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阅读文章
协调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十大思路(下)
作者:洪远朋 卢晓云 陈波    文章来源:  
六、利益补偿的思路

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部分主体由于利益受损而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存在,使利益差距扩大,利益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邓小平曾深刻地指出,
“我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需要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只有稳定,才能发展”。〔2〕弱势群体的存在,利益分化的加剧,是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新问题,但我们不能因为它会危及社会稳定而放弃改革开放的政策,回复到利益平均化的老路上去。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须在发展经济中予以解决。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了解决利益关系矛盾问题的方法不能借助于激烈的斗争形式,只能采取协调利益关系的方式。对改革中形成的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利益补偿,是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必要的方法。目前我国改革推进中的利益受损者主要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农村居民和中西部地区,因此,这些主体应该是利益补偿的对象。〔3〕

1.农民首先应该是利益补偿的对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采取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汲取农业剩余,以满足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发展战略对资金的需求。其结果是恶化了农民的贸易条件,使农民利益在“少得”与“多付”中悄然流失。总体上而言,占我国人口70% -80%的农村居民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主要利益受损群体,其利益受损状况已经制约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进而威胁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因而我们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对这一部分主体进行利益补偿,从而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4〕

2.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城市贫困阶层的利益受损与补偿。〔5〕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化,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失业下岗人员为主体的新的城市贫困阶层。他们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5-45岁之间,上有老、下有小,其工资收入是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一旦下岗,全家陷入贫困的境地。因此,城市中以下岗工人为主体的贫困阶层的利益补偿问题显得尤其重要。

3.城市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工与利益补偿。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从全社会角度看,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且身份和社会地位相当独特的社会群体。农民工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社会身份进入城市的。对于其中的许多人来说,他们虽然居住在城市,在城市工作,但在制度上他们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而在工作场所,他们的基本权利经常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要表现在农民工所从事的都是城里人不愿从事的工作,工作环境差,待遇低,而且拖欠工资的情况相当严重。这部分人也应该是利益补偿的对象。〔6〕

4.利益补偿与西部大开发。东中西部之间长时期的不等价交换使中西部应得的利益转移为东部所得;西部地区的成熟型人才和大量熟练劳动力流向东部和其他地区,导致西部地区无偿支出了大量人才培训费;中央的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向东部地区倾斜,对于迫切需要资金和政策支持的中西部地区来说,缺乏发展资金和政策支持对其利益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7〕综上所述,中西部地区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为整体利益的增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现在,我们必须考虑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特别是要求中央政府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促使中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

此外,过早离退休的干部、职工、知识分子,在计划经济时期他们高付出,但低工资低待遇,对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不少人尚未享受到经济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就已经退休,对他们也应该进行适当的利益补偿。〔8〕

在研究和制订利益补偿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认真探索,依据以下思路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利益补偿机制:适度的思路、“造血”的思路、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思路、循序渐进的思路。〔9〕

关于利益补偿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帕累托补偿、卡尔多补偿与非卡尔多补偿。同传统体制相比,利益分配的思路、过程改变了,但分配的结果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变。这同改革调整利益关系的实质性要求显然有一定距离。同时,完全补偿还会引致改革受损者在获取利益上对补偿者的依赖,不利于改革的深化。〔10〕所以,对改革受损者进行不完全补偿的非卡尔多补偿将是改革过程中的常态。

七、利益关系制衡的思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利益关系的制衡机制,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追求以主体本身利益为核心的利益最大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市场经济是以追求本位利益为特征的,主体追求各自利益的行为是经济市场化的自然要求。主体可以因自身多方面的利益要求不同分属于不同的集体,但至少在一个特定时间,在一件特定的事情上,一群主体会有一个明确的利益导向。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只有集体利益实现了,个人利益才能实现。同时,并不能抹杀个人利益,因为没有了各个具体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就成了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所以,要承认个人利益,但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在实践中要区分两种情况:对于个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应坚决抵制和斗争,对于追求非法利益的行为要依法处理,不应姑息迁就。建立市场经济需要健全法制,但只有健全的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严肃执法,打击追求个人非法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对于个人的正当利益要求,要承认、重视和保护,但是当它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集体利益为重。

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实行权利下放,地方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推动了改革和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过多地考虑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不力,甚至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出现了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扰乱了市场的统一,阻碍了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协调发展。在协调中央和地方、部门之间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是我们应该坚持的思路。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并不是说地方和部门完全被动,只有服从性没有主动性。改革的成果证明,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有效地推动了改革和发展。但在发挥主动性时,只顾地方、部门利益,完全没有全局观念,损害国家整体利益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尤其要强调整体利益,限制局部利益的过度膨胀,维护中央权威。中央和地方应合理划分经济管理权力,明确各自的事权、财权和决策权,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并力求规范化、法制化,防止地方和部门打“政策擦边球”的做法。中央应掌握宏观调控权,并把调控权科学地发挥好。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合理的利益和要求;地方则应自觉地服从和顾全大局,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调节好本地区的经济活动。只有坚持这个思路,局部利益才能在国家整体利益扩大的过程中得到增加,地方和部门也只有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各自的发展。

3.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长远利益是经济活动主体想要得到的根本利益,实现这个根本利益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只顾追求暂时利益,必然会偏离有序发展的轨道。而对于经济发展的政策存在一个“路径依赖”问题:如果一项改革措施带有治表不治里的错误倾向,该措施一旦实施便具有自我强化的功能,会自动地偏离正确的轨道且越来越远,那么此时纠正错误所付出的代价比一开始就执行正确路线要大得多,甚至无法纠正。只顾暂时利益的做法,不仅损害长远利益,甚至连既得的暂时利益也会失去,所以必须强调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具体到经济生活中是一个速度和效益如何统一的问题。我国追求的目标是在提高效益、保证质量前提下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对此不可本末倒置,为追求速度盲目地增加投入,铺新摊子,搞重复建设。我国是一个资本稀缺的国家,经济增长方式要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需要增加技术投入,提高劳动者素质。此外,教育是关系到民族兴亡的大事,是一项长期投资,是提高国家的人力资源质量,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不能财政一紧张,就拿教育开刀,削减教育支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力资源质量不高的国家来说,教育是我们的长远利益。

4.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限制少数人的暴利。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决定我国前途和命运的根本力量。保障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处理利益关系的最高思路。我们又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生产越来越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法商人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扰乱市场正常交易以及坑害消费者牟取暴利的行为,这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必须加以制止。

5.维护合法利益,打击非法利益。我国经济进入转轨时期以来,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导致了收入差距拉大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有的是合法收入造成的,有的是非法收入造成的。由于合法收入造成的收入差距拉大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对于以非按劳分配方式获得的合法收入应予以保护。在市场化进程中,我们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活跃了市场,解决了一大批人的就业问题,而且动员了个人资本最大限度地投入经济建设,部分地弥补了我国的资金短缺和不足。某些人通过非法收入暴富的现象是最易引起群众不满的。这些非法收入不是分配的收入,而是非法的收入,例如偷漏税收入、违法收入、按权分配的收入。其中偷漏税收入、违法收入可以通过完备税法和其他一些法律,用严格执法、违法严惩等法律手段予以制止,但这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最引起民愤的是按权分配的收入,这是一种权力的“寻租”收入。权力进入市场参与分配形成的黑灰收入,使极少数官商官倒及少数依附于他们的个体户、不法分子在短期内牟取暴利,成为巨富。这是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最悬殊和最不公平的部分,它构成了社会腐败的主要内容,已发展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应当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行政管理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内。尽量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生活的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堵住“寻租”活动产生的源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租金收入。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卫士,应该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

八、保证根本利益的思路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包含非常丰富的内容。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认真解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准确了解和把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是由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不同的。建国5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只有准确认识社会的主要矛盾,才能真正把握其根本利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带领人民群众一道前进;抓不住社会的主要矛盾,或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产生偏差,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得不到满足,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受到挫折。目前,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所以说,集中精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现代化,就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立体的、多维的〔11〕。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个总体性概念,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利益的复合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仅有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的物质利益,还有参与国家决策、管理社会事务的政治利益,以及文化生活充实愉快的文化利益。

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是指他们的物质财富所得和物质生活质量的提高。物质利益涉及人民群众获得的物质财富的数量、机会和条件,他们的劳动付出和所得到的物质财富的比值,物质生活质量改善状况和整个社会生产力增长幅度的匹配程度等方面。人民群众之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取决于诸多复杂因素,如个体自身的能力和才华,社会提供的获取物质财富的客观环境(如就业、经商的机会等),物质财富的分配制度等,而最根本的是创造物质财富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是指人民群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及其所获得的各项政治民主权利。政治利益包括人民群众所获得的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主要是依法取得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以及其他各项人权,还包括人民群众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条件和程度,得到切实保障的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等。人民群众政治利益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取决于民主政治教育的普及程度以及整个社会的政治文明建设状况等。

人民群众的文化利益是指人民群众所能享受的科学文化发展成果和精神生活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利益包括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人民群众共享科学文化建设优秀成果的机会和条件,还包括人民群众亲身参与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机会和条件等。人民群众文化利益的实现程度,从根本上说同样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但更直接的是取决于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取决于科学文化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状况。

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多重性源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经济利益关乎人的物质需求,涉及的主要是人的生存问题,是人的最基本的利益要求。政治利益关乎人的社会需求,解决的是人对自身社会地位和权利的关切,是人的一种较高层次的利益要求。文化利益则关乎人的精神需求,解决的是人的精神生活问题,是人最高层面的利益要求。人的多样性需求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因而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也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其中经济利益具有基础性的决定意义,是人提出和实现其政治利益或文化利益的物质前提;而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则是经济利益在社会上层建筑和人的思想领域的反映,是人在实现其经济利益基础上必然会衍生的利益要求。

总之,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立体的、多维的,而不是平面的、单一的。因此,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定是一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庞大系统工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谈到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思路时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是历史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获取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它同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互动一致的。社会越发展,就越会带给人民群众更多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同样,人民群众越是能获取更多的根本利益,就越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首先,人民群众的具体构成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而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又不完全一致,因而人民群众作为一个整体,它的根本利益必然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人民群众内部的不同社会阶层,由于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状况不同,其在某一领域中利益要求的内容也会存在很大差异。

其次,历史发展具有阶段性,不同时期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差别很大,发展水平不一,因此人的利益要求的侧重点也会有所变化。一般而言,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物质财富较贫乏的情况下,人民群众更关注的是自身物质需求,往往将它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甚至是唯一需要,而忽略其他方面的利益。当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物质生活条件达到一定高度后,便会产生其他较高层次的利益需求。这时他们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享受,同时还追求自身社会价值的实现和精神生活的富足,因而人对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的要求凸现出来,在其日常生活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即使是同一层次的利益要求其追求的目标也不可同日而语。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全国人民经过共同奋斗,国家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也不断提高,但是,对大多数人而言,最紧迫的问题还是尽快改善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这就意味着,当前在人民群众的多维利益中,物质利益仍处于核心地位,是多数人更为关切的利益要求。因此,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是要聚精会神、集中一切力量发展生产力,努力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更丰富、更优质的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群众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和质量的要求。这是当前我国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之所在。在当前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应当注重通过制度安排确保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现。利益离不开体制的保障,解决利益关系协调中出现的新问题,必须不断深化体制改革。

九、社会公平公正的思路

公正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一个普遍而基本的追求,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共同目标,缺一不可。一个快速发展的社会若离开了社会公平基标,是不可能持久发展的,严重的社会不公平甚至可以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进而造成社会危机或灾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从各个方面入手。从社会学角度理解,和谐首先是公平与公正,包括文化公平、经济公平、政治平等和社会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公平正义首先体现在分配上。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公平正义的实现最为必要。一种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既要能调动人们的劳动、技术发明、创业、投资积极性,创造更多的财富,又要能促进更多的人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还要保证低收入群体、广大群众普遍分享发展带来的利益,走共同富裕之路。

当前我国社会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 (2)明显的财产分布差距; (3)就业与劳动报酬中的歧视; (4)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 (5)公共卫生资源分配和健康的不平等; (6)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公平; (7)财政体制再分配功能弱化引起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共物品提供上的差异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平”应该具有现代的意义。它不同于传统的“均贫富”,而是与“民主”“平等”等现代理念相联系的。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们往往把“公平”理解为“均等”,“均等”是实证的概念,“公平”则是规范的概念。公平本身是建立在社会正义基础上的,是依据一种社会正义观念,对分配结果或者分配过程进行判断所得出的结论。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公平不等于均等。从整个社会来看,人们对社会公平和平均主义是有所区别的。根据2001年的一次民意调查,绝大部分人对社会收入差距还是能够认同的。从调查结果看, 80% -90%的人认为,社会应该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也就是说不到20%的人认为是不应该存在差距的,这说明绝大多数人认为社会公平并不等于平均主义。〔12〕

社会公平观应该包含三个层次的要求:首先,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人的基本权利中有政治权利,包括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与机会均等是息息相关的。农民工如果没有和市民同等的公民权,就很难在劳动力市场得到公平的待遇,所以机会均等和基本权利的保障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对实现机会均等是一个基本前提。

其次,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人的发展最重要的是人的能力的提升,有很高的人力资本的积累,有很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作为一个社会来说,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受最基本的收入保障和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享受义务教育。这样,无论是就业者还是失业者,无论是身体健康的人还是残疾人,无论是城市职工还是农民工,无论是乡镇企业工人还是农民,便都享有了最基本的生活保证。这种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和义务教育的机会,是不应该和个人能力挂钩,也不应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在基本的收入保障、医疗保障、受教育机会方面,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基本保障水平的高低应该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水平相吻合。过高的保障水平,会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性;但是基本保障水平过低,则不能保障一部分弱势人群的基本权利,不能保障他们基本能力的实现。

第三,社会公平应该承认差别思路,这种差别思路是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分配结果上的差距,收入和财产分配上的差距。我们讲公平不是要提倡平均主义。应该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打破了过去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得到了整个公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承认差别思路,就是要反对平均主义,这种差别思路是指社会公众能够接受的分配结果上的差距,这种差距思路是和政府主张的按劳分配思路、多劳多得思路相吻合、相一致的。国际劳工组织也在同工同酬条约中特别强调,同等价值的工作应该给予同等的报酬、同等的津贴。这种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思路,应该与我们提倡的社会公平观相一致。

但是,市场机制对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具有特别重要和积极的作用。首先,政府行使调控职能可以缩小利益差距,优化社会结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利益差距越拉越大,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的利益差距扩大、地区之间的利益差距扩大、产业之间的利益差距扩大、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扩大等方面。为此,初次分配中要坚持“效率第一、公平第二”思路;再分配中坚持“公平第一、效率第二”思路。在鼓励部分地区和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要照顾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贫困人群的生活质量提高,尤其是要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要加大西部地区投入,促进西部地区发展经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政府还应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各种形式的第三次分配制度和机制。

其次,建议政府转换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创造公平正义环境。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取向多样化和利益差别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等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创造干事创业的环境,创造公平正义的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尤其要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政策,实质是利益,关键是干部,重要的是各级干部必须有正确的立场和态度。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和民怨,及早化解矛盾,理顺情绪。

十、及时协调的思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含义无疑是相当广泛的,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含义是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关系。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得到越来越多实惠的同时,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和利益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态势。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美元和4000美元之间通常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关口”,因为这个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体制、产业结构、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经济基础的剧烈变革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剧烈变化和利益关系的重新组合,其中几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我国目前正处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的整合、新旧观念的冲突、社会结构的重组、改革和发展不平衡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能否妥善协调好这些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种利益矛盾,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能否不断得到增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新时期的利益关系表现为多元化和多层次性,这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各种利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不同的地域、时期、行业、阶层等有不同的具体利益。虽然各方面的利益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非对抗性和可调谐性。但是,如果不能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会形成一定的纠纷和冲突,甚至致使其涉及范围扩大,导致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

权威机构研究的结论表明,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已经进入世界很不平衡国家行列,其贫富差距的程度仅次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拉丁美洲,而高于西方发达国家,高于东亚有些国家和地区,也高于俄罗斯和东欧地区。而且贫富差距拉大的速度非常之快,以至于世界银行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在短短时间里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在世界上还没有过。〔13〕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讲和谐社会,首先就是要通过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及时协调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利益的大体均衡。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阶层构成中,公众已经分别被纳入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失衡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公正。市场机制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但无法矫正由自身引起的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失衡等社会非公正问题。这意味着必须由某些社会和政治机制来矫正社会非公正问题。不同利益群体经常性的、以有效通道形式来实现的利益表达即为矫正社会非公正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在不同利益群体可以进行博弈的现代社会中,利益集团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制衡的政治功能,因而利益集团是具体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

应该看到现阶段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都是改革、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解决矛盾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发展。所以,政府各部门要更加注重探索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办法、新政策和新措施。

及时协调利益关系,需要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建立利益均衡机制的基础是形成利益表达机制及能够容纳利益表达的制度安排。建立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的过程是一个挑战,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冲突,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争取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施加压力的方式。利益表达的需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这时,如果不开启表达的大门,利益矛盾得不到解决便会日积月累从而酝酿出更严重的危机;如果开启表达的大门,以诸多利益矛盾为基础的表达行动又往往会以不可控的方式和力度冲击试图为它提供空间的体制,严重者甚至会造成社会动荡。因此,必须要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取得平衡。可以这样说,底线是社会的稳定,上限是利益的表达,两者之间为形成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空间。

及时协调利益关系,要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协调利益关系,解决好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以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及时协调利益关系,需要建立常态和长效制度,及时处理利益矛盾。面对无理要求和合理诉求搅和在一起,合理要求和不合法的表达方式搅和在一起的复杂局面,在处理方式上,既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理解群众实际困难,尽力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在基本制度政策框架内,宜宽不宜严,就高不就低。但同时也要坚持政策思路,理直气壮地制止违法的过激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制止。


〔参考文献〕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84, 357.
〔3〕〔4〕〔5〕〔6〕〔7〕〔8〕〔9〕〔10〕陈波,卢志强,洪远朋.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问题〔J〕.社会科学研究, 2004,(2).
〔11〕黄伟力.认真解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 (1).
〔12〕李实.社会公平与和谐社会〔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06, (1).
〔13〕孙立平.利益均衡: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J〕.发展论坛, 2000, (3).
(2010-08-19 11:17:00 点击1354)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