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阅读文章
社会主义矛盾学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纪念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问世50周年而作
作者:雷云    文章来源:  
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或者说怎样从根本上去加以理解和把握?我认为首要的当推社会主义矛盾学说。而这一学说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其经典之作是1957年2月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正处》运用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比较系统地考察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提出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两类不同社会矛盾,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社会主义时期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并就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根源、表现和运动规律、解决方法等作了全面的分析和阐发,从而建立了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的学说。它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总体思路和理论根据,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社会主义下存在矛盾的必然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紧迫性

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不存在矛盾?马克思主义者对此经历了长期探索和认识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都是辩证法巨匠,深刻洞察矛盾法则无处不在,指出矛盾是一切辩证法的源泉。但是历史条件决定他们对社会矛盾问题的解剖,局限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肯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是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下,对抗将会消失,矛盾仍将存在。只是由于他经历的社会主义实践不多,且英年早逝,这一重要观点未能充分展开和发挥。斯大林是一直否认社会主义下存在矛盾的,到了晚年才羞羞答答地承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会有矛盾,同时又不肯放弃“完全适合”的提法。在他看来,不是矛盾的存在及其不断解决,而是没有矛盾,才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的向前发展。这种观点,正是苏共坚持僵化的一套体制而不思改革,从而使苏联社会长期陷于停滞状态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源。

在我国,上世纪50年代中期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党内外都有一些同志认为我们从此将生活在一个没有矛盾的尽善尽美的社会里,于是对现实存在的种种矛盾视而不见,或者一经发现便惊慌失措。这种想法从世界观方法论上说是形而上学的,因为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等于否认辩证法。在一定意义上,《正处》是针对这一情况而写的。它的基本立论前提,就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矛盾的客观必然性。它批评“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许多人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因而使得他们在社会矛盾面前缩手缩脚,处于被动地位;不懂得在不断地正确处理和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将会使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的统一和团结日益巩固。这样,就有必要在我国人民中,首先是在干部中,进行解释,引导人们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矛盾,并且懂得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这种矛盾。”[1](P213)

社会和谐固然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而在新世纪新阶段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把它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显然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肯定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并在列举其六个方面的主要表现后接着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就深刻点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紧迫性。

马克思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2](P9)这是至理名言。《正处》提出的社会主义矛盾学说,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之所以得到最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受到国际进步舆论的广泛好评,就在于“抓住事物的根本”,体现了理论的彻底性。

在社会矛盾面前,通常有两种态度。一种态度是回避矛盾,掩盖矛盾,或轻描淡写,粉饰太平,把事实上存在的甚至已经比较尖锐的矛盾,都看成是“没有什么了不得的问题”,不然就是否定改革开放的重大成就和莺歌燕舞的大好形势,如同前不久某些知名学者所说的那样。按照这种逻辑,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便成了杞天之虑,无病呻吟。这是主观主义的态度,于社会和谐有害而无益。另一种态度是承认矛盾,正视矛盾,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着力化解矛盾,解决客观存在的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如同《决定》所说的那样。按照这种逻辑,在我国当下正既处于“黄金发展”、又处于“矛盾凸现”的时期,面临空前的社会变革,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是顺理成章,天经地义的了。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于社会和谐有益而无害。从理论上说,前者与社会主义矛盾学说南辕北辙,后者以社会主义矛盾学说为立论依据;前者是唯心的形而上学的,后者是唯物的辩证的。从政治上说,前者与广大人民的心声背道而驰,后者与广大人民的意愿天然吻合;前者是逆乎时代潮流的,后者是顺应历史趋势的。两种不同态度,势必导致两种不同结果。

二、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非对抗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可能性

《正处》关于社会主义矛盾学说的一个极为重要内容,是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理论,为我们观察社会主义下的诸多社会矛盾,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指明了基本线索。

社会基本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全过程的矛盾。它的运动规律,是社会发展之最一般的规律。它是其他一切社会矛盾的总根源,正确地把握了它,就是牵住了解决社会矛盾问题的“牛鼻子”。

那么什么是社会基本矛盾呢?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虽然曾从各个不同角度和方面作过阐述,尤其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大体阐发了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思想,不过还是表述得不甚明了和清晰。而毛泽东的《正处》则是明确提出“社会基本矛盾”的科学范畴,并且极其清楚地阐明社会基本矛盾就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矛盾“仍然是”这两对矛盾,但是它与旧社会的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旧社会的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不可能由旧制度本身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两对基本矛盾之间“又相适应又相矛盾”,适应是主要的方面,矛盾是非主要的方面,它不是对抗性的,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马克思写道:“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PP32-33)这里,马克思已经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作了概括,但是只就其一般规律作出原则的描述,《正处》的贡献在于把它运用于中国的实际,具体阐发了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指出正是两对基本矛盾那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及矛盾的不断出现和不断解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正处》的这些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问题的重要思路,即在什么样的基本矛盾的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才是可能的。大家知道,中国历史上不少先哲,从孔夫子的“和为贵”到孙中山推崇的“天下为公”,都反映了对和谐社会的憧憬和追求,但是为什么都成为幻想?西方一些进步的思想家,同样提出过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论和主张,欧洲乌托邦主义者不仅有关于和谐的理论,还搞过以“新和谐”命名的和谐制度的实验,但是为什么都成为泡影?说到底,是因为在私有制为基础、剥削制度和腐朽反动的上层建筑居于统治地位、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社会基本矛盾具有对抗性。这样的社会,只能是片面的畸形发展的社会,尽管在一定时期也会出现某种局部的和谐,但在总体上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社会。与此不同,我国社会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基本消灭了剥削制度、不再存在本来意义上的阶级对立、以及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的整套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不断地得到解决,因而构建一个总体上和谐的社会,就是完全可能的了。所以,全部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制度的性质。2005年2月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列举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四个有利条件,第一条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这就点出了事情的本质之所在。现在仍有一些同志因种种严重社会问题和消极现象的存在而怀疑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可能性,缺乏信心,底气不足,但是,如果从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和情况的高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也许可以消释疑团,解除困惑了。

三、不断使基本矛盾相适应相协调与构建和谐社会转化为现实性

我国社会基本矛盾的非对抗性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客观可能性。然而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和现实性。要使可能转化为必然和现实,必须按《决定》的精神以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即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断促进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之间进一步相适应、相协调,而关键在于始终不渝地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也就是《正处》所说的“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解决矛
盾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作出的一个重大判断,深刻揭示了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定性。《决定》把社会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并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定位。《决定》阐述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基本目标,与党的十五大概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精神实质是完全一致的。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价值标准。《决定》作出的上述定性和定位,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的进一步的回答,反映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的继续深化。

根据《决定》所作的上述定性和定位,和谐社会建设要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就是当然的逻辑结论。《决定》还指出我们“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构建和谐社会,其缘也在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是社会主义,其次是中国特色,是这两者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是根本道路,中国特色是这条道路的具体走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构建和谐社会,意味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既是首要前提,也是第一要义,又是根本保证。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促进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之间进一步相适应、相协调,主要要求是:在生产关系、经济基础方面,如《决定》所说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走共同富裕道路,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我认为这里的首要问题是坚持和更加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如今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若据全国工商联于2006年3月发布的《“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形势分析报告》推算,2005年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公私经济所占比重分别为39%和61%,因此如何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和关切。在分配领域,分配不公严重,收入差距悬殊,新华社报导称“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中国已从一个收入分配较为平均的国家,迅速成为贫富差距之大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基尼系数达到0·454,有的研究机构估算已逼近0·5,社会成员日益分化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广大人民实际上很难共享发展成果,马克思提出的人民群众的解放和社会状况的根本改善“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2](P771)的观点,正在受到挑战。须知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追求和最终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最重要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其他一切社会的根本区别所在,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本质论的精髓。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密不可分:没有共同富裕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于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前提是生产力“归人民所有”,是分配公平,而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所有制关系,所以归根结底,所有制问题是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所有制问题是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的思想,邓小平一再指出的公有制占主体和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的社会主义两条根本原则,并没有也不会过时。《决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定性、定位和所作的一系列相关规定,是体现了这些思想和原则的。只有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正确坚持这样的思想和原则,才能确保我国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使之不断完善,为促进社会和谐创设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条件。

在上层建筑方面,也如《决定》所说的,要通过深化改革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等。只有扎扎实实地把《决定》的这些规定和部署付诸实践,才能确保我国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使之不断完善,为促进社会和谐创设最基本的政治和思想文化制度条件。

总之,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促进两对社会基本矛盾之间进一步相适应、相协调,就一定能做到“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和宏伟目标。

四、矛盾同一性斗争性的辩证关系与制止破坏和谐现象的必要性

毛泽东早在《矛盾论》中,就已透彻地阐发了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正处》再次阐述了这种关系,指出正是对立面的又统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物说来,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过渡的,因而是相对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1](P213)他就是运用这一原理,来考察社会主义社会矛盾问题的。我们今天也要运用这一原理,来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固有的两种属性,分析任何一个社会矛盾,都要看到这两种属性,不可偏废。如果说可以把同一性理解为一种和谐状态,那么可以把斗争性理解为消除不和谐因素。当今我国社会虽是一个总体上和谐的社会,但也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并不是无冲突的太平世界。和谐状态与不和谐因素总是同时存在,和谐之中有不和谐,种种局部的不和谐寓于总体的和谐之中。和谐不意味着没有矛盾,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政治生活的主题并不等于可以放松对某些敌我性质的矛盾的警惕,建设和谐社会决不排斥消除不和谐因素的努力,更不能放弃制止破坏和谐的现象的斗争。

近年来,有些学者提出要用“和谐哲学”取代过去的“斗争哲学”,据说唯有如此才能建设和谐社会。其实“斗争哲学”固然谬误,“和谐哲学”也未必正确,因为两者都不符合对立统一规律的真谛。这种思维方式和理论概括,似有把问题简单化和绝对化之嫌,也有悖于时下的客观实际。事实上,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各种突出的不和谐因素甚至严重干扰和破坏和谐的东西。例如在经济领域,费尽心机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巧取豪夺、坑蒙拐骗,制造假冒伪劣、扰乱市场秩序,策划金融投机、侵吞国有资产,瓦解集体经济、挤垮国有企业,以及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等。在政治领域,一些人打着“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旗号,竭力鼓吹搬用西方模式彻底改造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否认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乃至直接诬指共产党为法律外的非法组织,挑拨人民与党和政府的关系,以及一些敌对势力不断进行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渗透破坏活动。在社会领域,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金钱至上盛行,享乐主义风靡,腐败现象继续蔓延,黄赌毒之类恶习死灰复燃,打砸抢杀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在意识形态领域,两种世界观、价值观、改革观的对立依然尖锐,实行指导思想多元化的主张公然见于报端。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正处》在剖析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时,非常重视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明确指出在我国虽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还是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都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谁胜谁负的斗争,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解决。因此,马克思主义仍然必须在斗争中发展,也必须在斗争中才能发展。《正处》的这些论述尽管基于对当时政治形势的估计过于严重,含有强调阶级斗争之意,从而有不尽准确的地方,然而其基本精神体现了客观真理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为什么几十年之后党中央还反复申明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在思想理论的原则问题上,对于错误的东西必须旗帜鲜明地给予批判?原因就在这里。2000年6月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胡锦涛2003年12月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此作了集中而深刻的阐述,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思考。

由此可见,我们要从关于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哲学的高度,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分析社会矛盾,研究社会和谐。在突出矛盾的同一性,强调维护和谐状态的同时,不可否认矛盾的斗争性,忽视对不和谐因素的消解。其实这两者是相倚相存,相辅相成,完全统一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与丑恶腐败现象、违法犯罪现象、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现象以至一定范围的某些阶级斗争现象等种种妨碍、破坏社会和谐的现象作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制止和克服这些现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五、妥善慎重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不致使矛盾激化成为对抗性

《正处》在理论上的一个重大贡献,是首次提出了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学说。它的主旨是在我国面临重大历史转折时期,必须实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服务的基本战略方针。而这一方针的实质,无非就是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它当作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成为提起一切工作的总纲。提出这个新的重大历史性课题的深刻背景,就国内来说,是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基本结束,敌我矛盾基本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显露,罢工、罢课、请愿、闹事屡有发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增长,而绝大多数党员和干部对此没有思想准备,不能妥善处置,甚至用过去对敌斗争的老办法对付人民。就国际上来说,斯大林长期混淆敌我,拿对付敌人的办法来对待人民,而后来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重蹈覆辙,用“一棍子打死”的办法全盘否定斯大林。接着发生的波匈事件,根由也在于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它极其尖锐地表明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社会主义制度下仍然存在着的各种矛盾,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

我们要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就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新时期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根源和表现形式都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如何据此用新的方法去对待和处理,再次成为新的重大课题,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正确处理这种矛盾的根本之途。所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构建和谐社会,也是相互贯通,浑然一体的,两者互为重要内容和保证。《决定》的第七部分“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团结和睦”和第八部分“加强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其实主要就是阐述这个问题,集中体现了必须弄清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相互关系的精神。

毛泽东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学说,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指导意义有丰富的内涵,其中包括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的原理。《正处》指出,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如果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1](P211)构建和谐社会也亟须注意这个问题。特别是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不仅更加突出起来,而且愈益错综复杂,在处置上尤须慎之又慎,三思而行。

综观当前实际情况,在社会关系上,人民内部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党群之间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革命意志衰退,思想作风滑坡,先锋作用丧失,严重脱离群众,从而导致党群关系紧张。二是官民之间的矛盾。许多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积习难改,不惜劳民伤财搞虚假的政绩工程,在征地、拆迁、削岗等重大民生问题上忽视甚至侵犯群众的利益,有的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扭曲了作为人民公仆应有的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背离了执政为民的原则,从而导致官民关系紧张。三是劳资之间的矛盾。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5年就业人员在公私经济二、三产业中所占比重也分别为39%和61%,数以亿计的工人实际身份是雇佣劳动者,与资本所有人成为强势一族的同时,工人阶级的经济社会地位下降,尤其是进城谋生的广大农民工们超工时超强度的劳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并被长期拖欠工资,以及恶劣的劳动条件和环境等等现象,比比皆是,司空见惯,从而导致劳资关系紧张。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群体性上访事件逐年增长,大都与上述三个紧张矛盾关系分不开,更是与前两个矛盾有关,因为正如《决定》所说的“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反之亦然。这三个矛盾本来不是对抗性的,但是处理不当,或失去警觉,也可能转化为对抗。近几年一些地方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中,不少参与者其实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却因经常遭受不公平对待而积累起不满情绪,借机宣泄,这种现象发人深省。特别是有些事件使矛盾激化以至发展为对抗,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就是由始则失去警觉,麻痹大意,继则处理不当,采取强制方法甚至动用专政手段所致。前车之鉴,足以为戒。《正处》强调要用民主的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制的压服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即使对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给予法律制裁,也与对敌人的专政有原则的区别。这些论述,应当成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理论指导和基本方针原则。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1版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010-04-14 15:17:00 点击152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