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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伦理危机与忠诚伦理的价值凸显
作者:李好、李建华    文章来源:  
  “后现代主义像幽灵一样时常缠绕着当今的社会科学。在许多方面,几分可信几分荒诞的后现代方法对最近三十年来的主流社会科学的基本假定及其研究成果提出了诘难。后现代主义提出的挑战似乎无穷无尽”[1]。公共行政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后现代的伦理特性向公共行政中理性的官僚制、一元的绝对权威、他治的伦理责任等发出质问与挑战。

  一、公共行政的伦理危机

1.一元的绝对权威与多元的价值取向。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自柏拉图以来,人们便习惯于按一种“偏爱程序”(PreferenceRanking)来解构事物和理解人[2]。这种方式不仅在事物的高级与低级区别中,划分出内在与外在、绝对与相对、本质与现象之差异,在道德与谨慎的区别中,引申出无条件的义务与有条件的义务之间的对立,在理性与情感的区别的基础上,演绎出普遍的与个体的、无私的与自私的行为、真我与假我之间的对立,而且在区别的基础上,为人之生存又人为地附加了一些所谓永恒的人性、普遍的“绝对命令”与无条件的义务等非经验的东西。现代性为权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使得“造就权威”运动获得了合法性的外衣。政府将权威神圣化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统治工具,权威逐渐成为类似于神而无需解释的神秘迷思。人们对于权威的迷思和无条件认同使得他们自身应有的权利相对丧失,整个现代社会几乎成为绝对权威的世界。但是,这种神圣化的绝对权威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且极易异化,因此不具有依赖性;而当代政府却极力塑造与诉诸这种权威,结果必然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产生危机[3]。

在后现代世界中,基于上帝与人性之本的绝对命令或道德原理不再被认为是有效的。因为这种由普遍人性所衍生的普遍化标准及普遍实践,既忽视了日常生活中“境遇自我”的个体性,干扰了人们对具体利益与事物的重视,同时也是一种压制人之个性、差异性的工具和剥夺人之自由的暴行。如现代公共行政从确立伊始就将“效率”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绝对价值观的支配下必然出现政府行为“重事轻人”的偏颇取向。在价值的社会政治意义上,现代价值体系主张对权威、原则和基础的追逐,并将这种追逐置于宏大叙事的层面上。无论是韦伯、法约尔、古立克还是西蒙,现代公共行政者们都认为一定存在着具有普世性的确定准则,这种准则可以指导一个政府的运作,所以,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提出了各种原则性、普世性和抽象性的理论,并希望这些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4]。然而,事实上,政府的行政价值取向是非常复杂的,在社会政治意义上又是多元的,因此,追求确定性、权威性和单一性的现代公共行政价值观必然无法在各种矛盾甚至冲突的价值取向之间作出平衡,进而会危及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基础。

2.理性的官僚制与非理性的道德个体。在整个20世纪,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可能是影响最大的理论之一,它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因为深受科学进步和工业文明的影响,韦伯在他设计的官僚制中将工具理性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根据科学和技术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官僚体系就如一架庞大的机器。在这个官僚体系中,“官僚”即成了官僚体系运作的必要的补充因素。就如一条汽车生产线、一个工厂、一个车间,把众多的工人集中在机器的某一部位,重复着单一化的机械动作,目的就是高效生产某一产品。根据工具理性的原则和科学精神,在政治活动中和公共行政活动中所需要的“科学”态度就是排除价值因素的干扰。所以,在由政治家和行政人员组成的官僚组织中,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领域的“技术专家”,可以形象地被称为官僚体系的“齿轮”[5]。可是,这些“齿轮”真的会如韦伯所愿能够忍受这种单调、重复的工作,创造出高效率的产品吗?这些“齿轮”难道仅仅是无思想、无判断、纯理性的技术专家吗?不可否认,韦伯官僚制所设想的中立的政治立场、专业化的职能分工、明确的规章制度等为他所处的那个时代的公共行政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僵硬、固执、本身矛盾重重的它矗立于后现代时却是极不合时宜的。

官僚制与后现代二者之间最大的紧张在于“如何对待官僚组织中的人”,是将纯理性、工具性作为行政人员的人性假设,还是将非理性、价值性作为官僚理论的前提。这二者的紧张就造成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伦理危机。官僚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矛盾体:道德的主体首先是平等的主体,官僚制强调的却是等级森严的科层制;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官僚制强调自身的现代性,却要求其成员墨守成规;官僚制想极力通过体制结构而实现系统的合理协调,可是,组织的内部交流、沟通却常常受到压制与阻隔;最为致命的是,官僚制使组织中人的个性受到扭曲,每一个人都变成阴郁、灰暗、屈从于规章制度的“组织人”。绝对工具理性的官僚体系,最终导致了权力的异化与道德的败坏。因为,当基于工具理性的官僚制排斥了道德的价值时,实际上却无法避免不道德的价值的纠缠。贪污、贿赂、腐败等都是排斥道德价值的官僚制所必然衍生的结果。当要求官僚根据官僚制的形式化设计而把他们的行为纳入合理合法的框架和效率追求时,实际上则在官僚们对个人特殊利益的关切上助长了合理性的丧失、对法制的欺瞒和以权谋私的弊病。

3.他治的伦理强制与自治的道德责任。在后现代世界中,没有普遍人性,没有普遍的“绝对命令”,也没有俗成的社会伦理责任。道德主体是孤独的、自由的和个化的。如果孤独、自由和个化是道德自我欣慰的基础与理由,那么,道德责任就只能由个体来承担。所谓无条件的道德义务、普遍标准对公众生活的强制与渗透,不仅使个体的资格和判断在原则上是不可信的,而且使个体在道德上唯一可行的做法,就是将自由交付给他治的外在权威,将个体道德责任转换成他治的伦理责任。如果说义务使个体变得相似,责任则使人类成为个体;如果说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统治工具,取向于“他治”的强制及其社会责任,道德吁求的则是“自治”的自由及其“我”的责任。诚如列维纳斯所说:“做人意味着……是我维持着他者,是我应当为他者负责……我的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无人可替代。实际上,就是说做人始于我的责任……责任是我独自负有的,是我作为人所不能拒绝的。这种责任是唯一的最高尊严。我是我的唯一标准就是:我是负责任的。”[6]

“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7]。在现代官僚制组织中,“责任”被肢解、细化成若干部分,在外在权威的监督下小心翼翼、不情愿地履行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但是我们却可以将“责任”作为漂流瓶任意丢弃。又因为我们是有限理性的个体,我们既不能看到也不能精确地预测所有事情的后果。当不良的后果发生之时,当事人都可以振振有词地辩解道:“我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对这样的不可预料的后果我深感遗憾”。随着精确分工时代的到来,几乎所有的事情都需要很多人来从事。我们每个人都只能完成宏大的事业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相应地,我们的责任被割裂、肢解,因此,出现的局面是“有罪过,但无犯过者;有犯罪,但无罪犯;有罪状,但无认罪者”[8]。于是,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无论外在权威如何严厉、有效,离开了个体内部的认同与遵守,它没有任何价值与意义。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Barnard)在《行政的功能》(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1964)一书中指出,这种内部认同的价值观和原则被组织成各种各样的“情意丛”(constellations),他将这种情意丛描述为控制个人行为的秘密的、不成文的“法”[9]。

公共行政在后现代的影响下,其许多根基性的、不可消解的矛盾浮出水面。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如上所述的伦理上的种种危机。这种危机不彰显于外,它潜在、内生于公共行政领域当中。虽然我们有可能永远都无法彻底解决这些矛盾,但是试图寻求办法降低或减轻这种危机带来的后果,仍然是这个时代学者不可逃避的使命。

我们都知道,后现代的“后”不仅是时间上的分割,更重要的还有“断裂”、“超越”和“再生”的涵义,因此,仅仅只对后现代公共行政的伦理危机进行解构是无多大意义的,更重要的是如何在解构基础上的重建。当然,道德是无法重建的。道德只能是渐进式的改良,它不可能与传统决裂,只能是与传统接轨。于是,开发已有的道德资源,祛除其不合时宜的部分,赋予其新的生命,这才是降低或减轻危机的最佳途径。

忠诚伦理在中西方几千年的政治文化中有着顽强不息的生命力,它是所有组织或团体得以生存与维持必不可少的“黏合剂”,也是每个组织或团体中的个体获得自我价值必备之美德,最重要的是,它使人们获得内心的宁静,获得稳定而现实的生活,为人们通向美好的未来搭建了一座坚实可靠的桥梁。因此,笔者在众多的道德资源中选取忠诚伦理作为后现代公共行政的重要德性进行分析,期待通过探索能得到如鲍曼所言的“最多可以梦想使道德生活变得更加道德一些”。

  二、忠诚伦理的价值凸显

1.多元价值观的殊途同归。当今时代,无论是就整个社会还是行政组织内部而言,价值差异、价值多元化的存在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如马克斯·韦伯之隐喻“我们处于一个祛魅(disenchanment)后的诸神不和的时代”[10]。无疑,价值差异与多元化是对一个宰制的、一元价值时代的解构,故与它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化一样,它首先应该被看成是社会开放、进步、充满活力的表现与保障。然而,多元化是否就意味着某些现代思潮所谓的块茎状的断裂?这种断裂是一种真正的事实吗?如果是事实,那么,这种事实及其所导致的相对主义是天然合理的还是应该被超越的?基于现代社会的道德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人对价值观有一种偏执,认为一元价值是集权的、令人压抑的,而多元价值则是对自由、对个人权利的张扬与肯定,因而,现代人大多以多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人生坐标,极力地抵抗一切权威的指导,维持所谓的个人权利与自由精神。但是,多元价值的倡导者却因为缺少稳定的、权威的价值指导又无法找到自己的所在,而陷入到混乱的个人意识当中。于是,人们并不满足于一种价值差异和多元“怎么都行”的状态,而总是要去寻找价值共识,尽管较之以往时代此一努力更为困难。那么,我们是否可能以及如何可能在价值差异、多元的条件下达到价值共识,即解决价值的“多”与“一”的问题呢?

忠诚德性的精神中包含着协调、稳定、普遍等特质,恰恰能为这“多”与“一”之价值观问题提供一种解决的途径。忠诚如何能使这“多”在形式上趋向于“一”呢?

首先,忠诚能使个体内部的“多”趋向于“一”,它能使混乱和众多的自我意志与强制、威胁的外在秩序得到协
调,从而获得一种安宁的状态。我们每一个体都有自己独有的自我意志,但是,这自我意志建立在人的本性的基础上,这本性又包含了许多自然的欲求。因此,我们仅凭众多的、混乱的自我意志是无法获得关于自我的价值认识的,我们需要以社会秩序为道德行为的参考。可是,这外在的权威并非于我恰恰是相适的,并总似一种强迫与威胁。于是,最后的道德权威还是回到了自我。我们经常处于这种自我意志与外在秩序冲突的循环当中,直到我们找到了忠诚的目标后,这种冲突将随之而消失。忠诚的目标虽具有社会的性质,但是对于忠诚的个体而言,它不再是强迫与压制,它是个人自愿、彻底的效忠。其次,忠诚使个体与外部的“多”趋向于“一”。忠诚具有普遍性的本质,即至善的忠诚目标不是冲突的,而是协调的。我的忠诚行为不会影响你的尽忠,也不会影响其他国家、民族的人们忠诚的机会。反而,我的忠诚与你的忠诚、全人类的忠诚是能相互促进的。具有至善指向的各种忠诚能够增进个人、他人与全人类的忠诚德性,由此我与他人、全人类得到了一种外部的协调。

忠诚德性让所有的忠诚个体能够达成一种价值共识,不再因为“多”的混乱而找不到自我的存在,而为那“一”确立的目标自愿服役。忠诚使价值多元的个体共同走向相同的至善的目标,这便是所谓的“殊途同归”。2.理性官僚制的人文救治。官僚制理论以“理性”为其重要的标志,这“理性”的内涵侧重于“工具理性”。

工具理性以支配自然为前提,具有工具理性的官僚制便是运用支配自然的方式来支配社会。因此,当它选择目标时,把人生问题、价值问题、社会问题排斥在其视野之外。工具化、技术化在官僚制的运行中的典型窒息了人的生存价值与正义,排斥了人类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自觉。我们知道,公共行政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人类社会的生活之所以是属于人的,那就是因为它无处不包含着价值因素,无处不存在着价值评价和价值判断。所以,属于人的世界就是一个价值世界。经济是属于人的,那是因为经济的概念是不同于物质概念的;政治是属于人的,是因为政治领域中各种各样的活动与一个羊群中的羊的行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官僚制是属于人的,那是因为公共行政的行为不同于阳光对于众生的“平等”[11]。然而,对于一个属于人的领域,根本不考虑价值的因素怎么可能呢?

官僚制最大的问题在于它缺少一种人文的关怀,它的非人格的道德基础是需要反思与改善的。忠诚德性的内涵以人为中心,它重视个体的存在。忠诚的个体不需要理性的外在命令,反而,他行动的动力往往来自于内心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奋进。这样的状态才是人之所以为人应该有的一种存在方式。我们常常会有这种意识,认为自己是这外部世界的中心,我观察这世界、处理与这世界中的人的关系,都是从这一固定的位置出发的。没有这一中心之意识,我将会是漂泊、居无定所的。“忠”即“中心”,有了这一中心,个体才获得了一个稳定而坚固的所在,然后从这中心位置去观察外在世界,从而选择一个忠诚的目标心甘情愿地为它服役。在这一服役的过程中,不需要外在权威的监督,也不需要任何具体的规定,凭借的仅仅是内心的感知、良心的命令。当然,合理的伦理个人主义的精神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独有的,它以至善为终极的目标,它不会是个人权力的追求,也不仅仅是个人幸福的满足,更不纯然是个人精神上的宁静,它是现实的、普遍的,立足于个体,又超越于个体,它趋向于自我、他人、全人类的共同善。3.自主性精神的责任伦理。随着“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的分化,生活的意义和价值这一安顿精神生活的重大问题已不可推卸地落到了每一个人自己的身上。

再也没有神,也没有先知来为价值提供客观的基础,也无从在各种价值之中排出一个高下先后的顺序来指导你应当如何生活。我们每个人是自己终极标准的“当事人”,我们必须自主地为自己寻觅和选择生活的目标与方向,这是现代社会带给每一个现代人的沉重的责任,每一个现代人不得不面对这一价值处境来讨论生活的价值和意义问题。

终极标准的确立意味着人们将成为忠诚的个体,忠诚的个体必定是对自我负责的“当事人”。他们对终极目标不仅仅是展望与期待,并将这种期待落实在尽忠的行为当中。尽忠之人也是务实之人,他们知道仅凭古道热肠或浪漫情怀是不可能对问题作出恰当的判断的,每个忠诚德性的个体应该在现实的生活中找到尽忠的目标,自主地实现“责任伦理”。

“信念伦理”是与“责任伦理”相对的一种价值立场。“信念伦理”认为,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行动者的意图、动机和信念,只要意图、动机和信念是崇高的,那么,行动者有理由拒绝对行动的后果负责。与此不同,“责任伦理”则强调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个人行动的后果,它要求行动者为自己行为的后果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前者注重的是行动者主观的“善良意志”,后者注重的是行动后果的价值和意义[12]。两者比较而言,“信念伦理”具有鲜明的“彼岸性”,它所暗示的是一种“出世”的思考方式,将价值的最高权威归于彼岸的神圣价值实体;“责任伦理”则具有鲜明的“此岸性”,它所暗示的是一种“入世”的思考方式,它否认彼岸的神圣性,认为生活价值只能由现世的个体来自我创造和负责。

忠诚德性以责任伦理为依归,因为“责任伦理”既不自欺欺人,也不怨天尤人,一个具有责任伦理的尽忠之人就像是一位真正的勇士,“敢于面对惨淡的人生”,并自觉地意识到:既然没有神定的秩序给我提供意义,那么就让我自己来勾画和赋予生活以意义,来给自己规定和确立信仰,并将这些秩序、意义与信仰全融入忠诚的终极目标之中。一旦确立了这一终极的目标,忠诚个体就会以一种虔诚的、超功利的态度献身于这一目标,按照这一目标去行动,并为行动的结果勇敢地承担起责任。譬如一个政治家,如果他选择了某种忠诚的目标,那么,他必然“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一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13]。

综上所述,公共行政的诸种危机通过忠诚伦理能够得到化解:价值观危机通过忠诚伦理达致价值共识,从而使公共行政中价值观“一”与“多”的矛盾得到解决;官僚制危机通过忠诚伦理实现人文救治,从而使公共行政组织“理性”与“非理性”的冲突得到缓解;责任危机则通过忠诚伦理确立责任伦理,从而使公共行政中他治的伦理强制与自治的道德责任得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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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8 09:47:00 点击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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