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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研究研究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建设性功能——“构建和谐社会、”“共建和谐世界”的哲学寻思
作者:卢冀宁    文章来源:  
如何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最根本、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握时代特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致力于推动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广泛、深刻的变化,理论工作总的环境也发生了变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9月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提出了“共建和谐世界”的发展主张,“构建和谐社会”、“共建和谐世界”,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崭新命题。提出这两个崭新命题,标志着我们党在理论上更加成熟了,标志着新世纪我们党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如何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认识更加深刻、更加丰富了,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进展。我们一定要深入领会、弄清这两个命题的重大意义,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共建和谐世界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特别是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建设性功能。

下面就此问题笔者谈些不成熟的思考,希望各位同行指教。

1.马克思主义不仅具有革命性功能,还具有建设性功能。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功能和建设性功能二者虽然是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相互为用的,但毕竟有区别。在马克思、列宁、毛泽东(新中国成立前)他们生活的那个时代,由于时代发展的限制,由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他们着重阐发的是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功能(破坏旧世界的功能);至于马克思主义的建设性功能(建设新世界的功能),除了一般性、原则性的论述外,他们都没有,当时无必要、亦无可能做较详尽的、较具体的阐发,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特别是他们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已向我们原则性地昭示了在时代主题转变的当代,在科学技术巨大进步、西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重大调整和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当代,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在绝不丢弃、并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革命性功能的同时,究竟应当怎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建设性功能。

2.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说,辩证法本质上是“批判的和革命的”,笔者以为,辩证法本质上也是“继承的和建设的”。究竟应当如何认识辩证法的本质,究竟应当强调辩证法本质的哪个方面,对此我们不能持笼统、固定的看法,要依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场合、具体的问题而定。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还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这话能不能也倒过来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合理成分、合理因素)的必然保留的理解”?

3.事物的运动和变化,是由矛盾着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引起的,还是仅仅由它们之间的斗争引起的?这两种看法在毛泽东、列宁那里都能找到;甚至在被列宁称为“辩证法奠基人之一”的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那里也都能找到。笔者以为后一种看法不全面,前一种看法比较准确、全面地揭示了事物运动和变化的根本原因。当然对于不同的具体的矛盾及其不同的发展阶段来说,有时确实是矛盾的斗争性起较大作用;但有时则是矛盾的统一性起较大作用。比如现在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多讲、多研究矛盾的统一性能行吗?能不能说,毛泽东晚年错误,从哲学上来寻思,原因之一,就是他把上述后一种看法绝对化了,搞“以阶级斗争为纲”、“斗争哲学”,以致发动“文化大革命”,导致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遭受挫折,其教训,应当从哲学方面全面深刻地做一总结。

4.列宁和毛泽东都认为,矛盾的斗争性贯串于矛盾过程始终,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统一性(即同一性)则是暂时的、有条件的、相对的。笔者以为,是否可以认为,矛盾的统一性也贯串于矛盾过程始终,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同样是从延续于过程始终这个意义上来说)。笔者认为,矛盾双方的斗争也是有条件的;没有一定的条件,矛盾双方便不会处于一定形式的斗争状态之中;条件一旦有变化,矛盾双方的斗争方式也就要发生变化。笔者认为,过去由于只谈统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绝口不谈统一性也有绝对性、斗争性也有相对性,这就夸大了斗争性的作用、缩小了统一性的作用。这还易使人们误以为,在任何具体的矛盾中、在任何具体的情况下,斗争性都起着主要的作用,统一性都只起着次要的作用,这种认识,曾经助长了“斗争哲学”的泛滥。

5.《矛盾论》把矛盾双方的互相转化,说成是矛盾的统一性(即同一性)的一种含义(另一种含义则是矛盾双方的互相依存);《矛盾论》同时又指出,统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上述两种说法,应该如何理解?矛盾的统一性、矛盾的斗争性、矛盾的运动究竟是什么意思?可不可以说,矛盾的斗争性指的是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趋势和性质;而矛盾的统一性恰恰相反,指的是矛盾双方互相联结、互相肯定的趋势和性质;它们相结合,共同导致矛盾的运动;矛盾的转化、包括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互相转化并不属于矛盾的统一性范畴,而属于矛盾的运动这第三个基本范畴(矛盾的运动又包括量变阶段的矛盾的运动和质变阶段的矛盾的运动、亦即矛盾的转化),需由矛盾的统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来予以说明;除了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互相转化,矛盾的转化还包括其他若干类型,比如有矛盾双方因弱方被强方消灭而发生的转化,有矛盾双方的融合转化,有矛盾双方的分解转化,等等。

6.矛盾双方的融合转化是矛盾的转化的一种最重要的类型。矛盾双方的融合转化,不是那种半斤对八两式的简单合成,而是以一方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成分和因素为主,以另一方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成分和因素为辅的重组式转化、“扬弃”式转化。如果说,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那么能不能说,矛盾的转化、特别是矛盾双方的融合转化(或重组式转化、或“扬弃”式转化),就是辩证法“核心的核心”。我们应把它研究透彻,并在改革开放的当代加以运用。

7.肯定和否定的辩证法,同矛盾转化的辩证法、特别是矛盾双方融合转化的辩证法(或重组式转化的辩证法、或“扬弃”式转化的辩证法)实质上是一致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同对立统一规律实质上是一致的,肯定相当于矛盾的统一性,否定相当于矛盾的斗争性,否定之否定相当于(基于量变阶段的矛盾的运动而发生的)矛盾的转化、特别是相当于矛盾双方的融合转化这一矛盾转化的最重要的类型。

8.黑格尔曾说,普遍的东西不断提高它以前的全部内容,它不仅没有因其辩证的前进运动而丧失了什么,丢下了什么,而且还带着一切收获物,使自己的内部不断丰富和充实起来。列宁在他的《哲学笔记》中指出,这一段话对于什么是辩证法这个问题,非常不坏地做了某种总结。在黑格尔那里,“普遍的东西”指的是神秘的“绝对精神”,但我们可以把它解读为发展着的有生命力的客观事物,或发展着的真理性认识。列宁还说,辩证法的特征和本质的东西并不是单纯的否定,并不是任意的否定……而是作为联系环节、作为发展环节的否定,是保持肯定的东西的、即没有任何动摇、没有任何折衷的否定。笔者以为,以前我们对于上面这些话领会得还不够、理解得还不深,今天我们认真研究这些论述,对于我们搞好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建设,将是十分有益的。

9.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大精深,其中唯物史观、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被阐发得十分精彩。除了哲学,马克思主义还包括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内容。笔者以为,这两方面内容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及至他们的伟大继承人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那里,其实都只完成了精致的前半部(资本主义部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群众夺取政权前部分),更加美妙绝伦的后半部尚待我们子孙后代通过千百年的奋斗来续写和完成。在这方面,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给我们树立了极好的榜样。他们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发展的其实主要并非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功能,而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建设性功能。笔者认为,只有认真学习、弄通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把握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建设性功能,再加上绝不丢弃、并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革命性功能,才能完成上述伟大任务。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1).
[2]胡锦涛.努力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
报,2005-09-16(1).
[3]张景荣.论以和谐为主题的矛盾思维[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5,(8).
[4]卢冀宁.论矛盾的转化范畴在辩证法三大规律中的地位[J].哲学研究,1982,(3).
[5]卢冀宁.研究矛盾转化的不同类型[J].江汉论坛,1981,(2).
(2010-06-03 08:56:00 点击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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