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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作者:张焕琴、王胜国    文章来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较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创制和修改程序,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立法基础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对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追忆迄今不足百年的中国宪政史,我们不得不承认只有1949年成立的新中国制定颁行的宪法,才真正体现和代表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才
真正具备了近代宪法的基本特征并发挥了规范政府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作用(当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才真正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必要保障。新中国自1954年9月颁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迄今共颁行了4部宪法,其中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主持下完成的。这部宪法第一次用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确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后来的历史证明这部宪法不仅促进了新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而且为后来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以及随后的几部宪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提供了宝贵经验(现行宪法正是在此宪法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这部宪法从成立起草委员会、提出指导思想到完成草案初稿,从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到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行,毛泽东为之倾注了大量心血,做出了首屈一指的重大贡献,从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毛泽东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所做出的努力与贡献,就没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就没有了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所赖以存在的根本法基础。笔者认为,毛泽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所做出的历史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毛泽东根据当时形势的变化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不仅第一个提出要“搞宪法”,而且及时向人们说明了制定宪法的必要性。

新中国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是由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
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共同组成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共同纲领》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是建国初期团结全国人民共同前进的政治基础和战斗纲领,对建国初期巩固人民政权,建立和加强革命法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但是,到了1952年下半年时,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共同纲领》的某些内容已显得有些滞后,一些规定日渐露出不能适应国家各项事业进一步发展需要的端倪。

“真正伟大的人物总是站在历史的前头,为人们指明前进的方向和道路(列宁语)”,自青年时代就以追求宪政为己
任并积极投身湖南立宪运动、成为中共重要领导人之后又亲自领导制定过中国第一部具有人民革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毛泽东,在成功地领导了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反五反”、恢复国民经济等一系列的社会改革运动后,审时度势,注意到《共同纲领》的某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而制定正式宪法的社会条件日渐成熟,因此在1952年底及时提出了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新宪法的主张。在他的提议下,1953年《人民日报》的“元旦社论”将办好选举、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作新一年的伟大任务提了出来。为进一步引起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的重视,办好此事,1953年1月13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0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1]这里,他不但提出了制定宪法的设想,而且向人们指出了“办选举,搞宪法”的重要意义。正是在毛泽东的多次指示和倡议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由此加强了对选举人民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领导,进而为日后制定宪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对此,现代的人们也许要问为什么毛泽东在此时要提出制定新的正式的宪法以取代《共同纲领》呢?笔者认为,毛泽东此时提出制定新宪法主要基于三大原因:

首先,国民经济的恢复过程中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发展壮大和重要作用初步显示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发展经济的优越性,使毛泽东为首的中共中央产生了即时起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共识,由此形成了制定一部规范和指导国家大政方针以适应过渡时期需要的新宪法的思想决策。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引起上层建筑中所包含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的变化。到1952年夏,中国人民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3年的努力,取得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伟大胜利,人民政权得到了巩固的同时,还使曾经饱受战争重创的国民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到1952年夏,经济发展就恢复到了历史上最好年头的1936年,并出现了大幅度增长的势头。自建国初期以来,人民政府不仅成功地稳定了城市物价,抑制了通货膨胀,保障了物资供应,而且有效地组织和促进了工农业生产,为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业绩。在3年恢复国民经济的过程中,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等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发挥了突出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比重日益增加,国内各项建设事业蒸蒸日上,不仅为更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而且为下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国民经济恢复以后,毛泽东从不断成长壮大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看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发展经济的促进作用,由此开始酝酿和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他和党中央逐渐改变了过去的一些设想,主张从现在起就要用10年到15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是年底,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集中反映了全国上下要求建设社会主义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社会主义内容的《共同纲领》,此时显然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无法发挥出指导人们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作用,制定一部能够反映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意愿的新宪法就提到了议事日程。

其次,此时国内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与制定《共同纲领》时相比已有很大的不同,选举人民代表、召开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正式宪法所需的社会政治条件日趋成熟。1949年9月制定《共同纲领》时,全国部分地方如新疆、西南和西藏等地区还没有解放,战争尚在进行,反革命势力还很猖獗,即新解放的地区还没有实行土地改革,不少地区特务土匪等国民党残余势力还在负隅顽抗、伺机破坏,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人民群众中文盲的比例超过了80%,其组织程度和思想觉悟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明显还不具备进行普选和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社会政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及时用法律的形式把革命胜利的成果固定下来,规定所建立的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建国后的大政方针,以便将革命事业继续推向前去,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的代表共同召开了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在建国初期起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而到1952年底时,除台湾外祖国大陆完全得到了解放,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也取得了很大胜利,镇压反革命运动起到了基本肃清反革命分子、极大地震慑了坏分子的社会作用,“三反五反”运动则扼制和清除了贪污腐化现象、打退了不法资本家的猖狂进攻,人民政权及其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社会秩序日趋安定,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思想程度也得到了空前提高,进行普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正式完善的宪法的社会政治条件已基本成熟。

其三,《共同纲领》实际上为新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和可资参照的根本法雏形,为起草工作做了必要的铺垫和准备。《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毛泽东明确指出:“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法”,是“检查工作、讨论问题的准则。”[2]他不但一再要求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必须充分地付之实行”[1],而且自己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有关讲话、指示和文件批示中一再申明是根据《共同纲领》做出的。正是在他的要求和带动下,《共同纲领》切实起到了规范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作用。一向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共同纲领》的毛泽东此时关于制定宪法的提议,在法律上不仅符合《共同纲领》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而且是以《共同纲领》的有关的原则和规定为主要依据而提出的。如毛泽东在1952年底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搞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根据纲领的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3],而做出指示的。再如,《纲领》中规定的有关经济内容已包含着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内容,如第3条规定“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3],第31条规定“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第38条规定“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原则,发展合作事业”,1954年宪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方法和步骤。不仅如此,纲领还为新宪法提供了不少可以直接采用的规定和原则,如人民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男女平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等许多原则都在后来制定1954年宪法时得到了确认和发展。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1954年宪法正是对《共同纲领》的自然延伸和进一步补充、完善和发展。受上述三种情况的影响,善于审时度势的毛泽东根据主客观条件的成熟程度和领导人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及时提出了制定宪法的主张。

第二,毛泽东认真总结和吸取了近代世界各国特别是当时苏联以及旧中国历届政府的立宪经验教训,以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治学说和有关宪法论述为理论依据,结合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立宪实践和新中国的基本国情,为制定第一部宪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毛泽东关于举行全国范围内的搞普选、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提议,很快得到了党中央各位领导同志的赞同,1953年1月15日《人民日报》正式公布了毛泽东代表党中央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0次会议上做出的“办选举、搞宪法”的决定。在随后召开的第22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新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修宪活动在他的直接领导下从此拉开了序幕。

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不仅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第一个提出“办普选、搞宪法”的建议,而且在担任宪法起草委员
会主席之后,为第一部宪法的起草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
基本原则,从而为宪法的制定奠定了必要的思想和理论基
础。主要表现在:

首先,毛泽东提出了在宪法内容上要“总结历史经验”[1],特别是建国以来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同前),而
在宪法的起草上则提出了既要总结借鉴近代以来中国和其他国家特别是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经验,又要“以自己的经验为主”(同前),立宪要“有我们的民族特色”(同前)的思想,从而为第一部宪法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指导思想。

应该说主持和领导宪法的起草工作对毛泽东并不陌生,早在1931年11月他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主席时,就直接主持和参与过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人民革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起草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在建国前夕他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活动,更为他主持的宪法起草工作提供了必要的阅历和条件。但毛泽东清醒地认识到:自1908年清廷搞了近代史上第一个带有欺骗性的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算起,到此时提出制定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国的宪政运动尚不足50年,而在由此造成的长期以来中国人的宪法意识、宪法理论和立宪经验严重匮乏的基础上起草一部既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又能指导中国人民在取得新民主主义胜利的基础上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宪法,必须总结和借鉴近代以来中外的立宪经验特别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

为减少起草者的困难,使之少走弯路,有章可循,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向各位委员及时提交了《宪法起草计划》,要求在京的各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从现在起即抽暇阅看下列各主要参考文件:(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有单行本);(二)1918年苏俄宪法(见政府办公厅编宪法及选举法资料汇编一);(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见人民出版社《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汇编》,该书所辑各国宪法大同小异,罗、波取其较新,德、捷取其较详并有特异之点,其余有时间亦可多看);(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三,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型);(五)法国1946年宪法(见宪法选举法资料汇编四,可代表较进步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1]显然在这里,毛泽东实际上向各起草委员会委员提出了立宪既要借鉴中外,特别是要以参考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主,又要体现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特色的指导思想。同年6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第30次会议上,毛泽东在总结半年来宪法的起草工作时明确指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还不是社会主义宪法)”[1],在内容上要“总结历史经验”,主要是总结“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在宪法起草上要博采众家,尽可能借鉴和参照中外的立宪经验,特别要参考“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还要有自己的“民族特色”,从而为新宪法的最终完成进一步确立了基本指导思想。

后来的事实说明,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宪法确实体现了毛泽东所说的“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思想:它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确认了工人阶级在人民民主政权中的领导地位,确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显然不同于法、英、美等国的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但它又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还规定“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4],还承认民族资产阶级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体现出过渡时期特有的各种所有制并存和阶级关系较为复杂的历史现实,又不同于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时新宪法还体现了毛泽东所说的“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中外经验的思想,正因如此刘少奇在第一届全国人大总结和说明立宪的过程时说“宪法草案正确地总结了我国的历史经验”,“参考了苏联的先后几个宪法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我国的历史经验和国际经验”[5]。新宪法在内容和起草形式上所表现出的主要特点显然都是与毛泽东提出的指导思想密不可分的。

其次,毛泽东提出了宪法草案要采取“领导机关的意见
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办法”,“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1]的思想,不仅使宪法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愿,确保了宪法的人民性,而且使宪法真正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赞成,保证了宪法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正式通过。18世纪美国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潘恩说过:“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政府的人民的决议”[6],是否将宪法草案交与广大人民反复讨论、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是衡量一政府是否为真正的人民政府和宪法是否为真正体现和代表了“公意”的重要尺度。1954年3月在宪法草案搞出不久,毛泽东即做出了要交与广大人民群众反复讨论,要多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指示。1954年6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了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修正稿,在会上毛泽东明确提出,草案要向公众公布,“要由全国人民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随后,当毛泽东在《政法研究》上看到了一篇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的文章后,便立即向刘少奇、李维汉、彭真等人推荐,认为“此件值得看一下”[7],要求大家借鉴苏联将宪法草案交与全国人民讨论的具体经验。

毛泽东之所以强调在立宪上要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
的意见,一方面是他一贯坚持的人民群众有着无穷的智慧
和力量,是人类历史的创造者,主张在宪法的制定上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历史唯物主义者的立场使然;另一方面则是他将青年时所接受的以近代法国激进民主主义者卢梭为主要代表的“人民主权论”与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治学说相结合而形成的革命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直接作用的结果。后来的史实说明,正是在毛泽东的指示下,各级政府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方面代表人物共8000多人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近6000条修改意见。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54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前,全国约有1.5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4)参与了讨论,使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真正体现出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从而为宪法的完善和颁行奠定了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其三,毛泽东确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提出宪法不仅要
体现“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而且要体现出“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特点。宪法原则是一部宪法的灵魂,体现着立宪者的主要思想、目的和宗旨。毛泽东在1954年6月召开的讨论宪法草案的中央人民政府第30次会议上,明确指出本草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并进一步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我国现在就有社会主义。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1]毛泽东在这里明确为宪法规定了基本原则,使之在内容上有了可资依据和表述的宗旨和主线。不仅如此,他还强调了宪法原则在规定时“要体现出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特点。众所周知,宪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规范国家的大政方针,如果缺少一定的灵活性和必要的原则性,就会失去根本法的规范作用。为此毛泽东指出,宪法草案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和统一。比如,对“实行社会主义原则”,他主张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既要有“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原则性,又要有“逐步实行”的灵活性。他进一步解释说:“要实行社会主义原则,是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呢?这样形式上很革命,但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就会遭到反对,就会失败。”[1]那么,怎样是两者的结合呢?他指出:“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1]正是根据毛泽东的具体指导和指示,第一部宪法在“实行社会主义原则”、“公民权利的物质保障”、“统一战线”、“少数民族”政策等重大问题的具体规定上都表现出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其四,毛泽东提出的“搞宪法是搞科学”的重要思想,起到了维护宪法尊严的重要作用。在立宪过程中,毛泽东提出了搞宪法要采取科学的态度,“要破除迷信”的思想。1954年3月在毛泽东的直接领导、主持并亲自参与起草下,经起草委员会多名委员的多次讨论酝酿,和他本人的多次修改,宪法草案问世了,后又经全国范围内的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到6月中旬宪法草案基本定型。鉴于毛泽东本人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所建立的重大历史功勋以及为第一部宪法草案所做出的无与伦比的贡献,有人根据国外往往以主要制定者的名字命名宪法的先例,提出将第一部宪法称之为“毛泽东宪法”,并要在草案中写上有关歌颂毛泽东的字样。毛泽东对此明确给予了拒绝和批评,指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1]他在修改草案时亲自删掉了歌颂自己的有关条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一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有着至关重要作用,有着自身独有的尊严与庄重,否则就将失去最高法的地位。毛泽东这样做,实际上维护了第一部宪法的尊严,捍卫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严肃性,从而为后来制定的几部宪法讲求严肃性开了好头。

需要指出的是,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政治学说(包括有关的宪法论述)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立的有关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的思想学说,也为宪法在理论上勾画了基本框架和总体轮廓。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政策。而这些内容基本在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如纲领规定新中国的国体是“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规定了“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纲领还规定了新中国的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同纲领》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政策,经过新中国初期的实践检验被证明是正确的和符合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需要由宪法进一步加以确认完善和肯定,这就为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雏形、理论依据和总体脉络。而这些有关新中国国体政体及其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政策不仅是毛泽东在过去的长期革命斗争中首先提出并多次论述,构成了他的国家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而且他还带领全党领导人民进行过必要的长期的实践活动。早在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时期,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联系中国的国情,就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等其他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与国体相适应的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学说。他的这一思想学说在新中国即将诞生的前夜进一步成熟,1949年6月底,他发表了著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明确地向世人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8]显然,毛泽东关于新中国国体和政体的系统论述不仅为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根本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为后来的宪法做了必要的法理铺垫和理论准备。第三,毛泽东不仅主持和领导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工作,为宪法起草制定了具体计划,而且亲自参加了宪法的起草和具体修改工作,为宪法的最后定稿,作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为第一部宪法的完成做出了首屈一指的贡献。

从1952年底首先提出要搞宪法,到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颁行,毛泽东为第一部宪法的起草、修改和定稿做了大量的事务性的工作,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作为起草委员会的主席,他不仅为各位委员制定了具体起草计划,
规定了参考资料,注意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和各委员之间的
工作关系,而且亲自参与了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从而为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为了更好地领导和主持宪法的起草工作,毛泽东带头阅读了大量的中外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及其相应资料,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宪法理论知识,据担任过毛泽东英文秘书的林克回忆说:“1954年搞宪法时,他就让田家英、大逄(指逄先知)和我找过各种西方的宪法书籍,有英、法、美、日及苏联的宪法,这些书找来后他都看了,在上面作了圈点。”[9]后来的事实说明,毛泽东能够在短期内掌握和运用有关的宪法理论对起草工作作出了许多及时而宝贵的指示,固然与他自青年时代就热衷宪政运动、读过西方著名法学家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法学著作所养成的一定的法学特别是宪政理论的素养有关,但也是与他近一个时期的认真阅读和参考了大量的宪法资料分不开的。由于诸种原因,毛泽东当时对起草工作的所作出的大量指示、批示未能完成地保存下来,使我们现在难以把握毛泽东在起草宪法草案时领导具体工作的全貌,但我们仅从《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以下简称《文稿》)第四卷收录的1954年2—3月间的对草案的16条批语中,足以看出毛泽东对第一部宪法所付出的艰辛劳动和殷殷心血。据文稿的编辑者解释说,收录的16条批语只是毛泽东有关宪法批语的一部分,其中前5条批语写在宪法草案的一个油印打字稿上,第6至第9条批语写在附有修正说明的油印打字的第一次修正稿上,第10、11条批语写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油印打字稿上,第12至第16条批语则写在铅印的讨论修正稿上。对这零散的出自不同“版本”的宪法草案的16条批语具体出处的初步分析(同上),我们不难看出毛泽东不仅亲自主持了起草委员会的各个环节的工作,作出了许多非常细致和有可操作性的指示,而且的确直接参与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和具体的修改工作。

毛泽东还多次召集起草委员会的委员开会讨论,集思广益,共同探讨。毛泽东亲自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有时为了不影响第二天的会议讨论,他常常连夜审稿改稿,工作起来通宵达旦。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对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定稿,毛泽东真正做到了宵衣旰食、呕心沥血。这一点我们仅从《文稿》第四卷收集的1954年2月17日至26日他给刘少奇等同志的5封信及电话的内容中稍加分析即可找到根据。《文稿》第四卷总计收入了毛泽东自1954年1月—9月间不完全的有关宪法草案所作出的批语、指示、电话、短信计25件,这还不包括1月制订的《宪法起草工作计划》和同年6月在中央人民政府30次会议所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著名讲话。现存的有关毛泽东对宪法起草工作所作出的讲话、指示和批语,内容涉及宪法序言和具体内容的方方面面,大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小到个别条款的具体措辞的改动,不仅充分说明了毛泽东对宪法起草工作的高度重视,而且体现出他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求是精神。因此,我们说毛泽东为第一部宪法作出了巨大贡献是符合历史事实的。总之,从提出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设想,到宪法的具体起草、修改、定稿和通过颁行,毛泽东亲自主持和参与了宪法制定的每一个具体环节的工作,付出了巨大心血,为第一部宪法做出了突出贡献。回顾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问世过程,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毛泽东就没有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并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的今天,我们不能也不应该忘记为奠定了新中国法治大厦的基础——第一部宪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毛泽东。毛泽东的名字将永远镌刻在新中国法制史的史册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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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5 10:04:00 点击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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