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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毛泽东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一致性与不同点
作者:胡凌艳    文章来源:  
毛泽东、邓小平的宪法思想,都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宝贵财富,都为社会的民主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由于时代背景、指导思想等原因,两者既存在广泛的一致性,也具有许多不同点。深入对两者的比较研究,对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毛泽东与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一致性

(一)宪法原则一致

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P127)这两项原则在新时期邓小平的宪法思想(尤其是82宪法)中,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1.民主原则。广泛的人民民主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前提,而人民民主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保障,毛泽东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他强调:“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的整个宪法中。”[2](P127)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这一思想,提出人民民主要通过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原则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第一、确认主权在民,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体选择。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在理论上始终坚持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54宪法到82宪法在总纲中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82宪法使用“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规定和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作为规定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保障社会成员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是其重要职能。54宪法和82宪法都专门用一章来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国家对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条件。第三,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在适用、遵守法律上一律平等。它是毛泽东和邓小平共同追求的法制目标之一。毛泽东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P129)同样,邓小平也强调公民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任何人都不许凌驾在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82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2.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确立和巩固,为我国坚持社会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权保障。54宪法根据我国当时尚处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但54宪法在性质上却是社会主义的,因为它确立了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方向和途径,因此毛泽东说:“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P131)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即作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著名讲话,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82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与此同时,54宪法和82宪法都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关系:54宪法在保持我国过渡时期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同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82宪法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可见,我国宪法在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原则。

(二)制宪特点一致

54宪法是我国第一部崭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82宪法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54宪法的一次全面修改和创新,二者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制宪特点的角度讲,主要有:

1.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无论是毛泽东还是邓小平都把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宪法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毛泽东在组织领导制定54宪法时就考虑了各种实际情况,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1](P128)他反对立法中的绝对化、机械化,认为应实事求是地对待我国各地、各民族间存在的差距,“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1](P128)各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P129)邓小平也强调建设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如82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其基本精神和总的指导思想就是根据中国实际国情确定的,1988年以来的历次宪法修正案也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发生的巨大变化而做出的。

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在立法方面的经验也是毛泽东积极提倡的。他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革命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进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1](P127)同毛泽东一样,邓小平认为资本主义在几百年历史中所积累的各种有益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我们必须学习和继承的。我们对8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正是在吸收借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宪政运动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毛泽东认为宪法的原则除了民主原则外,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宪法中规定,一定要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原则性”,[1](P127)但若在一天早晨一切都实行社会主义,这在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灵活性,就行不通,社会主义事业就会遇到挫折遭受失败,所以他强调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同样地,82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体现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但原则性要与灵活性相结合,例如在祖国统一的问题上,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是灵活性,它为用“一国两制”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和保障。此外,82宪法在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少数民族等问题上也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

3.坚持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相结合的方法。”[1](P126)对于我国的宪法而言,虽然其制定和修正工作主要由领导机关承担,但因为它是人民的宪法,所以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支持群众参与制宪和修宪工作也是必然的。54宪法和82宪法之所以是全国人民公认的好宪法,就在于它们的制定都坚持走领导机关和群众意见相结合的路子。54宪法草案交由全国人民讨论时,在短短的2个月内一共有1.5亿人参加,提出100多万条意见和建议;又如82宪法草案经全民热烈讨论后,已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了,却有一位名叫王银祥的普通工人,出于对宪法的热爱,给全国人大写信提出自己对宪法草案的4条意见,之后又用月工资的1/4发出一封近200字的电报,结果,王银祥所提意见中关于土地问题的那条被吸纳入宪法第10条。

二、毛泽东与邓小平宪法思想的不同点

(一)对宪法的地位认识不同

法治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实施宪政的社会。若在一个社会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是宪法存在的权威性被严重忽视,宪政也就无从谈起。宪法的权威是法治的基础,这就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应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最高权威,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没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其它权威的存在。但在这一方面,毛泽东和邓小平的认识却存在明显差异。

建国初期,毛泽东说过:“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1](P129)可见,毛泽东在初期是认识到了宪法的重要性,并强调国家的各项工作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下进行。但由于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争论、分裂和国内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毛泽东的思想逐渐发生了变化。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在毛泽东看来,法律是死的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因此“不要让法律捆住自己的手脚”,这样的思想造成了“法律虚无主义”倾向的产生,导致宪法的神圣性被亵渎,宪法的权威没能树立起来,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甚至得不到起码的保障,宪法本身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痛定思痛,经历“文革”的邓小平看到民主法制被践踏的恶果,意识到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前我们虽然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但它们却缺乏应有的权威,在领导人的话或者意见面前显得软弱苍白,在各种错误面前无能为力,所以今后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P254)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2](P271)可见,对于宪法,邓小平不仅肯定其作为根本法的法律地位,更着重其在实际中的具体实施,肯定以宪法为核心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宪法权威的树立对于我们党后来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对宪法的功能理解不同

1.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虽然54宪法和82宪法都有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但对这些规定的实施,毛泽东与邓小平却截然不同。毛泽东认为:“法律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3](P197)但在实践中,他却过分强调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对敌斗争、惩治犯罪和维护统治。毛泽东把宪法的功能定位为服务于权力的巩固,使其只重视规定人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保护人民应有的民主权利;把人民当作义务的主体,而不是权利的主体。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导致了在后来的政治运动中人民的民主权利屡屡受到侵害甚至被剥夺。

邓小平则十分重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他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曾谈到:“在党员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2](P140)在邓小平看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密切相关的,民主的实行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这要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保证,所以“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2](P339)

2.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就提出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因此54宪法确认了实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造的基本路线,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提供了宪法依据。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由行政权力主宰,几乎不存在法律独立调整的领域,所以宪法和法律在保护和促进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并未受到毛泽东的充分重视。他甚至认为应以阶级斗争为动力,通过“抓革命”来“促生产”,通过搞群众运动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宪法未能对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有效的保障,经济建设多次受到政治运动的严重冲击,“文革”结束之时国民经济已接近崩溃的边缘。

邓小平不是像毛泽东那样将宪法的功能仅限于维护政治统治,而是强调要把经济生活纳入法制的轨道,注重以宪法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以此推动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82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后的历次宪法修正案逐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款,增加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内容,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国家最高法律的保障。邓小平关于运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来促进经济发展的做法,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障宪法实施所采取的方式不同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法规的基础,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制定。同时,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则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它们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实际的政治生活和司法运作过程中得到实现。因此,宪法的实施与完备的法律体系有密切关系。

毛泽东未能正确对待这一关系。1954年他亲自参与宪法的制定,并强调一切工作要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进行,为中国走法治社会的道路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他在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之后,改变了党的八大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已经在中国确立的论断,重新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视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实践中不适当地采用阶级斗争和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形式的群众运动,作为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吸收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方法。在“天下大乱”的年代,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形同虚设甚至被“砸烂”,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制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受巨大破坏,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其贯彻实施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毛泽东这种忽视法制建设的行为,使中国没能继续沿着法治的道路走下去,反而沿着相反的人治方向越滑越远,这一教训十分深刻。

邓小平则认为,保障宪法实施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完备的法律体系,即各种法律、法规要齐全,要配备,使国家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有法可循,“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2](P146)因此,他强调“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2](P255)根据这一原则,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建议“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2](P146)以解决当时国家最需要的法律法规空白的状况。20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立法工作,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00多个法律,国务院制定了近千个行政法规,各省区市和较大城市也制定了近万个地方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制定了30 000多个规章,至此,我国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并在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010-04-15 09:41:00 点击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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