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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对毛泽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作者:李觐 周导杰    文章来源:  
  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史上,毛泽东首创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理论,提出了区分社会主义社会中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以及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邓小平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既继承毛泽东这一哲学思想,又在新的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这一理论,从而为我国各项改革的进行,和谐社会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毛泽东、邓小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立论基础是一致的———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同样也存在着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邓小平不仅在理论上继承,而且在实践上有重大的突破和发展。

社会基本矛盾原理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创立的。他们通过对社会历史的研究,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但马克思、恩格斯还未能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和发展动力做出明确的论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未来的发展和变化,只应该也只能说出个大的方向”[1](P103),而不可能具体地揭示未来社会基本矛盾及其发展的特殊规律。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曾经根据俄国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对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问题有过某些重要的论述,比如他曾经提出“在社会主义,对抗将消失,矛盾仍然存在”[2](P5)的论断,这对于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列宁逝世过早,未能直接经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斗争实践,因而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可能作出全面的和明确的回答。而斯大林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后来虽然承认了矛盾,但还是没有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当作全面性的问题提出来。

毛泽东指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3](P10)1957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有关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基本原理,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现象,阐明了社会主义矛盾的新学说,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并对这种矛盾的性质和特点作了科学论述。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旧社会的基本矛盾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适应是基本方面,不适应是非基本方面;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在性质上与剥削阶级社会的基本矛盾根本不同,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毛泽东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立场观点,总结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训,于1956年写了《论十大关系》,就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提出十大矛盾,涉及到经济、政治、思想、外交等多方面的矛盾。1957年2月在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则从更高更广的背景上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各种矛盾,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特点,指出解决这些矛盾不需要变革社会主义制度,它可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由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必然要反映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上,毛泽东还明确提出了两类不同性质社会矛盾的概念,强调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应该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

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是毛泽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基础,没有这一基础就不可能科学、准确地分析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也不可能正确地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更不可能找到解决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作为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总结历史教训,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传统模式进行反思,从新时期新形势出发,对社会主义社会各种矛盾进行了重新认识和定位。邓小平同志对毛泽东所提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的结论持完全肯定的态度,他认为,毛泽东同志所写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是对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建树。他指出:“关于基本矛盾,我想现在还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从20多年的实践看,这个提法比其它一些提法妥当。”[4](P182)虽然邓小平同志没有专门就基本矛盾问题作过多的阐述,但这并不能说明邓小平同志忽视了基本矛盾问题。在基本矛盾确定之后,邓小平同志更多地是通过他的有关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论述,表明他对基本矛盾的态度是始终如一的。邓小平在理论上的继承与发展和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主要表现在:

1·邓小平同志在这方面的理论贡献首先在于他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具体的体制明确区分开来。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制度是好的,“社会主义的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是不可动摇的,但许多具体制度、体制存在问题,影响阻碍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邓小平对基本矛盾的深入分析,找到了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同生产力发展相矛盾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方面的症结所在,从而科学地规定了改革的对象,为社会主义改革指明了方向。邓小平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具体的体制明确区分开来,认为社会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集中体现在经济体制的高度计划性和政治体制的高度集中性。邓小平明确地把它们作为改革的重要问题提出来,为社会主义改革找准了目标,并且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

3·邓小平深入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邓小平分析了我国社会不但生产力低下,而且发展还相对不平衡。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集中体现在生产关系的“一大二公三纯”上。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邓小平提出在所有制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结构,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离开生产发展的状况片面追求生产关系“一大二公”的错误观念。

二、毛泽东、邓小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是一致的———用民主的方法。邓小平在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道路上超越了毛泽东。

毛泽东在肯定了三大改造结束后,我国社会仍存在基本矛盾。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由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情况所决定,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劳动分工的差别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结构将会长期存在,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尚须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与此相联系,社会主义社会在道德和精神等方面也必然会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剥削阶级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也不会很快地消除。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复杂国际环境中,国际资本主义还会不断地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侵蚀和渗透。这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的产生和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进而分析了我国面对的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强调了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因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即说服的方法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加以解决。这就是说,只能根据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去建立人与人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正确关系,去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复杂的矛盾,而不是诉诸暴力。“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3](P4)毛泽东同志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主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这就是“团结———批评———团结”。讲详细一点,就是“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或者斗争使矛盾得到解决,从而在新的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团结———批评———团结”这一公式,正是长期革命斗争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成功经验的高度概括。早在1927年我们党在南方建立革命军队和革命根据地时,在处理党群关系、军民关系、官兵关系以及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关系问题上,就采用了这个方法。到了抗日战争时期,把这个方法建立在更加自觉的基础上。延安整风中,我们党就自觉地运用这一方法去处理广大党员同党内教条主义者之间的矛盾,处理马克思主义思想同教条主义思想的矛盾,达到了既弄清思想又团结了同志的目的,从而取得民主革命的伟大胜利。建国初期,对民主党派和工商业者也采取了“团结———批评———团结”这个方法,加强了党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实践证明我们党运用这一公式来处理人民内部的许多复杂矛盾,都获得了伟大的成功。

民主的方法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总的方法,由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在运用民主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时,还必须根据人民内部矛盾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具体形式。

一生经历过多次挫折,并从文化大革命的磨难中走出来的邓小平对民主方法的内在涵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他与毛泽东就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方法上可以说是一种继承、纠正与超越的关系。

1·邓小平坚持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分类的理论和不同性质矛盾用不同方法处理的思想,将社会矛盾分为敌我和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敌我矛盾用专政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用民主的方法。他认为“在党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的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对于思想问题,无论如何不能用压服的方法,要真正实行‘双百’方针。”[4](P144~145)

2·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在民主具体形式上的重大失误,“把他没有做好的事做好。”[4](P300)毛泽东在使用民主方法上有一个特点,那就是特别崇尚“群众运动”和偏好“大民主”,尤其大力提倡“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并把“四大”内容写进了宪法。毛泽东认为“四大”形式充分发扬了社会主义民主。但1957年反右斗争和“文化大革命”证明了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主要形式的“大民主”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它是以无视法律和法定秩序,打乱现有秩序为前提内容的。从历史的教训中,邓小平尖锐地批出,“大民主”的方法绝对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四大”的做法“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4](P257)我们应该让群众有充分表达他们对领导的负责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但不能用“四大”的方法。因此邓小平还根据大多数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1980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提请五届人大将宪法中有关“四大”的条文取消,同年9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取消当时宪法第45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权利”的规定。

3·邓小平提出“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命题是对毛
泽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这是邓小平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有别于毛泽东的突出特点。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长达二千多年的国家,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都无法摆脱王朝更替的周期律的原因之一就是信奉“人治”的哲学。

中国共产党诞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环境中,执政后长期以来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和法律,正是这种对法律价值作用认识的浅薄和偏颇造成毛泽东晚年错误的悲剧。在对过去的反思基础上,邓小平认为,肃清封建主义残余的影响,重点是切实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发展。邓小平早在1978年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4](P146~147)

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纵横交错复杂的系统。解决这一矛盾也要讲法制,这就要“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P154)同时还要做好法制教育,经常不断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以法律己,矛盾才会不断减少,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正常的维护。

三、用经济的方法解决政治的问题是邓小平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方法的一个创新。

这一创新的根本点就是恢复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将人民利益上升为党的全部活动的宗旨。在计划经济时代,指导思想上着重强调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政治斗争往往掩盖着人们的利益冲突,忽略用经济的方法去解决政治的问题,一味强调思想政治工作的巨大作用。改革开放之初,一切都有待拨乱反正,诸如落实政策问题、就业问题、知识青年返城问题等,都是当时急需解决的社会政治问题。邓小平认为主要还是从经济角度去解决,指出“政治工作是要做的,而且是要好好地做。但是政治工作要落实到经济上面。”[4](P195)他十分反对把物质利益与思想政治教育对立起来。他认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4](P146)

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是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的平衡问题,是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关系协调问题。这种利益矛盾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任何一方的实现都必须以他方的利益为前提。因此邓小平认为必须按照统筹兼顾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反对违背集体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背全局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背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为了解决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矛盾,邓小平认为,要完善各种法规,通过强调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比例,调节个人所得,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然后带动其他人共同富裕。

今天改革开放社会中,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价值观念也不尽相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于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正在并将继续大量产生出来。因此能否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开放的进一步进行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美妙,不在于无差别,恰恰在于面对多元力量的社会现实,摆平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有矛盾的、有差别的多元化社会,是一个容纳矛盾而且有办法解决这些矛盾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2]列宁·布哈林《过渡时期的经济》一书的评语[M]·北京:人民出版社·
[3]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010-06-25 09:48:00 点击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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