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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及其道德基础
作者:万俊人    文章来源:  
  现代社会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即生活空间结构的公共性和生活价值取向的多样性。一方面,由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张,私人生活领域受到越来越强大的挤压,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显露于社会公共空间,相互间的依赖性加大,生活方式的公共化趋势日益强化;但另一方面,人们生活的地域化(地方性)环境或条件、个体心理情感、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因袭以及由于社会制度安排或社会竞争所造成的实际生活状况的差别,自然而又必然地造成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包括人们生活经验、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观念的多样性。

现代社会生活的公共性特征缘起于现代社会发展的结构性转型,社会交往行为的日益密集和复杂、社会组织化和社会制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以及由诸如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地缘政治多极化等因素所带来的国际社会整合力的日趋强劲,都使得这种结构性转型呈现出公共性加速扩张的态势。同时,社会的公共性扩张产生了相应的对社会公共生活规则与秩序的普遍需求,而社会个体的私人生活及其多样性的增长却与这一规则—秩序要求构成了某种内在的张力。于是,如何化解这一张力并在人们的生活多样性之间构建一种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或者和谐的生活状态,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现代社会和现代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现实课题。

在此,我之所以把和谐生活秩序或者和谐生活状态视之为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根本课题,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和谐社会”不仅是指一个社会生活秩序或状态的和谐平安,而且、甚至首先是指人们精神心理秩序或状态的和谐宁静。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没有人们和谐宁静的心理精神秩序,就不可能有真正持久的、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或状态。或者换句话说,比之于构建社会生活的和谐秩序或状态,构造人们心理—精神的和谐秩序或状态要更为复杂、更为深刻、更为根本。惟其如此,一种真正优良而持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谐才有可能,也才值得人们信赖和期待。所以,“和谐社会”的概念不仅仅涉及现代社会生活秩序,更涉及现代人的心灵与精神秩序。其二,前一点考虑所暗示或必然引申的一个基本理论判断是: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是政治和法律的事情,而且也是道德伦理的事情,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伦理的方式而不是政治法律的方式才能真正深入人们的心理与精神世界,观照人们的心理—精神秩序问题。

现代政治哲学和法学已然形成一个普遍的共识:在公共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现代社会里,建构“良序社会”(罗尔斯语)的基本方式或基础条件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尤其是正义的社会政治制度安排,既是社会基本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基本制度建设的最高成就。所以罗尔斯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一书中便开宗明义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一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制度或者规范的创建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步入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它表明了两个基本的人类社会事实:第一,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空间,组成社会或者社会地生活是人类生活方式的必然选择。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的存在,就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人是一种“政治的动物”。第二,建立制度或规范约束体系是人类社会生活得以可能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这一基础,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秩序决无可能,更谈不上所谓“和谐社会”。

因此,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或者换句话说,“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社会,正如一个道德上的“好人”(道德善者)在通常情况下首先必须是一个合格的社会公民一样。很难想像,一个缺乏起码公正秩序的社会能够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正义的秩序虽然是最基本的社会目标,然而却是最难达成的社会制度成就或制度美德。原因在于,正义的社会秩序首先必须通过社会的制度设计、制度选择、制度安排和制度运作来实现,但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选择、安排和运作过程都是异常复杂而艰难的社会实践工程。由于人类自身能力———包括理性选择、合理预期、经验尝试以及人类认知、心理和情感意志诸方面的综合能力———的局限和后天社会条件与资源供应的限制,社会制度的设计、选择、安排和运作都难以达到绝对公正,因而由制度体系所提供并维持的社会生活秩序都只能是相对正义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任何社会制度的运作不仅依赖于具体主体(人)的操作技术和道德品质,而且其运作效果也取决于其约束对象的制度意识或规则意识,甚至取决于其约束对象的内在道德品质。正像另一位当代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先生在其《追寻美德》一书中所谈到的那样,对于一个没有正义德性的人来说,即使是再完备合理的正义规则也等于零。而对于社会整体而言,任何逃避社会制度约束或规则的“例外行为”都会造成整个社会制度约束体系的失效,因之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失范和紊乱。最后,按照现代制度经济学奠基者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一书中的解释,“制度”实际上就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解放和扩张。但他同时又指出,具有这一“控制、解放和扩张”功能的社会“制度”不仅包括“显性制度”,如社会法制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等,也包括那些“隐性制度”,如社会风俗礼仪和道德伦理等等。在一些情形下,社会“隐性制度”的约束力甚至要强于社会“显性制度”的约束力,比如,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来说,他们所习惯遵循的更多的是“隐性制度”所提供的行为“路径”。这至少表明,仅仅依靠“显性制度”的硬性制约并不一定能够带来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因而也就更不用说以此来创造“和谐社会”了。

在此我绝对无意轻视甚至否认社会基本制度约束体系对于建立社会正义秩序乃至社会和谐状态的重大作用和意义。恰恰相反,我坚信,社会基本制度的普遍有效约束和规范是建立与确保社会正义秩序并最终寻求社会和谐状态的基础条件,这是不用置疑的。然而我想在此特别指出的两点是:第一,仅仅依靠比如说社会法制和基本政治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并不足以确保社会正义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更难以实现“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目标。第二,更为重要的是,“和谐社会”是一种基于“正义社会”却又高于“正义社会”的社会秩序和理想状态,因而更不能指望依靠单纯的法制和行政治理就能够创造出社会的和谐秩序。我的基本判断和结论是: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目标不仅是可欲求的,而且应该成为一个现代化强国合理的社会期待,更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追求的社会发展目标。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确立是适应现代公共社会生活发展之内在需求的必然选择,而它的实现则首先需要建立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秩序,也就是说,需要首先通过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与正义实践,来实现社会的普遍公平,确立基本的社会良好秩序。然而,社会正义秩序的建立不仅需要社会法制、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显形制度”的制度资源,还需要公民道德、社会伦理和其他社会风俗礼仪、精神心理等“隐型制度”或文化价值资源的有效供应。

而且,即使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基本程度的公平正义社会,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自然而然地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后者比前者更需要社会道德伦理的价值资源和心理—精神维系,因为“和谐社会”或社会的“和谐秩序”不单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的安定和平,更意味着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下人们的精神心理的和平安静,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们内心的精神心理和谐最终会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谐更为复杂和更为长远的内在因素。因此,为建立“和谐社会”而创造一种和谐的道德伦理基础不仅应该成为创建“和谐社会”的内在目标之一,而且也是更为艰巨和复杂的社会道德文化工程。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随着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分化与界限日益显著,人们的主体身份或角色也日益多样和丰富,道德与伦理的内容和意义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早在18、19世纪之交,德国古典哲学家就意识到了这一变化所可能造成的实际影响。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就有意识地区分了“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的不同内涵,将前者概括为“主观意志的法”,而将后者概括成“客观意志的法”,也就是人们行为自律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约束的伦理法则。至于当代思想界,诸如罗尔斯、阿伦特、哈贝马斯等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则更加明确了个人美德或德性与社会底线伦理规范之间的界限。但这不是本文所要阐发的主要问题。我想籍此说明的是,当我们谈到“和谐社会”的道德伦理基础时,传统的道德伦理概念已经不再完全适用。我们需要建立新的适应现代社会语境的道德伦理概念,以便更确切地解释“和谐社会”的道德伦理基础问题。

我曾经在一篇短文中谈到过,现代社会的道德文化定位应该是介于政治法律与宗教之间,我谓之“顶天立地”,而且道德文化本身已然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取向的价值观念系统。具体地说,现代社会的道德至少包括社会公共规范伦理、个人美德伦理和信念伦理三个基本层面,而且不同层面的伦理观照着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不同层次的道德生活问题。社会公共规范伦理是最基本的、底线的,也是最为普适的或普遍有效的社会伦理生活之维;个人的美德伦理属于个体道德范畴,所观照的是各社会成员个体各自不同的私人性道德精神生活;而信念伦理则既关乎社会个体,也关乎社会整体,其所表达的是个人或整个社会对某种特定道德理想的追求和期待。三个层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影响,有时常常相互交织和重叠。道德层次性的区别源于现代社会生活领域的明显分化,但一般并不存在截然不可通约的界限。社会公共规范伦理的普遍有效性直接依赖于现代社会的法制秩序和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安排与公平运作,后者是前者产生和发挥其规范协调功能的社会基础与前提,缺少这一前提,或者这一前提性条件不充分,社会公共伦理的规范效应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效。然而,社会公共伦理规范并不足以观照个人的私人性道德问题,这就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的道德努力,以成就其各自健全高尚的个体美德,非如此不足以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正义与和谐。信念伦理在现代社会里似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原因在于,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似乎越来越看轻精神理想的实际意义,由市场经济和强劲的商业化浪潮所引发的实用主义、甚至实利主义观念越来越多地影响和支配着现代人的价值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预设。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无论是个体的道德生活,还是整个社会的伦理精神,都或多或少地伸展到了现实经验以外的理想领域,即使我们必须放弃传统的道德乌托邦观念,也不得不保留某些最基本的道德价值信念,这是人类及其社会生活能够保持其道德尊严和精神意义的根基。

“和谐社会”无疑是一个兼备社会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之双重特性的社会伦理概念,它所表达的不仅仅是社会对公平正义秩序的制度期待,而且还有人们对美好安宁生活理想的伦理期待。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一个充满道义关切和共享和谐的社会,需要的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以确保社会全体成员能够分享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共同的社会责任;同时也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具有良好的个体美德和精神心理,以确保社会的正义秩序能够长期稳定,并从良好的社会秩序中分享和谐与安宁。“和谐社会”并不否认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实际存在,但确信这些矛盾和冲突是可以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与运作、通过人类自身的道德努力和责任行为来逐步消解的。“和谐社会”不是无矛盾无冲突的道德乌托邦社会状态,而是既充满丰富多样性或差异性的价值张力、又能够以社会“自组织”和个人道德自律的方式加以化解和升华的正义社会、责任社会和道德理想社会。因此,她需要我们整个社会和社会中每一个成员共同的不懈努力!
(2010-08-10 14:28:00 点击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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