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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的若干重大关系
作者:何秉孟 姜辉 赵培杰    文章来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其实践目的,就是正确判断、分析和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使我国平稳、顺利地度过改革攻坚阶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既协调稳定、又充满活力和动力的社会关系条件,为我们党长期执政奠定稳固、持久的社会基础,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体而言,就是统筹兼顾,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避免大的冲突,使全体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从哲学意义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事物发展的对立统一规律的深刻理解和科学运用,是对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之辩证关系的妥善处理和正确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①承认和正视矛盾而不是否认和回避矛盾,积极妥善地处理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关键在于把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度”,化不和谐因素为和谐因素,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在矛盾运动中寻求积极的动态平衡,在相对平衡中始终保持前进的动力,使整个社会始终处于一种健康、良好的发展状态。

任何矛盾都是具体的、历史的。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矛盾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阶段性,“如果人们不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人们就不能适当地处理事物的矛盾。”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运动规律,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现阶段我国社会的矛盾,绝大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我们看待和认识我国社会矛盾的基本出发点。干群之间的矛盾、工农之间的矛盾、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公与私之间的矛盾、城乡和区域之间的矛盾,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矛盾等,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人民内部矛盾在本质上说是非对抗性矛盾,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也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少数敌我性质的矛盾或对抗性矛盾,也将在一定范围和领域中长期存在,但由于引发和导致矛盾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不能随意认定某种矛盾为敌我矛盾或对抗性矛盾。即使作出了敌我矛盾的判定,也必须深刻分析其形成和产生的深层原因,在法律框架内加以正确合理地解决,绝不能简单化。

处理矛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内部的关系及各领域之间的关系。其中一些重大关系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前途。我们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处理矛盾和协调利益关系,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必须有利于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巩固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必须维护和切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有利于促进“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目标的实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处理和解决以下若干重大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关系的反思,是科学发展观形成的直接原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以来,全党全社会对这个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在实践中对二者的协调和平衡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落实中央决策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一些片面的或错误的认识和做法。

有人认为,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是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个中心”的纠正,而要转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两个中心”或经济、法制、社会、人的全面发展等“多个中心”。还有的人提出用“更具时代价值的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代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认为前者是对后者的“发展和合理的扬弃”。我们认为,这些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生产力发展的最终决定作用,割裂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强调不单纯以GDP的增长为惟一目标,不等于放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决不是忽视社会发展。两者不是互相排斥和否定的替代关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始终不能动摇的,特别是对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否则,就只会有“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①。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就不能保住改革开放的成果,更谈不上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表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生产力是否发展,人民收入是否增加。这是压倒一切的标准。”②改革开放28年后,发展生产力和发展经济仍然是“压倒一切的标准”。我国经济在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后,继续保持强劲发展的难度加大,经济发展问题更为复杂和艰巨。新世纪头20年,我们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机不可失,稍纵即逝。所以在发展问题上,任何偏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想法和做法,都是背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的。

另一种倾向是,在科学发展观提出后,各地把社会发展提上了日程,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仍然重经济增长特别是GDP增长、轻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发展。有的人总以为经济发展了,蛋糕做大了,其他社会问题都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解决。一些领导干部的“政绩观”、“发展观”仍有偏差,总以为抓经济增长是实的,抓社会发展是虚的,把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对立起来,没有充分看到社会发展长期滞后会阻碍经济的长远发展。目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多不协调,公共财政对经济的投入和对社会事业的投入严重不成比例。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4年人类发展报告》公布的数据,用于教育、卫生保健的公共开支占GDP的比例,在2001年前后,瑞典、丹麦、法国、德国和古巴等国家为13-15%;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约为10-12%;俄罗斯、巴西、韩国、泰国等国家为6-7%;中国为4.5%,甚至低于印度的5.0%①。当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们不能把上面的衡量比较标准和数据绝对化,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是较为突出的。全党全社会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方面要聚精会神地搞好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要真正把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落到实处。其中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制定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使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起自己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责任,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发展观念,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真正造福于全体人民。

二、城市发展与农村发展之间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稳定,就不会有全国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和谐,就不会有整个社会的和谐。要真正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城乡之间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问题。

当前,“三农”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问题,其核心是农民的收入问题。据统计,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城乡差距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发展快于城市,1978年至1984年,农民年人均收入增长16.4%,城市年人均收入增长8%,城乡差距缩小。但此后情况逆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1983年的1.8∶1扩大到2005年的3.2∶1。这个时期城乡居民消费水平之比则由2.5∶1扩大到3.6∶1。如果将城市职工的工资外的其他收入也计算在内,现阶段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大概在5至6倍②。2004年劳动和民政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显示,2003年城镇劳动者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1765元,而农村劳动者只有14元,城乡差距比例是126∶1。长期以来,农民较少享受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城市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是靠政府投资,而农村则主要靠农民集资,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目前,进城半年以上的农村人口和外地人口多达1.3亿人,但他们并不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城乡结构越来越不合理,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为当今中国发生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根源。

统筹城乡发展,在具体政策上,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大体同步增长;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农民提供相对充足的公共产品;加快调整国家投资方向,真正把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取消对农民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实现城乡税收义务平等。在总体发展战略上,要全面扎实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决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现代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三、不同区域发展之间的关系

中国是一个虽然地域辽阔但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区域发展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31个省市自治区人均GDP美元值的相对差异系数要高于世界各国的相对差异系数。据统计,西部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1.4%,人口占全国人口的28.6%,但GDP只占全国的17.1%,而东部仅广东一省的GDP就占了全国的11%。西部人均GDP仅相当于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的40%。有的学者对东部的上海、中部的河南、西部的贵州的人均GDP的变化进行了比较:1990年以来,上海和河南的差距从5.5倍扩大到6.2倍,和贵州的差距从7.3倍扩大到13倍。河南和贵州的差距也在扩大,从1.3倍扩大到2.1倍。地区之间如此大的差别,在国际上是少见的①。地区差距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总结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把统筹区域发展作为“五个统筹”之一。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完整阐明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逐步实现让不同区域的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和小康社会幸福生活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则提出了实施区域发展的总体战略。

要顺利实现党和国家提出的区域协调发展的目标,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值得重视:

(1)必须正确处理东部地区发展与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关系。经过改革开放后20多年的发展,东部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其投资和发展的软环境要大大优于中西部地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自我扩张的能力比较强。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相比,东部发达地区的竞争力还不强,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能力还不足。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国家应继续支持和鼓励东部地区加快发展。虽然东部地区要服从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大局,但决不能以牺牲东部地区的发展为代价去支持中西部的发展。国家应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财政性投资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发展。要着重向中西部地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促进这些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这些地区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水平。

(2)在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问题上,必须正确处理市场主导与国家引导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把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性和主导的力量,健全市场机制,打破行政区划的局限,促进生产要素在区域间自由流动,引导产业转移。另一方面,由于中西部地区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机制的作用还发挥得不充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还比较薄弱,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还不强,因而将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完全交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不切实际的。国家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为中西部地区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政策保障和财政保障,继续对这些地区实行优惠和特殊政策。必须加强东中西部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区域协调合作机制,形成以东带西、东中西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3)要实施积极有效的科教发展战略,增强中西部地区的自我“造血”功能。客观地说,中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优势只具有相对的意义,而真正制约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地区发展的关键因素,还是这些地区落后的科学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的匮乏。为此,国家应在这些地区大力推行科教发展战略,在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等方面作出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具体安排,逐步提高这些地区的科学教育水平,增强其自我发展的实力和潜力。

四、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关系

如何处理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关系,关系到国家经济基础是否稳固,改革的方向是否正确,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处理好这一关系,无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十六届三中全会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任务,并作出了具体部署;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点与要求,强调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这表明,我们党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在贯彻落实中央上述决策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不能把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看成是此进彼退、互不相容的关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它们可以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看问题,从“统一”的观点看问题。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公有制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发挥着中流砥柱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落后和发展的不平衡,要求必须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利用各种资源,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2)要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全面看待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主要应从提高质量、增强控制力、增强活力、结构优化等方面巩固公有制经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而不是简单地追求数量和比例。另一方面,质的提高也离不开量的支撑,在深化改革中,国有经济是有进有退,主要是国有资本尽快向能发挥优势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在调整过程中,国有经济总量和国有资本总量都要继续扩大,国有企业不但要做强,而且还要做大,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另外,还要充分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使之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
(3)在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的过程中,既要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又不能把股份制当成公有制的惟一实现形式,更不可将股份制完全等同于公有制。股份制只是实现所有制形式的一种手段,它既可以为公有经济服务,也可以为非公有经济服务。判断某种股份制经济是公有还是私有性质,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4)推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决不只有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实施民营化或私有化这一条出路,更不是简单地变卖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国有企业改革并不是改变所有制的性质,而是要真正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实现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和高效率。

五、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把市场的经济效率与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标结合起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们党不仅对公平与效率之关系的一般特征有了越来越全面、深刻的认识,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定条件下如何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实践告诉我们,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相反,它们互为条件和前提,互相促进。公平程度的提高能够增进社会和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可以带来和增进效率;效率水平的提高能够为促进和扩大公平提供物质条件。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下,在一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这一关系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比如,初次分配不仅仅是效率问题,也包括公平问题;再次分配也不完全是公平问题,也有效率问题。经济竞争领域必然主要讲效率,社会保障领域必然主要讲公平。总之,我们必须辩证地而不是机械地、动态地而不是静止地、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看待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我们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及决策,都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搞社会主义,任何时候都既要强调效率,也要重视公平。在改革开放的起步阶段,邓小平提出:要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是打破普遍贫穷状态,迅速解放生产力的有力措施。邓小平也反复强调,实现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也就是说,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并不是以牺牲另一部分人和另一些地区的利益为代价,更不是以牺牲集体利益和共同利益为代价的。改革开放28年来,应当说我们在解决效率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必须把分配公平的问题、共同富裕的问题,作为执政党的中心课题。十六大以后,党中央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帮助低收入人群增加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作出五个统筹发展的决策等。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强调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要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努力解决这一问题。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更全面、更具体的措施。

当前注重社会公平问题,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针对性。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和不同居民之间的收入、消费等差距继续扩大,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人们对可能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激化和社会危机感到忧虑和不安。反映居民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值,由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0.4上升到2004年的0.47,超过国际通常标准0.4的警戒状态,并且还在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据国务院扶贫办提供的信息,目前全国农村仍有2365万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处于年收入683元至944元的低收入群体还有4067万人,两者合计6432万人①。城市也有2000多万人靠领取最低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金融资产分布,20%富有居民占66.4%,20%低收入居民只占1.3%,为51∶1②。利益分配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存在以牺牲弱势群体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利益的现象,这与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是相悖的。我们还要看到,当前我国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物质基础。我国经济已持续28年高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初步估算,2005年的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8万亿元,财政收入超过3万亿元。我们现在有条件在转移支付方面有所作为,拿出更多资金去扶持贫困者和低收入人群。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地解决公平问题,使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更加平衡,更加相互促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

六、劳与资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资本家阶级作为剥削阶级已不存在,以工人阶级作为领导阶级的全体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具有尖锐对抗性质的劳资矛盾逐步得到解决,在全社会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步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分配制度。在这样的制度条件下,随着社会多元化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的发展,原来的劳动关系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劳资关系再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资本固有的逐利本性和资本所有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与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和劳动权益的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是任何形式的市场经济体制都会存在的矛盾。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市场规律和收益分配规律的作用下,我国社会劳资之间的矛盾将以大量具体利益冲突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激化起来,成为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因素。

目前,劳资矛盾已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所有制结构变化后,劳资矛盾主要表现为企业劳动争议事件逐年增加:一是国有企业转制后遗留和新生的矛盾比较突出;二是中小私有企业、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三是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四是被征地农民在就业安置后,企业违反协议进行辞退的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劳资矛盾突出的原因有:劳动保护法规还不健全,落实不严格有力;劳工缺乏恰当的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渠道;一些地方政府只注重为投资者提供优惠条件,忽视对劳工权益的保护;工会自身建设还不够完善,维护劳动者权益流于形式或受到阻挠。

如何正确处理劳资关系,是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正视并妥善处理劳资矛盾,平衡劳资利益分配,尤其是处理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是极为复杂的工作。要营造劳资和谐氛围,提倡劳资协商、劳资合作和劳资互利;既要尊重和依法保护资方的正当权益,又要尊重和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所得权和对劳动所得的支配权;要确认进入私营企业中的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树立其主人翁地位,以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阶级基础;要强化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监管,建立和健全劳动管理法规,注重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目前,应尽快加紧制定“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法”等,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工会法和公司法,增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者共享企业收益和参加民主管理、工会在捍卫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目前,我国维护劳工权利的制度和组织还不够健全。因此,在处理劳资关系问题上,我们要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但是,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全体劳动者,不论在公有制经济领域还是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都是国家的主人,而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种雇佣劳动者。在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资本雇佣并剥削劳动的关系,在处理这个关系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坚持不损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包括允许部分工人参加企业管理、调整收入分配、发展社会福利等形式,改善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处理劳资关系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良好的生产关系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时维护劳动者国家主人翁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调动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主要依靠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毫无疑问,党和政府要依法维护资方的权益,以调动一切方面的积极性,加速经济的发展。同时,维护最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必须坚决依法维护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将其作为巩固我们党的阶级基础、扩大我们党的群众基础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各级党委政府,还是各级工会组织,都不应只是满足于简单地在劳资之间充当“不偏不倚”的仲裁人或调解人的角色。

七、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目前,在如何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如何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问题上,还存在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片面和不足:一是过分强调市场的积极作用,而对市场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认识不足。一些崇信“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人甚至认为,公有部门和政府干预的存在必然导致效率低下,主张政府应卸掉身上的一切包袱,把一切都交给市场。一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领域,也都可以完全靠市场化来解决。二是模糊和取消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对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合理责任关系认识不明。三是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以及政府管理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视不够,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滞后现象。五是忽视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机制的培育和完善,尚未建立起规范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模式,没有形成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局面。正确处理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我们的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我们所实行的改革,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都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范围。“市场化改革”这一概念,不能全面准确地概括我们已经和正在进行的改革。不能忘记的是,我们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的根本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二是实现共同富裕,避免和消除两极分化。这两个原则不是可有可无的,如果不讲这两个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含义。

(2)要正确看待市场经济的作用。我们承认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竞争性资源的配置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在我国,市场或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发挥作用的,而且也不是所有资源都完全由市场来配置。也就是说,我们要重视市场和市场经济的作用,要注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是,我们也不能陷入“市场万能论”的泥沼。数百年来,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在宏观经济综合平衡上,在竞争垄断的关系上,在资源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在社会分配公平方面,也存在其固有的局限性和功能缺陷,而这些局限性和缺陷是其自身难以克服和消除的。市场经济绝不是解决所有经济和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

(3)要正确看待政府干预的作用。在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下,都不能排斥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不论哪一个时代、哪一个国家,都没有绝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即使在公认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和组织市场方面的作用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没有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有效干预,也就不可能建立起符合绝大多数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场与政府之间合理的功能互补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并不是否定政府干预的作用或减少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并不等于否定了市场的作用。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有效的政府干预弥补乃至纠正市场所固有的缺陷,同时又以市场调节的优势和长处来克服政府干预的不足,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

(4)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如上所述,市场不是万能的,有时会失灵。同样,政府干预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失灵的情形。有的学者指出,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还有一个区域,是民间的非政府非营利机构活动的区域。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可以由民间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去提供①。培育成熟的、有自治和自制能力的社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既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又要坚决做到政府部门与社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切实把社会组织能自主管理好的事情让出去,真正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交给社会去管理,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良好的协作和互动关系。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八、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关系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是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实行对外开放,面临着值得高度重视的经济安全问题,进而也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主权。一方面,对外开放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则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一个重大的战略问题。只有继续实行对外开放,中国才能更积极主动地走向世界,提高综合国力和竞争力,早日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另一方面,经济安全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对外开放,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在国际经济竞争中赢利,也不能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他国的牵制。我国经过近30年的对外开放,极大地促进了国内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当前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如经济对外依存度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引进的技术层次低、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少和附加值低、同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增多、在激烈竞争中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机制和措施等。此外,国外敌对势力不断散布“中国威胁论”,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某些领域对我实行限制和制裁等,也使我们深化对外开放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和艰巨。

在处理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关系问题上,要反对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借口维护经济安全、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而对坚持、深化对外开放持怀疑态度,甚至持抵触态度;另一种倾向是不考虑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认为中国应毫无保留、毫无条件地融入世界,以暂时的利益牺牲换取长远的繁荣和强盛,甚至还错误地认为单纯依靠引进外资和技术模仿就能实现本国的现代化,轻视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以为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亦步亦趋也能变成未来的强国。这两种错误倾向,都割裂了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辩证关系,认为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把二者对立起来,都是我们要坚决反对的。一方面,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对外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更大的勇气和信心参与经济全球化,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外部条件和机会发展自己,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不能因为存在着风险和经济安全问题,就因噎废食,裹足不前。另一方面,我们要高度重视经济安全,善于防范、化解对外开放中的各种不利影响和风险,注重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效益。在不同于对外开放初期的形势和环境下,我们不能再笼统地提“全面开放”或“继续扩大开放”,一味追求国门敞开的程度和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而是要做出战略性调整,把战略重点转移到努力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上来。

目前,我国外贸依存度已高达60%以上,而美国、日本等国只有20%。在我国的外贸经济中,有60%以上是加工制造产业。在对外出口中,外资企业出口额占40%以上。对外资的过度依赖,有可能导致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下降,受制于人。加入WTO,意味着开放国内市场,但开放国内市场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营造平等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会比短期的政策优惠甚至损害和出让国家利益的“优待”更具有长久的吸引力。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假如税收优惠能使中国因此多吸收外资10%,则大约每年吸收30亿美元,而中国则需要付出50亿美元的代价①。还有,要将外国直接投资纳入国家外债监管范围,将外债总量压缩到国力可承受的安全范围内,避免对外资的过分依赖,以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使其有利于缓解我国能源资源紧张的状况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等。

最后,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对外开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内发展,自力更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因和决定条件。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在同外宾谈我国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时曾指出:“我国实行经济开放政策,争取利用国际上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帮助我们发展经济……但是,从发达国家取得资金和先进技术不是容易的事情。有那么一些人还是老殖民主义者的头脑,他们企图卡住我们穷国的脖子,不愿意我们得到发展。所以,我们一方面实行开放政策,另一方面仍坚持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一直倡导的自力更生为主的方针。”②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这是社会主义中国在继续深化对外开放过程中须臾不能忘记的。
(2010-08-16 14:51:00 点击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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