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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坡:德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现状及改革趋势
作者:田永坡    文章来源:  
  一、 德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管理机构和职能

  2005年德国大选完成之后,新一届的联邦政府对原有的政府结构和相关职能进行了调整,目前,德国联邦政府共有14个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涉及的部主要包括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和德国联邦劳动就业服务局以及相关的法人组织、团体和基金会。

  (一)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保证整个社会体系的正常运转、帮助残疾人和弱势群体融入社会、为促进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要与其它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合作。在处理涉及到各联邦州和各乡镇的工作时,要积极与相关地区相互协商,妥善处理。为了保证社会福利政策的顺利实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要与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紧密合作。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任务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认清社会福利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关系;2、稳定养老保险制度;3、帮助残疾人和弱势群体融入社会;4、稳定劳动力市场。

  (二)德国联邦卫生部

  德国联邦卫生部的核心职责是保障法定医疗保险以及护理险的有效运行和促进其发展。在德国联邦卫生部的各部门中,部门2负责法定医疗保险以及护理险。部门2下又设三个分部,分别负责健康保障、医疗保险以及护理险。其中,分部22负责医疗保险,分部23负责护理保险。各分部下属具体管理办公室和具体职责如下:

  (三)德国联邦劳动服务局

  德国联邦劳动服务局是一个自主管理的、带有机构性质的、联邦直属的公共法律法人代表。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对德国联邦劳动服务局进行法律监督,在一些领域对德国联邦劳动服务局具有指令权并进行专业监管,比如劳动力市场统计、外国人就业方面。

  德国联邦劳动服务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介绍职业培训机会和就业岗位;职业咨询;雇主咨询;促进职业培训;促进职业进修;促进残疾人就业;保持和创造就业岗位;为没有收入的人群发放福利金,比如失业救济金或者破产人员救济金。此外,德国联邦劳动服务局还负责对劳动力市场和各类职业进行研究,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观察和描述以及对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此外,德国联邦劳动服务局还负责支付儿童补贴、抵制社会福利金滥用。

  除了联邦政府以外,德国地方政府中也设置了专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在不同的州,这些部门略有不同。以登-符腾堡州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为例,其共设5个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妇女和家庭、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基本保障、卫生5个方面的工作。

  二、 德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特点

  从目前德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和内容看,具有如下特点:

  (一) 管理体制上突出民生和大部制

  从近期德国联邦政府机构的变革看,德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体制出现出大部制的特点,同时,在职能上强调民生。2002年至2005年期间,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福利制度部解散,其中“劳动”这一部分工作由经济部接管(时称联邦经济与劳动部),“社会福利”这一部分工作由联邦卫生部负责(时称联邦卫生与社会安全部)。这种做法最大的特点是把就业政策制定机构与宏观经济管理机构合二为一,在组织机构上保证就业与经济发展紧密衔接,同时充分发挥就业政策执行机构的作用。在2005年联邦议会选举后,这两部分工作又重新被独立出来,成立专门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的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这说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在德国政府中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 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在德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管理中,直辖于联邦的法人组织、团体或基金会等中介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机构原则上受联邦主管部的监督,在联邦范围内承担特定的任务。比如德国养老保险联盟,就是一个自主管理的公共法律法人代表,它是除了17家地方性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外,在全联邦范围内的法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德国矿工、铁路职工和海员养老保险联盟,在2005年10月1号由原先的负责联邦矿工保险、铁路职工保险和海员保险的机构合并而来。除了负责补充养老保险外,德国矿工、铁路职工和海员养老保险联合组织还处理矿工、铁路职工、海员的养老保险事务,并逐渐扩展到这些行业以外的人员的养老保险业务上。


(三) 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实行国家立法和社会自治管理相结合

  德国社会保障同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紧密联系,德国政府组织、规划、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的变化制定和调整社会保障政策,这些政策在全国高度统一,但在具体管理上,则表现出分散性和多样化的特征。社会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障的主体,主要实行自治管理。政府主要进行监督和调解。各社会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独立存在,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各社会保险机构由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被保险人、雇主选举代表共同参加。各保险机构的职务管理必须在遵从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比如,在养老保险上,由联邦政府立法并制定政策,由社会自治管理,这些自治机构包括德国养老保险联盟,德国矿工、铁路职工和海员养老保险联盟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要保证地区间的平衡,全国养老保险协会统一调剂结余基金,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兜底。在医疗保险上,联邦卫生部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检查,但具体事务则由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医疗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各州卫生局负责卫生医疗保健和公共医疗设施建设)。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政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政府财政主要用于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的投入。

  (四) 社会保障法律健全,制度完善、内容丰富

  为缓和利益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德国社会保障项目是由政府采用立法手段强制向前推进的。其社会保障是全面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贴和社会救济的全部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个领域。到2008年,在联邦预算总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养老金、劳动力市场和专项社会支出)将近占到50%。雇主和雇员二者平均分担的社会保险缴费,即德国人通常称为附加工资成本的费用,在1970年为工资总额的26.5%。到2004年,这个比率高达41.9%。自2006年始,费率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接近40%。

  (五) 强调社会保障各方的权责一致,义务和权利对等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权责一致原则。在立法方面,强调个人和企业的义务和权利对等。劳动者只有缴纳保险费,且在自身情况符合相应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时,才有领取保险金的资格。同时,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兼顾效率和公平,注重社会保障与市场经济的相互作用,注重社会保障各种实施机制的效率和它所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价值,即突出社会公平,具有较强的社会共济功能。

  三、 德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特点和趋势

  近年来,随着失业率高居不下、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及社会保险支出大幅增加等问题的出现,德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进行了一些重要改革,整体趋势是增强劳动力市场弹性和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削减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 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民生职能日趋重要

  在施罗德政府期间,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主要集中在经济与劳动部,该部是超级大部,除了负担这个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外,还负担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政策等职能。2005年默克尔上台以后,对联邦政府的职能进行了调整,重建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把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纳入一个独立的部来管理,这充分体现了德国对民生事业的重视。

  (二) 在就业管理中强调服务职能

  为了增加德国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和弹性,施罗德执政时期出台了《哈茨方案》,该方案共包括《哈茨1》到《哈茨4》四部改革方案,分别从2003年1月至2005年1月相继生效。2004年1月生效的《哈茨3》主要内容是将德国联邦劳动局改造成为一个现代化的人事服务机构,在大力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官僚主义、简化行政手续”的基础上,对联邦劳动局系统进行“去官僚化”改造,既改名改制,又改革功能。在名称上,设在纽伦堡的总部改为“联邦就业服务机构”;设在地方上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改为“顾客服务中心”。联邦劳动服务局还成立职介中心,为失业人员和用工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雇员一经失业,必须立即向职介中心报到。政府通过绩效比较等方法来有效监控该局的运行。

  (三) 在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中引入竞争性机制

  在公共就业服务中,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是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德国政府为了提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效率,引入了竞争性机制。竞争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联邦就业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无论是公立还是非公立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所,都可以凭资质证明和标书参与定点许可竞争。二是失业者从联邦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为期至少3个月的培训券,自主选择购买任何一个定点机构的服务。这些定点机构则凭借培训人数和职业介绍成功率,与联邦就业服务机构结算项目经费。这意味着通过引入“消费者选择机制”,激励培训机构之间展开服务质量竞争。除此之外,联邦就业服务机构还在总部开设的网页上,既设置培训机构选择功能,又开创就业岗位网上交易所,为顾客提供便捷的电子服务。为了方便供求双方直接联系,其中还添加了互联网电话功能。

  (四) 严格控制社会保险支出的快速增长

  这些改革主要体现在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改革中。在养老保险方面,1992年通过养老金改革法进行改革,延缓了养老保险费率的上升趋势。主要措施包括: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劳动者可供支配的净收入,而不再是与毛工资收入挂钩;从2001年起把提前退休年龄从当时的60岁和63岁提高到标准退休年龄65岁;严格依据个人投保年限来考虑免除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如患病、培训服兵役或逃亡期);医疗保险方面,1988年和1992年两次通过卫生保健改革法进行改革,通过克服不必要的支出和实行医疗费用部分自付等措施,来减少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


(2010-04-23 00:00:00 点击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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