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阅读文章
“矛盾”是合理解读“社会和谐”的关键
作者:刘森林    文章来源:  
  和谐的要求是由不和谐的现实促动出来的。虽然不和谐并不等于矛盾,但矛盾的确是不和谐的一种突出表现。在当代语境下提出和思考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问题,就必得在现代性的思想语境中看待它。现代社会的不断分化为了谋求生产力的不断提升而对社会生产关系的合理化提出了持续性的更高要求,分化的水平与速度往往高于制度合理化的水平与速度,换句话说,制度合理化的速度、规模与效果无法完全满足弥合社会分化带来的冲突、纷争、矛盾的要求,无法弥合分化造就的裂痕与漏洞,从而使矛盾、冲突总是能够寻找到一定的发生空间和存在空间。从此而论,社会和谐也就只能理解为矛盾、冲突被约束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相对合理状态。要合理理解社会和谐,必须合理地理解“矛盾”及其解决“矛盾”的方式。在这个简短的笔谈中,我想谈以下几点:

1.如何理解作为社会和谐前提的“矛盾”?

2.如何解决“矛盾”方能促进社会和谐?可以说,当今我们对“矛盾”问题的理解是非常令人不满的。综合而论,现今对“矛盾”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矛盾”是两个对立面的统一,这是最广泛、也是众所周知、因而也无需再加说明的一种理解模式。② “矛盾”(W id-erspruch)作为韩非“鬻盾与矛”一语的中文翻译本只有逻辑学上的意义,是“矛于物无不陷”和“盾物莫能陷”这两句话在逻辑上不能同时成立的自否定关系,没有什么其他的哲学意义,不能拿它来表述辩证法。③现今广泛流行的“矛盾”一词丧失了语言逻辑的背景与意义,把逻辑意义上的自否定关系转变成了现有两种不同的事物事实上的对立关系。④宣扬“不可同世而立”的对立关系的“矛盾”是阶级斗争时期的哲学理念,现在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了。在弘扬和谐的时代,应该把“矛盾”、“斗争”理念统统当作过时的东西放弃掉。

不消说,在宣扬和谐理念的背景下,关于“矛盾”的第四点解释愈来愈为更多的人所赞成。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从理论上说恰恰就是我们长期按照第一种观点所示的那样来理解“矛盾”,致使“矛盾”成了一个与简单的二分对立模式等同的、削足适履地到处对现实生活中的差异和复杂关系结构死板硬套的模式化概念,变成一个庸俗的、为人们所不齿的模子似的东西。为了在它已经化脓的伤口上再撒把盐,有的学者开始把上述第②、③点拿来,希望进一步地把按照第1个观点解释的“矛盾”消解掉,然后确立起和谐辩证法来。似乎“矛盾”只能意味着斗争、对立、冲突,而与和谐不共戴天;似乎通过这些方式打压了“矛盾”,和谐精神就自然发生了。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把问题极度简单化了。

在我看来,以前把“矛盾”理解为简单的对立统一关系反映了那个时代社会分化的简单化水平的事实,反映了那个时代现代性水平的低下。而在当今社会分化水平发生了明显提高、中国现代性问题已经明显成为一个问题之后,“矛盾”才真正作为一个社会哲学的问题而发生和出现了;因而,对“矛盾”的复杂性和真实性的理解也就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实际上,我们现在不但不应该把“矛盾”当作阶级斗争时代的产品而加以拒斥,反而应该把它当作一个现代性的问题加以重视。我们该反思的与其说是它作为阶级斗争时代的“落后的理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协调性,倒不如说是囿于时代的落后性而对它过于简单化的理解。或者说,应该根据当代社会分化和现代化建设的水平对“矛盾”作出符合当代水平的合理认识。

在拙著《辩证法的社会空间》中,我曾把,“矛盾”放在社会理论中进行探讨,认为把“矛盾”从逻辑的自否定意义上推广到社会生活中时,完全可以保留“自否定”的本义而且把这种本义看作是现代社会结构的巨大性、复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合理制度的不到位造成的。往常发生于语言逻辑中的自否定关系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大量发生在不断分化而又没有以有效制度弥合好的社会生活之中。恰恰是由于规约社会结构使之合理化的制度的缺失、漏洞、无力,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冲突,制度分化水平的低下,以及通过外推和内化把“矛盾”推远和压抑起来等种种原因,才使得“矛盾”以各种方式在相应的层面和空间范围内被激化,并影响社会和谐的发生和维持。也就是说, 1、“矛盾”是一种社会聚合体中由于制度的缺乏、由于结构的复杂性等原因促成的一种自否定和自悖谬现象,并不像抽象的“对立统一”那样具有普遍性。2、社会理论视野内的“矛盾”与黑格尔式逻辑层面上的“矛盾”不同的是,被当作普适性范式的二分对立只是一个认识论意义上的概念模型,“矛盾”往往与社会结构中的两方以上的更多方和这些多方之间复杂的关系相关联。3、矛盾要有助于社会发展、有助于社会结构稳定与和谐的观点,按詹姆逊的说法就是一种未经反思的“现代主义的见解”。

而初步的反思表明,必须依靠一种有效的制度规约,才能使“矛盾”发挥良性的功能作用。这就意味着,“矛盾”是一种现代性现象,它可能引起纷争,也可以成为孕育发展和良好秩序的契机,使这些可能成为现实的,就是规约、调整和范导它的各种制度。对“矛盾”的制度性调控解决是塑造和谐社会秩序的基本途径。

从矛盾角度看待社会和谐,其着眼点首先必定就是现代社会结构分化所造成的矛盾、冲突及其制度弥合上。经济分工的不断细化,社会分化的不断加强,使现代社会从结构上而言不断被撕裂成有待合理连接的碎片,社会结构之间,人际结构之间,每个人的内在结构的不同方面之间,都必然经受着多重的、方向不同、要求不同的力量的撕扯,要在这撕扯中建立和谐和合理秩序,不能不需要付出各种努力。在这个意义上,努力完善社会主义的各种制度安排,塑造一个良好、有效的社会主义制度结构,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

矛盾的发生在现代性背景下是某种必然,但找到合适的方法途径解决它却并非必然能够做到。由于现代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无限延展,一些矛盾常常能够在“遥远”的时空范围内找到寄存的场所,使得这些矛盾被推远后暂时越出人们的视线,以似乎不见了似乎解决了的外观被话语主体忘却。同时,现代个人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内心,把大量压至心灵内部的众多纷争、不满、怨气和负面的东西以内化的形式“解决掉”,从而塑造一种和善、平静、融洽的外观。这两种关于矛盾解决的方式我名之为“外推”和“内化”,其实他们都不是真正解决矛盾的良善方式,而只是暂时把矛盾隐匿和压抑起来了。虽然并不能否定这两种方式对于塑造和谐秩序的积极意义,但要塑造长久稳定的社会和谐秩序,它是远远不够的。稳定又富有活力的和谐秩序的构建,必须以对矛盾的真正解决为前提。

二要真正地解决现代化呼唤出的矛盾,从理论上说就首先必须超越对“矛盾”的简单化理解,也就是把“矛盾”理解为二元对立统一。现代化背景下的矛盾越来越具有更为复杂的特点,把矛盾的复杂结构简化为二元对立常常把握不到矛盾得以产生的背景结构,因而会把对矛盾的认识和解决方案的制定引向错误的方向。如为了减少自我利益的损失在单车被盗后再购买黑车,当这样选择的经济人多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孕育出一种越丢越买黑车、越买黑车就越可能被盗,或越为减少损失买黑车就损失越大的矛盾状况。这种矛盾结构绝非制造市场需求的购买者与盗贼之间的二分对立,而是需求者、偷盗者、销售者、(给盗贼或黑车销售者提供住所或放置场所的)租房者、某些基层管理结构、警察等多方之间形成的复杂的共生结构,其中的许多方人员为图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把责任外推出去,形成了从单方看似乎合理但从整个结构看对多方都不利的矛盾局面。现代化背景下的矛盾往往都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统一关系,而是具有非常复杂的结构性共生关系。说矛盾在和谐文化背景下应该被否定掉,往往是把矛盾简单化,把它说成是二元对立统一体、是斗争,也就是把社会分化水平很低境况下出现的某种理想状况的“矛盾”泛化为一般性的矛盾,把这种简单模式的矛盾看作是现代性背景下普适性的矛盾存在结构的结果。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确不能人为地夸大、渲染矛盾,但无视矛盾的复杂结构和大量发生,或极为简单地注释矛盾,不但无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反而可能会错认矛盾,对必然会发生的矛盾熟视无睹,以至于错失解决矛盾的时机而使问题复杂化和扩大化。合理地理解矛盾,找到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矛盾,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我们从社会层面上思考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外推所得出的结论。

如果我们进一步从个体内心来思考这个问题,那么,应该看到,现代文化就建立在自足自立的个人主体的主体性根基之上。把大量的原来由共同体或超验神灵承担的负重转移给个体并由自立个体承担起来,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此一来,大量的冲突、无法统一和协调的东西、公共层面否决和禁止的东西,很多都压抑到了个人内心。主体内心的负重是沉重的,它可能会破坏个人内心的平衡,使个体在某些情形下无法把各个层面压来的要求都合理内化。所以,批评启蒙运动的浪漫主义常常把塑造社会和谐的关键看作是主体内心的和谐。个人内在的情感、理性、意志、信念的和谐跟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有机和谐密切联系在一起。一个良好的和谐社会不能不以社会成员的内心和谐为前提。重视心灵和谐的教育、训练,重视浪漫主义提倡的审美与艺术素养的培育与提升,也是塑造社会秩序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森林.辩证法的社会空间[M].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5.
[2]邓晓芒.思辩的张力:黑格尔辩证法新探[M].湖南人民出版社, 1992.
[3]张尚任.矛盾辩证法质疑[ J].岭南学刊, 2006(4).
(2010-08-19 16:20:00 点击814)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