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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基本对策
作者:金哲俊    文章来源:  
在市场经济较健全的国家,政府可支配的资源主要是税收收入,而我国还处于改革、转轨阶段,政府可支配的资源包括了大量的行政部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其他经营者或自然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行政权的一种运行方式,根据现代行政法治原理,行政收费须有明
确的立法依据。但是现实状况是乱收费问题日趋严重,
不少地区和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名目繁多,标准过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多次发布文件加以制止,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做了一些工作,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和群众的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哑待解决。

一、行政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行政收费的规定不透明

收费的法律依据不公开、不透明,很多的征收权依据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和规定,有的甚至是已经被废止的内部规定仍在作为征收依据使用。在很多情况下缴费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该交,哪些是不该交的,更搞不清楚
他们缴纳的这些费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给了国家,有多少
是真正用在了所谓的交费项目上。面对名目繁多的行政
收费,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知晓,不知道哪些属于合理收费,哪些属于违法乱收费。行政收费项目的废止或收费标准的变更也缺乏公开性,面对执法人员收费的随意性,行政相对人往往无可奈何。

(二)现行的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

现行收费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收费的立项与收费标准的核定随意性很大。从现状看,除行政性收费的管理较为严格外,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权限较为宽松。各级有关部门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审核后即可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收费的立项和标准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于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而且在资金的使用上自主性强,不像预算内资金要受到财政等制度的严格限制和监督,因此,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都热衷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收费的具体运作不规范

一是行政收费的名目繁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机构设立了成千上万的收费项目,凡是需要政府机构许可、颁发资格证书、出具批准文件的事项,几乎都收取
费用。行政收费可以说已经到了只怕想不到而不怕收不
到的地步。更为严重的是,许多收费项目是违反法律规
定的不合法收费,即乱收费。

二是行政收费的范围异化。收费范围的异化指的是在收费过程中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征费行为。在实践中,自立标准的收费项目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信口开河,随意调价,以致一些缴费单位和个人苦不堪言。有的费项目从表面上看具有“有偿性”特征,即有关部门在收费的同时,也提供了某种“眼务”,但由于这些服务对缴费人而言,并不具有多大价值.且收费标准往往超出实际成本许多.实质上是属于强制无偿的征收行为。收费范围的异化具体表现有乱拉赞助、违规收费、特权收费、重复收费、白条收费等。

三是行政收费的比重过大。行政收费比重过大,一方面是指有些费用的收取与行政机关提供的管理、服务支出差距极大,明显不成比例;有些甚至不提供任何服务也要收取费用。另一方面是指某一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收费在行政相对人的总收人中所占比例过大。

四是行政收费的手段失当。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成为考核政绩的首要指标,职工收入的高低成为衡量一个单位的优劣和领导者才能的重要尺度,为追求政绩,争取民心,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领导把乱收费作为聚财的捷径和创收的手段,不惜牺牲民众利益和政府形象,以图小团体乃至个人的眼前利益。甚至使用暴力手段收费。比如,农村中因为农民交不起各种费用引起的赶猪、牵羊、扒墙、拆屋子事件时有发生。

(四)行政收费的监督救济制约机制不健全

收费的使用缺少监督,支出极为混乱。由于征收的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使得部分资金游离于预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费变成了脱离预算监督、
脱离审计监督的“第二财政”,致使大部分资金留在机关的“小金库”里,收入不入帐,支出不记帐,几乎成为行政机关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而且,收费监控、监督机制王些全兰者鉴丝王立坐星墨夔些到星查L的原因之二。现有的监督体制下,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混淆,导致监督作用难以发挥。按照控制论要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应当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否则,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审查自己,必然导致监督效力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我国现行的行政收费管理体制中,“同级监督同级”、“同系统监督同系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收费政策的出台、收费票据的制发、收费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往往由单一的部门主管,整个过程被置于社会监督之外。

监督机制软弱,收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滞后。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整顿收费采取了许多措施,起到
了一定遏制作用,但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各种收费行为,对收费监管的措施仍停留在一般的文件上,权威性不够,约束力不强,不足以引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何况现行的收费主管部门物价局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一直面临归属间题,其管理收费的权威性自然大打折扣。另外,监督机制软弱无力,也助长了收费过程的异化。行政收费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丝毫不亚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对方对处罚不服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行政机关的乱收费行为,交费者没有一个可以利用的明确法律武器予以抵制。司法实践上对乱收费也是束手无策,从而导致乱收费之风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二、完善我国行政收费制度的基本对策

由于我国传统行政监督处于一种“泛监督”状态,无法深入行政系统内部和行政行为过程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规范国家权能,制约行政权力,实现权
力制衡,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才是解决行政乱收费的根本之道。行政收费只有制度化、法律化之后,才能做到“依法收费,依法制费”。

(一)加快收费立法,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规

从规范行政收费的设定上入手,将行政收费权的主体分解为行政收费设定权和行政收费实施权,并在行使这两种权力的主体上做适当的分离。行政收费的设定是行政收费的最核心问题。法治的精髓在于将权力做适当的分离,从而使权力相互制衡。否则,权力过分集中,必
然要导致权力的滥用。在行政实践中,滥用行政收费权
已经成为一大顽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设定权与实施权
未能分开,形成自行设定收费、自行实施收费的状况。要治理行政收费的混乱,必须从规范行政收费的设定上入手,将行政收费权的主体分解为行政收费设定权和行政收费实施权,并在行使这两种权力的主体上做适当的分离。确定行政收费设定权既要集中,也要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灵活性;但是为了防范乱收费的滋长;在给子灵活性时,应当规定严格、明确的审批制度。同时,在确定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时候,可以而且应当与己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衔接,以避免法律之间冲突的出现。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应当遵守“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应根据收费项目的性质、
类型分别加以确定。在行政收费的征收原则上,要确立
费用抵偿原则。即行政收费的目的并不在于无偿征收,
用干国民经济发展和调控的手段,而主要是为了达到收
支平衡。有了这一原则的指导,在确定征收费用的多少
时,才能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数额,才能避免行政机关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收费。

(二)公开所有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增加透明度乱收费间题严重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是许多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收费的规范性文件缺乏公开性,导致行政收费处于不透明或半透明状态,无法让缴费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助长了乱收费的滋生。为此,我们首先是要把所有的行政收费规范性文件都要在制定部门的网站和指定的报纸或杂志上公告。刊登公告的报纸和杂志要分级别,分为中央一级、省一级和其他地方级。各级别规定一种法定的刊物,所有的该级别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在这一刊物上公告。其次,每一个征费部门都应当在征费大厅或征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告该部门征费依据及征费项目和征费数额。

(三)整理整顿现有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项目目录制度

对现行的收费,合理的保留,不合理的坚决取缔。就行政性收费而言,它是国家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的各种收费,其中很多收费是合理而且必须的,对此,我们应当予以保留。行政性收费中与一种特
定利益、免除一种特定义务、证明一种权利或身份等相联系的收费应当子以保留,例如护照费、商标登记费、执照费等这些收费是必要的。但是必须严禁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和重复收费。除此之外,不合理的收费、集资、摊派等都要坚决予以取缔。

继续推行中央和地方收费项目目录制度。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收费目录的制定和公布,特别是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布,对于净化收费环境,治理乱收费,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严格执行。

(四)完善收费决策听证、公告制度

确立行政收费听证制度,规范合理收费。决策听证作为一种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是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一大贡献。与收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听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该法第22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进一步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沦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此后,2000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些重要的法律都对听证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在行政收费法中借鉴上述立法的成功经验,确立行政收费中的听证制度。今后,每一项收费在批准是否保留或是否批准设立前都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召开听证会,规定经过听证会才能收取费用。

落实价格公告制度。实行收费公告制度,既可以有效地约束收费主体的收费行为,防止收费主体在政策不透明的情况下,随意乱收费;又便于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

(五)完善收费监督机制,推行行政救济制度

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在具体行政法规、规章中完善行政收费制度,使行政收费法的内容有配套法规支持,保证行政收费法的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机制,使行政主体不敢乱收费;同时要建立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完善行政收费的集权审批制度,和严格监督机制,使行政主体不能乱收费。从规范收费的角度考虑,审计、财政、物价等专门机关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对行政收费的全过程予以有效监督。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各级主管部门都要重视举报工作,包括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举报的作用,及时制止乱收费。

行政复议是来自行政主体内部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当缴费主体认为征费主体的征收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可以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征收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六)加强对实际工作者的宣传教育和关于行政收费行为的理论研究

首先,要想制止实际工作中的行政收费失范现象,我们要从人们的思想上纠正关于行政收费的混乱认识,做到正本清源。这需要我们大力加强对实际工作者的法制和理论宣传教育,使其对行政收费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其次,要加强关于行政收费行为的理论研究。无论是加强对实际工作者的对行政收费的法制和理论宣传教育也好,还是加强和促进我国的行政收费立法也好,它都
需要理论支持。没有对行政收费行为的深入的理论研
究,我们就根本不能保证立法的准确性和正确性,我们也就难以保证行政收费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因此,加强行政收费的理论研究是我们解决行政收费问题,完善我国行政收费制度的基础和关键。
(2010-10-22 09:47:00 点击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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