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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与综合
作者:刘小怡    文章来源:  
  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在制度与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动力与机制、制度变迁的形式与方式等方面都做了比较系统的论述,因而都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制度变迁理论。对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批判地吸收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中的科学因素,对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变迁理论的新综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

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目的,是通过考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揭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在已经建立的狭义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本书(《资本论》———引者)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1]11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概念是和社会形态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来,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经济关系来,并把它当作社会经济结构,当作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从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2]82社会经济结构制约着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并决定着整个社会面貌。这样,这一理论就提供了一个区分人类历史上不同社会形态和同一社会形态不同发展阶段的客观标准,使人们有可能将一般科学的重复律应用到特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上来,从而,就有可能把各国制度概括为一个基本概念,即社会形态。这就使我们可以记载社会现象,进而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中,社会形态相当于社会制度,社会经济形态相当于经济制度,它是决定其他社会制度的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制度。

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把社会关系归结为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为生产力的高度,从而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最深刻的根源在于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阐明了社会发展服从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1]12以此为基础,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从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角度,将社会形态区分为五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制度变迁首先是指社会形态的更替。而特定的社会形态本身也是发展变化的,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每一个特定的阶段,也会由比较低的发展阶段演进到比较高的发展阶段。例如,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由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演进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认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生产中,人们一方面要和自然发生关系,另一方面相互之间也要发生一定的关系。前者构成社会生产力,后者构成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生产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生产力是生产的物质内容,生产关系是生产的社会形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对立统一关系首先表现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一方面,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生产力,最终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态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3]320-321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还决定生产关系的发展。“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4]108但是,生产关系也不是生产力的消极产物,它对生产力有巨大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当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时,就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性质时,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然而,生产力是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是经常发生变化的,而生产关系则相对比较稳定。所以,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就会同它一直活动于其中的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此时,就要求用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关系代替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以解放被束缚的生产力。但是,旧的上层建筑仍然保护着旧的生产关系,阻碍着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为了消灭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或发展新的生产关系,就必须改变旧的上层建筑。因此,变革生产关系的要求,必然要发展为变革上层建筑的要求。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发展的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82-83所以,制度变迁的最终原因和根本动力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阶级社会中,生产关系(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从而整个社会制度的更替,是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的。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人类社会中,由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社会地位不同,客观上存在着阶级差别和阶级矛盾,存在着一个阶级剥削和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现象。因此,在阶级社会中,制度对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意义,即制度是非中性的。当一种生产关系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转化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处于剥削和压迫地位的阶级为了自己的阶级利益,会利用国家政权极力维护现存的社会制度。而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地位的阶级为了自己的阶级利益,必须团结起来同剥削和压迫阶级进行斗争。“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4]474在阶级斗争中,代表新的生产关系的阶级最终掌握了国家政权,在政治上取得了统治地位。它们利用国家政权改变旧的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代之以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新的社会制度,使生产力得到极大的解放。当然,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制度变迁主要适用于基本社会制度的变革。至于非基本的具体制度的变革,则不必通过革命的方式进行,并且未必需要整个阶级的参与。

阶级斗争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如何使具有共同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个人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对此,马克思主义通过提出群众、政党和领袖的概念,解决了这个问题。在阶级斗争中,最先认识到社会发展趋势、代表进步阶级利益和要求的先进分子自觉形成领导集体———领袖。这个领导集体提出反映本阶级意义要求的一套纲领(意识形态),并逐步建立起一定的政治团体———政党。政党通过自己的政治活动,教育和组织本阶级的广大群众,使之作为一个阶级进行集体行动。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同阶级的个人之间、同一阶级的不同个人之间,都是有差异的。正是这种差别,使得不同的个人在社会变革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可见,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在阶级社会中,尽管个人是利己的和理性的,但不同个人之间利己和理性的程度又是不同的。

马克思主义把辩证法作为基本的分析方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变化都可以采取量变和质变两种形式。量变之中包含部分质变,量变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质的变化。因此,制度的变迁,包括一种社会制度向另一种社会制度的演变,或同一社会制度内部不同阶段之间的转变,都可采量变和质变两种不同的形式。而社会制度方面量的变化和质的变化,归根到底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就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变化来说,封建制度之向资本主义制度的演变,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从历史上看,尽管协作和分工都促进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但只有当机器大工业代替工场手工业,工厂制度代替手工工场时,资本主义制度才最终战胜封建制度,从而确立自己对社会生产的支配地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4]108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资本主义本身的发展又可划分为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不同的阶段。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19世纪60—70年代,自由竞争发展到顶点,垄断组织开始出现。1873年经济危机以后,垄断组织得到了广泛发展,但还不很稳固。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工业高速增长,各国的垄断组织普遍地迅速地发展起来,它们控制了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和银行等部门,成为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这标志着在世界范围内,垄断资本主义已经代替了自由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了垄断阶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变迁可以采取暴力与和平、革命与改良两种不同的方式。根据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根本制度及其变迁都是非中性的。因为根本制度变迁所涉及的收益和成本,是分别由不同的阶级来获得和承担的。在新制度与旧制度的斗争中,代表新制度的进步阶级和代表旧制度的落后阶级之间,往往要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甚至采取暴力革命的方式。例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制度的过程中,代表资本主义新制度的资产阶级和代表封建旧制度的地主贵族阶级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激化,并最终采取资产阶级革命的形式。在革命中,资产阶级用暴力推翻封建贵族阶级的政治统治,取得对国家政权的控制权,通过变更旧的上层建筑,在政治上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当然,如果只是个别具体的非根本制度的调整,则可以采取和平改良的方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一系列有利于工人利益的制度变迁,如社会救济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8小时工作日制度、普选制度等等的推行,就是通过和平改良的方式来进行的。当然,这种和平改良也是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的。

二、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

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目的,是要通过对制度变迁的考察揭示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决定作用。科斯指出,新制度经济学是“利用正统经济理论去分析制度的构成和运行”的一种学说,其目的是“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5]252。诺斯明确指出:“新制度经济学的目标是研究制度演进背景下人们如何在现实世界中作出决定和这些决定又如何改变世界。”[6]2因此,尽管不同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其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都把制度看作约束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舒尔茨把制度定义为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他还把制度划分为四类: (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等; (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等;(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联系的制度,如产权、资历等; (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学校、农业实验站等。舒尔茨关于制度的这个定义被后来的新制度经济主义者所接受。例如,拉坦认为,制度是一套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诺斯也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制度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制度制约既包括人们对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有时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因此,正如这里所定义的,它们是为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7]4-5从新制度主义者对制度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谓的制度,是现实社会关系在人们观念中的反映,表现为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这些作为法律或习惯的制度,形成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拉坦认为,区分制度和组织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他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 (1)一种特定组织的行为的变化; (2)这一组织与其环境的变化; (3)在这一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诺斯对制度变迁的看法更具代表性。他区分了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利的规则;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的规则”,它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可能只包括个人,也可能是一批资源合作者,或政府性安排。诺斯所谓的制度变迁,是指“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机制组合的边际调整”[6]225-226。“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组织内的个体行为和组织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8]因此,尽管新制度主义者区分了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但他们所说的制度变迁,主要是指具体的制度安排的演变。

新制度主义者关于制度变迁的模型很多,这些模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制度变迁的特征和过程。其中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是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该模型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行为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这种外部利润不可能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中获取,要获取外部利润就必须进行制度的再安排或制度创新。人们进行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就在于使显露在现存的制度结构安排外面的利润内部化,使潜在利润转化为真正能够获得的利润。没有潜在利润,固然不可能有制度变迁,但有了潜在利润,制度变迁未必就会发生。这是因为,制度变迁除会带来收益外,还会带来一定的成本。制度变迁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对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只有当制度创新可能带来的潜在利润超过为获取这种利润而付出的成本时,行为主体才会推动实现制度变迁,制度创新才有可能发生。正如诺斯和戴维斯所指出的:“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9]274

制度变迁的一般过程包括五个步骤: (1)由于产品和要素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市场规模变动、技术进步、人口增加等原因,若干个人或团体预期到正的潜在制度净利益,从而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或初级行动团体。这是熊彼特意义上的“制度企业家”的集合体,是对制度变迁起决定作用的集团。他们一旦发现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就会竭力推动制度变迁。(2)第一行动集团提出具体的制度变迁方案。(3)第一行动集团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制度变迁的各种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并推动和实施制度变迁。(4)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或次级行动团体。这是在制度变迁中起次要作用的集团,其职责是帮助第一行动集团获得收入而进行一些制度安排。第一行动集团和第二行动集团都是制度变迁的主体。第一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第二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第一行动集团能通过制度变迁创造收入,第二行动集团则不创造收入,只参加收入的再分配过程。(5)两个行动集团共同努力去实现制度变迁,并就可能获得的创新收益进行分配。

因为制度创新与集体行为有关,所以,如何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是制度变迁理论必须解释的一个问题。诺斯批评新古典主义把人的“搭便车”行为绝对化,因为这一假设使大集团行动得不到合理的解释。但事实上,“大集体行动确实存在并且是导致社会变革的基本力量”[6]11。另一方面,诺斯并不否认新古典主义关于“理性人”和“最大化”的假设。所以,他也批评马克思的阶级观点,认为马克思把阶级行为理想化,忽视了“搭便车”行为。诺斯的基本观点是,一方面应承认人们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动机,另一方面又不能将其绝对化。之所以社会上并不是人人都有“搭便车”行为,是由于存在意识形态(某种观念、道德、理想等)的力量。个人利益与意识形态对个人行为的共同作用,构成集团行动的基础。可见,诺斯是借助意识形态的作用来解决“搭便车”问题、从而解释集团行动的。

如前所述,新制度主义所谓制度变迁是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变化,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机制组合的边际调整”,它“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是“组织内的个体行为和组织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因为制度变迁只是某些具体的制度安排的边际调整,是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所以,制度安排的变化只能采取量变的形式。同时,因为制度变迁收益和成本的获得者和承担者又都是同一些社会成员,是他们基于成本—收益分析所做出的选择的结果,所以,制度变迁可以通过和平改良的方式来进行。以这种分析为基础,新制度主义者从制度供给者———制度创新主体的角度,将制度变迁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单个行为主体(个人或利益集团)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为确立能导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自发组织实施的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是个人或群体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所进行的自发性制度变迁。它以排他性产权结构与分权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诱致性制度变迁强调的是制度变迁的经济性原则,这是制度变迁的基础。但是,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外部效应和“搭便车”问题,初级行动团体不可能进行充分的制度创新。所以,由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实现的制度安排的社会供给量,要少于社会的最佳供给量。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有强制性制度变迁作为补充。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借助于行政、经济或法律的手段,自上而下组织实施的制度创新。它以非排他性产权结构和集权型决策体制为制度条件。国家是一个在某个给定地区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其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由国家推行制度变迁的优势是明显的。第一,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存在很大的规模经济。国家作为自然垄断者,能以比竞争性组织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上述制度性服务。第二,国家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遏制“搭便车”现象。第三,制度安排属于公共物品。由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比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更有效,在制度安排这种特定的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当然,由国家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统治者的偏好与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集团利益冲突、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及官僚机构等问题。但只要预期的利润增长超过费用,制度企业家终究会出现,有效的制度安排也会被创造出来。因此,由国家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弥补诱致性制度变迁所导致的制度供给不足。

三、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与综合

  和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把资本主义制度当作人类历史上最后的社会制度、因而把研究的对象局限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运行不同,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都把制度及其变迁作为研究的对象,并认为制度变迁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但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对制度与制度变迁的看法是有差别的。第一,马克思主义是从内容的角度来考察和定义制度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制度是人与人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新制度主义是从形式的角度来考察和定义制度的,新制度主义所说的制度是制约人们行为的一套规则。第二,马克思主义对制度的划分或者是根据制度的性质进行的,如对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划分;或者是根据制度的内容进行的,如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划分。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划分,或者是根据制度的功能划分的,如前述舒尔茨对制度的划分;或者是根据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划分的,如诺斯对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的划分。第三,马克思主义对制度的看法是和它对社会结构的看法联系在一起的。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分层次的,经济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其他制度如政治和法律制度都是由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经济制度的反映。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是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主要表现为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这些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只不过是现实存在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因为新制度主义看到的只是各种制度的表现形式,因此,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不同制度之间并不存在基本的和非基本的区别,也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第四,马克思主义所谓制度变迁,是根本社会制度的演变,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更替和同一社会制度自身的变化。新制度主义所谓的制度变迁,主要是具体制度安排的变化。第五,马克思主义是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的,认为经济增长(生产力的发展)与制度(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间是辩证的关系。一方面,制度是由经济增长的状态决定的,制度变迁是经济增长的结果。另一方面,制度对经济增长有巨大的反作用:当制度适应经济增长的状态时,就促进经济增长,当制度不适应经济增长的状态时,就阻碍经济增长。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经济增长是制度变迁的结果。制度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增长只是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之一。

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都考察了制度变迁的动力与机制,都重视对制度变迁的主体、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关系问题的研究,都强调意识形态和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它们对许多问题的看法是不同的。第一,马克思主义把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归结为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进步。因此,在制度变迁的动力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是一元论的。而新制度主义则把制度变迁的动力归结为人口变化、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技术进步等。因此,在制度变迁的动力问题上,新制度主义是多元论的。第二,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既包括根本制度的变化,也包括一些具体制度安排的变化,如货币、信用、股份公司和交易所的产生等。而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则主要指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变化。第三,在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中,根本制度及其变迁都是非中性的。因为根本制度变迁中所涉及的收益和成本,是分别由不同的阶级来获得和承担的,所以,根本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激烈的阶级斗争。制度变迁的障碍不仅来自代表先进制度的阶级成员中可能存在的搭便车动机,而且来自代表落后制度的阶级的强烈抵制。而新制度主义强调的是具体的制度安排的变化,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成本似乎都是由同一行动集团获得和承担的:同一行动集团基于对制度变迁对自身的收益和成本的考虑来决定是否进行制度创新。因此,制度变迁通常不涉及集团利益的冲突。第四,马克思主义把阶级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把国家视为进步阶级借以进行制度变迁的工具。因此,根本制度的变迁往往涉及国家政权的更替。而新制度主义把国家看作制度变迁的主体本身,看作促进制度变迁的主体之一。

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都分析了制度变迁的形式和方式,都重视国家和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这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二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马克思主义把辩证法作为基本的方法,认为制度变迁既可以采取量变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质变的形式,而量变的积累可以带来质的变化。新制度主义把形而上学作为基本的方法,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安排的边际调整,制度变迁只有量变这一种形式。第二,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及其变迁是非中性的,制度变迁涉及不同阶级利益的调整。因此,制度变迁的过程往往伴随着阶级斗争。当根本制度发生变化,阶级斗争非常激烈时,制度变迁就采取暴力革命的方式;当具体制度发生变化,阶级斗争比较和缓时,制度变迁可以采取和平改良的方式。而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则认为,制度变迁只是制度安排的边际调整,因而只能采取和平改良这一种方式。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是辩证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因此,是经济制度决定政治制度,而后者对前者有巨大的反作用。新制度主义的看法则恰好相反,认为“一个国家政体决定着,指导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这也就是说,除非我们制造出一个稳定的对高效率的经济制度起支持作用的政治制度,否则我们决不可能建立起稳定的、高效率的经济结构。”[8]这就把一定条件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不恰当地夸大了。从前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新制度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也存在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方面。

第一,从方法论原则来看,马克思主义属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强调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同时也重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而新制度主义基本属于历史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把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关系给颠倒了。第二,从对制度变迁方式的划分来看,马克思主义从阶级斗争形式的角度将制度变迁划分为暴力革命与和平改良两种方式。新制度主义则从制度变迁主体的角度将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方式。前一种划分是科学的,后一种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科学的。因为大量的制度变迁是非中性的。这种制度变迁对其推动者来说是诱致性的,而对其纯粹的承受者来说则是强制性的。第三,从对人性的看法来看,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由这种关系所规定的人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新制度主义所说的人虽然是现实的、社会的人,但这种人似乎是一成不变的。

第四,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强调阶级分析法,它不仅重视意识形态的功能,而且重视意识形态的内容:在阶级社会中,不同阶级有不同的意识形态,一个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是经济上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形态。新制度主义没有阶级分析法,它只重视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但其意识形态是抽象的、没有阶级内容和阶级差别的。从前面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新制度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之间也存在许多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方面。

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从整体的角度分析了根本制度的演变,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则从局部的角度分析了具体的制度安排的演变。这些分析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其次,从研究方法来看,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属于方法论集体主义,分析阶级斗争如何推动制度变迁,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则属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分析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如何组织成为集体进行制度创新活动;马克思主义分析了制度变迁的动力和社会力量,因而事实上分析了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但毕竟没有提出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的概念,新制度主义则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这些都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再次,从内容来看,马克思主义主要从制度的内容来定义制度,新制度主义则从制度的形式来定义制度;马克思主义根据制度的性质或内容对制度进行分类,新制度主义则根据制度的功能或范围对制度进行分类;马克思主义和新制度主义都强调集体行动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意识形态对集体行为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强调阶级斗争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重视通过国家进行的制度变迁的研究,而新制度主义不仅分析了通过国家进行的制度变迁,而且分析了通过民间进行的制度变迁;马克思主义通过考察政党、阶级和群众的关系对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了分析,新制度主义通过对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的行为考察,将制度变迁的过程划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马克思主义同时分析了制度变迁的两种形式———量变和质变,而新制度主义着重分析了制度变迁的量变形式;马克思主义分析了制度变迁的暴力革命与和平改良两种不同形式,并着重分析了其中的第一种方式,新制度主义则着重分析了其中的和平改良方式。这些内容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最后,从理论观点来看,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是发展变化的,制度的变迁是理解人类历史的枢纽,新制度主义也认为制度是可以变化的,认为制度的变迁是理解人类历史的关键。马克思主义不仅从长期的角度考察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认为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而且从短期的角度考察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认为生产关系的变更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反作用。新制度主义则从短期的角度考察了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并且运用制度—行为—绩效的范式,分析了制度及其变迁对经济增长的决定作用。这些方面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

总之,新制度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既包含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方面,也包含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方面。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一部分是非科学的,一部分是科学的。我们应该摈弃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中的非科学成分,吸取其科学的因素。惟其如此,才能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制度变迁理论的新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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