府的合法性基础直接和人们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事务性问题能否到满意的解决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后,政府进行了两大举措。一是政府大幅度放权。党和国家将部分权力回归社会后,管理社会秩序的功能由民间组织来填补,如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等。二是政府职能开始转变。在大部分生产、经营、民事和文化、艺术和学术等领域,政府不再单纯地直接管理,而将部分职能交给非政府的行业协会、同业组织等。〔4〕结果,由于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人们对政府的埋怨也减少了。

当然,政府对公民社会建构所持的态度不可能是单面的,实际可能是鼓励和抑制兼而有之。但无论如何,“全能主义国家”的时代是一去不复返了。政府无论是从能力的限度看,还是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对于公民社会即使不会是全力鼓励,却也不会阻挡其历史进程了。

(二)市场经济的有力推动

除政府外,市场经济对公民社会的成长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为公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了最重要的有利条件。

1.市场经济本身就蕴涵着社会自立的逻辑

清末明初时,出现商会这样的经济组织及在汉口这样的商业城市首先出现中国公民社会的萌芽,这不是偶然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分立的知识、独立的行为主体,它们的载体是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公民社会。

2.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导致契约性规则取得支配地位

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是契约性规则的发展乃至成熟。如果没有“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则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而契约性规则取得支配地位又正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若不具备这一基本条件,则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出现,整个社会反而可能会因为国家已经失去对社会的足够控制力,而陷入社会的黑洞。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导致契约性规则成为社会中处于绝对支配性地位的行为规则,从而必将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建构和发展所必需的精神气质与行为方式的形成。

3.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有助于出现一个较为庞大的中产阶层

中产阶层的出现对于保持公民社会的精神气质和行为方式,对于较稳定地保持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对峙之局,对于繁荣作为公民社会的精神领地的公共论域,都是非常必要的。

总体而言,公民社会并不因为中国语境的特殊性而失去其在中国的现实意义,并且构建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在中国受到若干条件的支持,其中包括表面上看来可能是公民社会天敌的政府,尽管实际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需要指出的是,自发演进也是公民社会的可能途径之一,只是以由于篇幅的考虑,本文不拟讨论公民社会在中国自发演进的可能性及限制条件,及公民社会的建构和自发演进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M〕.武汉:华中师大出版社.1997.
〔3〕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M〕.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
〔4〕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增量民主和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010-08-16 15:08:00 点击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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