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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政思想探析
作者:薛忠义    文章来源: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的毛泽东,对于现代中国的宪政之路,其影响不但无人可及,而且可用“深远”二字。宪政,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自产生至今一直成为人类在政治制度建设中共同的进步诉求。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中国人民在政治上的首要目标就是宪政的实现。中国社会宪政的现状是由历史发展而来的,并留下了历史的深深印痕。因此,在中国将要迈入全面实行宪政之路的新时代,回顾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宪政思想,于当今中国的宪政建设肯定大有裨益。


在国民革命时期,毛泽东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分析了中国的社会和国情,总结了国民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工农革命运动中出现的破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问题,从中阐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核心思想。毛泽东在1925年11月21日《答少年中国学会改组委员会问》中对宪政思想的核心问题———政权问题表明了他的基本认识,“本人信仰共产主义,主张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惟目前的内外压迫,非一阶级之力所能推翻,主张用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合作的国民革命,实行中国国民党之三民主义,以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军阀、打倒买办、地主阶级,(即与帝国主义、军阀有密切关系之中国大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右翼),实行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中产阶级左翼的联合统治,即革命民众的统治。”[1](P18-19)不久,毛泽东在1925年12月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在对中国社会各阶级作了精辟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上进一步丰富和发挥了这一思想。他强调:“可知一切勾结帝国主义的军阀、官僚、买办阶级、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是我们的敌人。工业无产阶级是我们革命的领导力量。一切半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是我们最接近的朋友。那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其右翼可能是我们的敌人,其左翼可能是我们的朋友———但我们要时常提防他们,不要让他们扰乱了我们的阵线。”[2](P9)毛泽东的分析正确地反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阶级关系,阐述了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以及革命的对象、领导力量、依靠力量和团结争取的力量,等等。这就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阶级实质,这也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建设的基本特征。这些正确论述使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建立在正确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基础之上,奠定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

民主主义宪政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广大农民的解放和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毛泽东在领导农民运动中,提出并制定了一些保护农民利益,推动农民运动的具有立法性的重要规定,为创建人民民主宪政提供了雏形。1925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在发表的《告农民书》中明确地提出了农会的政治地位和权力的要求。1926年12月,毛泽东出席了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大会通过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宣言》和40个决议案,实际上都是农民革命运动的立法。1927年3月,毛泽东出席了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对农民宣言》。宣言指出: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这个广大的贫农阶级之存在,即为革命动力的要素。贫农问题不解决,革命将终久没有完成的一日。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3](P188)1927年3月,毛泽东在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用相当大的篇幅总结、评论了农民运动中的宪政实践。“农民的主要攻击目标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旁及各种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贪官污吏,乡村的恶劣习惯。这个攻击的形势,简直是急风暴雨,顺之者存,违之者灭。其结果,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的体面威风,扫地以尽。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力归农会’。”[2](P14)这就是对农会在乡村中起到政权作用的真实写照。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第一部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制宪的初步尝试,虽然这部《宪法大纲》是在中共中央统一领导下制定的,但毛泽东对于这次制定宪法是作了一定贡献的。这部宪法把工农大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的革命成果和初步经验第一次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指出今后革命的奋斗目标,指导和鼓舞了当时人民的革命斗争,促进了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虽然这部《宪法大纲》受当时苏联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左”倾思想的影响,有一些过“左”的条文,但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劳动人民作为主人、确保工农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

在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系统完备的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体制。这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权和宪政模式,其国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民主专政,“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其政体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它充分保障和体现了工农的利益、意志和愿望。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行作了前期准备。当然,苏维埃工农民主政权的模式从名称和体制都是照搬当时的苏联政权模式,而且在政权的阶级构成上表现了相当“左”的倾向,如完全排除资产阶级参加政权,这与中国的当时的国情和民主革命性质是不相适应的。

在苏维埃政权时期,毛泽东在宪政建设上最突出的贡献就是为了彻底推翻中国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而进行了大量的土地立法。主要有1928年12月制定的根据地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毛泽东领导制定了《兴国土地法》。1929年7月闽西第一次党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5月制定了《土地暂行法》,同年8月又制定了《中央军委土地法》。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毛泽东同志当选为该政府主席,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些土地立法,尽管还不够完善,并受到“左”倾路线的干扰,但这些土地立法的实施,彻底废除了红色区域内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度,确立了农民所拥有的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从而调动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对于发展红色苏区的农村经济、推动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扩大革命根据地等方面,曾起过重要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形成和发展时期。由于当时国内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新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主张改组国民政府,并在陕甘宁地区建立了抗日民主政府,实行民主政治。毛泽东根据抗日根据地宪政建设的实践经验,从理论上详细阐述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基本思想。

第一,毛泽东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宪政概念。“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对派的专政。”[4](P732-733)第二,毛泽东阐明了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是政治民主的实现。“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现在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4](P735)实际上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夕,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开展民主运动、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1937年5月,毛泽东在延安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作了题为《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的报告。在报告中,他论述了民主政治在抗日战争中的重要性,指出,“争取民主,是目前发展阶段中革命任务的中心一环。看不清民主任务的重要性,降低对于争取民主的努力,我们将不能达到真正的坚实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2](P255)他提出,中国必须进行两个方面的民主改革,一是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各阶级的民主政体;二是实现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1937年5月,周恩来著文提出,召集国民大会实施宪政的先决条件是开放党禁,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信仰的完全自由,从而保障人民及各政党及团体真能获得选举之自由及提出议案和宣传讨论之自由。[5](P207)没有这些条件,所谓宪政是无法实现的。最值得阐述的论据也是被人们引述最多的是1945年7月黄炎培造访延安,向毛泽东提出的历史周期律问题。

黄炎培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律。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律的支配。毛泽东明确并显然似已深思熟虑地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6](P609-610)

第三,毛泽东明确指出宪政的实行是非常困难的。“真正的宪政决不是容易到手的,是要经过艰苦斗争才能争取得的。因此,你们决不可相信,我们的会一开,电报一拍,文章一写,宪政就有了。”[4](P737)我们现在就是要打倒一切反动派,争取民主和独立,然后再以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这是争取宪政的唯一办法。翻开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他们装模作样,演出一幕幕的立宪丑剧,实际上不过是“挂宪政的羊头,卖专制主义的狗肉”。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反动势力是不愿意进步的,更不会向人民赏赐民主政治。

第四,毛泽东精心设计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毛泽东论述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形式。他说:“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4](P675)它是一种向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过渡形式。政体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个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他对民主集中制做了系统论述:“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集中的,又是民主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民主活动。”[7](P1057)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第五,提出并实践了抗日根据地政权的“三三制”原则。1940年3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写了《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在指示中系统完整地提出了“三三制”政权思想,“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规定“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4](P742)1941年5月,中国共产党公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把“三三制”原则写入了纲领。1941年11月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正式接受并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具有了边区宪法的性质,从而标志着边区宪政的实现。因此,“三三制”政权的建设是当时宪政运动的一个突出特点。总之,在这个时期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抗日战争胜利后到1946年初,中国的政治局势变化万端,但在国内外诸多因素合力的作用下,出现了实现宪政的一线曙光。1945年8月毛泽东亲赴重庆同国民党进行和平谈判。1945年10月10日,国共双方签署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1946年1月10日—31日,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在这历史的转折时期,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及时地提出了适时的宪政构想。

第一,提出了“和平、民主、团结”的战略口号。1945年8月22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在一份指示中指出:我党在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下准备和国民党谈判。[8](P243)1945年8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毛泽东在会上作了长篇发言,他指出:我们现在新的口号是:和平、民主、团结(过去是抗战、团结、进步)。[9](P10)会议指出:同国民党进行谈判,争取通过和平的途径实现中国的社会政治改革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和平、民主、团结是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和利益所在。[10](P673)同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对目前时局的宣言》,公开明确提出“和平、民主、团结”三大口号,“中国共产党认为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全民族面前的重大任务是:巩固国内团结,保证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善民主。以便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的统一,建设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8](P247)

第二,认为中国进入了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1945年8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就指出:现在情况是抗日战争的阶段已经结束,进入和平建设阶段。[9](P10)同年8月25日,在中共中央发出的《对目前时局宣言》中公开认为:“在全中国与全世界,一个新的时期,和平建设时期,已经来临了!”同时发出号召:“抗战胜利了!新的和平建设时期开始了!我们必须坚持和平、民主、团结,为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8](P247,249)同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签署了《国民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双十协定”),在《纪要》中国共一致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国的新阶段,即将开始。1946年1月10日国共正式签订了停战协定。与此同时在重庆召开了政治协商会议。同年2月1日,中共中央向党内发出《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指示认为:“重庆政治协商会议,经激烈争论之后,已获得重大结果。决定改组政府,并通过施政纲领,宪草原则,又决定召开立宪国民大会,整编全国军队,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以政治军及议会制、内阁制、地方自治、民选省长等项原则。由于这些决议的成立及其实施,国民党一党独裁制度即开始破坏,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国家民主化。这就将巩固国内和平,使我们党及我党所创立的军队和解放区走上合法化。这是中国民主革命一次伟大的胜利。从此中国即走上了和平民主建设的新阶段。”[11](P62)

第三,强调实行宪政的出路在于政治民主化。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明确认为,政治局势的出路在于人民民主的实现。在1945年8月23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就指出:蒋介石有不利的方面,他不能满足人民的民主、民生的要求。为民主、民生而奋斗的纲领,能解决蒋介石所不能解决的问题。[9](P10)怎样才能实现民主呢?中国共产党认为:一是多党派的合法存在,二是人民政治自由的拥有。“只要各党派在全国合法化,人民有了初步政治自由,民主运动即可能逐步发展,成为不可抗御的力量,破坏封建专制主义,推动国家继续走上民主化。”[11](P63)而争取民主的主要形式就是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中国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目前已由武装斗争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国内问题由政治方式来解决。”“要准备将全党的工作转变到非武装的群众的与议会的斗争中去,用心去学习与组织合法斗争及上层统一战线与下层统一战线工作的配合,把党的工作推进到全国范围去,推进到一切大城市去,并在广大范围内,参加全国经济建设,使国家工业化的工作,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动员与组织广大群众进行这些斗争与这些工作,中国的民主化与一切协议的实行,才有保证。”[11](P63,65-66)

第四,宪政的模式只能是联合政府。早在1945年4月中共七大,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了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政治报告的题目就叫“论联合政府”。毛泽东指出:“为着彻底消灭日本侵略者,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民主改革。而要这样做,不废止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民主的联合政府,是不可能的。”“目前时期,经过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的协议,成立临时的联合政府;”“将来时期,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总之,都是联合政府,团结一切愿意参加的阶级和政党的代表在一起,在一个民主的共同纲领之下,为现在的抗日和将来的建国而奋斗。”[7](P1066,1068-1069)1945年8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要准备在全国范围内“走法国的路,即资产阶级领导的,而有无产阶级参加的政府”。[12]并强调“中国的局面,现在是独裁加若干民主,并将有相当长的时期。我们还是要钻进去给蒋介石‘洗脸’,而不是‘砍头’”。[9](P11)1945年10月国共两党重庆谈判签署了《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在此文中一致同意:邀集各党派代表及社会贤达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定国是。1946年1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明确提出“邀集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1946年2月,中共中央在向党内发出的《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指示》中更加明确地指出:“我党即将参加政府,各党派亦将到解放区进行各种社会活动,以至参加解放区政权”。[11](P63-64)但是,1946年6月,国民党撕毁了1946年1月的政协协议,发动全面内战,充分暴露了国民党实行假民主、假宪政的本质,和平宪政也就成了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未果的瞬间插曲。


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对宪政理论探索的最大成果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理论。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完整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总路线:“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这就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初步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年毛泽东为纪念建党28周年写作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在文章中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第一,明确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13](P1480)第二,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内涵。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对派的专政方面的结合。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制度,保证人民有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只有实行对敌人的专政,才能更好地保证人民的民主。也只有对人民实行充分的民主,才能更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第三,对人民的概念作了界定。“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13](P1475)第四,论述了人民中各组成阶层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占领导地位,这个国家要执行无产阶级的政策;农民是无产阶级最主要的同盟军,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小资产阶级是可靠的同盟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部分;民族资产阶级可以参加人民民主专政,但不占主要地位。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宪政思想的新发展。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得到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平隆重召开,参加政协的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毛泽东当选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共同纲领》还对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和经济权利,对新中国的经济政策以及对外政策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它对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对人民的各项权利用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共同纲领》所体现的人民民主原则和新民主主义原则,在新中国的国家制度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共同纲领》和按照它所体现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宪政探索的科学总结,是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的伟大实践,同时,也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政学说,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综上可见,毛泽东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是中国乃至世界宪政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可以而且应该说毛泽东是我国新民主主义宪政的伟大开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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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5 10:17:00 点击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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