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专家日前指出,村民自治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选举政治”,即使村干部在治理过程中出现“黑恶化”的现象,普通村民也无法实施他们作为“选民”的一般权利,而只能任由他们肆意妄为。这些现状都对我们当下的农村治理模式提出了挑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创新治理机制。(《农民日报》11月25日)
在很多农村地区,提到村民自治,其实就是大伙投票选干部,此外便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可言。所谓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只是“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村官,负责着最基层的工作,他们其中的很多人虽然“不算官”,但他们却因拥有实权可能成为腐败一族。官衔小,胆子大,位小权大缺少监督,在村干部腐败案中,乡村干部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形并不鲜见。
由于村庄已有相当的自主权,基层政权组织并不直接发号施令,因而往往通过给予某种“好处”,才能实现权力渗透。而村庄领导人也需要与政权组织的领导人建立“关系”,以获得进一步的支持。由此形成基层政权组织与村领导的利益共同体。以上因素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地方特别是基层政权组织的利益化倾向。调查显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对农民税费的减免,当下,在经济发达的城乡接合部地区,村干部腐败多集中在土地补偿款、企业改制等方面。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腐败则多发生在截留国家下拨款物、私分集体资产上。对此,很多人认为,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已经遭遇了发展的瓶颈。
人们一般认为,乡村社会的发展需要精英的引领,尤其是“经济能人”的示范引导,需要能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能协调统筹农村社会全面发展,能尊重顺应农民意愿的综合型“能人”。在今天的中国乡村,执掌着乡村治理权力的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乡村的各类能人,即所谓精英。然而,成也精英,败也精英。精英治理模式由于将乡村社会发展的希望只寄托于少数人的能力素质上,使得它本身具有天生的硬伤和脆弱性,在实践中暴露出对农民民主权利的侵蚀,以及对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负面影响。现实中出现的乡村权力异化腐败现象让人们更加清晰地看到,把希望寄托在少数人身上的理想终归是一相情愿的空想,只有通过设置可操作的制度才能真正防止精英治理模式的异化。
那么,什么是制度化的机制呢?亨廷顿曾经把政治制度化归结为政治的“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它建立在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的合法性基础之上,并指导着政治行为模式,体现在组织与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力等方面。笔者以为,制度化的逻辑首先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诸如惯例、程序、习俗、信仰、范式等在内的所有规则。然后,通过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去改变基层的经济结构与政治结构,从而使民主、权利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整合,形成合法性的政治认同。
可以预期,接下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的土地流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以及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等问题,会逐个破题,并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作为此次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
村民自治不能搞成“选举政治”
作者:郭立场 文章来源:
(2009-12-02 00:00:00 点击925)